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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本论赤裸生命与例外状态

2021-09-05吴诗琪

美与时代·下 2021年7期

摘  要:神圣人被剥夺了基本的生命权力,他们处于法律的例外状态。阿甘本集中将神圣人类比于狼人、献身者、难民和巨像等形式,并提出我们所有人都是潜在的赤裸生命。另外阿甘本沿袭着汉娜·阿伦特的路径分析了当代難民作为一种赤裸生命形式,那些“不配活下去的生命”和“人类豚鼠”便是典型的赤裸生命,他们遭受着“被人任意处死”律法失效和宗教驱逐的境况。例外状态的拓扑性结构便是由“在外却仍属之”的悖论构成,并且例外状态奠定了主权的根基。例外状态既非外在亦非内在于法秩序,而它的定义问题正关系着一个门槛,或是一个无法区分的地带,其中内与外并非相互排除,而是无法相互确定。

关键词:吉奥乔·阿甘本;例外状态;赤裸生命;悬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马克思主义文论与空间理论重要文献翻译与研究”(15ZDB084)阶段性研究成果。

吉奥乔·阿甘本,是意大利维罗拉大学的美学教授,当今著名的左翼思想家,其论著涉及范围广泛,涵盖了哲学、政治学、语言学、电影学、神学、文学等诸多方面。自1995年起,阿甘本的“牲人”系列问世,一直延续至2016年,“牲人”五部曲迎来学界的好评如潮,为阿甘本赢得巨大的声誉,在《神圣人:至高权力与赤裸生命》中阿甘本对“神圣人”(以下对神圣人不再加引号)进行了词源学考察,并从人类学、神学等角度思考了神圣人在现今政治中的处境状态,提出所有人都是赤裸生命的构想。在《例外状态》中阿甘本进一步推演出造成人沦为非人处境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政权中的悬法现象,也即例外状态,例外状态和赤裸生命相伴相生,延续着阿甘本“牲人”系列的思路。

一、何谓赤裸生命?

赤裸生命作为阿甘本生命政治的主要关注问题,对如今生命政治转向范式无疑具有启示含义。生命政治最初由福柯在《必须保卫社会》中首度提出,福柯以权力对人的身体的规训为切入点,深入批判了政治对人的身体无孔不入的操纵。阿甘本正是在此基础上,延承着福柯的生命政治学说,结合了卡尔·施密特、本雅明和汉娜·阿伦特的理论,以考古学的视角,考察了主权政治对赤裸生命的异化主导等诸多问题。

在《神圣人:赤裸生命与例外状态》中,阿甘本以考古学视角回溯了历史上的“神圣人”形态,对homo sacer进行了词源学考察。庞匹厄斯·费斯图斯在《论词语的意义》中指出,“神圣人是由于犯罪而被人们审判的人。祭祀这个是不被允许的,但杀死他的人不会因杀人而遭到谴责。”[1]102也即构成“神圣人”的关键条件是,不能被祭祀同时可以任人杀死。赤裸生命便处于例外的无区分地带。阿甘本认为赤裸生命是由法律的悬置和宗教的驱逐所造成的例外状态结果,赤裸生命处在一个空白的无区分地带。在这种悬法的例外状态中,赤裸生命失去了对生命权力的掌控,同时也暴露在不可挽回的“弃置”面前,遭受了法律和宗教弃置的赤裸生命,便是“不能被祭祀却可以被杀死的生命”。他指出正是这种双重排除造成了赤裸生命的特殊性:“定义神圣人之状态的,不是假设他所具有的神圣性的原初含混性,而是他被带入的双重排除状况的特殊品性,以及他发现自己所面对的暴力。这一暴力——任何人可杀死他而不受制裁——既不能被归类为祭祀,又不能被归类为杀人,既不能被归类为一项死刑的执行,又不能被归类为亵渎神圣之行为。”[1]117总地来说,赤裸生命被悬置于含混的律法之外,失去了国籍和法律保护的赤裸生命与非人的牲畜无异,主权者可将其随意处置。

