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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内涵及其落实评述

2021-08-30肖卫兵

情报杂志 2021年8期
关键词:指标体系情况评估

肖卫兵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1701)

0 引 言

2015 年 9 月,193个国家的领导人在联合国峰会上审议通过了《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议程设定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169个具体目标(涉及244个具体指标)。信息公开法律颁布和实施被视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部分,被纳入其中第16个目标下的第10个具体目标当中的第二项指标,简称“联合国SDG16.10.2指标”。这意味着不迟于2030年,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应通过信息公开法律并付诸实施。这是迄今为止全球层面对信息公开法律最重要的一次高级别推动。我国高度重视落实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对SDG16.10.2指标提出的我国的具体落实举措是: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基于这一落实举措,本文所探讨的知情权侧重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层面展开。2019年,SDG16目标被正式纳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评估的一部分并成为今后年度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议题之一,有力推动了各成员国在落实SDG16目标上的诸多努力。我国未来也面临着如何具体落实该目标问题。这需要研究SDG16.10.2指标是如何定位的?它和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间是何关系?该指标评测如何做到可量化和可国际比较?是否有侧重点?未来对我国开展该指标评测工作有何启示?本文试着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回答。

1 SDG16.10.2指标介绍及定位分析

SDG16.10.2指标涉及各国信息公开法律颁布和实施两大方面。对之的理解需要结合具体定位进行分析。

1.1SDG16.10.2指标介绍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第16个目标是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该目标下有12个具体目标。其中第10个具体目标是根据国家立法和国际协议,确保公众获得各种信息,保障基本自由。SDG16.10这个具体目标将“确保公众获得各种信息”这一和信息公开直接相关的内容予以列入。这为后续联合国统计司(UNSD)对之进行细化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之后,联合国统计司于2017年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全球指标框架》当中将SDG16.10具体切分成SDG16.10.1和SDG16.10.2两个更细化指标,其中SDG16.10.2指标直接涉及信息公开。具体阐述为: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和(或)政策以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国家数目[1]。 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围绕“制定(adopt)”和“实施(implement)”两个维度,力求从三个关键变量评估一国信息公开状况:第一个是国家是否有从宪法、法律和/或政策制定角度保障公众获得信息;第二个是这种国家制度保障在多大程度上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规定吻合;第三个是确保这些制度规定得以实施的执行举措,包括公开推进公众知情权方面的政府举措,公民对知情权的知晓度及其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公共部门因公众信息公开申请提供信息的能力[1]。

1.2SDG16.10.2指标定位分析准确的理解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需要明确其清晰定位。这是开展该指标测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克服落入“为指标而指标”这种狭隘看法的必然选择。对此,理解该指标的定位,我们认为缺少不了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和可持续发展及其他目标间的关系认识。信息公开对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理应成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当然内容。除此之外,需要认识到信息公开不仅作为可持续发展指标之一,它的落实好坏还可影响到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16是希望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信息公开直接服务于该一目标。国际上信息公开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最开始通过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建设责任政府[2]。 之后信息公开法律的立法目的实现了从一维到多维的转变。由信息公开延伸出的知情权作为一项人权规定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等诸多国际和区域性的人权公约。这些公约从不同角度将知情权作为表达权、生命权、隐私权、司法公正权以及安全权等派生权利,甚至将知情权作为独立的人权对待。保障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是包括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信息公开,公众有能力在知情情况下作出抉择,有效监督政府,并知晓影响其生活的决定[3]。 应该来说,作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组成部分的信息公开法律的采纳实施情况会产生网络外部性,有助于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4]。202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庆祝9月28日国际知情权日的主题定为“信息公开:拯救生命、建立信任、带来希望”。在当前全球抗疫期间,更是凸显了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信息公开有助于人民群众采取自我隔离、妥善安排旅行和上学,以及政府开展病毒检测、供应医疗物品和采取经济援助或刺激计划等应对危机的措施[5]。

