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罪犯离监探亲的风险防控
2021-09-03余智明
余智明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 成都 610021)
监狱依法组织在押罪犯离监探亲,从本质上讲是一项执法活动,从功能上看具有多重积极意义,其核心价值更可以从理论与实践、国家与社会、监狱与罪犯等多方面凸显。因此,在押罪犯离监探亲不仅有利于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行刑社会化、管理人性化、改造个性化,司法实践亦印证它是一项极具法治文明水平和执法温度的奖励措施,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是体现依法治监制度自信力和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润滑剂。
一、加强风险防控是新时代监狱工作的应有之义
监狱是法定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承担惩罚和改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的职能。因为聚集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罪犯,监狱也成为风险聚集叠加的高发地。近年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逐步深入,监狱在押罪犯的人员结构、思想基础、心理特点和行为动态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给监狱工作带来诸多新的风险和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如何立足自身职能特点,积极发挥监狱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清醒认识风险、深刻分析风险、有效防控风险,是做好新时代监狱工作的应有之义。
(一)加强风险防控是提升监狱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战略举措
为适应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安排部署。显然,这对监狱工作的治理现代化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但同时也给法治进程相对滞后的监狱工作带来了诸如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现实压力。没有以有效风险防控为基石的安全稳定环境,监狱不仅难以有效履行惩罚与改造职能,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更是成为一句空话,难免影响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因此,以战略思维检视现行监狱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罪犯离监探亲在内的各类执行措施的风险防控,是进一步提升监狱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然举措。
(二)加强风险防控是实现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的坚实保障
监狱根据法律授权对在押罪犯执行刑罚,通过依法惩罚、改造罪犯,将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以实现特殊预防;通过惩治罪犯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实现对其他公民的一般预防功能,对维护国家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监狱在行刑过程中,必然面对诸多风险和问题,一旦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失误,难免带来刑罚执行功能的失效。发生于2015年1月,给监狱管理工作造成极为被动的负面效应的N监狱囚犯猎艳事件(1)参见“讷河监狱囚犯猎艳事件”,载360百科,https://baike.so.com/doc/25732929-26864333.html.即是最直接的例证。因此,从历史教训和现实考量的视角看,没有积极主动和有效的风险防控作为基础,全面实现监狱行刑效能必然会失去保障。
(三)加强风险防控是监狱践行改造宗旨的内在要求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是监狱执行刑罚必须遵循的准则。监狱通过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长期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实现本质上的再社会化,罪犯即便刑满后回归社会,仍然难以成为守法公民。国内就曾有关于某男犯罪入狱5年,刑满释放后难以适应社会的报道(3)参见“男子欠信用卡入狱5年,出狱后感觉不适应社会了”,载爱奇艺,https://www.iqiyi.com/w_19s1eori1t.html.。事实上,罪犯离监探亲的风险点颇多,可谓防不胜防。探亲中一旦发生罪犯违规、违法事件,监狱被推到风口浪尖、办案民警被追责,就会给监狱及民警带来“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阴影,甚至导致罪犯离监探亲直接被按下“暂停键”。无论是监狱依法实施警告、记过、禁闭等惩罚措施,还是提供组织罪犯外出参观、离监探亲等奖励,都是立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脚于改造罪犯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无论在当下还是将来,如何有效消除、控制、化解包括离监探亲在内的问题和风险,都是监狱工作面临的现实挑战,也是监狱践行改造宗旨的内在要求。
(四)加强风险防控是实现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必然路径
