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社会学视域下我国区域性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公共体育服务的影响因素及路径研究:基于我国3个区域的调查分析
2021-09-06李乐虎高奎亭李可兴
李乐虎 高奎亭 李可兴
摘 要:運用实地调查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从组织社会学视角,通过分析我国3个区域(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公共体育服务的影响因素和协同治理路径,以期为提高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效能提供理论参考。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协同意识、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相关组织、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协同机制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制度。提出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路径:促进形成协同治理的组织场域,增强协同治理意识;构建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网络,理顺政府协同治理的组织关系;完善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机制,提升协同治理效能;完善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法规体系,推进协同治理的法制化;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评价标准与评价机制,建立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监督体系。
关键词:组织社会学;协同治理;区域体育;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
中图分类号:G 80-053 学科代码:040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rough field investigation, case analysis, expert interview and other metho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ganizational sociolog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paths of each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three regions of China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Yangtze River Delta and Pearl River Delta) in public sports services. The main purpose i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three regions of Chinas public sports service governance efficiency in each region. The main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by each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three regions of China are as follows: the collaborative consciousness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governance, the related organizations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governance, the collaborative mechanism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governance and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system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governan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aths of th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of each local government in these three regions.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organizational fields f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and enhance awarenes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construct cooperative governance network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in each local government of the three regions in China; straighten out the 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s in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mprove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each of the three regions of China for public sports services, and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in each local government of the three regions in China, and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mprove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and mechanism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and establish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ooperative governance in each local government of the three regions in China.
Keywords:organizational sociolog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regional sports; local government; public sports service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逐渐向社会治理转变[1]。2019年起,我国逐渐推进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体育的协调发展[2]。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3]。经过整理中国学者关于公共体育服务区域治理的研究文献发现,中国学者普遍重视对非政府组织缓解公共体育服务供需矛盾的作用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某些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研究。
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中的公共体育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中国人民基本的体育锻炼需求,政府面向社会提供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例如:公共体育场地及设施、国民体质监测、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等。而以体育企业供给的营利性公共体育服务,譬如职业体育赛事等不在本研究范畴之内。本研究中我国这3个区域中各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公共体育服务不是指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本身,而是指公共体育服务过程,通过从组织社会学视角对我国这3个典型区域(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的各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实践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关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共性规律。
1 研究方法
1.1 实地调查法
首先,走访了“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各个区域内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同时在这3个区域内的各级政府网站查找相关的年度报告、公示等。其次,对这3个区域中政府协同治理公共体育服务较为典型的区域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这些区域内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情况,以此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探究政府协同治理的宏观影响因素。最后,在实地调查中深入访谈一线体育工作人员,了解区域性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中分析微观层面的影响因素。
1.2 案例分析法
首先,以本研究选取的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中心城市为样本,以其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实践作为主要分析案例。其次,对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较为突出的区域或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单独分析,探究其协同治理模式与协同规律。最后,以3个区域中各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为整体,分别对其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情况进行评价,同时为了确保案例具有针对性,选取的所有案例均具有跨区域协同治理的性质。
1.3 专家访谈法
首先,本文的访谈专家分为3类:第1类是对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区域协同治理有深入研究的教授,尤其是国内的体育管理学和社会学学者;第2类是熟悉区域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体育局的工作人员;第3类是参与过区域体育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次,在研究过程中,为了解3个区域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实际情况,对3个区域中各区域的部分省体育局的工作人员及被纳入“体育智库”的专家进行了面谈或电话访谈,了解3个区域中各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特点。最后,区域性的体育赛事或大型体育活动作为区域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体现出区域公共体育服务在基层落实的情况,通过电话与微信对区域性体育赛事相关组织者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影响区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掣肘因素,并针对这些问题向其征求了意见和建议。
