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论视角下第32届夏季奥运会延期决策的冲突困境、博弈考量与权衡思路
2021-08-27薛昭铭马德浩
薛昭铭,马德浩
受新冠疫情影响,第32届夏季奥运会(以下简称“东京奥运会”)延期至2021年7月举办。由于奥运会因疫情延期尚属首次,缺乏应对经验给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压力。一方面,全球新冠疫情局势尚未完全得以控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治理主体的决策很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风险;另一方面,以国际奥委会和承办国为核心的决策组织机构掌控着东京奥运会延期后的一系列权益冲突问题,特别是各利益相关者从延期决策中的代偿不均衡问题,需要警惕原本以“正义”和“公平”为指引的奥林匹克运动精神和现代奥运会的践行宗旨与准则会在延期决策的权益冲突困境中陷入新的价值悖逆。以代价论为研究视角,结合相关治理主体和利益集团的权益冲突,反思治理主体决策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对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所产生的不同类型的代价进行理性考量,为全面分析东京奥运会延期所产生的决策风险及如何权衡和应对延期中的决策代价提供新的理论视野,也为我国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等重大赛事中可能出现的治理风险提供预警和防控。
1 代价论视角下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决策评析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所谓代价泛指为达到某种目的所耗费的物质、精力或所作出的牺牲,即为了优先保障某种目标而牺牲其他目标及其价值,或者承担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价值付出。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国际奥委会和日本双方高层达成一致,将东京奥运会延期至2021年7月23日,成为奥运会历史上首次因疫情而延期的案例。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体系是一个层级复杂、主体多元、价值多重的系统结构(图1),涉及政治、经济、竞技、文化等多重领域的交合,每一步抉择都将牵涉到系统结构的方方面面。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的代价具体表现为: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做出的决策方案,导致各利益相关者在权益上所作出的牺牲。此次奥运会的延期是以保护运动员及奥运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导致对其他组织任务和目标价值的压制、损害或牺牲。
图1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要素、运营理念、价值元素框架图Figure 1. Integration Framework of Organization Elements,Operation Concept and Value Elements of Modern Olympic Games
在各方权益考量背后,国际奥委会采取的延期决策所凸显的价值取向也是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从国际奥委会采取的行动来看,主要是与奥运会的主办国以及各国际联合会、运动员代表进行协商沟通。国际奥委会于2020年4月发布了东京奥运会延期的治理、原则以及时间线。2020年7月中旬,国际奥委会和东京奥组委公布东京奥运会赛程和场馆的安排以此时间和地点为基准相应调整资源和优先事项。另一方面,国际奥委会对所有东京奥运会参与的利益相关者的服务进行优化,也精简了奥运会的赛务流程,减少部分额外费用。从延期的筹备方案中,仅围绕国际奥委会与日本奥组委进行决策,鲜有涉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延期权益保障。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在奥运会运行系统中处于非常关键的位置,它鼓励并支持体育运动和赛事的组织、协调与发展。面对外部重大环境变故,明晰相关治理主体和利益集团在决策中的权益冲突及其价值考量,合理地采取权衡策略理应是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代价的冲突困境
2.1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所面临法理和伦理的冲突问题
目前学者所关注的焦点有二,一是东京奥委会延期决策是否符合宪章及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即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是否符合人道主义抑或分配正义,即在伦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王睿康等,2020)。而这两者恰恰是冲突对立的,受新冠疫情影响,国际奥委会较难实现法理与伦理的兼顾。
