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从“面对面”到“屏对屏”
2021-08-31刘田原
刘田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指导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构建了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将对各级法院在线审理案件和人民群众在线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全方位的规范和指导,最大限度实现在线诉讼活动有章可循、依法进行。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成果,不断推进互联网与司法深度融合。在线诉讼的产生,为解决互联网时代的诉讼纠纷提供了一种新方案。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积极回应互联网司法新需求,主动适应互联网司法新要求,纷纷大力推行在线诉讼。互联网司法的探索成果,在这一特殊时期得到了充分展现,掌上立案、远程调解、隔空开庭、云端执行等线上司法活动纷纷涌现,这种“屏对屏”的诉讼模式,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工作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
作为互联网司法的一项重大变革,在线诉讼首先是技术的创新。在线诉讼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强大动力和深度加持,具有当事人非现场化的特点,支持远程异地甚至非同步的审理模式,打破了传统的司法样态和司法体系,突破了传统意义的地域乃至时域界限。通过在线诉讼,法官可以充分发挥认知与判断能力,利用互联网平台在信息处理、流程管理、通讯交互等方面的功能,以人机协作的形式开展诉讼过程,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非必要劳动,极大地提升了诉讼行为的效率,降低了各方的诉讼成本。而此次《规则》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找准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落地场景,有效回应了技术应用的规则需求。针对在线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在线法庭设置、电子笔录、电子签名、数据安全等前沿问题,依法确认法律效力、明确审核规则、划定适用边界,既有力拓展技术应用的制度空间,又确保技术应用务实有效、安全可靠。
在线诉讼是司法理念的革新,丰富拓展了传统诉讼的表现形式。亲历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理和司法原理,在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司法审判工作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司法规律。司法亲历性原则有两大要求:一是要求直接审理;二是要求言词审理。在线诉讼模式下,司法亲历性原则并没有被打破,改变的只是庭审的场所、环境和载体,案件由法官直接审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庭审的程序环节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任何减损,反而是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实现方式。互联网消解了物理性在场的僵化限定,在线诉讼中各方参与人可以通过高品质的现代即时通讯技术进行“屏对屏”,这种“屏对屏”实质上是互联网时代“面对面”的新形态。
在线诉讼是一个新生事物,从“面对面”到“屏对屏”,各方参与人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目前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还存在不均衡、不统一情形,未來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在线诉讼。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线诉讼是互联网时代与时俱进的司法举措,也是实现便民高效目标和提高法院现代化水平的有力途径,但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以及全国很多发展不平衡的地方,传统的线下诉讼仍然会是主流方式。在线诉讼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权利,所以必须考虑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可以鼓励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但必须尊重和保障其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不能脱离实际将所有线下诉讼转为在线诉讼,更不能为了在线而在线,强迫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防止利用在线诉讼装样子、充门面、蹭热点。第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诉讼是一项庄严活动,立案、开庭、调解、宣判、送达等所有程序都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法院和当事人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传统的线下诉讼如此,互联网时代的在线诉讼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得与法治框架和法治轨道相背离。只有做到于法有据,诉讼活动才具有正当性,诉讼结果才具有公信力。第三,有力有序地推进实践。在线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进一步推广各地法院的成熟做法,继续发挥互联网法院和互联网法庭的引领示范作用,使其成为新技术、新机制的孵化器和试验田,推动在线诉讼规则更加成熟完善;各地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在线诉讼规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公正、高效、便捷、多元解纷的司法需求,将在线诉讼作为互联网司法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提高在线诉讼的推广度;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拓展前沿科技的司法应用场景,大力完善各类平台系统,增强平台功能集成度,提升数据信息交互度、保障司法运行的安全;加强互联网司法人才培养,提高司法人员开展在线诉讼的能力,建设一批讲政治、有技能、高素养、精业务的互联网司法人才队伍,为互联网司法的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摘自8月11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