2 组织社会学视域下的区域性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
组织社会学是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广泛关注的重要理论,其是在研究政府组织的基础上结合组织生态学派和制度学派发展起来的。在组织社会学研究中,各国学者当前普遍将“新区域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破解区域治理困境的“法宝”[4],但是这些理论将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作为重中之重,忽视了影响公共服务供给形成协同的政府组织因素,因此,有学者认为有效的协同需要以同级政府之间的协同治理为主,以场域、规则及治理网络为辅[5]。区域性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协同治理可借鉴该理论中的场域、组织与制度等观点。借鉴布迪厄的场域理论[6],本研究中的场域主要是指在以中国行政区划为基础的战略规划地理空间中,即“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战略规划地理空间内的各个地方政府为单位,依据共同目标而形成的社会组织网络。
协同治理是一种公共事务治理新模式,其重点强调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从组织社会学角度来看,区域性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是在同一个中央政府组织场域内的地方政府在由一定的经济、文化、资源等各种要素形成的政府组织场域内,为了共同目标和公共利益而形成有组织性的治理体系,并形成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对特定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同步协调与治理的过程。
如图1所示,本研究认为,区域性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是将组织社会学中的协作理念运用到区域性公共服务治理的全过程,在特定的组织场域内不同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实现区域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效能最大化,通过制定相关规则或者制度,促使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之间实现同步治理的过程。某一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是各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主体。从组织社会学角度而言,某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过程是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过程。
笔者认为,在组织社会学视域下,某一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主要包括3个方面:1)建立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场域。同一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主体是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不同的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场域中的职能认同是确保同一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基础。2)建立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机制。协同治理机制是同一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有效传达治理信息的保障,也是实现同一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关键所在,是“1+1>2”的根本保障。3)制定同一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制度。目前,我国同一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协同治理已形成了强制性的制度,但是关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公共体育服务可能还有“政策洼地”,因此,要加强制度建设。
总之,组织社会学理论视域下同一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要建立各个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参与治理的场域,同一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通过共同制定的制度对本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行治理。
3 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模式
有学者从组织社会学理论提出:在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中,参与治理的政府部门之间要建立共同协商的场域,要形成共同的治理理念[7]。目前,“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属于我国区域战略发展的主要区域,“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各个区域内都各有中心城市。中心城市无论在政治功能上,还是在经济总量上都有巨大的优势。但是中心城市普遍存在“虹吸效应”,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会向其汇聚。程栋等提出,我国区域战略的实施和区域治理制度建设逐渐衍生出3种模式,分别为由中央到地方的“自上而下”治理模式、地方自发治理的“自下而上”模式,以及前两者的结合模式。由中央到地方的“自上而下”模式主要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参与或直接推动成立专门的治理组织,并且具有最高权威,地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实施,“京津冀”是该种治理模式的典范。地方自发治理模式主要是指在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发展战略的引导下,某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自发地组织起来建立治理联盟,“珠江三角洲”是该种治理模式的典范。前两种治理方式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在区域治理中在某些方面给予间接的扶持,促进地方政府区域性公共服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但是中央人民政府不直接参与,“长江三角洲”是该种治理模式的典范[8]。基于此,结合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特点,将我国3个区域中的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模式也划分为如上3种。“京津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自上而下”治理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的权威性,但是各个地方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效能有待提高。“珠江三角洲”的各个地方政府“自下而上”地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自发治理,涉及重大体育公共利益时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不足,缺乏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长江三角洲”主要是前两者治理模式相结合的模式,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威性一方面可以强化区域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组织场域的稳定性,同时也有助于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治理部门信息传达渠道的畅通,以及有利于共享公共体育服务治理资源。
“京津冀”区域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治理,其优势在于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供给效率较高,而且在中央层面建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构建了“京津冀”协同治理的组织场域。“京津冀”区域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经验主要有:1)形成了制度保障。《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中提出,与北京市、天津市体育主管部门建立“京津冀”体育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京津冀”体育产业对接与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协同推进“京津冀”体育健身休闲圈建设[9]。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印发的《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提出,构建完善的“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身休闲需求,拉动体育消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10]。以上文件是促进形成“京津冀”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组织场域的制度保障。2)促进“京津冀”区域性体育合作与交流。2019年北京全年举办体育赛事474场[11],其中的冰雪体育项目赛事和休闲体育项目赛事多为京、津、冀三地赛事组织联合举办,例如:“2019年京津冀运动休闲体验活动”“京津冀游泳公开赛”“京津冀手球公开赛”“京津冀舞蹈锦标赛”等。3)“京津冀”区域的各个地方政府构建的体育交流平台逐步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京津冀”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创造了机遇,体育交流平台逐渐增多,例如:“2019年京津冀体育产业大会”“京津冀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京津冀高校体育联盟”等。