“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治党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重大原则”(4)参见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页。。只有做到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监狱行刑职能的实现;才能通过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关押改造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以及涉黑涉恶涉枪涉恐等罪重刑长罪犯的集中地,监狱的安全风险明显高于社会其它场所,其安全与否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巨大。
即便有高墙电网,有武警荷枪守卫,但是不久前发生的L省N监狱的罪犯脱逃案件(5)参见安光系:“辽宁凌源罪犯脱逃事件暴露了这些问题”,原载2018年10月18日新京报,转载于新浪网·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s/2018-10-19/doc-ihmrasqs0334438.shtml.仍然无可辩驳地证明,服刑罪犯中总会有极个别蓄谋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的危险分子,随时可能伺机行动,挑战监狱安全稳定的底线。因此,全面加强包括离监探亲工作在内的监狱风险防控,是监狱管理机关实现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分内之责和必由之路。
二、理性、全面认识罪犯离监探亲及其风险
(一)罪犯离监探亲及其本质特征
离监探亲是依据我国《监狱法》第57条规定,由监狱向符合条件的罪犯提供的一项奖励措施。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离监探亲,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依据360百科的解释,离监探亲指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是监狱对罪犯的一种狱政奖励(6)参见“离监探亲的概念”,载360百科,https://baike.so.com/doc/921433-973913.html.;也有的观点认为离监探亲是“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回家探望亲属的狱政管理措施”(7)参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中国监狱百科辞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1页。;有学者提出,离监探亲是“我国监狱法确定的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离开监狱回家处理相关事务或者修复亲情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8)参见张倩:“完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5期,第21-32页。;还有学者认为,离监探亲是监狱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的一种开放式处遇措施(9)参见冯卫国:《刑事执行与罪犯处遇新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79页。。本文认为,只有回到《监狱法》的规定,才能理性认识离监探亲——其本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旨在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给予褒奖,以实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奖励措施。离监探亲具有如下特征:
1.离监探亲是刑罚执行机关给予在押罪犯的奖励
在监狱执法实践中,获得离监探亲奖励的罪犯相对较少,加之严格的条件限制,容易使人产生离监探亲是一种监狱特许权的错觉——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法理上看,目前无任何法律制度对罪犯获得离监探亲奖励作出限制;从实施中看,任何罪犯一旦入狱改造,只要主观愿意、客观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条件,经监狱依法严格审批,无一例外可获得离监探亲的奖励。所以,离监探亲是监狱依法给予罪犯的一项附条件的奖励,而非罪犯的法定权利,更非法律福利。
2.罪犯离监探亲的法定审批权在监狱
《监狱法》第57条规定,“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对此可以理解为罪犯离监探亲批准权在监狱。但在实务中,监狱对离监探亲的审批既要综合考虑罪犯犯罪恶习、出狱风险、社会影响等因素,还会受到政治、法律、社会、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制约。例如2018年春节期间,司法部发文要求全国监狱普遍性开展罪犯离监探亲,诸多原本多年未开展此项工作的省(市、区)纷纷行动起来,罪犯获得批准并实现离监探亲的几率自然大幅增加;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为避免人员流动,减少监狱作为人员高度聚集区域的感染风险,对离监探亲的审批自然更为慎重,客观上制约了罪犯离监探亲的实现。
3.罪犯离监探亲的实现是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
从《监狱法》规定看,离监探亲的审批权在监狱。罪犯是否获批并实现离监探亲,某种程度上是监狱通过风险评估和严格审批,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但究其实质,离监探亲的决定权更系于罪犯自身——如果罪犯主观上没有积极改造的主观努力以及取得监狱考核要求的成绩,没有回家探亲的内在意愿——从普遍意义上讲,缺失上述两个方面条件的契合,离监探亲就必然不能实现。罪犯实现离监探亲还必须具备客体条件,即家中必须有符合规定的亲属。如果属于“三无”(无亲人、无会见、无汇款)罪犯,即便完全符合离监探亲的其他条件条件,亦无法落实离监探亲奖励措施。
