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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改进对策研究

2021-09-02卢星华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民法典

摘  要:随着《民法典》颁布,我国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课程必将面临变化和调整。基础性、体系性和实用性是民法课程的基本特点。现阶段我国民法课程存在课程设置模式单一、缺乏核心能力培养、与其他课程衔接不足、缺乏地域性等问题,应以法教义学方式培养学生的体系性思维、权利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提高民法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比重,提高学生的法律解释能力,促进综合性法律人才培养,满足不同地域法治社会建设需求。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课程;体系性;法教义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69(2021)06-072-05

法治思维是一种文化意识,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法学教育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也是改变人们思维意识的重要方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我国进入法典化时代。法典化时代并非仅仅简单地将民事法律进行整理、汇总而编撰成一部统一法典,而是在过去立法基础上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改进其不足之处。虽然我国一直在民法课程中强调体系化的重要性,而且不断加强各科目之间的相互关联,但我国民法课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随着法典化时代的到来应作出调整。

一、 民法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1.基础性

民法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较重分量,是法学16门核心课程之一。民法课程的基础性体现在民法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石的位置。一方面,民法作为基础性课程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私法,私人生活领域的任何方面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制。如果没有民法,近现代的法律精神就不存在。另一方面,民法的基础性体现在法律知识体系中。如果学生不理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平等、过错责任等原则,就难以理解经济法学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原理,或难以把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重要法律意义,以及现代社会中环境侵权过错推定原则。因此,从学科知识体系上看,民法是很多部门法的基础。

2.体系性

体系性是《民法典》的重要特点。我国改革开放后,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诸多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出台并非全部摒弃之前的法律规定,而是整合之前的民事法律法规,便于法官在裁判中寻求依据,因此《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我国高校设置民法课程时,也会考虑培养学生的体系性思维,让学生搭建权利框架,培养学生的整体性思维。我国《民法典》分七编,采总分结构,七编先后顺序也有考究。而我国民法课程的开设也会考虑先设总论,再分别设置其他分论,也考虑到了民法中内容的相互联系。

3.实用性

《民法典》出台后,被称为人们生活的“百科全书”,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结婚生子等等,都离不开民法对我们生活的规制。因此民法课程贴近生活,涉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日常生活中的大量纠纷都是民事纠纷引发的,所以民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从另一个角度看,民法课程的实用性在于涉及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等,每个人都会在生活中接触民法,并且可用所学知识分析评判司法案例。

二、现阶段我国高校民法课程存在的问题

1.民法课程设置模式单一

我国多数高校的民法课程都是根据教育部设置的培养方案来规定的,基本模式是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和民事单行法,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复制性强,而且能被大多数高校所接受,其缺点是模式单一,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法律的支撑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交易规则来保证其合理运行,而民法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法律保障,但民法總论+民法分论和民事单行法模式远远不能满足培养学生民法思维和运用民法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能力的需求。我国现阶段对于民法课程的改革应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民法课程的学分和内容。

2.民法课程讲授缺乏对学生核心能力的培养

教学模式的选择与学生核心能力培养息息相关。由于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大陆法系典型的特点是体系化,法典化是体系化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为使民法体系化,法学家们发现并创造了与现实生活差别较大的法律概念,例如物权、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学生需要在学习很多知识的基础上才能运用,因此教师的主要职责仍然是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1]。而现阶段较大的问题是学生对于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现象进行分析时,仍然缺乏基本的法律思维。在学习完民法课程后,仍不知如何分析案件,仅依赖于知识概念进行感性层面的分析,或像普通人一样用一般道德观念来判断,得出最基本结论,再套用一些法律概念进行分析。民法课中核心能力的培养仍然是对于法教义学的学习,学生们在面对现实问题时,不能仅依赖一些简单的感觉来分析,要懂得合理运用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要能熟悉并将规则运用于实际生活中。只有法教义学的讲授和普及才能培养学生的核心能力,但是现阶段各高校民法课程并没有开展法教义学。因此加强法教义学,以培养学生解释并适用法律的能力,是当今民法课程改进的方向。

3.民法课程与其他法学课程衔接度不足

法学教育是系统工程,除民法以外,还有刑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等课程也处于基础地位,如何使各课程合理有效衔接,是建造法学大厦的关键。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再是单一的民法、行政法或者刑法问题,而是综合性问题。学生在面对这些综合性问题时,如仅熟悉民法知识体系,而不熟悉行政法或者刑法内容,往往无法妥善解决现实问题。在法学中,行政法会向民法渗透,民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相关内容,甚至刑法也会与民法或行政法有所交叉。这就需要学生能综合运用各种知识。而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较大的学科壁垒问题,民法教师对行政法或刑法的知识所知甚少,难以传授学生基于不同学科之间的综合性知识。因此现今法学教育要求民法教师在熟悉本学科领域知识情况下,还要不断学习其他学科知识,将民法放在整个法学知识体系中,培养学生的整体性思维,夯实法学基础。