阿甘本从语言学、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了“神圣人”之神圣性的语词含义,其中,弗洛伊德、弗勒、胡戈特·福吉尔对神圣一词的语言学界定都有所阐释。弗洛伊德称拉丁语sacer为“属神的和遭罪的”,弗勒在《“sacer”一词的原初含义》中把sacer同禁忌联系起来,并认为“愿他神圣”意味着“神圣的或被诅咒的”,而“神圣人”则意味着被逐者,也即被排除共同体之外的、受诅咒的人。而阿尔弗雷德·厄诺特-梅勒则认为那些有罪的、被献祭给冥府的人是神圣的,与此同时,只有被弄脏的、受到玷污的人才可接近他们。另外,对于语词sacratio的考察,使阿甘本看到神圣人与宗教的禁忌仪式紧密联结,并认为在“神圣人”献祭的宗教仪式中,“神圣人”暴露出一种双重失序的例外形式,他不仅被排除在政治司法的管控之外,与此同时,“神圣人”也被宗教神法所排除,“神圣人”处于一个无法保护的中间地带,既不被世俗所接纳,而他们在宗教领域的容身之地也被主权者褫夺。

从对“神圣人”的词源学考察中,阿甘本发现了神圣人处于宗教与律法的双重构境之外。“神圣人”被剥夺了基本的生命权利,他们处于法律的例外状态,杀害他们的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神圣人”意味着被社会共同体排斥在外的异己生命,他们失去了社会关系纽带,同时也得不到神和律法的保护。为了证实“神圣人”与牲畜般无异的“非人性”,阿甘本考察了象征着life的古希腊词汇zoe和bios两者间的语义区别,zoe意味着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生命,包含了所有的牲畜、植物、人类及神等;而bios则上升到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层面,它不仅仅意味着获得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还包含着伦理、政治意味的上层建筑,引导着公民向善,建立幸福美好的生活。因而bios意味着公民的政治生活。阿甘本借福柯的话语阐释了具有生命的人生存于一种双重悖论中,人作为一种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活物”,具备其他生物所不具有的逻各斯及政治能力,成于斯亦败于斯,“赤裸生命”便是这种政治异化所带来的结果。阿甘本指出,政治的悖论便是建立在对“异己”也即“赤裸生命”的纳入性排除的基础上,为了建立一种合理完善的体制,主权者便随意处置那些“不配称为人”的“赤裸生命”,这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现代政治的暴力性和极权主义色彩。

二、生命政治中的身体之维

福柯在《性经验史》中指出至高权力的特征之一便是决定生死的权利。阿甘本考察了罗马法中的生杀权,并考察了词语vita意味着“杀人的权力”,而这种生杀权是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与生俱来的。阿甘本指出,在罗马原初的政治形态中,男性公民一出生便拥有了对儿子的生死决定权。阿甘本从罗马法中父亲掌控孩子的生杀权这一点领悟到,父亲掌控孩子的生杀权与执政官的统治权之间的结构性类同,并指出至高权力便意味着父法权威。阿甘本从罗马原初的惯例习俗中窥见到执政官作为“人民的父亲”,掌控了公民的生死权力,其中暗含了吊诡的政治意识形态。他指出,政治也就意味着主权者具备了决定公民生死的能力。政治生活的根基便是掌握他者的生杀权,唯其如此,政治化社会才得以可能,“政治生活的首要基础,就是一个可以被杀死,并且通过被杀死的能力而被政治化的生命。”[1]125因而,“赤裸生命”被纳入了司法政治体系,以确保政治运行的终极权力。阿甘本进而推演出,国家并不是为了联结社会纽带而建立,而是为了能有效禁止或避免各种事物的发生,至高权力机构作为一种“祛除纽带”而成立,从而将不符合其意图的事物纳入性排除在外。而“赤裸生命”便是主权者将其排除在无人之地的政治元素。

