在“水”与“法”之间
2021-09-07马建红
马建红
馬建红法学博士
“风调雨顺,国泰民安”,是国人最喜欢用的祝福语之一。只不过现实中,谁都难以保证,年年岁岁都是风调雨顺,水旱灾荒时不时还是会发生。我们的民族也积累了大量的治水经验,甚至还培养出不少大禹这样的善治水的传奇人物,可以说,治水是不可泯灭的民族记忆。其实,作为民族生存的法律规则,也与“水”结下了深厚的渊源。
《史记·夏本纪》记述了大禹治水的故事。帝尧时,“鸿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尧访求能治理洪水之人,经群臣四岳的举荐,于是任用鲧来治水。然而,经过九年时间,鲧却未能使大水消退。舜于是就将鲧流放到了羽山,鲧也最终死在了那里。
到了舜帝时,他举用鲧的儿子禹来继续治水。禹“为人敏给克勤,其德不威,其仁可亲,其言可信”,且自身的进退屈伸合于法度,一举一动皆能适宜于事理。他感伤于其父鲧因没有完成治水大业而受了诛罚,于是“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经过努力,治水大告成功。舜也最终禅位于禹。
鲧由于治水不力而遭流放,禹则因为治水有功而君临天下,这应该是历史上“水”与“法”(赏罚)之间发生关联的最早记录吧。其实,在“水”与“法”之间还可以找到其它的一些相关联的事例。
我们今天的“法”,其古体字为“灋”。根据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灋”字之所以有“氵”旁,其原因是水具有平之如水、不偏不倚、公平正直的象征意义,所以“平之如水,从水”,该解释符合人们对相对静止的不流动的水的观察经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古代,山川河流往往会为人们划定自然的生活范围,也会被视为氏族活动边界;要求个人离开氏族,“流放”“放逐”于河流的“那边”,使其自生自灭或处于敌对氏族的范围之内,无异于一种置身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惩罚,也相当于对个人的死刑宣告,鲧因对治水负有“领导责任”而被流放的命运即是明证。此外,水还有清除不洁者的作用,秦代就有“定杀”这样一种刑罚,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疠者有罪”,“定杀水中”的规定,其具体的做法就是将患麻风病的“犯罪者”活活淹死在水中。
现代社会,古代水与法之间的上述关系已为新型关系所取代,并且呈现出多面向的特点。我们虽从传说时代起就形成了治水的传统,也积累了丰富的治水经验,对水的合理利用也有许多相应的法律,然而治水的任务却依然艰巨。现代社会人口的聚集与大体量城市的兴起,水患一旦发生,更容易造成人们生命财产更大的损失。7月20日发生在郑州的因降雨而形成的水灾,即具有新时代治理水患的标本意义。在大城市发展迅速,内部防洪排水系统是否与其经济发展相匹配;现代先进的设施与技术支撑下的气象预报,与应急管理预案是否相匹配。暴雨过后,在追思遇难者与重建家园的过程中,我们应反思应对水患方面的缺陷,追究像鲧那样治水不力者的失职渎职者的责任,建立、完善并落实配套的法律法规,或许是后洪水时代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