2.1.1 国际奥运会工作原则与决策方式的正当性冲突
就法理而言,国际奥委会既需依据自治章程对“大家庭”成员负责,又需遵循所属辖区的瑞士法或日本法的规定,在奥运会筹备中与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合同则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应遵循瑞士或日本两国相应的法律条款。由于新冠疫情是《2020年东京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Host City Contract-XXXII Olympic Summer Games in 2020,以下简称《主办城市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且难以阻挡的,国际奥委会和东京奥组委等不同利益主体在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可以重新协商合同履行时间。从国际奥委会的自治章程来看,虽然《主办城市合同》签订时没有赛事延期条款,但明确约定了国际奥委会只要认为参会人员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便可取消奥运会。故此,在法理上国际奥委会无论是提出取消还是延期均是合法的。然而,国际奥委会在做出延期声明时向外界宣布,用4周的时间来讨论具体延期时间,但仅就2日之后便宣布延期日期,这种忽略程序正义的决策方式一定程度上是以破坏国际奥委会的公信力作为代价,之后的奥运会承办国可能会存在独享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预期,这不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国际奥委会所颁布的《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属于组织内部的自治章程。就工作原则而言,东京奥运会延期属于自治范畴。面对外部难以抵抗的突发事件,在各方主体保障自身合同权益时所遇到的诸多挑战是属于非常态化原则下的自治行为,应从多方面考量国际奥委会在延期决策中的正当性问题。
2.1.2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中的伦理正当性冲突
就伦理而言,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决策体现了对伦理精神和奥林匹克运动精神的坚守,然而也不可避免带来延期决策的伦理正当性的冲突。具体表现为:1)对生命伦理的坚守,即国际奥委会以运动员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目标而淡化对其余目标的追求;2)对角色伦理的坚守。在新冠疫情背景下,东京奥运会作为全球文化盛宴所带来的人群高密集流动可能会导致大面积人群感染的隐患。对此,国际奥委会吸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及各国政府的建议,一定程度上扩充了自身治理结构的张力。然而,将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决策置于分配正义中,还应考量程序是否正义来论证延期决策结果的正义性。譬如,筹办奥运会作为一项集体行动,应有符合集体性组织的决策程序和行动逻辑,才能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各方支持。当然一味地讨伐国际奥委会要程序正义,恰恰是对生命伦理和角色伦理的损害。
2.2 延期决策中多元治理主体与多重利益集团的权益冲突
2020年4月17日,从国际奥委会对东京奥运会延期的权益影响评估来看,主要包括:1)运动员备战和资格赛安排问题,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体育组织的赛事日程调整及部分机构需要处理后勤、财政等问题;2)奥运举办场地设施的保障问题;3)赞助商和供应商的筹备运行和供应链需求的更改问题;4)转播商和媒体对新的赛程时间表安排问题,与广告商重新制定合作计划问题,对奥运会期间所增加的劳工合同问题;5)员工和承包商的劳工问题以及赛事志愿者的重新招集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均会致使相关治理主体和各利益集团的权益受损,虽然国际奥委会号召奥林匹克家庭成员做出“牺牲”,但就与各权益主体签订的合同来看,如若国际奥委会取消或再次推迟奥运会,赞助商、转播商以及主办城市等相关权益主体可能会对其采取法律行动。
2.2.1 多元治理主体的权益冲突
