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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

2021-09-03

汽车与安全 2021年5期
关键词:客运机动车运输

《通知》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优化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事前联合管理

完善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协同管理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核实比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或共享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運输经营业务的企业,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及时反馈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取消全部道路运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告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

进一步强化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联合管理

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协同管理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车辆信息比对核查机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性质信息提供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行驶证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比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开展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排查整治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在用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行驶证比对核查机制。地市级公安机关要梳理汇总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信息,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组织排查通报的机动车是否办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如果不符合有关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行驶证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执法检查。对于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用于道路运输的大中型客车,机动车所有人要变更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排查整治工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畅通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共享渠道

各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部署,结合业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信息项目和信息共享方式,全面实现道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信息共享和联网查询,为道路运输企业协同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

畅通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信息共享渠道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按照方便使用、便捷监管、安全高效的原则,在部级层面实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办理、营运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信息共享,为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协同监管提供支撑。

畅通旅游监管与包车客运的信息共享渠道

各地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部门建立健全旅游监管与包车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信息、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信息、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信息联网查询,推动形成“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严厉查处违法运输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强化执法监督管控,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运输行为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经营、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以及重点货运源头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载客、驾驶人不系安全带和行车中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各地要在执法监督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精准打击能力,特别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积极用好“两客一危”和重型货车动态运行轨迹信息,提升动态监控数据应用水平,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动态监控制度。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促进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自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参与政策法规制定、信用评价、执法和监管效果评估等工作,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自律。要完善非法违法运营举报查处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乘客举报、部门抄送、执法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加快建立健全联合会商、密切协作、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要优化衔接流程,加快信息化建设,便利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要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加强经验交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督查督办,通报各地推进落实情况。

《通知》的详细解读

2021年,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共治的通知》,推动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格局。

《通知》制定过程中的统筹考虑

《通知》重点围绕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三个核心要素,聚焦“五个监管”,加快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

第一,聚焦数字监管,推动信息共享。《通知》着力推动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方便使用、便捷监管、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相关管理系统对接,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全面实现道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信息、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办理信息、营运客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信息、旅游监管与包车客运信息共享、联网查询,为多部门加强协同监管提供支撑。

第二,聚焦精准监管,破解突出问题。《通知》着力加快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数据,加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频繁出入本地的外籍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重点监管,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积极用好“两客一危”和重型货车动态运行轨迹信息,提升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打击力度,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聚焦源头监管,加强本质安全。《通知》着眼于加强道路运輸车辆生产准入和一致性管理,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国家标准,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召回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密切跟踪新技术、新材料发展应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关键零部件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强制报废管理规定,加强报废机动车管理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拆解、利用报废车辆总成非法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机动车的行为,以及驾驶使用拼装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

第四,聚焦协同监管,健全管理机制。《通知》着眼于完善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协同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履行好“双告知”职责,联合开展在营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的排查整治,加强对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的联合监管。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协同管理机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行驶证比对核查机制,规范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登记管理,加强对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执法检查,防止不具备资质的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五,聚焦综合监管,构建共治格局。《通知》着眼于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综合运用失信惩戒措施,促进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自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政策法规制修订、信用评价、监管效果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营运行为,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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