阿甘本引用了坎特罗维茨《国王的两个身体:中世纪政治神学研究》,并指出该书确立了主权的永久性本质,国家唯有建立国家的道德身体和政治身体,并使这种皇室权威一直延续下去,才能维护稳定的政治结构。在《国王的两个身体》中,坎特罗维茨思考了至高权力的极端形式,也即绝对权力的形成。坎特罗维茨认为,国王的蜡像和国家主权具有“不死性”特质,他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国王的丧葬仪式上,国王的蜡像会作为活人一样被对待,并一直延续七天。当普通人只有一次丧葬机会时,而国王作为神圣身体,会经历两次丧葬仪式,第一次便是对其遗体的焚烧,第二次便是对蜡像的焚烧,从这个例子中,坎特罗维茨发现国王的生命通过这样的形式永远地转移到其蜡像上,唯有如此,国家的主权命运得到维护,国王的身体包含着神圣生命和自然生命,当其自然生命死亡时,臣民对国王两次葬礼的祭祀使国王的神圣生命成为可能。蜡像作为个体的一部分,是其生命的替身,它处于生与死、活人与幽灵之界槛的中间地带。阿甘本进而考证了公元前340年威瑟利斯(Veseris)战役中的献身者与神圣人处境的相似之处。他提道,那些勇敢之士以死献祭时,在用蜡像宣誓后,便将蜡像焚毁,蜡像焚烧便意味着献身者生命属性的终结,意味着献身者去往了死者的世界,成为人们的祖先;而那些幸存下来的献身者即便避免了死亡的厄运,由于其蜡像的焚毁,也会永远地成为如同幽灵般的“死活人”,既不属于生者的世界,亦不被死者的世界所接纳。阿甘本指出,“在古典世界里,在规介活人与死者之关系的复杂系统中,巨像——类似于尸身,但以一种更直接与一般的方式——其实就代表了那以死献祭之人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它占据着两个世界之间的界槛处,巨像必须从活人的正常语境中被分隔出来”[1]139。阿甘本从幸存的献身者和蜡像的关系中窥见了其与“神圣人”相同的命运处境,他指出,“神圣人”便是一个活雕像,他被排除在俗世与宗教之外,由于“神圣人”从死亡中解放下来,他无法融入人类居住的城邦中。阿甘本进一步在对国王、献身者和“神圣人”的三者比较中发现,主权者和“神圣人”处于对立的两极,主权者作为至高权力具有“把自己和其他人构建成可以被杀死但不能被祭祀的生命的能力”,而“神圣人”只能臣服于死亡的权力。其次,阿甘本认为,主权者同样和“神圣人”一样,是不可以被祭祀的,在美国宪法中可以发现,当总统犯了重大罪责时,他不能被庭审判决而直接被处死。

另外,阿甘本还以“狼人”为例分析了“神圣人”处于悬法的“荒芜之境”。学者鲁道夫·杰灵指出,神圣人类似于“狼人”(Wargus)或日耳曼法律中的“缺乏和平之人”(Friedlos)。日耳曼民族将那些作恶多端的强盗界定为“狼人”,他们违反了日耳曼民族拥护和平的美德,因而遭到了城邦共同体的驱逐或禁止,阿甘本指出:

在集体潜意识中被当作一种人与兽——森林与城邦相隔——之杂交怪物的狼人中,不得不被保留下来的,便是以下这个形象:原初被城邦禁止在外的人。在此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这种人被定义为一个狼人而不仅仅是一头狼。强盗的生命,如同神圣人的生命,不是同法律和城邦完全无关的一个动物性质的东西。它其实是在动物与人之间、自然与约法之间、排除与纳入之间的一个无区分界槛,一个通道性的界槛:强盗的生命是狼人的生命,他恰恰既不是人也不是兽,他悖论性地生活于者两者之中但又不属于这两者。[1]148

霍布斯主义的自然状态就类似于例外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以邻为壑,将邻人视为狼人,对他者而言每一个人都意味着赤裸生命。在这样的状态下,人可以被杀人者随意杀死而其不会受到惩罚,这种自然状态意味着无法和失序状态下的无区分状况。阿甘本进而分析了至高权力禁止构建主权的基本结构,禁止的含混性既意味着驱逐和禁忌,又意味着向一切开放的自由,而这种禁止是至高权力的内在结构,它构成了神圣生命的例外状态。