奥林匹克运动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3大治理主体,而各国家体育组织、俱乐部及运动员依附于3大治理主体中,形成了相关联的权益关系网。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来说,一方面,其赛事安排往往以奥运会赛事周期为基准,东京奥运会延期将影响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部分赛事的安排。譬如,2021年田径和游泳2个国际体育组织包含奥运97个小项,占总小项目的28.4%,与奥运会延期时间会发生冲突。相关治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无法保证全体赛事组织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程序的公平性。新冠疫情撕裂了赛事举办的联动性,使得紧锣密鼓的赛事历程较难按期完成,延期后一系列赛事的重新规划和安排都需要资本和权力的介入,相关治理主体如若从国际奥委会手中得到的金额少于自主赛事IP的收入,那么世界顶级赛事相撞将进一步加剧治理主体间的对立性冲突。另一方面,原有28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本应在2020年收到国际奥委会4年一度的“分红”。对大部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而言,这笔款项是维持下个赛事周期运作的关键,而奥运会的推迟使这笔分红拨款冻结。此外,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资金储备存在明显差异,且商业运行模式完全不同,由于全球新冠疫情依旧不可控,使各项赛事举办存在困难,还面临赞助商能否续约等一系列问题。
对日本主办方而言,受新冠疫情冲击影响较大,具体表现为:1)阻碍城市经济的发展。安倍曾言让奥运会成为扫除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的触发器。日本人口结构老龄化严重,而老年人消费意愿不足,对外需的依赖性较强。2016年发布的“Host Town”政策,旨在扩充日本各地的经济效能以及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但却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受限(赵倩颖等,2020)。2)场地租赁的权益冲突以及场馆延期交付所产生的闲置浪费和维护、管理成本提高的问题。奥运延期需要确保奥运村、比赛场地设施能否如期交付。然而,奥运村中的一部分房产已经提前销售,需要到期交房。另一方面,大部分已经租赁出去的场馆则需要与活动运营商沟通协调,而面对外部突发事件时,权益受损面临着法律调节局限和风险防范缺失的尴尬境地。据纽约时报报道,东京奥运会延期举行所追加费用高达30亿美元。
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各国运动员备战环境不同,致使体能变化以及训练损伤风险概率可能增加并产生负向心理等。一方面,由于各国对运动员的训练机制不同,部分国家的运动员需要自己出资支持训练及生活的开销,有些运动员已经签署奥运会期间的合同因比赛延期而面临赞助中止;另一方面,延期也导致参赛运动员的项目配额和参赛资格的确认较为棘手,如赛事延期使得运动员本身的各项素质也在变化,对部分入围的运动员存在体能障碍等问题。可见,新冠疫情致使东京奥运会延期对运动员备战公平性来说存在一定影响。
2.2.2 多重商业利益集团的冲突
国际奥委会的主要收入包括电视版权费、TOP赞助商(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本国赞助商和官方供应商、门票和商品销售的收入等(Holger,2018)。其中,媒体转播版权销售占总收入的73%,其次TOP赞助商也是国际奥委会收入的主要来源。全球新冠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致使利益相关者与国际奥委会和日本承办方已谈妥的合作协议将面临终止抑或需要重新筹划和拟定,尽管国际奥组委一再强调将延长各利益主体的运营权益时间,但诸如空场举办等决策均会致使转播商和赞助商调整工作及营销计划。
就奥运会转播商而言,此次东京奥运会有26家持权转播商和超过2.5万名注册媒体工作人员。受奥运延期决策影响,东京奥运会转播商季度的营收减少,需要重新分配广告位的时间段以及重新调度工作人员。NBC公司已售出了约12.5亿美元的东京奥运会期间的广告,90%的奥运时段广告位将因为延期而调整。据有关媒体报道,截至2020年6月底,NBC广告收入下降近28%。2021年7月,国际奥委会和东京奥组委决定东京奥运会东京都内所有奥运场馆空场举办,部分赞助商正取消展位和活动,这也意味着转播商和赞助商面临着新的权益纠纷。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东京都的赛事决定空场举办,各路转播商通过技术革新等方式达到曝光度,以此来满足赞助商的要求,如NBC总裁Gary Zenkel、CBC执行董事François Messier、ZDF 创意总监 Achim Hammer 3位奥运会转播负责人表示将采取新的报道技术和方式,创新主题内容报道。对参与东京奥运会的各大赞助商来说,奥运会延期给各大企业带来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相关产品的销售损失,如运动品牌Nike和Adidas等赞助商想借助此次奥运会举办契机发布新品,提升产品曝光度、增加产品销量。2)扰乱企业战略计划和营销任务,影响企业品牌形象的塑造。如阿里、三星等奥运会顶级赞助商,不得不暂停借助东京奥运会进行营销活动的计划。出于风险绩效评估和利益受损的考虑,势必会引起各大赞助商对奥运会地投入变得谨慎。如何设立风险防控机制和权益受损分担机制,以此来刺激转播商和赞助商地进入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3 决策代价的博弈考量推动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的革新