(二)罪犯离监探亲的风险分析
离监探亲有法律和制度规定作为依据,有上级要求作为内生动力,而且具有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维护狱内秩序稳定、彰显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并降低刑释人员再犯罪率等诸多效能,但在实践中却不受监狱(包括民警)乃至地方部门的青睐。究其原因,人民网在2018年2月4日的相关报道一语中的:服刑人员脱逃和安全风险太大(10)参见范天娇,尤仁祥:“大墙内的他们踏上离监探亲路”,原载于2018年2月4日《法制日报》,转载于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204/c42510-29804405.html.。诚然,在众多原因当中,安全风险是根本所在。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罪犯离监探亲,谁也不能保证是否会出现风险。现实中,风险的表现方式、概率、危害等均具有多因多种、突发和难以预料性,一旦发生,将给监狱(包括民警)、地方部门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害。
1.罪犯离监探亲的审批风险
无论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从风险防控还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视角考量,显然都不允许尚未刑满的在押罪犯轻易回到社会。监狱组织对离监探亲罪犯依法严格审批是必须和必要的。通过笔者调研、分析和梳理,监狱在罪犯离监探亲审批中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一是监狱受罪犯蒙蔽的风险。罪犯对自由的渴盼不言而喻,有的罪犯并没有认罪伏法、真心改造,在改造中居心叵测表现积极,暗藏极强的伪装性欺骗性。一旦民警在与服刑改造罪犯的斗智斗勇中缺乏去伪存真的鉴别能力,或者自身素质能力不能适应惩罚改造之需要,出于受蒙蔽而批准罪犯离监探亲,给尚未改造好的罪犯提供了进入社会的机会,就有可能给自身及监狱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隐患。
二是监狱评估审查不精准的风险。面对众多罪犯提出的离监探亲申请,监狱开展筛查、审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就是组织专人对罪犯进行针对性的危险性评估。受实施评估民警的专业化水平、评估方式方法、评估量表的科学性等因素制约,评估结果难免存在科学性和准确性不足而带来的风险性,最终亦可能带来罪犯离监探亲的风险。
三是民警执法失范的风险。监狱并非独立于社会的孤岛,其行刑涉及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与社会紧密相连。在办理罪犯离监探亲过程中,监狱及民警显然会受到来自权力的胁迫、人情的拉拢、钱物的诱惑等各种社会因素影响。任何环节中的民警一旦因抗不住干扰、禁不住诱惑而放宽要求或者徇私枉法,就会导致不符合离监探亲规定条件的罪犯得到放行,执法失范的风险自然难以避免。
2.罪犯离监探亲的过程风险
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监狱可以批准罪犯离监探亲的期限为3—7天(不含路途时间)。这意味着从走出监狱大门到安全返回监狱的全部过程中,罪犯处于自由而非监禁状态,其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自身支配的。相比在监狱服刑,其面临的风险种类及发生概率显然处于密集、潜在和不可控状态。从这点来讲,罪犯离监探亲的过程是风险高发、多发段。
一是罪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主要指罪犯基于主观恶习,预谋或突发的为满足个人欲念而带来的施害风险。具体包括罪犯故意将敏感信息带出监狱,以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甚至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风险;罪犯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报复行凶的风险;罪犯报复受害人及其亲属的风险;罪犯实施脱逃犯罪以企图逃避刑罚处罚的风险;罪犯故伎重施,实施盗窃、诈骗、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等。
二是罪犯受到报复伤害的风险。主要指与之前犯罪及目前改造存在关联而引发的被害风险。如有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因对罪犯之前的犯罪行为积怨太深,对探亲罪犯报复施害;罪犯有过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可能受到相关社会人员报复的风险;罪犯因为财产性判项未积极履行或者因为存在经济纠纷,存在遭到报复伤害的风险。
三是罪犯可能遭遇的偶发性风险。这些风险本身与罪犯既无主观、也无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属于偶然发生的意外风险。主要包括突发家庭纠纷引发的风险;罪犯在离监探亲往返途中遭遇交通安全事故,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风险;罪犯外出就餐时,遭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风险;罪犯因接触亲友而遭遇疾病传染的风险和其它突发意外风险等。
3.罪犯返监后的“溢流”风险
通常认为,离监探亲罪犯只要安全返回监狱就万事大吉,但这只是表面认识,事实和本质绝非如此。罪犯离监探亲回到监狱,仍然存在不可不防的“溢流”风险。“溢流”风险系罪犯离监探亲附带、衍生出的风险,因其具有潜在、延伸和后发性,往往容易受到忽略。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罪犯将现金、手机、毒品等危险违禁物品秘密带进监狱,进而危及监狱安全稳定的风险;罪犯将传染性疾病带进监狱,从而造成狱内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风险;罪犯为他犯捎带信息或者传播社会小道负面消息,带来扰乱狱内正常秩序、影响其他罪犯正常改造的风险。