二是SDG16.10.2指标落实需要体现侧重点。信息公开法已经在全球存在了250多年。瑞典于1766年制定了全球第一部信息公开法。随后,信息公开法的出台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停顿和零星发展时期。芬兰在1951年制定了该法,美国是1966年,法国是1978年,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集中在1982年。不过最近二十年迎来了信息公开法出台的最活跃时期,现已遍布五大洲。迄今为止,全球已有127个国家出台了该法。 我国也于2007年初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切,反映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信息公开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推广。考虑到各国普遍通过了信息公开法律,UNESCO认为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将侧重分析各国信息公开法如何具体“实施”而不仅仅是其立法方面的信息。这意味着,发挥信息公开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各国信息公开法规定推动信息公开法的真正实施最为关键。

三是各国在落实SDG16.10.2指标的同时也为了提升信息公开实效。确保SDG16.10.2指标落实,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包括UNESCO这种官方组织开展的跟踪报告和关注信息公开事业的民间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所最为关心的。但是,我们不应局限在目标测评层面,而是希望通过测评,推动各国将这些调查和测评视为一把尺子,将之积极用于评估本国信息公开法律的实施情况,提升本国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成效,实现以评促提升目标。从一些国家的测评实践来看,也确实起到了该效果。在2019年,由UNESCO启动的调查发现各国不仅仅将调查模板作为评估SDG16.10.2指标落实情况,也将之用于评估本国信息公开法律的实施情况,用于提升实施成效[3]。由来自全球各国信息公开专业人士组成的信息公开推动者联盟,即FOIAnet联盟,所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也发现评估工作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欢迎,相互间保持了良性互动。政府对第三方评估的方法很感兴趣,同时也有国家将第三方评估作为其落实SDG16.10.2指标的官方报告的重要来源参考[3]。

四是SDG16.10.2指标量化评测难度大,但仍具可行性。任何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都离不开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SDG16.10.2指标的测评也是如此。对该指标的测评必须确保数据具有跨国可比性和可比较性,以便在全球范围内了解我们的现状、取得的进展以及和国际商定目标的距离[6]。这意味着侧重信息公开法律实施评估带来了建立起一套可供各国间横向比较以及一国内纵向比较的量化指标评估体系方面的挑战。解决不好这个问题,就难以落实信息公开目标。虽然做好SDG16.10.2指标的测评难度不小[7],但是UNESCO总体认为SDG16.10.2指标是一个可衡量指标[1],并对此连续开展了两年的调查实践,积累了一定基础。

五是SDG16.10.2指标评测需要鼓励多方参与,离不开官方和民间联动。监测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仅依赖政府或民间组织单独一方难以达成,呼唤多方参与是关键。联合国统计司2017年发布的关于SDG16.10.2指标的元数据阐释文件中明确,UNESCO将通过分析来自其他国际机构的数据库数据、独立机构在各国进行的国际调查数据和其他组织通过模型分析得来的数据等各种来源,最终形成各成员国在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落实情况上的进展。其中特别列举了为该目标提供数据的组织和专家名单,具体包括Freedominfo.org,Fringe Special,Open Society Justice Initiative,Right to Information Rating,ARTICLE 19[1]。这一解释说明奠定了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落实情况评估将和关注信息公开领域的民间组织紧密合作。UNESCO在2019年开展的调查也是借助专注于推动信息公开实践方面的法律和民主中心(CLD)得以完成。

由民间组织开展的SDG16.10.2目标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是必要的。考虑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当中并不会公布单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联合国对各国在这方面监测的有效性因此将受限制。联合国不公布单个国家的情况有各种考虑。一方面是各国自行发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进度情况报告对17个目标会有区别对待,不会面面俱到。另一方面受制于各国政治意愿和相关人财物方面因素,调查收集来的数据的完整性不易确保。还有就是调查所采集的数据也因和各国现有统计方法存在差异,进而造成数据缺口,另外COVID-19疫情影响到了各国数据收集能力[8]。再加上数据提供由国家主导,采取自愿而非强制性参与方式开展。多重因素决定了针对各个成员国的第三方评估就显得尤为必要。如果运作有序,可以有效弥补官方数据收集和报告方面的不足。民间组织完成的第三方测评结果也会递交给UNESCO,供其汇总整理后向联合国年度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汇报。