新冠疫情给奥运会所带来的冲突困境恰恰放大和映射出奥林匹克运动的治理体系改革长期囿于各方权益的价值博弈和理性考量。国际奥委会的决策部署无论是出于被动还是主动,其价值取向应实现正义与公平兼顾的创价。所谓正义倾向于制定原则的正当性问题,即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在伦理和法理上是否关涉人的价值、尊严以及人类的发展;而公平代表秩序的维持,倾向于在执行原则时的合理性取向,即不同的治理主体及权益集团在东京奥运会延期后能否按各方都接受的规则和标准采取行动,处理各权益集团之间关系的准则。
3.1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代价的价值博弈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的代价产生反映了国际奥委会改革治理的实践取向呈现出“正义与公平”的钟摆式特点。如若倾向于奥运延期的正义性,而忽视决策程序的公平性,势必会削弱相关治理主体和多重利益集团的积极性,“尊重、对话、多元、团结”等奥林匹克运动价值理念就很难践行;而过度追求公平性,压制正义性的驱动,在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时,便会出现双方只从自己立场出发考虑问题,既不愿退让,又不想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改革者会有倾向性地选择其主导的价值理念,各项改革措施伴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出现过众多问题。从公平角度来看,政治和商业的合流又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在合理合法准则的尊崇和践行下,维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发展。如国际奥委会的权力组织设定依旧以欧洲为主导,在16个席位中占据一半,在维持自身权威性,难免也会陷入决策的偏向。这种价值冲突与悖逆实质上正印证着代价产生的必然性,以国际奥委会为核心的权益协调难以保证绝对的正义性和公平性,也正因这种决策代价的价值博弈,呼唤着奥林匹克运动治理改革取向能兼顾正义与公平,以达在冲突困境的损害中取其轻的利益衡量效用。此次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是以运动员的生命健康作为第一要义则遵循了议程改革的价值取向。在议程中提出了要“广泛性与团结”“可持续”等工作原则,体现出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运动体系内部和外部的治理张力问题的重视。对内,国际奥委会需要维持奥林匹克运动体系内部的各方机构和组织的良好权益关系;对外,需要得到联合国、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支持。为了实现上述主张,国际奥委会以牺牲部分利益为代价,如给予承办国及各国际单项协会更大的分红以达到分配公平。通过政策规定对国际奥委会委员的人员结构做出微调,以增加亚洲和非洲的成员名额来平衡各洲的决策权力。可见,这些改革举措是积极主动的,在决策代价中兼顾“正义”与“公平”以期推动奥林匹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
3.2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代价的理性考量
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决策不可避免得会产生某些代价,对代价地分析既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是消极或负面的,也不能以偏向任何一方的名义肆意压制其他价值取向,要对东京奥运会延期中的决策部署进行预判性分析。对此次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的理性考量,需要辨析出3类代价。
一是必然代价,多是基于特定的历史事件和社会发展环境下付出的既具有理性又显得客观局限的代价。二是不必要的牺牲代价,指那些有可能避免的错误代价,主要体现在决策程序设计的不周和执行的不完善,如国际奥委会与成员国奥委会及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处理上就曾存在过越轨行为,导致奥运会是以相对残缺的状态运行。这些阻碍奥林匹克运动治理改革趋向“正义与公平”的代价极易引发国际奥委会内部治理结构的矛盾冲突,理应予以消解。三是代价的付出并未获取成比例的创价,即虽然很难避免其发生,但在现实中被扩大性付出,造成与创价严重不匹配的代价,这可能也是此次奥运延期决策中最易产生的代价。如国际奥委会通过多种手段维护和巩固自身在治理体系中的统治地位,其他治理主体在宪章和利益的维系下形成对它的依附,在这种高度自治中出现了“办赛机制局限”“体量庞大”等治理问题。一方面,受新冠疫情影响,由于以国际奥委会为主的治理程序的灵活性和机动性的缺失,加之承办国对奥运会的举办事宜的自主性相对缺乏、奥运会申办程序的“机械化”(举办是由单一国家在固定、集中的城市地段进行),各大体育赛事调整在“时空”上便显得十分被动。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奥运会体量庞大,然国际奥委会对联合申办奥运会的行为进行了严格地限制,即使在议程中对联合申办做了积极回应,但依旧存在矛盾:1)举办奥运会的成本难以控制,超大规模的奥运会与集约化的城市规划发展之间存在不平衡的矛盾,针对奥运“瘦身”的问题较难有效处理,致使部分主办国举办超出了原计划金额;2)外部的资本融入渠道有限,成本分担机制并不完善。这一系列问题让举办城市不堪重负,加之奥运会延期所带来的巨大权益冲突,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举办国的财政负担。这需要国际奥委会重新审视自治限度的张力问题,理性考量在奥运会延期决策中的必要性付出与其产生的创价的平衡问题。