“珠江三角洲”的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自发治理,该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协作的同时积极吸纳相关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推进公共体育服务,这种自发的协同治理方式体现出网络化治理特征[12]。从组织社会学理論而言,“珠江三角洲”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经验主要有:1)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地方政府通过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现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转变我省体育发展方式的意见》中提出,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组织,推动市、县(区)建立完善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支持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群众性体育组织[13]。2014年底广东省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由“十一五”期间的1 374个增加到2 938个,平均每10 000人有0.28个体育社会组织,全省每年举办体育赛事5 500场次以上,体育社会组织承办了其中90%以上的体育赛事[14]。2)“珠江三角洲”以城市为中心形成了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组织场域。“珠江三角洲”以广州市和深圳市为中心,并将公共体育服务资源逐步向其周边扩散,周边城市与中心城市举办了多场体育赛事,例如:“‘泛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超级赛节(珠海)”“全国龙狮大赛(中山)”“全国传统武术大赛(佛山)”“泛珠江三角洲成人游泳赛(广州)”等。
“长江三角洲”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是采用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推动与地方自发治理相结合的模式。“长江三角洲”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经验主要有:1)“长江三角洲”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呈现一体化态势,并加强引导各个地方政府形成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场域。例如:上海市作为治理场域的中心与江苏省、浙江省的一些城市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上进行衔接,形成了区域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复合动力。2)“长江三角洲”的各个地方政府建立了协同治理平台。基于此,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的体育产业主体建立了多项合作,例如: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了22项体育产业一体化项目,并以此为契机促进“长江三角洲”的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15]。3)“长江三角洲”的各个地方政府加强对体育赛事、体育会议、体育合作的引导。例如:举办了“‘长江三角洲运动休闲体验季”“‘长江三角洲国际体育休闲博览会”“中国体育文化博览会”等,这些体育赛事和会议既是“长江三角洲”的各个地方政府进行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重要手段。
4 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影响因素
4.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协同意识
从组织社会学理论视角而言,某一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同能够有效进行,除了要有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各个地方政府还要建立共同的治理理念[16],尤其是区域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同一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具有协同意识尤为重要。笔者经过实地调查发现,当前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协同意识有待加强。首先是全面协同意识有待加强。目前,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存在选择性协同治理的情况,例如:“京津冀”冰雪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因冰雪体育资源等有限,仅有一些局部地区举办了适于居民参与的冰雪运动赛事[17]。其次是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治理力度较大,但是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力度有待加强。体育领域具有经济属性的业态主要包括: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用品零售业、职业体育赛事、体育场馆经营与体育场地租赁等,由于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具有“虹吸效应”,从而使得这些城市中具有经济属性的体育资源有了相对优势。例如:从近30年来“长江三角洲”的体育市场主体合作议题中可见,体育产业、体育经济、竞技体育赛事成为议题中出现的高频词。而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的区域治理议题中“经济”与“发展”是高频词,“体育”“公共体育服务”“体育治理”的出现频次极低[18]。从3个区域中各区域的中心城市的《体育工作年度总结》可知,区域性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较少,重点在体育产业、体育赛事及体育消费等方面。再其次是公共体育服务资源共享意识有待提升。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只有在满足当地居民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才可能为周边城市供给一定的公共体育服务,因此,形成公共体育服务资源共享的协同治理机制有一定难度。例如:广东省体育局网站显示,广州市、深圳市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要远远大于其他地市,主要有健身气功指导、各类体育博览会、各类体育科学知识普及活动,但是广州市和深圳市等中心城市较少与其周边城市共享公共体育服务资源[19]。最后是竞技体育与公共体育服务资源配置中协同治理不足。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在优先发展竞技体育而体育资源又有限的情况下,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在体育资源投入上侧重竞技体育,这就会影响公共体育服务资源的投入力度。总而言之,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协同意识有待加强。
4.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相关组织的积极性
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主体是各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组织起辅助作用。
目前,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时,首先是部分地方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方面出现了两个方面的困境:1)同一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可配置的体育资源不均衡,体育资源短缺地区的地方政府进行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出现了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集体行动”的困境。例如:“京津冀”的公共体育服务在体育场地数量方面,京、津分别是冀的6倍和3.5倍[20],因此,河北省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动力就不足。2)同一区域内资源短缺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到更多的体育资源,刻意弱化当地的公共体育服务资源,进而导致所有体育资源短缺地区的地方政府效仿这种行为,产生“逐底性竞争”的困境。
其次是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1)在体育社会组织数量方面, 2015年底,广东省共有体育社会组织3 007家,其中体育社团有1 997家,占体育社会组织总数的66.4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 010家,占体育社会组织总数的33.59%。按2015年末广东省常住人口为1亿849万人计算,广东全省平均每10 000人仅有0.28家体育社会组织[21]服务。2)在体育社会组织专业化建设方面,体育社会组织虽然在近年来发展迅速且数量增长较快,但是大部分存在业余化、非专业化、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22]。据不完全统计,“京津冀”的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有600多家,但是仅有一部分在举办体育活动[20]。這些体育社会组织虽然在公共体育服务中起到了辅助作用,但是其自身建设不足导致其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作用弱化。从组织社会学理论而言,公共服务治理组织体系完备和功能强大将对公共服务治理组织场域内的公共服务治理起决定性作用,那么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也会对地方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形成掣肘。3)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统一组织领导机构数量不足,例如:2014年6月成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制定了《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但是目前我国3个区域没有形成统一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各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力度不均衡,各区域体育一体化战略发展的优势没有充分体现。
4.3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机制