4.民法课程讲授缺乏地域性特点

我国法学教育规模庞大,却难以满足社会需要。究其根源,其中之一便在于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没有适应不同领域需求,培养的法学人才同质化严重[2]。法学教育地方化不仅是民法课程改进和完善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是我国法学教育要解决的问题。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不同地域由于当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具有地域特点。民法中的财产法能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规范依据,但现阶段民法教师大多不分偏重教授民法知识,使学生对各方面的知识都浅尝辄止。因此,法学教育需要特色化,民法课程讲授也需要特色化。民法教师要因地制宜,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当地法院审理的司法案例,培养符合当地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满足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企业和基层民众的需要,同时促进当地社会的发展。

三、《民法典》颁布对民法课程教学的影响

1.法典化时代要求学生具备体系性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要求学生具备体系性思维[3]。现阶段,大部分高校所培养的法科学生体系性思维较缺乏,《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要加大学生体系性思维的培养力度。这对于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法律知识体系,学生应当了然于心,能准确定位各种法律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我国《民法典》采取提取公因式模式进行立法,学生在面对真实案例时,需要逆向思考,从民事特别法中找法条依据,若无则从分编中找法条依据,再无则从总编中找依据。此种思维方式意味着需要不断反复培养学生总—分和分—总的体系化思维,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科学生。总之,体系性思维是法科学生的必备思维,尤其是在民法典颁布后。

2.人格权编导致需加强权利理念与意识的培养

权利理念和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法科生应当具备的思维,也是全体公民应当具备的思维[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人权保障的“根据地”,《民法典》便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展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置是我国《民法典》与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典”所不同的地方。我国较为重视人格权保护,强调在经济活动中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但民法作为 “权利保护法”,所涉权利不仅包括人格权,还囊括了权利体系,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等,因此在新时代我国要通过《民法典》加强对人的权利多方面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增加并非意味着单独设置人格权课程来增强学生的权利理念和意识,而是在体系化设置理念下加强学生对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把握,思考在社会生活中如何保护人的权利。

3.法教义学的展开及普及具有现实迫切性

我国法学界经历了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争[5],因所持理念不同,也会影响法学教育的改进与变革。从本质上讲,两者并不排斥对法科学生分析能力的培养。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教义学是其根本。因而,普及法学教育中的法教义学对于我国法学教育意义重大。法治意味着良法善治,随着《民法典》的頒布,《民法典》的实施与法治社会的形成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法律工作者应当忠于法条本身,而法律又不可能事无巨细规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需要给予条文以“涵摄”[6]空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状。制定法律时,法律条文应当介于精确性和模糊性的中间地带,而不是走向两者的极端。在这个中间地带,法科学生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成为其法律素养的体现之一。法科学生要学会解释和适用法律,基于民法具体条文的构成要件,并分析能产生何种法律效果,而不是简单凭感觉思考和分析案例。但现阶段我国缺乏相应的人才,无论是各地的高校教师,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不能融会贯通运用法教义学进行分析和思考。因此,为更好地解释和适用《民法典》,我国在法学教育领域应当普及法教义学,培养法科学生的核心能力。

4.《民法典》要求民法课程融入生态文明理念

我国《民法典》被称为“绿色民法典”,就在于我国《民法典》融入了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但如何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民法课程当中,是现今民法课程实践中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有绿色原则,此原则并非仅是倡导性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能通过解释并适用此原则[7]。在《民法典》中,随处可见环保和资源节约的重要性,在民事交易中,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行为,可通过相关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对此,应当在民法课程讲授中适当加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理念,并与民事合同订立和环境侵权责任相结合。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让学生感受到生态文明建设关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上,法律制度才能保障人们的幸福生活。

四、我国高校民法课程改进与完善的对策

1.加大民法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比重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应加大民法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比重,具体要兼顾数量与质量,不仅要增加民法课程的学分,还要改变民法课程的教学方式。北大法学院的民法课为9个学分,共三个学期,但用作培养学生民法思维和能力,这个时间安排远远不够。因此,要加大各高校民法课的学分比重。扩大学分和课时难免会压缩其他科目的学时,导致整个学科教育体系不均衡。现阶段,我国法学四年本科制下难以满足学时要求,不同高校可能会采取不同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我国高校学生负担了大量额外的选修课程,但收效甚微,通过压缩选修课程的学分数,适当扩大民法课程学分数,对此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和摸索。以讲授为主的民法课程教育需要进行适当改变,要增加民法案例课程,可分不同老师进行讲授。