4 东京奥运会延期后决策的风险防控与代价补偿
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决策风险主要源于治理主体决策的不确定性。由上述可知,这种不确定性正是由于不同类型的代价地产生而客观存在。从中,国际奥委会应充分权衡在东京奥运会延期后的协调方案所产生各类代价的利弊,将决策代价的风险防控和代价补偿作为长效机制纳入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治理体系中,以期能有效化解各利益主体的权益冲突。
4.1 东京奥运会延期中决策的风险防控
对奥运会进行风险管理是为了在应对诸如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将各主体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在奥运会风险管理研究中,涉及奥运会举办的支出、相关利益集团合作、观众及票务服务、运动员安全、赛事安保、保险投入等风险管理。以下将着重论述如何应对东京奥运会延期中决策代价的风险防控,针对风险管理包含的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4个实质阶段(何文炯,2005),构建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风险防控机制(图2)。
图2 东京奥运会延期中决策过程风险防控机制Figure 2.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of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n the Extension of Tokyo Olympic Games
4.1.1 建立开放性的利益博弈平台和决策机制
Habermas(1990)认为,共同的认可与理解是交流的必要条件,即在话语层面上的共同建构或共有前提是个体或群体之间交流的先决条件。可见,决策的风险防控体系的搭建必须打破以部分治理主体决策的封闭决策模式,换之以全体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开放决策机制。作为一个复杂的赛事组织系统,奥运会延期中的协调方案研制和实施必须是建立以国际奥委会为主导,相关利益集团及专家意见为辅的决策主体上。让各国际单项协会、转播商、赞助商、奥运治理专家以及各国运动员等也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进行各种意见的交换。这并不意味着延期代价分摊的均等化和权力的平均化,而是在广泛吸收公众的各方意见,进而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延期中决策方案践行的正义和程序的公平,从而最大限度地消解不必要的牺牲代价。
一是要保障利益相关者对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的知情权。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奥林匹克运动的参与者并不熟悉国际奥委会决策程序的流程,其治理改革的具体细则和各项纷繁晦涩的条款仍不明晰。二是保障相关利益者的参与权,国际奥委会占据决策的主导权,大部分相关利益者缺乏较为实际的参与权,在面临较大的权益冲突时,决策主体应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对各利益主体的权益都能合理权衡。三是保障治理机构的监督权,其监督权实施的关键在于透明的财务审核标准。由于奥运会延期决策的规范问题受到质疑,可以通过公布治理评价标准,设立内审机制或借助外审组织等方式来确保延期中决策程序及其方案实施可以满足“组织透明度”“运营整合度”“财务清晰度”等标准。
4.1.2 加强前置性管理及延期中决策的风险评估
由于东京奥运会延期中的一系列决策程序不仅关涉其治理体系的变革,还会通过资源的调动影响组织结构和运行要素的配置,故此对延期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要求非常高。事前管理是延期决策中风险防控的基础,尽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奥运会延期决策中风险的大小与承受力可以进行最大程度的预判性评估,并依此合理设置延期决策的风险区间。前置性的风险管理能够极大增强延期决策的能动性,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权益分配不公。加强前置性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在决策程序的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下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计划。