对于赤裸生命的分析,阿甘本集中将神圣人类比于狼人、献身者、难民和巨像等形式,并提出我们所有人都是潜在的赤裸生命,另外阿甘本沿袭着汉娜·阿伦特的路径分析了当代难民作为一种赤裸生命形式,那些“不配活下去的生命”和“人类豚鼠”便是典型的赤裸生命,他们遭受着“被人任意处死”律法失效和宗教驱逐的境况。纵观阿甘本对赤裸生命的论述,我们会发现赤裸生命具备了以下特征。第一,作为处于悬法的“无人之地”的赤裸生命被剥夺了基本政治权利,而以“非人”的面目示人,赤裸生命作为被排除于政治共同体之外的牲人,其社会属性已被主权者褫夺,赤裸生命不具有基本的社会关系。第二,唯有国家政治机构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也即例外状态中,赤裸生命作为政治异化的结果而出现。例外状态是赤裸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第三,赤裸生命被暴露在国家律法和宗教法典的保护之外,主权者随时可剥夺其生死权,赤裸生命也随时面临着至高权力的暴力威胁。阿甘本指出,虽然赤裸生命被排斥在法律之外,但其存在的形式仍然是政治化的,赤裸生命于“無法”的例外状态下被主权者纳入性地排除,虽然其存在的根基不再囿于法律之内,但主权者作为决断例外状态的至高权力,仍然政治化地管辖着赤裸生命。

三、赤裸生命

与作为“无法之法”的例外状态

在阿甘本的理论生涯中,“例外状态”是他理论的重要部分。阿甘本的例外状态理论是奠定在卡尔·施密特对主权和例外情形以及本雅明的紧急状态等思想上形成的。所谓的例外状态,一般而言,是指当国家面临着一些突发情况,如发生自然灾害、恐怖主义或战争等重大事件时,例外状态便会以无法的形式于中空地带出现。造成这样的原因是因为原有的社会法律秩序已无法解决国家面临的困境,为了恢复常态秩序,此时唯有悬置法律,国家宣告进入戒严状态,统一政治力量或军事机构对现存问题有组织地调解,才能尽快维护好社会安定。例外状态由此应运而生。

卡尔·施密特的主权理论对阿甘本的例外状态影响深远。在《政治的神学》一书中,施密特提出,“主权就是决断非常状态”[2]24。这里的“非常状态”可类比于阿甘本的例外状态。在施密特看来,非常状态和主权息息相关,虽然国家法律秩序并不能涵盖例外状态的情况,但是当国家面临突发情况,威胁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时,那么国家的法律便不受限制,由统治者决断一切。施密特提出法律包含着规范和决断两种因素,法律必然建立在决断之上,而主权者则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那么决断者就高于一切法律的制约规范,也即意味着国家高于一切法律,因而主权者决断时,例外状态便打破了律法的戒律规范,决断证实了主权者的自我意志的权威性。这种决断意味着主权者拥有站在司法秩序之外来控制事物的权力。“决断在这里与法律规范分道扬镳,若用一个悖论来表示就是,权威证明了无需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法律。”[2]30施密特进而论述到,国家的法律秩序和规则来源于非常状态,非常状态“不仅确认规范,而且确认规范的存在,因为,规范只能来自非常状态。”[2]31在这里,施密特将例外状态和主权结合起来,施密特意识到,通过悬法,主权者的决断为例外状态创造了一个新的规范空间,从而为紧急事件开辟出一个适用的无法地带。这是施密特的创新之处,然而对于主权者的具体位置依然存在着悖论,阿甘本就此重新思考了例外状态和至高权力结构的关系。