2 SDG16.10.2指标评估探索实践

SDG16.10.2指标评估探索实践分UNESCO启动的官方调查和以FOIAnet联盟为主的民间力量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两者间实现了有效互动。如下予以分别介绍。

2.1UNESCO主导的官方调查实践UNESCO被确定为具体负责SDG16.10.2指标落实情况监测并报告各国进展。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通讯和信息部下的通讯发展国际项目组(IPDC)负责。从2017年开始,至今已连续三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这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进度报告。2018年,IPDC理事会鼓励各成员国每年自愿向联合国递交SDG16.10.2指标落实情况方面的报告。2019年以前,包括SDG16.10.2指标在内的SDG16目标并未引起各国足够重视,各国报告也未明确体现[9]。2019年对SDG16目标落实来说是一个巨大推动。这是因为SDG16目标被正式纳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评估的一部分并成为今后年度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议题之一。和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评估紧密关联的是在2019年9月30日举行的联合国第74届会议上通过了将今后每年的9月28日定为“国际知情权日”的决议[10]。2019年开始,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当中包含了信息公开方面报告的实质性内容,其中,2019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当中提到,虽然目前已有125个国家颁布了信息公开法,但是一些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当中的规定有待优化[11]。 202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年度报告中提到目前已有127个国家颁布了信息公开法,但其实施有待加快[12]。

UNESCO为了形成SDG16.10.2指标落实情况报告,采取了向成员国收集调查数据的方式进行。主要涉及两个调查。第一个是2019年由IPDC主导的试点调查[13]。2019年初,UNESCO通过民间组织和信息专员等多方参与开发了一套调查模板,用于UNESCO监测各成员国对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的落实情况,同时也用于各成员国使用相对统一标准,报告本国在落实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上的进展。2019年,IPDC与CLD这一非政府组织合作,在43个开展自愿国家审查的国家当中开展试点调查。试点调查主要涉及两项。第一项调查针对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了解国家层面所开展的包括机构设立、信息公开争议和公众知情权知晓度以及文件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分基本信息、机构措施、整体表现、挑战和未来计划四部分共14个问题。基本信息主要了解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和其他推进其实施的相关举措。机构措施部分主要了解主管部门和专门监督机构信息。整体表现主要调查公众知晓度、三年信息公开年报和文件管理方面要求。挑战和未来计划包括过去三年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机构保密文化等方面挑战,及未来克服相关挑战的行动计划等。

第二项调查针对10个选定的公共部门,了解其为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方面所做的包括任命专职人员、帮助申请者提出公开申请、2015-2017三年公开申请处理情况以及主动公开信息等工作,分机构措施、实施表现、挑战和未来计划三部分共10个问题。其中实施表现调查的内容最为详细,包括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两个方面。其中依申请公开方面涉及近三年的申请数、答复数、正常期限内或延期后答复数、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答复数、同意公开时需收费的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机关答复数、国家安全原因不予公开答复数。主动公开方面涉及财政信息、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领导会见日程、备忘录和文件、政策文件、公务员薪资、领导简历、政府数据集、机构职能运行程序、手册和指南、机构职能和组成、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指南方面的公开情况。10个部门当中的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中央政府所在地政府是必选单位,其他7个部门可根据情况选择。

最终,26个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在非政府组织CLD的协调下得以由当地组织协助完成试点调查。其中17个完成了两项调查,9个国家只完成了第一项调查。17个未通过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只进行了桌面评估。此次调查发现了信息公开救济机构和公共部门在实施信息公开法律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UNESCO认为未来有必要通过优化试点调查后,将之作为评估各国落实SDG16.10.2指标上的有力工具。当然,也有认为,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方面数据,因缺乏来自独立调查机构的测试申请而降低了数据收集质量[14]。对此,UNESCO呼吁还没有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尽快完成制定;有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则需要强化主动公开、加强文件管理、提升公众知晓度、强化监督力度和开展国际合作等[3]。