故此,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核心决策主体和相关利益集团在一开始就要权衡风险与收益,表明对风险的态度。其次,要建立在信息收集与数据调研基础上的权益受损评估机制。此次奥运会延期,东京奥组委所评估的损失金额数据就存在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和科学的量化测度方式,可能会因为延期受损数额的报误而造成国际奥委会财政上不必要的牺牲代价。最后,要确立延期决策后措施选项的风险区间,其关键在于研制方案执行的成效判别标准,一旦执行方案后评估的风险超出预期,必须对决策后所形成的执行方案进行调整,防止付出与创价的严重不匹配,使奥运会的延期筹办陷入不可控的范围。
4.1.3 研制决策的动态管理方案及损益走向
庞大的奥运会赛事筹备工作和多元治理主体以及多重利益集团的权益冲突决定了预防性的风险管理难以面面俱到,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进行事中检查监控、定期评估与决策反思,对延期决策中的牺牲代价和失衡代价的分摊问题进行动态管理。此外,要特别关注那些潜在受损的利益者的意见和呼声,避免出现决策方案的落实与决策目标相脱节。
故此,一是要在决策方案执行的落实前识别代价产生的风险源和产生的风险因素,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及其风险结果。这主要来自日本承办方、赛事筹备与运行的组织和要素、赛事参与主体(包括运动员和观众)。尤其是不同级别赛事历程的确定,以及场地的可获得性、安全性和规范性上的保障。而对转播商、赞助商等合同需重新拟定,确保东京奥运会举办地顺利运行,并及时公开各利益集团的损益走向,通过透明化的决策程序和践行方案来树立国际奥委会的权威性。当前全球新冠疫情局势仍不明朗,国际奥委会在处理合同的权益矛盾上应给予双方足够的协商弹性空间。此外,对突发事件及风险结果应设立应急预案,新冠疫情对人生命健康的威胁已经深入人心,如若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上出现感染案例,应立即启用应急预案对感染源进行监控,避免参赛人员和民众的恐慌。二是要分阶段对延期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的损益情况进行量化考察,以国际奥委会和东京奥委会为核心决策主体应充分调研各治理主体和相关利益集团的损益度和代偿度。
4.2 东京奥运会延期后利益相关者的代价补偿
除了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控外,对不得不牺牲的代价应尽力做出补偿,以降低奥运会延期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损害,避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牺牲与创价的相对失衡。当下,东京奥运会延期后的相关措施的决策需要对运动员、转播商、赞助商、日本主办方以及部分受影响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代价补偿。
一是针对部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权益补偿。在经济援助上,国际奥委会决议将1.5亿美元用于资助因延期遭受财务危机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此协调和支撑部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赛事运行和补偿损失。部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亦可从各自所在的国家(地区)政府的货币政策中寻求资助。在无形代价的补偿上需要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及各国奥委会在赛事治理的可持续上进行改革,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在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时能灵活调动现有资源,进行协同共建、共担、共享,以期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能有更多的选择性。2020年5月,由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共同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可持续性计划》,该计划给奥运会举办的灵活性、效率和可持续性树立了榜样,彰显了我国积极主动推进体育赛事治理和奥运战略理念创新的责任担当。
二是日本主办方的权益补偿。经过东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的双方协调,就东京奥运会延期的额外成本将由双方共同分摊。2020年5月,国际奥委会通过了对东京奥运延期交付的经济援助计划(共计6.5亿美元)的决议。从两方权益冲突分析来看,抛开双方的责任纠纷事宜,其中大部分经济损失是可以进行量化评估和科学核算,如对奥运村场地的延期成本、比赛场馆的建造、翻新和运营等费用。在房屋产权租赁和销售交付上,日本政府应依据不可抗力等法律条款同相关权益持有者进行协商和补偿。其次,国际奥委会和东京奥委会应通过建立完善的资源可持续管理体系来实现节俭办赛,对采购、使用和回收等设定资源消耗的量化目标(任慧涛等,2020)。