首先,从横向维度来看,我国3个区域都颁布了相关的“发展规划”或“发展方案”,但是关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没有出台细化措施或相关办法,例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如何配合、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如何引导公共体育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流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过程如何监督等。因此,对于同一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而言,区域性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还需出台细化措施和相关办法。其次,从纵向维度来看,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向其所属基层政府部门传达信息的速度上存在差异性,基层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协同性受到影响。例如:“长江三角洲”在体育资源配置、财政支持等方面存在协同机制障碍[23]。最后,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24]。3个区域中的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不可跨省行政或执法,这就要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过程中建立跨省治理部门,并要形成监督机制。但是,当前“环渤海湾经济协作市长联席会议”、长江三角洲的“三省市主要领导定期磋商机制”、泛珠江三角洲的“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等这些跨省治理机制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领域还未形成。因此,在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各个地方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职能,并要完善协同治理机制,这是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
4.4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制度
区域治理制度是某个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公共事务的依据,具有协同治理、多方协调、创新机制的三重属性,有助于调配资源、化解矛盾,随着区域公共事务的不确定性的增加,更加需要包容性的、整合性的治理制度设计[25]。区域性公共体育服务是典型的公共事务,在我国3个区域中各个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首先是3个区域中各个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存在法制性困局。目前,各区域都形成了关于体育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制定了专门针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规划,例如:“长江三角洲”对体育一体化工作进行重点立项、“京津冀”签订《深入推进京津冀体育协同发展议定书》等。此外,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法规有待完善。2)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共同体尚未形成。目前已经签署了《京津冀青少年体育协同发展框架协议》《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协作协议》《2020年长三角地区体育一体化重点项目合作协议》等,但是,由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资源投入大,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会出现不治理现象。3)在促进我国3个区域体育协调发展的过程中,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现有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制度在各个地方政府体育相关部门的职能、协同治理的权责等方面的划分还不明确。因此,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要提高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效能,一方面与各个地方政府体育协同治理约束机制有关,另一方面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制度的规制直接相关。
5 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路径
5.1 促进形成协同治理的组织场域,增强地方政府的协同治理意识
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重要前提是形成协同治理的组织场域和协同治理意识。例如:“三亿人上冰雪”的战略任务提出后,“京津冀”的各地政府对冰雪公共体育服务迅速形成共识,在冰雪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从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特点而言,可从以下3个方面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组织场域:1)要促进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强化公共体育服务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有学者从组织社会学视角提出,区域协同治理场域内的各个治理组织如果要成为一个整体,需要形成维系治理组织正常运行的共识,提升治理主体进行区域协同治理的积极性[6],因此,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过程中要加强联系,以体育治理新理念创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思路。例如:“长江三角洲”经常举办与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和体育赛事,并建成了体育产业交易平台等,形成了以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等为“龙头”的体育治理新格局[26]。2)我国3个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是各区域内的各个省级政府,要提高各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的治理效能,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必须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理念,使体育产业发展与公共体育服务相协调;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增加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量,形成体育产业与公共体育服务的融合发展;同时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3)加强对我国3个区域中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规制与引导。目前,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地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尚待加强,从上海市、常州市、温州市等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公示可知,“长江三角洲”承接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多是挂靠在政府的体育协会或者体育社团。而当前则要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能够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社会组织加强规制和引导。
5.2 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要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网络,理顺政府协同治理的组织关系
在我国的区域性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协同治理模式中,网络治理有其鲜明的优劣势。结合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特点,在区域性公共体育服务的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网络中,同一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之间应该是一种多向度的协同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只有理顺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组织关系,建构协同治理网络,才能提升治理效能。1)建立以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为核心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网络,完善公共体育服务分类治理政策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最终由国家体育总局对3个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2)建立强化型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网络,形成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共同体,同时建立中央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策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治理参与决策机制。3)根据我国3个区域中不同区域的城市群的实际情况,建立“中心率领型”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即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向其周边城市扩散。各个区域的中心城市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率先治理可起到示范作用,并对其周边城市的市政府协同治理产生“模版效应”。4)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只是区域协同治理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要加强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量,这是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应加强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在金融、财税等方面出台有关政策,激发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积极性。5)建立3个区域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中央领导部门或者协同治理共同体,就如同“长江三角洲”综合治理模式的“升级版”。协同治理共同体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其要具有区域性公共服务治理的协调职能,能够调查3个区域内各地居民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并向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反馈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信息。
5.3 完善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机制,提高协同治理效能