第二个是2020年由UNESCO统计部门(UIS)主导的调查。2020的调查改由UIS主导,已于上半年在209个国家中开展,截至6月底,共有66个国家完成了相关调查[8]。2020年的调查分国家层面问卷和选定部门问卷两项。第一项调查主要分立法情况和实施情况两大部分共23个问题,主要涉及法律位阶、主管部门职责、财政投入、申请数量和处理情况[15]。重点在实施情况,涉及到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人员任命、主管部门职责、单位投入费用、人员专兼职情况这些有助于保障实施的举措。至于依申请公开方面,主要调查收到申请量、答复公开或部分公开的量、以何理由不予公开的量、平均答复时间、内外部救济数量及结果情况。第二项调查供选定部门填写,分立法情况、机构措施、申请处理、争议解决、主动公开和面临挑战共四大部分21个问题[15]。调查重点也是在实施情况,涉及到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人数及培训情况这些最基本的保障措施。针对部门,在依申请公开方面和国家层面的区别是增加了接收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是否收费等方面调查数据。部门调查增加了主动公开方面内容,主要反映单位年报、部门文件目录清单、信息公开指南、部门内部指导手册、部门组织结构图、机构职能、部门领导会见日程、工作人员薪资水平、部门预决算、招投标结果和合同信息、部门负责人开销信息等。

和2019年的调查相比,本次调查为各国实现了很大程度减负。不仅去除了一些问题,而且还减少了需要报告的国家部门,从之前的10个减少到只要求国家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中央政府所在地政府这三个必选单位。UIS解释到这些改动是为了提高所提问题和所用术语的清晰度,目的是以尽可能有效和精确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同时减少各成员国完成调查的时间负担并便于分析。和试点调查相比,2020年的调查增加了不予公开答复理由、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区间和信息公开部门的经费投入等方面的统计。此次调查只需填报2018年数据。调查报告在2020年11月形成[16]。报告指出最终收到了包括中国等69个国家的反馈。报告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并且加强其对信息公开申请方面的数据管理。这对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水平至关重要。基于这次调查结果,UNESCO已着手考虑未来进一步减负,不断提升调查效率。

2.2FOIAnet联盟倡导的第三方评估实践[17]非政府组织CLD在2011年时就启动了各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定方面的评估,并对外发布了排名情况[18]。这为SDG16.10.2指标中的信息公开法律颁布情况这部分评估打下了基础。从2016年开始,FOIAnet联盟正积极推动SDG16.10.2指标中的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方面的指标设计和第三方评估工作[17]。前后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17年的试点评估。2017年,FOIAnet联盟设计了SDG16.10.2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评估指标并在一些国家开展了初次测评。FOIAnet联盟意图通过自身的努力,推动SDG16.10.2指标关于信息公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科学评估。其指导委员会一开始就定下基调,将围绕主动公开情况、机构措施、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三部分设计相关指标,侧重就各国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用以指导各国民间组织开展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实现方面的测评。2017年的评估只是提供了一个较为基础的指标体系,供全球五大洲共40个国家开展具体测评。FOIAnet联盟最终对外发布了加拿大等6个国家的评估结果。考虑到是初次测评,其并没有对参与国家的测评结果评出分数并进行排名。

第二个阶段是2018年和2019年的先期评估。2018年,FOIAnet联盟根据2017年所开展的测评后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指标体系,最终形成了2018年版的SDG16.10.2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延续了之前的三大模板,围绕主动公开情况、机构措施、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三部分设计相关指标。三部分指标大体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是主动公开情况。考虑到各国信息公开法开始有设定主动公开一些信息的义务之实际,FOIAnet联盟为此设计了评估主动公开情况的第一部分指标体系。该部分分为机构信息和知情权保障两大方面,设计了两类主动公开内容评估指标。其中机构信息评估了机构职能等8类主动公开信息,知情权保障评估了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等4类主动公开信息,共计12个主动公开评估指标,具体见表1。