三是针对运动员的权益补偿和健康保障。国际奥委会已向各国奥委会和运动员追加了2 530万美元的经济援助。主办方要研判全球新冠疫情局势,对新冠疫情区到来的运动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好隔离工作。对部分已入住奥运会村的运动员,要完善奥运检疫设备,对检疫工作严格把控。
四是转播商和赞助商的权益补偿。一方面,各企业主体对风险的应对能力直接影响了东京奥运会延期后的权益牺牲几何。在新冠疫情发生前,相当部分企业已经为奥运会的转播权买了保单。根据体育商业媒体Sport‐sPro报道,NBC广播公司早已为转播版权购得保险单,若奥运会延期或停办,保险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账单,这笔保单能保证在奥运会取消的情况下公司不遭受任何损失。而对并未投保的公司,在奥运会延期过程中不得不承受相当一部分的权益牺牲的转播商和赞助商,国际奥委会应灵活且适度地延长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转播商或赞助商的权益期限,以此作为各企业延期影响的代价补偿。另一方面,对相关治理主体的权益补偿要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方式,诸如设施材料和安保服务所签订的合同大都是民商事合同,不同于长期性合同和周期性合同,其合同期限和履约方式存在差异,可以根据合同权益冲突的紧急程度进行妥善处理。
5 我国应对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的启示
当下,新冠疫情依旧蔓延,我国正积极备战东京奥运会,同时也面临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调整诸多大型赛事的现实问题,要想未雨绸缪,就需立足长远。通过对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的权益冲突及其代价产生的博弈考量分析,在国内外局势变化的背景下,如何应对我国在东京奥运会延期中可能存在的权益受损,在今后面临外部环境变故时如何争取代价补偿,以及如何强化我国赛事治理主体和奥运战略布局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的“风险抵抗力”是需要深思的话题。
5.1 综合评估延期影响,构建多主体参与的应急治理体系
一方面,东京都的赛事空场举办并不意味着就无安全风险,如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平衡防疫安全与赛事举办效果是赛事治理主体决策的一大考验。另一方面,由于东京奥运会延期,我国成都世界大运会、足球世俱杯均已调整时间。东京奥运会办赛时间与我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北京冬奥会的办赛时间间隔大幅缩短,这对我国赛事筹办造成一定的冲击。这一系列赛事已经在计划和筹备中,前期投入的资金、人力、技术、资源等都难以细算,而面对国内外赛事的撞期调整,赞助商极有可能会分流,致使体育部门、部分单项体育协会以及运动员面临一定压力。对此,需要综合评估新冠疫情对我国赛事筹办的影响,构建多主体参与的应急治理体系,稳步推进各大赛事的调整工作。
就赛事筹办方面,要根据新冠疫情形势对国内外重大赛事的影响适时调整我国筹办赛事工作的内容与重点。一是要评估新冠疫情对我国赛事的基础设施建设、测试赛推进、宣传推广、安全保障等筹办管理工作影响。二是要建立面向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体系。在赛事举办前,要加强风险评估,需建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监控系统,通过对有关的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力求每个环节都精准有效。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传染病信息网络监测系统”、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监控系统”均对奥运会的举办发挥了作用。此外,要加强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引导形成正能量的社会舆论。在赛事举办中,要及时报送与主动公开参赛环境的防疫情况,如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机制。三是要积极与赞助商协调沟通。一方面,考量疫情对赞助权益回报工作及赞助商权益落实等问题,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回应赞助商等企业的疑问和诉求,并及时告知新冠疫情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给出优化赞助权益的回报方案。