对于阿甘本来说,例外状态的拓扑性结构便是由“在外却仍属之”的悖论构成,并且例外状态奠定了主权的根基。“例外状态既非外在亦非内在于法秩序,而它的定义问题正关系着一个门槛,或是一个无法区分的地带,其中内与外并非相互排除,而是相互无法确定。规范的悬置并不意味着它的废除,而它所建立的无法地带亦非与法秩序无关。”[3]32虽然例外情境意味着国家将法律悬置起来,但是例外状态依然由一个无法秩序引入到法律的领域,因为在例外状态中仍然存在着秩序维护。阿甘本考证了语词《例外》Ex-capere的词源学含义,他指出,这种排除不单单是纯粹地将其驱逐在外,由于司法秩序本身便包含着一种纳入性的结构,被排除于共同体之外的例外事物同样也会受到主权者宣告的律法制裁,也即是说,事物虽然遭受了社会共同体的排斥,法律对其无效,然而至高权力机构仍旧会以法的形式对其管控,那么例外状态也即意味着其被纳入性地排除于社会秩序。在阿甘本看来,例外状态处于悬法的无区分地带,虽然对于社会秩序来说,例外状态是遭到驱逐、被排挤于外的,但是至高权力对例外情形的禁令或管控,使得例外状态被排斥性地纳入于司法秩序。阿甘本在这儿指出了例外状态与法律规则的悖论关系,他指出,在例外状态下法律依然存在一股神秘的力量,主权者借用它实施了对社会秩序的合理化管控。在例外状态下法律被悬置起来,它不再指涉现实秩序的任何事物,但是无法之法恰恰体现了法律的效力,“因为例外状态总是某种不同于无政府与混沌的事物。在法的意义上,其中仍然存在着秩序,即便它不是一个法秩序”[3]47。那么也就是说,不属于律法形态的例外情境便是处于社会律法秩序之外的界槛,例外状态处于悬法的中空地带。阿甘本指出,“在这个界槛之基础上,外部与内部,正常情况与混乱状况,进入了那些复杂的拓扑关系中——正是那些拓扑关系,使司法秩序之有效性成为可能”[1]27。在阿甘本看来,例外状态类似于莫比乌斯带的拓扑结构,在其内外则是法律与反常、暴力与紧急状态、公共与私人、生物身体与政治身体的日益模糊,当例外状态发生时,社会的失序让步于至高权威,统治者决断了例外与常态的无区分情形。

阿甘本举例说明了罗马庭院法的“纳入性排除”(Exceptio),罗马法的“Exceptio”旨在维护法律的含混性,以确保法律规范和界限不被严格地遵循。阿甘本认为例外状态便意味着一种“纳入性排除”,他以阿兰·巴迪欧的集合理论为例说明了例外状态的情境,一般而言会认为例外状态是那些被排除在集合体之外的元素,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例外情形意味着一种含混的悖论,那么巴迪欧的集合理论便出现了第四种情况,例外状态便是在多余性和独异性之间的一个无区分地带,例外情形既被集合体剔除,而其本身又以一种悖论的方式被其纳入。在这里,阿甘本以语言类比于集合,能指总是多于所指,语言的能指溢出部分构成了例外情形,同样地,语言的能指也纳入性地涵盖了例外。那么相对于巴迪欧的集合理论,那个被剔除于集合体的例外便也纳入性地涵盖在集合体中。在阿甘本看来,语言的完美之处便在于它开启了一个无区分的中间地带,“语言是这样一种完美元素,在语言中,内部性是外部,正如外部性是在内部,其程度完全一致。”[1]31而例外状态开启了类似于语言的这种双重性悖论结构,如同语言,例外状态开启了内部与外部的中间地带,使得违越内外边界的状况成为可能,法律的悬置同样也加强了法律权力的可能性。

