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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剪辑短视频版权认定探究

2021-08-27祁悦轩

艺术科技 2021年12期
关键词:改编权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各类短视频软件迅速走进人们的视野。短视频在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同时,其便捷、传播面广等特点也使得影视剧、音乐等作品的版权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文从影视剧剪辑短视频的各种类型入手,分别对其版权问题进行界定。同时通过对合理使用及公共利益的探究,提出要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衡好公共利益与著作人私利。

关键词:著作权法;改编权;汇编权;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2-00-02

2021年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等协会联合视频平台、影视公司等70多家单位发布了《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4月23日,各大影视公司和视频平台联合500余位艺人发表联合倡议书,再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此新闻一出立刻引发了网民的热议,有些网民认为,应当加强对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网民表示了担忧,担心影视剧版权会出现过度保护问题。

《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12月手机网民平均每天上网时长达5.69小时,其中短视频的时长增长贡献了整体时长增量的33.1%,排在首位。抖音短视频作为行业内的佼佼者,更是成为很多人手机中不可或缺的娱乐软件,其日活跃用户超过6亿人次。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以抖音短视频中的影视剧剪辑视频为例,探讨如何界定这类视频的版权问题,以及如何在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人私利保护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

1 影视剧剪辑短视频的类型说明

在抖音上检索“影视”“剪辑”等关键字就会出现大量专门上传影视剧剪辑作品的账号,其作品涵盖范围之广超出想象,甚至还包括很多还在上映的电影以及未更新完的热播电视剧。在对这些作品进行统计分析后,可将其分为以下两类。

1.1 电影解说类

这类视频账号主要针对电影进行剪辑。它们通常将一部电影剪辑成三个短视频,每段时长两分钟左右,在背景音中加入自己对电影的解说和理解。从内容上来分析,这类视频又可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电影的情节完整地概括下来,满足人们在短时间内了解电影梗概及重要情节的需求,在目前的电影解说类账号中占据主导地位;另一类只介绍电影的前半段重要情节,其余部分让观众自行去观看完整版寻找答案。这一类账号在前期还占有一定的市场,但由于无法满足人们想要迅速了解电影的需求,便逐渐销声匿迹了。电影解说类视频覆盖的电影范围很广,从国内到国外,从还在院线放映的到已经下架的,种类繁多,这在满足广大民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问题。

1.2 电视剧合集

此类视频账号主要针对电视剧。它们对剧中的每一集进行剪辑,将每段视频的时长控制在一分半到两分钟左右,使得短视频在剧情上保持连贯,同时在每一段视频内添加本段视频的情节概括,还将它们组成合集,方便短视频软件使用者检索观看。这类视频账号的作者通常并不会对所剪辑的内容进行解说或评论,仅仅是将电视剧的重要情节拼接在一起呈现给用户。这种简单的切条搬运行为,虽然迎合了大众的喜好,但在法律层面上也存在着严重的侵权问题。

2 影视剧剪辑短视频侵权问题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然而,就影视剧剪辑短视频究竟侵犯了《著作权法》中的何种权利存在诸多争论,当前的版权问题界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权利方面。

2.1 改编权问题

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既包括形式上的改编,也包括内容上的改编。形式上的改编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或者改变作品的类型;内容上的改编则是对作品的相关要素如故事情节、人物设定等进行改写,加入新的原创内容,但仍可见原作品的独创性[1]。同时,合法改编要求改编者在创作出新作品之前,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从作品这一角度来看,电影解说类短视频虽然改变了作品的原有形式,加入了改编者对电影的讲解、点评等原创性要素,却依旧延续了与原作品相似的价值取向与创作目的,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与改编作品的各项条件吻合。从行为角度进行分析,大部分短视频账号并没有在简介中说明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在作品中声明其拥有授权,这显然违背了改编作品需要取得原作品作者同意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抖音中大量存在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2.2 汇编权问题

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汇编权的保护和行使与汇编作品的定义是密不可分的。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地选择或者编排后产生的新作品[2]。其中,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其他类型作品要求内容、情节等的独创,而在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所以,前文所讨论的电视剧合集类型的短视频便属于此类作品。创作者通过自己对电视剧剧情的理解与把握,選择在每一集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片段,将其按照剧情发展的顺序编排出来,形成了电视剧片段的汇编作品。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汇编权是指将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是专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汇编其作品或作品片段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构成侵权。因此,这些未取得电视剧版权方授权的影视剧剪辑账号,在发表电视剧合集这类作品时均涉及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汇编权问题。

2.3 合理使用问题

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合理使用的问题作出清晰的规定,但可以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办法,即“四要素判断法”对影视剧剪辑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界定。