从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来看,仅靠一方力量难以调整因突发事件延期的大型赛事。与赛事筹办的应急管理相比,应急治理体系旨在能稳健应对疫情局势变化,明晰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和权责配置。一是国家体育总局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激发地方体育局、单项体育协会、社会组织、转播商、各大赞助商等多方赛事治理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开放性的利益博弈平台和决策机制。二是要统筹协调好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要素,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条件优势,提升筹办赛事资源配置的效能。无论是赛事备战或筹办,我国都具有体制优势和综合协同保障能力(杨国庆,2020)。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社会组织的执行能力,市场的效率优势,在赛事应急调整中实现优势互补。三是利用现代转播技术助力赛事的调整和筹办。对赞助商而言,品牌曝光率是其资金投入的主要动力,如若北京冬奥会依旧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赛事空场或者小面积观众都可能影响赞助商的权益回报。对此,我国在赛事转播上应充分调动多方网络转播平台和利用先进的数字转播技术,在转播设施、转播方式和主题内容等方面进行革新,以此提升赛事举办效果。
5.2 建立代价补偿机制,强化赛事治理主体的“风险抵抗力”
从长远来看,要强化赛事治理主体对不确定性代价的“风险抵抗力”。对不确定性代价产生的权益损耗进行价值索偿和前期保护是建立代偿机制的基本方式:1)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我国赛事治理主体应在充分考量和评估突发事件影响的基础上,主观能动地作出决策部署以及向相关责任主体或向利益相关者索要补偿。2)赛事治理主体需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依据客观的法律及规制条文来索要补偿,进而弥补突发性事件对治理主体所带来的冲击影响,其重点在于突发事件的前置性风险管理。故此,我国体育赛事治理主体需要在保险购买、法律准备、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及增强体育话语权等方面建立代价补偿机制,形成中长期的“风险抵抗力”。
一是要做好保险购买,中国在重大国际赛会举办上也存在过因故取消的先例。如2003年女足世界杯因为“SARS事件”取消在中国举办而易地至美国举办,而国际足联以整界顺延的方式作为代价补偿。此次,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对北京冬奥会存在一定的冲击影响。如若没有购买相应的赛事取消险,虽然取消的概率极低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经济损失,然而承办国也会承受相当的费用负担。二是要通过与国际奥委会协商,调整相应的收益分成比例。在《主办城市合同》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条款中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由仲裁机构依法变更合同内容。我国筹办北京冬奥会务必要对新的法律文件及合同做好防范风险的法律准备,拟定好有关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表述,充分利用情势变更机制。对我国其他大型赛会的治理主体也应该强化对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三是中国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承办方和主办方之一,在冬夏奥运会时间间隔缩短的情况下,中国奥委会和冬奥组委会对国际奥委会的赛制和时间安排享有知情权,应同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建立信息交流渠道,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赛事的变化。四是要加强我国在国际体育中的话语权,并不断培养专业型体育人才。除了向国外输送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还需要在法律、赛事运营等方面输送大量人才到国际体育组织中去实习锻炼,只有如此,中国在未来做重大决策时才能有更加对称的信息资源。
5.3 积极革新赛事治理理念,推进我国奥运战略可持续发展
面对国内外体育的持续改革、体育新需求不断产生,我国赛事治理机制也应积极主动革新:1)革新我国赛事治理理念,推进我国奥运战略目标的重构。一方面,由关注赛事数量向注重赛事质量转变,明晰办赛目的不仅是提高城市影响力和增进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交流,更要紧密联系全民体育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现今衡量一个国家竞技体育实力标准日益多元化,除了奥运会奖牌数,还包括国际体育话语权、游戏规则制定权、获取国际体育资源的能力以及国民体育意识与自觉参与度等一系列指标。2)积极学习国际奥委会的办赛经验,如将奥运遗产传递给下一届主办城市、开发赛事业务《技术手册》或《奥运指南》等,利于可优化赛事服务流程以及减少办赛的失误率。3)提升赛事举办的灵活性和机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