在《例外状态》文本中,阿甘本考察了悬法的系谱学小史。原初的例外状态可追溯到罗马法中的“悬法”(Iustitium),语词Iustitium意味着“法的中止、悬置”,也即意味着法律的空缺状态。当国家遭受紧急突发状况如战争或军事戒严状态,国家元老院号召各级政官甚至公民宣布动乱的紧急令,在这种情况下,例外状态便产生了。阿甘本介绍了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阿道尔夫·尼森出版的《悬法:罗马法律史研究》,尼森认为当国家进入紧急状况,为了保证公众社会的福祉,悬法便在此情境下应运而生。只有通过悬法的方式让罗马公民不再遵守原有的法律秩序,悬法使原来的法律秩序失去效力,因为这时的法律可能并不能解决紧急状况的困境,可能还会给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添加诸多麻烦,那么悬法便是有意义的。到了罗马帝国时期,悬法演变为国丧,也即君王的丧葬仪式。阿甘本又引用了苏埃托尼乌斯考证奥古斯都之死的案例。他指出,在君主的丧葬仪式中,“动乱和悬法间的原初联结依旧存在,只是动乱现在与主权者之死同时发生,而法的悬置被整合于葬礼仪式之中。”[3]106悬法的原初结构仍然在君王的死亡中持存,而法的中止同样将所有的权威献祭给逝去的主权者,而主权者的地位至高无上,其自身超越了一切法律秩序。阿甘本在这儿指出主权者便是活的法律,“因为君王拥有一种无须负责的权力且其本身就是一部活的法律,他便宛如人中之神。”[3]108不仅如此,阿甘本认为中世纪的狂欢节和古罗马的农神节大胡闹都是例外状态的特殊形式,而在这种情形中,国家的法律条例被悬置起来不再生效,人们便可以肆无忌惮地嬉戏。

而在近现代各国,例外状态伴随着国家的紧急事务而常态化。在法国可以看见例外状态的源头,经过了1791年7月8日的制宪会议的命令、1797年8月27日的督政府法律和1811年12月24日的拿破仑命令后,戒严状态成为这一时期例外情形的原初形式。而法兰西共和国在八年霜月22日的宪法中首度引入悬法的设想。1814年法国颁布的《宪章》和1815年的《宪法附带章程》分别规定主权者拥有对国家安全事务管辖的权力,且戒严状态由法律来宣布。七月王朝垮台之后,巴黎便进入了戒严状态,这项命令是由制宪会议在1848年6月24日颁布的。在1838年11月4日的新宪法颁布之后,法国的悬法权力只能由议会宣布。当拿破仑三世掌权之后,他便将由议会宣布的紧急状态命令转移到国家元首。阿甘本指出,在普法戰争和公社造反期间,有40个省份进入了例外状态,并且其中有几个省份持续到1876年才结束。不仅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例外状态更是恒常化地出现,而在战争结束之后,之前的军事紧急状态转移到了经济领域的例外情形,这一时期法郎严重受损,庞加莱政府要求接管金融事物,并对此具有无限的权力。而当纳粹德国上台后,法国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危机并受到纳粹德国的军事威胁,于1938年爱德华·达拉第要求议会授予其命令立法的例外权力,在此期间,议会的正当权力一并处于悬置状态。之后,法国总统戴高乐提案第16条法律规定例外状态,他指出,“当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的独立、领土的完整或国际承诺的履行受到严重而立即的威胁,且宪政公权力的日常运作受到阻碍时”[3]19,共和国总统可针对特殊情况采取一切措施。在德国例外状态也是紧密地和国家的战争等情况紧密相连。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魏玛宪法第48条法案对希特勒的掌权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48条法案规定,“若德国境内之公共秩序与安全遭受到严重的扰乱与威胁,帝国总统得采取为重建安全与公共秩序之必要手段,如有需要并得动用武力。为达此目的,帝国总统得全部或部分地悬置……条所规定的权利。”[3]20也正是这一法律的滥用,肇始了德国总统的独裁统治。施密特提到德国法案时说,“地球上没有一个宪法像魏玛宪法这样如此轻易地合法化一场政变。”[3]20不仅如此,自布吕宁掌权开始,第48条法案就持续使用,例外状态的发生不下于250余次,其中共产主义分子被监禁起来就是例外状态赋予统治者的权利。而在1968年6月24日,大联合政府宣布一条修宪的法律,重新引进了例外状态,其目的是为了正当的防卫式民主自由宪政能实施起来,自此以后,德国的防卫式民主便成为常态。在意大利,例外状态就曾出现于1862年的巴勒莫和1866年的西西里省、1862年的那不勒斯、1894年的西西里与露尼佳纳、1898年的那不勒斯和米兰等地。阿甘本指出意大利的行政管理制已取代了代议制。在英国,戒严法的颁布是为了在战时捍卫国家的完整而颁布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英国进入紧急状态,于1914年8月4日制定了《国土防御法》(DORA),这项法案使得国家权力机构具备同时管辖公民和经济的权力。这种例外状态一直延续到战后,于1920年10月29日又颁布了《紧急权力法》,国王枢密院则被赋予了管制措施的权力。在美国,例外状态伴随着南北战争而来,然而美国法令并未明确指出决断权归化于哪个至高权力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家宣告进入紧急状态,之后珍珠港事件爆发,国家紧急状态进一步强化,进而扩张了统治者的例外权力。而在1942年2月19日发生于美国西岸的7000名日裔美国公民被拘禁起来,这起例外状态事件也备受瞩目。