一是使用目的与特性。通过对判例的研究不难看出,商业性使用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知乎(问答类APP)平台上搜索问题——现在还有什么普通人不太知道的暴利行业?其中一位用户的回答便揭示了大量影视剧剪辑账号存在的原因。“做一个电影剪辑号,一个月轻轻松松几万块”,同时还介绍了如何做一个剪辑号,以及橱窗带货、微商变现等多种变现手段。由此可见,这些影视剧剪辑账号背后的运营者们,目的绝不单单是为了向广大民众介绍影视剧知识,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手段谋取暴利。因此,这些被用于商业用途的影视剧剪辑短视频绝不属于合理使用。

二是该版权作品的性质。有学者对有版权的作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类,一是虚构性作品与事实性作品;二是已发表作品及未发表作品[3]。从司法实践来看,摘录事实性作品而形成的新作品因其致力于教育、研究等目的而更容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大部分摘录虚构性作品的创作因为其原作较高的创造性,通常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作为已经公开上映并拥有著作权的影视剧作品,其凭借特有的虚构性而承载了著作权人独创的情节、思想等关键性要素。大量影视剧剪辑账号仅通过切条、重混等简单的整合手法,就将他人的作品转变成自己谋利的工具,这一行为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三是所使用部分的质、量与版权作品的关系。判断一个新的作品摘录其他版权作品的内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要从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两个方面综合判断。如果新作品中使用了过多他人的作品,即不构成合理使用;哪怕新作品使用的数量不多,但内容涉及他人作品的關键部分,也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由此看来,影视剧剪辑类短视频所使用的原作品的素材虽然时长不长,占比不高,但属于版权作品的核心内容,是其情节、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并不属于合理使用。

四是该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的影响。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要将影视剧作品分为正在热播或尚未上映,以及时代久远或已经下架两个部分。对于那些之前放映过但已经下架的影视剧来说,抖音中这些关于它们的剪辑视频无疑是给原作品著作权人带来了新的热度,同时还满足了广大民众的需求,这似乎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对于正在更新的电视剧以及正在上映甚至未上映的电影来说,这类短视频显然降低了大部分观众对于版权作品的期待以及为之消费的欲望,严重影响了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不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虽然有极少数的影视剧剪辑短视频在部分要素上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但大部分并不符合上述的四个判断要件,不属于合理使用。所以,绝大多数影视剧剪辑类型的账号都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

3 影视剧版权认定及其使用的优化方案

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其针对以往取证难、周期长、赔偿额低等版权方维权的痛点以及短视频侵权、合理使用认定难等问题进行了多项修改,并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这也是众多影视单位和视频平台在此时维权的底气所在[4]。然而,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只依靠维权、诉讼这样“堵”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采取新手段、新方法,多措并举地疏导问题的症结。

3.1 平衡公共利益与影视剧著作权人私权

著作权的纠纷本质上是利益的纠纷。一方面,《著作权法》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作者垄断地位,使其能够独占著作权并独享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使得公众对于其作品的使用受到了一定限制。另一方面,公众以及其他创作者需要对已有作品的情节、内容、思想进行评论与分析,以激发他们创作新作品的灵感与热情。同时他们还需要通过对现有各类作品的学习来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当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碰撞时,必然会产生纠纷。然而,著作权作为一项以促进社会文化发展为基本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5],并不仅仅只是维护著作权人私权的工具,更承担着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使命。实际上,作品的作者及其传播者并非著作权制度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作为使用者的公众,既是著作权法下的义务主体,也在事实上享有相应的权利[6]。所以,平衡二者间利益矛盾的关键,就是要完善社会公众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这不仅能够架起沟通作者与公众间的桥梁,还能推动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交换,使得其他创作者在吸取前人作品思想文化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创作。除此之外,由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必支付报酬的规定,有利于教育、研究等学术活动的开展,对社会的教育文化事业有着重要意义。

3.2 健全影视剧版权的管理机制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各类利益主体的界定与划分存在着较为模糊的地方,简单以为只要作品的版权权益得到保护,就会激发创作活力,版权产业就会迅猛发展。殊不知初衷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著作权法》却让那些玩弄版权、垄断版权的大型公司获益巨大。因此要想真正保护创作人的权利,促进文化市场的有序、繁荣发展,就要健全影视剧版权的管理机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其内部运作不透明、管理收费价格较高、缺乏合理的协商对话机制等问题。对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做出及时的改变,努力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4 结语

大部分影视剧剪辑短视频都存在侵犯版权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产生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平台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规制。但是,对于这类问题的治理也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这并不利于我国文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伴随时代的进步,未来也会有更多的新事物密集出现,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唯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能力,才能更好地平衡创作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骁,谢离江.从“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看戏仿作品和合理使用[J].新闻界,2017(08):95-100.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51.

[3] 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2014(12):89-97.

[4] 赵树凯. 70多家影视单位打响版权保护战,二次创作版权难题待解[N].吉林日报,2021-04-16.

[5] 刘银良.著作权法中的公众使用权[J].中国社会科学,2020(10):183-203,208.

[6] 张婷,周珂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当性评析——以激励论和利益平衡论为视角[J].传播与版权,2020(06):211-213.

作者简介:祁悦轩(2000—),男,江苏徐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指导老师: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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