三、防范化解罪犯离监探亲风险的对策
“前进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越是前景光明,越要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认识和有力应对一些重大风险挑战”(11)参见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17页。。防范化解罪犯离监探亲风险的意义重大而深远,既需要坚持科学的理论指导,又要坚持系统思维和目标导向,不断完善制度机制,采取守正创新的方法举措,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强化理念指导,铸牢风险防控的根本
只有强化理论指导,风险防控才能找到正确的方向、科学的方法和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监狱作为法定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全部工作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实施罪犯离监探亲政策,包括相关的风险防控是监狱依法行刑的一项措施,自然不能脱离法治框架和法治轨道,必须始终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和价值目标,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防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各项工作中去,从思想、价值和理念多方面、多维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切实贯彻改造人的宗旨
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的根本要求。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确保离监探亲实施在法治、安全、效能的轨道上,推动以社会化方式消除罪犯在服刑中形成监禁人格,增强其刑满回归社会的适应力和融入度,最终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显然就是本质上贯彻落实改造人的宗旨的具体举措。所以,决不能因为离监探亲工作中存在风险而裹足不前,不能以小概率风险而影响大宗旨的实现——防止走入因噎废食、舍本逐末的误区是离监探亲工作的当务之急。只有风险防控有力,离监探亲有序实施,改造人的宗旨才能通过实践从理念成为现实。
2.坚定风险可防可控的信念
从总体看,《监狱法》实施26年来,至今并未见到离监探亲罪犯出现脱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及报道。从个例看,2007年以来,四川监狱组织罪犯离监探亲4173人次,无一起监管事故和治安案件发生(12)参见余智明:“法治视域下的罪犯离监探亲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1期,第19-24页。。胜于雄辩的事实印证了即便罪犯离监探亲存在风险,但绝非不可防控。当然,这并不否定监狱在依法惩罚与改造罪犯包括实施离监探亲的过程中,应当时时、处处、事事高度重视和全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据悉,希腊监狱曾出现一起罪犯借离监休假之机潜逃的案例,但并未影响该项制度在希腊继续施行。据调查,对罪犯适用离监探亲不仅是中国监狱的特有举措,也是世界各国监狱较为通行的做法(13)参见冯卫国:《刑事执行与罪犯出狱新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21页。。具体情况详见表1。
表1 相关国家监狱罪犯离监探亲制度一览表
可以预期的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通过不断强化改造人的宗旨和风险可防可控的信心,坚持“万无一失”的努力探索,消除“一失万无”的偏见以及由此带来的思想僵化和工作停滞等弊病,罪犯离监探亲必将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更加规范高效的实施。
(二)把好三道关口,夯实风险防控的基础
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方法。做好罪犯离监探亲风险防控,同样需要一以贯之地以科学的方法论,把好罪犯离监探亲的风险防控关口,全面夯实风险防控的基础。
1.把好评估审批关
评估的核心,是做到全面、科学、精准。监狱要严格规范地对离监探亲罪犯进行综合性评估。在评估内容上,以改造质量评估、危险性评估、探亲风险评估、意外风险评估为重点;评估方法上,坚持实证与量表、考核与询问、历史与现状、狱内与狱外的有机结合;评估主体上,坚持管组民警、管教民警、狱侦民警与专业评估民警的分级、分层、分类评估的有机结合。
审批方面,关键要把握三个环节:
一是程序科学严谨。流程太多,难免浪费行刑成本;流程太少,难免把关审核不准。综合科学性和效率性进行衡量,本文建议设定如下报审层级:罪犯本人申报→罪犯小组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查→职能科室审核→监狱综合评估→监狱专门小组审核→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审批过程亦应逐级推进,不可越级审批。具体详见图1:
图1 监狱罪犯离监探亲风险防范及报审层级图
二是各司其职不走过场。要科学确定每一道程序的具体内容、职责边界,确保每一道程序既能发挥风险防控的独特作用,又能通过协调配合凝聚“1+1>2”的风险防控合力。要防止职责交叉造成工作内容及具体责任不清,进而影响效率和效果。
三是加强全面监督。主要是发挥监狱纪检部门、驻监(巡回)检察及执法监督员的全程监督作用,同时通过在狱内以及对社会的公示,以公正透明的审核程序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从源头上掐断风险滋生苗头。通过科学精准评估、严格逐级审批和全程监督,着力正本清源,防止个别阴险狡诈、别有用心的罪犯蒙混过关,确保离监探亲的每一名罪犯都真正符合条件,并且改造质量过关,切实夯实离监探亲风险防控的基础。
2.把好探亲管理关
罪犯探亲的过程管理是否有效,是决定风险防控成败的关键。
一是强化对探亲罪犯的出监训导。在罪犯离监探亲之前,监狱应当通过个别谈话、集中座谈、签订承诺、举行仪式等方式,扎实开展教育、训诫和引导,帮助罪犯理清回家探亲的注意事项,做到提早警醒,防范于未然。