通过以上阿甘本对例外状态情形和悬法的梳理,他总结出例外状态的几条规律。第一,例外状态不是独裁,悬法并不等于相关权力机构具有独裁权。相反,那些官员在执行任务时所具备的权力源自法律的中止或悬置,因为事实上并未出现新的官职委任,那么执行官的权力也即是无法的中间地带即例外状态所赋予的。其次,例外状态时无法的情形对于法律秩序来说至关重要,悬法的例外状态和现存的法律规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以说无法是法律的根本,处于无区分地带的例外状态为创建一种新形式的法律规范提供了必要条件,没有例外状态的悬法,就不会有新的法律秩序产生。第三,在例外状态的悬法期间,一切行动都脱离了法律的制约或禁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所有行动都不会遭受到法律的处置,“因为它们既非违法、亦非执法或立法,其便仿佛被置于一个对法而言绝对的非场所之中。”[3]79第四,法律的悬置成就了其效力,例外状态衍生出无可争议的至上权力和法力,这种效力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阿甘本指出,“仿佛法的悬置释放出了一股力量或一个神秘元素,一种法之马那。”[3]79-80例外状态的发生已成为常态性事实,从两次世界大战到法西斯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例外状态无所不至。在如今社会,例外状态则在难民营、收容所中集中体现。阿甘本指出,国家是为公民的福祉而建立,国家有权力保护本国公民,而难民的形成则是因为难民所属的国家权力机构受到威胁,那么难民也失去了国籍,没有了国家保护的难民处于边缘化的地带,其公民权利或基本人权被剥夺成为已然事实。在《无目的的手段》中,阿甘本指出,“难民身份总是被设定为暂时状况,这一状况要么导向获得国籍,要么导向遣返回国。自在之人的固定身份在民族国家的法律中是不可想象的。”[4]25公民的出生意味着民族身份的归属,权利为公民所享有,而没有国籍的难民就如同牲人,失却了国籍身份,生命便回归于原初的生物学意义上的鲜活肉体,其生存空间更是不堪设想。难民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反映了现代社会人权的式微。在欧洲相继出现了收容所、集中营、拘留营和灭绝营,犹太人和吉普赛人被屠杀的命运便是例外状态的极端反映,在这种情境下,人的生命如同蝼蚁,与动物无异,权力者可任意处置他们。不论是难民还是犹太人,他们都是例外状态下的赤裸生命,其基本人权被剥夺,介于悬法的界槛中,也失去了国家的庇护。而在当代,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赤裸生命,因为在我们脚下的根基和规则随时都会改变,而这正是阿甘本对现代社会的例外状态情形所作的深刻反思。

参考文献:

[1]阿甘本.神圣人:至高权力与赤裸生命[M].吴冠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

[2]施米特.政治的神學[M].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3]阿甘本.例外状态[M].薛熙平,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5.

[4]阿甘本.无目的的手段:政治学笔记[M].赵文,译.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吴诗琪,复旦大学中文系文艺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国理论与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