目前,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模式主要为“自上而下”模式、自发治理模式和两者结合治理模式,这3种治理模式的治理路径各异,但是完善协同治理机制仍然是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效能提高的关键。结合当前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模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协同治理机制:1)建立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领导联席会议机制,推进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和资源共享的进程。例如:3个区域当前在经济工作、环境治理等方面已经形成了相关的区域领导协调机制[27],但是在各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方面还鲜有诸如主管领导直接参与的决策机制。2)完善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目前,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水平直接受各区域内的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中需要处理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主要矛盾、中心城市与其周边城市的主要矛盾等,并且要避免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一刀切”。例如,“长江三角洲”公共体育服务一体化发展绝不意味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要共享全部公共体育服務资源,而是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地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差异化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政策[23]。3)建立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市场竞争机制,激发体育市场主体活力。一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处于引导地位,要引导建立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一方面可以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地方政府权力的下放。例如,江苏省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并将体育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的重要中介,极大地促进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也提升了公共体育服务效能。4)建立区域内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同一个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积极性。利益补偿机制主要是应对同一个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因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资源投入过大时而采取的必要手段。我国3个区域中各个区域内的中心城市的“虹吸效应”会引起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资源流失,而利益补偿机制则主要是解决同一个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体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是促进同一个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积极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一个手段。
5.4 完善我国3个区域中各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法规体系,推进协同治理的法制化
目前,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尚缺乏完善的体育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8]。有学者从组织社会学视角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体系是不同组织实现有效协作的重要保障[29]。因此,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法规体系是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1)加强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一方面,建立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法治联席工作机制,推进3个区域中各个区域内的各地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法规协同制定工作,尤其要统筹开展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法制工作,并对各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权责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加强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法制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的协同推进与实施,明确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法制化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服务项目,通过对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协同治理的法制化推动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形成公共体育服务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共同体。2)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法制化除了要完善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的法规之外,还要完善微观层面的相关措施或办法。一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通常以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治理为主,在治理过程中应有实施措施,例如:一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治理的具体流程、达到的效果、如何监督与评价等。“京津冀”“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这3个区域皆制定了有关体育发展的战略协议,但是针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细则等暂未制定。3)最大限度地促进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法制化与法治化工作的协同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法治化协同是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关键环节。首先,要避免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法治化的片面性、碎片化和单一性,强化执法的一致性、协同性和综合性。其次,要明确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法治主体,并且要使其职能协同,3个区域中各个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不可跨区域行政执法或越省行政执法。最后,在公共服务标准方面,要充分考虑各个区域内不同地区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发展定位,不同区域要分别设立各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标准。
5.5 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评价标准与评价机制,建立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监督体系
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中要减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消极行为,必须建立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1)在公共体育服务评价方面,首先,要完善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价体系,增强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评价的可操作性。其次,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第三方评估主体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或组织机构等。最后,创新评价方式,侧重评价公共体育服务过程的主要环节,使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价由终结性评价向兼顾过程性评价转变。2)在监督方面,首先,建立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3个区域中各区域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督查机制,监督3个区域中各区域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全过程。其次,建立“以督政为主”的常态化监督体系,建立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协同治理的监督机制,即“督查-反馈-督查”机制,并形成长效机制。最后,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要畅通对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协同治理的监督渠道,定期面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信息,并要畅通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信息宣传渠道。
6 结束语
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是当前我国体育治理能力提升和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对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组织社会学视角分析了我国3个区域中各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影响因素,其中仅体现了区域性公共体育服务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显性层面的难题,关键难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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