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拆迁诉讼案对行政机关履职的启示
2021-09-07
我有个案子,当事人祖辈有套老房子,没有任何手续,由于其舅舅一家生活困难,借给其居住,当事人常年在外打工。后来房子拆迁,拆迁办和其舅舅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当事人没得到任何补偿。现在当事人起诉拆迁办,要求确认未对其补偿的行为违法,法官认为只能起诉要求撤销对其舅舅補偿的行为,不能要求确认违法。另外,是否该得到补偿要先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行政诉讼不给审。我认为当事人是否得到补偿和对其舅舅进行补偿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可以单独确认违法,民事争议也可以一并在行政诉讼里解决。
案涉房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
如果按照他的理解,这个事不用走行政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就完了。
诉行政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那也得先通过民事程序,我要求行政一块解决,法官不同意。现在的情况是房子被拆了没得到补偿,当事人要求确认未补偿行为违法不行吗?
你这个诉请不对。
请各位明示诉请应该如何提?
应该是履职之诉。
就是诉拆迁办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行政肯定驳回。不是当事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拆迁办补错了相对人,是拆迁办自己要被处分的事情,跟你有啥关系。
我的意思是我不管你有没有补错相对人,关键是当事人该补偿的还没补。
作为被拆房屋的物权人(或继承人)没有得到补偿,就有理由要求政府履行征补职责。
也可以是撤销之诉,但需要证明补偿错了。
现在只有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原来是当事人祖辈的房子,除此没有任何手续。
我认为,应该是撤销之诉,申请撤销征收补偿协议,追加其舅舅为第三人。
作为被补偿人,没有得到补偿。政府不能以补错了为由来剥夺被补偿人受补偿的权益,但要注意,如果房屋被舅舅改建过,整个补偿关系就变了。
当事人并不等于产权人,该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产权人,为什么说是政府错了?
如果要求撤销协议,法院也认为得通过民事解决权利归属。
要求履行法定补偿职责。
撤销协议也并不必然代表补偿款应该归当事人。村委会只出了个证明来证明其舅舅曾在那居住,征收办就给补偿了。
没有产权证明无法提起履职之诉吧,问题就在于原告与第三人是亲属关系,房屋的产权是问题的关键。
现在能确认产权的只有村委会的一个证明和证人证言。
但是这个房子因为历史原因确实没办理任何手续,虽然是在市区。
所以说,不符合履职之诉的条件,履职之诉的产权必须明确。
那就是还是得提撤销协议之诉?
所有诉的前提都是产权清晰。
点评
于磊
日照市不动产
交易登记中心
案例看似简单,实际比较复杂,产权不明晰无法提起行诉。行政行为和法院的裁判是两种行为,登记机构不能凭自己的认定启动登记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并不会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将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通过登记加以公示,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登记行为的发生需要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当事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关键,然后确定是否在登记簿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