二是强化对探亲罪犯的行为管控。要进行全面安检,实行净身出监,严防罪犯将相关物品(包括衣物、纸张等)带出监狱;采取佩戴电子手环(或者脚链)等方式,随时跟踪掌控罪犯出监到返监的行动轨迹,发现超出探亲预定范围或出现其它报警事项,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对探亲的女犯要特别做好避孕等专门防控措施。
三是强化探亲罪犯亲属的监督责任。罪犯离监探亲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维系家庭关系、增进亲属感情, 罪犯亲属显然有义务帮助防控罪犯探亲期间的风险。因此,接收离监探亲罪犯的亲属是做好风险防控的重要力量和责任主体,监狱要与之签订监督责任书,明确其监督事项及违约责任。
四是协调社区协同管控。基于罪犯离监探亲的时间计入刑期的实际,本文认为:从本质上讲离监探亲亦属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列入暂时社区矫正范畴。所以,监狱应当立足风险防控需要,就罪犯离监探亲主动衔接罪犯亲属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派出所等机构,联动做好管控,合力防控风险。
3.把好回监检查关
对探亲返监罪犯的收押,本质上与收押新犯无异,同系严肃的执法行为。监狱应当严格按照罪犯收监检查的制度规定,组织专业专门力量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严格做好现金、毒品、手机、U盘、刀具等危险、违禁物品的搜查安检,严防乘隙流入监狱;严格加强对生活物品检查,罪犯自带的生熟食品、水果、药品等物品一律不得流入监狱;严格做好卫生防疫检验检查,严防传染病流入监狱。只有切实做好“净尾”工程,才能确保离监探亲风险防控不留后患。在此过程中,监狱要依法全面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已经携带但不宜罪犯在狱内使用的物品,应交由其随行亲属带回,或由监狱寄回,或者由监狱代为妥善保管,待其亲属会见时领回。
(三)强化“四维”支撑,铸牢风险防控的屏障
防控离监探亲风险不仅需要强化理念指导,把握内在规律,把好防控关口,还需从以下四个维度强化支撑、铸牢屏障,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1.强化队伍支撑,铸牢警力屏障
民警队伍是风险防控的硬核力量和坚强屏障。监狱能否全面、科学、有效防控风险,能否依法有序高效推进离监探亲的落实落地,关键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适应新时代监狱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民警队伍。要加强监狱民警队伍的革命化建设,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民警队伍的头脑,切实增强其在风险防控中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锤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战胜诱惑、经受考验而不褪色不变质。要加强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主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从更好依法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的视角,全方位加强民警的法律、管理、教育、心理、信息等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实战演练,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奠定风险防控基础。要加强民警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习近平在对人民警察队伍的训词中就有“纪律严明”的要求,加强监狱民警队伍作风建设必须以此为根本遵循,始终坚持不折不扣、不偏不倚执行纪律制度,确保执法如山;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扎实,作风务实,深入实际,掌握实情,实事求是做好离监探亲风险防控;要敢于担当作为,锻造民警面对困难、问题敢于挺身而出的气概,勇于真抓实干,坚决摒弃表里不一、敷衍塞责以及庸散懒浮拖等不良作风,以务实创新的工作铸牢风险防控屏障。
2.强化制度支撑,铸牢机制屏障
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的制度机制是风险防控的动力和引擎,也是民警规范执法的“护身符”。结合推动罪犯离监探亲长效化实施需要,立足通过弥补制度缺陷、消除制度赤字、完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优势,建议重点从三个层面加强制度建设,铸牢机制屏障。在国家层面,要推动《监狱法》中有关离监探亲规定的完善和细化。在《监狱法》未修改之前,司法部要立足提升行刑效能,全面优化离监探亲的条件规制、程序设置、风险防控、效果评价、免责机制等配套制度,建立从基层分监区到监区、到业务科室、到监狱、再到省级监狱管理部门无缝对接的《风险分级防控体系》,积极扭转离监探亲实施中存在的可有可无、时冷时热现象。在各省层面,要有针对性地结合法治进程、监狱设置、押犯类型、社会发展及民警队伍建设的实际,在全面贯彻落实《监狱法》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坚守安全底线和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借鉴四川、湖南监狱系统推进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做法(14)参见余智明:“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困境与突破”,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2期,第32-39页。,全面系统地把罪犯离监探亲实施中涉及的风险研判、评估、预警、控制、处置,狱地联动,执法监督,民警责任,办理流程及时限,罪犯亲属责任等各类事项纳入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轨道,建立健全内容详实、体系完备、程序严谨、职责明晰的制度机制。