表1 主动公开情况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部分是机构措施情况。考虑到信息公开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各种努力和举措,第二部分围绕机构措施设计了两个表格。一个指向国家层面的机构设置情况,共有2个指标。另外一个指向所选定评估部门的公开举措,共设计了专职人员配备等5个指标,一共7个指标构成了该部分指标体系,具体见表2。

表2 机构措施情况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部分是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信息公开法律当中最重的一个板块就是依申请公开。为此,FOIAnet联盟分申请处理和答复结果设计了两大类指标,形成了第三部分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指标体系。就申请处理方面,围绕设计回执、答复期限、信息提供格式、收费4个小类予以评估;就答复结果方面,设计了一个指标,分口头答复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等9种类型评估得分情况。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的评估需要通过递交测试申请的方式予以实际评估,具体见表3。

表3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评估指标体系

如上三大部分的各项指标构成了FOIAnet联盟设计的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落实情况评估的完整指标体系。最终得分也是通过这三大部分相加后得出。需要指出的是,FOIAnet联盟认为评估结果不用于各国间的得分排名,最终通过红、黄、绿三色结果显示各国在落实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上的进展情况。

FOIAnet联盟联合各所在国民间组织一起,在2018年版的指标体系基础上,连续于2018年和2019年在一些国家开展了测评工作并最终形成了测评报告。相比之前两年的评估,2019年的第三方评估最为成熟、系统。2019年评估了10个国家,印度尼西亚、蒙古、巴基斯坦、塞尔维亚和南非这5个是承诺当年度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提交自愿国家审查报告的国家。除此之外,2019年还在加拿大、塞拉利昂、坦桑尼亚、突尼斯和乌克兰这5个国家开展了第三方评估。评估在所在国当地民间组织参与下开展。2019年全球评估报告分概览、缩略语、介绍、方法、各国分报告、总体建议和结论、各国得分情况附件这几大部分。各国的分报告又分背景、被评单位、总体分析、各部分指标评估分析、建议这五大部分。

评估结果显示,各国在主动公开情况方面表现普遍好于其他两部分,也更易于评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部分表现最不理想。最终被评为绿色等级的只有加拿大和乌克兰。略显遗憾的是,个别国家因机构调整等各种原因导致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无法评估而最终不能得出颜色等级。各国评估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2019年各国评估得分和颜色等级

在分析完各国情况后,总报告最终提出了总体建议和结论。就总体建议而言,评估报告指出在主动公开方面,组织架构和如何申请方面的主动公开信息需要更加全面;在机构措施方面,信息公开专职人员配备、主管部门职能和独立审查机构能力对落实信息公开工作非常重要;在申请答复处理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公众知晓度需要提升,同时需要政府和民间组织对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监测,另外还离不开普遍接受的监测实施情况的可量化指标体系,弥补大家对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情况认知上的不足等。就总体结论来说,评估报告认为信息公开不仅会使公众受益,而且对政府部门本身也有益处,如反腐败、建设责任政府和提升公信力等。同时,报告认为,信息公开法律能够得到良善实施并不容易,它受到知识缺陷、政治意愿低、保密文化以及人力物力稀缺等因素制约。

3 我国未来开展SDG16.10.2指标评估展望

3.1运用FOIAnet联盟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我国高度重视落实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于2017年率先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在SDG16.10.2指标上提出中国的落实举措是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体要求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我国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展报告》。其中2017年进展报告提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工作。2019年进展报告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成功未特别说明。不过,这两份进展报告尚未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面的具体情况。随着SDG16指标已列入2019年及其之后年度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议题,我国有必要在不久的将来,及时启动相应的自愿国家审查,以最终达成该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部分当中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里面提到“深化政务公开”要求。SDG16.10.2指标落实情况作为深化政务公开阶段的一个重要要求不可或缺。我国未来可以考虑通过出台深化政务公开实施意见予以明确和细化,延续十三五规划所提出的“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有效对接[19]。