2.明确民法课程教学核心能力的培养目标

民法课程核心能力的培养便是法教义学,学生只有学会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才能真正提高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能力素养。无论是以司法中心主义还是非司法中心主义为导向的教育模式[8],基于供给侧需求进行法学核心课程的改革具有现实意义。但从本质上讲,如何分析、解释并适用法律才是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治水平各地层次不齐,其中有多种因素。尤其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出现很多新兴事物。立法资源是有限的,不能简单依靠立法来解决社会问题。例如《民法典》颁布后,若发现互联网领域存在民法未规定的漏洞,是否还需要修改《民法典》来解决此类问题?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将会损害法律权威。因此,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解释能力和素养,不仅能稳固法治大厦,还能有效解决一些突发的社会问题。因此,高校民法课程要将法教义学作为法科学生的核心能力来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国颁布的《民法典》永葆生命活力。

3.促进民法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的交流

学科间存在较大隔阂和壁垒是现阶段法学研究存在的较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知识分工的细化,每个学者不再可能是通才,只能成为某专业领域的专家。民法学教师作为教师和学者,对其他部门法也缺乏了解,这也导致了民法课程与其他课程缺乏交流和合作。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整体,相互配合,从而形成本国内的法治秩序。我国法律体系受大陆法系影响,也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作为私法,对于权利救济的路径不同于公法。公法和私法有别,但是对于社会秩序的规制有一定梯度。首先,由民法对一般损害私益或公益行为进行规制;其次,若行为较为严重损害了公益或私益,则由行政法来规制;第三,若行为特别严重,就由刑法来规制。可见,整个法律体系通过这个责任梯度来解决社会问题,维护国家秩序。现实的社会问题往往是综合复杂的,需要学生在这种“梯度思维”下运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分析解决问题。因此,我们要促进学科体系内部各部门法的交流,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也逐渐专业化。例如,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测评相关规范的设定需由具备环境测评知识的人提供意见,体现了不同法领域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各高校可根据自己的学科优势来促进学科交流。例如,财经类院校可培养财经类法律人才,农林类高校可培养农林类法律人才,理工科类院校可培养相关理工类法律人才。也可将环境资源与管理学科引入,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法学教育当中。

4.满足不同地域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我国民法课程的设置也可通过地方人才市场需求来进行调整,从而提高地方院校法科学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民法典》涉及内容广泛,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等。一言概之,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模式不同,存在农牧业较为发达地区和工业较为发达地区,也存在服务业较为发达地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地法院所解决的纠纷也与经济息息相关。因此,在民法课程中可通过调整财产法内容,根据地域侧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能力,这也是通过教育回馈经济的另一种方式。至于婚姻家庭领域,也可根据不同地方的风俗特点来进行讲解,反而能提高民法课程的吸引力。总之,要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培养法学人才,民法课程内容也应当改进,使得教育能回馈社会。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285-318.

[2]刘剑文.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J].政法论丛,2017(3):32-42.

[3]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4]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

[5]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J].东方法学,2015(4):72-89.

[6](德)卡尔·拉倫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

[7]刘长兴.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6):131-140.

[8]邓世豹.超越司法中心主义——面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培养[J].法学评论,2016(4):34-40.

On the Reform of Civil Law Teaching in Chinese Universities from the Enactment of Civil Code

LU  Xing-hua

(Xin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orla Xinjiang 84100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ivil Code, China has entered the era of codification, and the course of civil law will inevitably face changes and adjustments. Although fundamentality, systematization and practicality are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aw courses, at present, they still have some shortages such as stereotyped courses, lack of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 core ability, no effective connection with other courses as well as insufficient localized elements. Therefore, it is urgent to cultivate students' systemic thinking, raise their awareness on rights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y means of legal doctrin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civil law courses in legal education, improve students' abilit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increase the level of cultivating comprehensive legal talents, so a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ety with complete legal systems in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

Key words: Civil Code; Civil Law Course; Systematization; Legal Doctrine

收稿日期:2021-08-14

作者简介:卢星华(1992),四川遂宁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民商法学。

此文为新疆科技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现代化治理体系下促进新疆社会稳定的实践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GYB-20-0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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