应当与地方检察、司法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离监探亲相关制度,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操作性、实效性,真正实现“以制度之助破解离监探亲的实施之误”(15)参见余智明:“法治视域下的罪犯离监探亲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1期,第19-24页。。在监狱层面,重点是通过合理配置人财物,严格执行制度,坚持严格查处违规违纪与大力表彰先进典型相结合,确保风险防控有序、有界、有效,离监探亲得到常态化实施;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完善建议,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同研究解决,以促进离监探亲的制度效能得到全面释放。
3.强化科技支撑,铸牢技术屏障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科技强警、智慧兴监日益成为监狱工作的重要内容。向科技要安全、要质量、要效能是新时代监狱工作一种必然和自觉。全面加强科技在离监探亲风险防控中的支撑作用,用科技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增强监狱改造力是形势对新时代监狱管理工作的要求。要坚持科学思维认识风险防控,用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和观点,科学认识离监探亲风险的客观性,科学认识风险防控的可行性,坚决杜绝僵化、片面、极端地认识和研判风险防控工作。要采取科学方法防控风险。建立风险防控预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理性和科学的研判;对罪犯现实改造表现的把握,既要采取传统的“望闻问切”方法,更要借助现代科技仪器,采用科学量表、大数据模型监测、收集、分析罪犯改造的实证轨迹和曲线变化,用科学方法透过现象发现罪犯改造的本质。要主动将科技产品用于风险防控,对探亲罪犯使用腕带、脚环等电子定位跟踪监控设备,把智能安检设备使用到探亲罪犯的出监、回监检测工作中,达到提高危险违禁物品检查质效的同时解放警力的目的。要综合科技力量建设智慧监狱,借力司法部在全国推进智慧监狱建设的东风,立足于实用、管用、真用、好用,在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引入并使用现代科技,全面提升监狱工作的整体科学化水平,为离监探亲风险防控夯实基础,铸牢屏障。
4.强化联动支撑,铸牢社会屏障
监狱是社会肌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固守一隅,仅靠自身有限的资源力量全面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成为守法公民的法定行刑目标,显然是独木难支。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消除内卷现象,拓展开放思维,推进社会化是提升监狱改造力的必由之路。离监探亲风险防控理应“善假于物”,通过借助社会资源、联动社会力量,实现更好的行刑预期。监狱应当在地方政府指导下主动协调联动司法、公安等部门,合力织就风险防控的恢恢天网;广泛引入社会力量对离监探亲从罪犯申请、监狱评估审批到回家探亲、返监全过程参与,促使社会正确认识离监探亲并对防控风险提供帮助;主动引入社会团体、公益基金、志愿者组织共同帮教探亲罪犯,帮助其解决家庭、生活等具体困难,协助消除风险苗头和隐患;主动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等资源,让社会群众通过对离监探亲的公开报道,看见监狱执法的公正文明,同时牢筑无形的风险“防火墙”;借助律师团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对探亲罪犯进行出监前、回监后专业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架设风险防控的法律及心理防线,为实现罪犯再社会化并降低刑释人员再犯罪率作出努力。
四、结语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各类矛盾和风险易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16)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第2版。。在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践行改造宗旨背景下,让每一名符合条件的罪犯都能公平地获得离监探亲的机会,当是监狱行刑伦理之必然和文明执法之必需。在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狱既不能轻视、放任风险或对风险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能因为害怕发生风险、可能发生风险、已经发生风险,就对实施罪犯离监探亲畏手畏脚,甚至忘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行刑目的。纵然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监狱行刑带来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和更高标准的内在要求,但在法治轨道上积极主动和有序有效防控离监探亲中的风险隐患,始终是监狱无可回避的现实挑战。因此,围绕夯实制度支撑、强化担当作为,尤其是在激发监狱防控离监探亲风险的内生动力,赋能监狱与地方协作,促进离监探亲常态化实施等方面,离监探亲工作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需要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务部门凝心聚力,大胆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从而有效提升监狱行刑效能和现代治理能力,为助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