应该来说,从SDG16.10.2指标来看,我国在“制定”层面已经达成。在“实施”层面,《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得以实施,并且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已正式实施。对应SDG16.10.2指标,唯一缺失的是实施情况方面的具体评估。UNESCO于2019年和2020年连续启动的两次针对SDG16.10.2指标的调查也是重点针对实施情况方面的数据收集。从所调查的问题来看,UNESCO还一时难以形成可量化的指标,无法最终得出各成员国在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方面的等级差异情况。SDG16.10.2指标也没有纳入到一些学者所分析的直接可获得数据指标、间接/修正可获得数据指标、未统计/不能获得数据指标三类数据可获得性框架里[20]。最主要考虑是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水平方面的量化评价存在难度。各国政府还难以依赖UNESCO主导的调查完成自愿国家审查工作并有效评估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成效。基于民间组织设计的第三方评估指标和开展的评估工作不可或缺。

从上述分析来看,FOIAnet联盟所开发设计的指标体系可以有效弥补这方面的量化评估缺陷,并且该指标体系已经被用于2018和2019年的两轮试点评估。2018年修订后的指标体系已经相对成型,逐渐发展成了国际公认的统一评估标准。这意味着该指标体系可以被整体借用来用于我国对SDG16.10.2指标的第三方评估工作。我国的第三方则可以由现有从事信息公开研究和实务的专业机构独立承担或受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结果则可作为国家有关负责单位撰写针对SDG16.10.2指标的自愿国家审查报告时的重要参考,同时也可将之作为提升我国信息公开质效的重要抓手。

3.2第三方具体评估工作开展方面的若干设想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被纳入了2007年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后的版本保留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的要求。2016年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当中也明确提出:“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我国各省市和相关单位多年来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第三方评估,积累了不少经验,有力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借用FOIAnet联盟开发设计的指标体系开展评估有助于和国际类似评估实践接轨,利于国际间横向比较,同时也是优化我国过往第三方评估实践的一种新的探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规范考核评估,优化第三方评估要求。针对这些要求,为顺畅未来第三方具体评估工作开展,我们提出如下一些设想:

一是基本按照现有定型的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同时需要意识到现有评估体系还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如因工作量方面考虑,只能选择若干代表性部门开展评估,因而无法掌握全貌。部门选择的不同必然带来结果上的技术差异。这也意味着通过最终得分对各国予以排名的做法需要慎重考虑。当然现在的评估结果不代表最终目标,在2030年之前,各国都可参考结果进行逐步提升。另外,我们也可在现有指标体系上做一些创新。例如,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决定在2021年开始全面审查SDG16目标,并对此定下的主题是“从COVID-19疫情中不断恢复,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在可持续发展行动未来十年内,为实现《2030年议程》建立一条包容和有效的道路”。这一主题的确立为我们未来开展评估时做些创新,嵌入这些最新考虑,也非常必要。

二是基于多样性情况下择定10个被评估对象。这10个被评估对象的选择需要考虑到不同系统,兼顾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进行选择。国家层面来讲,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因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直接相关,属于必选部门,其他7个部门视具体情况在照顾到部门差异化上进行选定。地方层面选择中央政府所在地政府,即北京市政府作为代表即可。这是因为UNESCO认为中央政府所在地政府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强相关。

三是其他方面考虑。一方面需要做到评估过程中有根有据、任何评分情况都做到有佐证并提供详细说明,尽可能降低主观判断,提升说服力。另一方面开展测试申请必不可少。但在向被评估对象递交测试申请时,需要注意到两份测试申请所指向的政府信息都应是该单位所制作的应当同意公开的信息,尽可能避免信息不存在等其他答复。还有就是注意第三方评估结果的转化。每年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和报告后,向国家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呈交,通过主管部门推进相关整改工作,并作为我国未来启动针对SDG16.10.2指标自愿国家审查报告撰写时的重要参考,最终实现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实施水平的颜色等级水平为绿色这一最高目标。同时充分借助SDG6.10.2指标开展评估之契机,在多方联动情况下,推动我国信息公开全面实施。应该意识到,以评促提升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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