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嘉时期的湖南保甲职役
2021-08-26常建华
摘 要:清乾嘉时期湖南的保甲制度得到推行并不断完善,充当了地方社会职役的主体,与湖北类似,共同构成华中地区地方社会职役的特色。民间命案的报案主要由保正承担,保正也具有调处地方社会关系、经济纠纷的职能。“牌保甲长”在地方社会发挥作用,村内保甲,挨户轮充,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清代湖南保甲制较为普及并作用比较突出,地方社会职役更加保甲化与统一化,同时保甲职能也综合化。
关键词:牌甲;保正;地方社会职役
中图分类号: 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1)04 - 0001 - 15
清中叶的乾嘉时期,不同区域的地方社会职役有所不同。就湖北地区而言,地方社会职役基本上属于保甲系统,尤以保正报案为多,说明湖北的地方社会职役具有保甲化与统一化的特色[1]。那么作为雍正时期从湖广独立出去的湖南省,其地方社会职役如何,是否也与湖北相似呢?我们仍以乾嘉时期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结合《清实录》等资料进行考察。
一、乾隆朝湖南的地方社会职役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辑录刑科题本中的土地债务类资料[2 - 3],其中含有57个湖南事例,我们从中找到27件记载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题本。另在郑秦、赵雄主编的《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一书[4],找到1个乾隆朝湖南地方职役的记载,我们将这些记载合在一起,共计28个事例,列表1如下(表中将上述三书以及抄件分别简称“形态”“斗争”“命案”)。
对该表作一些统计分析,首先可反映地方社会职役名称以及数量,其中保正15件、保长1件、保甲1件、甲长1件、保邻2件(其中1件含牌邻)、甲邻2件、乡保1件(含保邻)、总甲1件、耆保1件、团总1件、投保1件,总计出现了11种职役名称。其中保正数量最多,且职役主要出自保甲系统,有10种之多,如保正、保长、保甲、甲长、保邻、牌邻、甲邻、乡保、总甲、耆保即是,“投保”亦属于保甲系统,如序号8的事例中,死者亲属“投保报县”的“保”即是保正周谷亮;此外还有团总职役。28个事例中,明确属于保甲系统的有26个。可知保甲系统是乾隆时期湖南地方社会承担地方事务管理的基本职役。
乾隆初署湖广总督那苏图说:“保甲定例,十户一牌头,十牌一甲长,十甲一保正。”[5]可知当时保甲制度有保、甲、牌三级,保设保正,甲设甲长,牌设牌头,十进制,亦称牌甲。 序號25的益阳县郭应昌阻拦地主刘焕若为加租不遂临田抢耕一案,据刘焕若供称:“后来郭平先报了保甲,要赴县具报,有他的族人郭在扬同牌头郭景元、保甲杨书秀、刘荫南们都与小的相好,他们劝说案下已往安化县相验公出,不知何日才回,天气又热,恐怕尸身腐烂,郭家实是贫穷,无钱买棺,劝郭平先不要报官,叫小的给他二十两银子买棺安葬,并替他超荐。”[3]681 - 682官府称供词中的牌头郭景元、保甲杨书秀、刘荫南则是“牌保甲长”[3] 682,正是一个保甲系统。保正,亦称保长。
刑事案件发生后,保甲与邻佑需要向官府报告、出证。“保邻”,意为保甲、邻佑,“牌邻”即牌甲、邻佑之意。序号1的事例,保邻、牌邻同指1人,并无严格区分。甲邻,意思亦同。
“乡保”意为乡约保甲,序号5的事例乡保、保邻同时出现,反映出保甲制的存在。“耆保”,应是指老者与保甲。
其次,表中也反映职役名称的地域分布以及数量:
长沙府7件,长沙县1件乡保,湘潭县保正、甲长各1件,湘乡县保正2件,攸县1件保正,益阳县保甲1件。宝庆府5件,武冈州1件保正,新化县1件耆保、1件保正,新宁县1件保邻,邵阳县1件保正。岳州府2件,均出自华容县,总甲、团总各1件。常德府2件,武陵县、沅江县保正各1件。衡州府5件,酃县保邻(牌邻)1件,衡山县甲邻2件,耒阳县保正1件,常宁县保正1件。永州府1件,祁阳县保正。郴州直隶州3件,临武县1件保正,桂东县1件保邻,宜章县1件投保。靖州直隶州3件,会同县1件保长,州城、绥宁县各1件保正。
在湖南省的九府四直隶州,六府三直隶州出现了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具有一定普遍性。各府、直隶州出现的地方社会职役刑科题本数量,多者如长沙府7件、宝庆府5件、衡州府5件,其余多是1 - 3件。
关于岳州府华容县出现的“总甲”“团总”的含义,我们试作考察。先看总甲,清初治安体系仍延续明代,1有总甲设置。“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6]。可知总甲属于甲长之上的职役,相当于百甲长。乾隆时期仍可看到“总甲”的身影,乾隆元年(1736年)二月清廷禁派绅衿杂差,皇帝颁谕曰:
任土作贡,国有常经,无论士民,均应输纳。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乃各省奉行不善,竟有令生员充当总甲图差之类者,殊非国家优恤士子之意。嗣后举贡生员等,著概行免派杂差,俾得专心肄业。倘于本户之外,别将族人借名滥免,仍将本生按律治罪。[7]
可知总甲与图差之类属于“杂差”。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刑部议覆顺天府府尹蒋炳所奏:
宛平县所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窑人众,易于滋事,且恐逃犯混杂其中。应令该县设立印簿,给发窑户。将各项佣工人等按月一报巡检查考,并饬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该窑户不行开报,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在开窑地方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将本犯按律治罪外,该窑户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治罪,均应如所请。从之。[8]
可见总甲有稽查棍徒的职责。乾隆八年(1743年)之春,湖广、江西、江南等处频发抢粮之案,而江西尤甚。其中有“勾通地方总甲而私相勒诈”[9]者。乾隆十四年(1749年)四月,刑部议覆福建巡抚潘思榘题赖脍私铸钱文一案,更反映出总甲的保甲属性:
请嗣后拏获各犯,不论砂壳铜钱为首及匠人,俱拟斩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俱发遣为奴。如受些微雇值及停工后利其价贱买使,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而不举者,俱照为从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房主、邻佑、总甲人等知情受贿、代为隐匿者,照为从例治罪。[10]
总甲与十家长、邻佑、房主有举报私铸钱文的责任,总甲是十家长之上的地方社会职役。
除了上述乾隆前期的事例之外,乾隆后期的总甲继续存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贵州“桐梓县民赵式璧等,因该县派办军需典史将总甲周文伦等枷号,辄敢聚众百余人,勒令典史开放”[11]。总甲周文伦等因办理该县派办军需差役不得力被枷号,县民赵式璧等聚众保护总甲周文伦等。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六月,浙江巡抚觉罗长麟奏请设立总甲,他说:
大陈山沿海一带各岛因居民众多向设保甲,然奉行未能尽善。现饬员确查并出示晓谕,令其每一岛峙设岙长一人,每居民十家设甲长一人,每十甲设总甲一人。先令各出保结,如该甲内有通盗之人据实禀报,容隐者治罪。[12]
这一总甲制属于保甲系统,其制与清初总甲制相似。乾隆六十年(1795年),据都察院奏:“山西洪洞县民郝天寿,呈控该县因灾积欠常平仓谷七千余石,递行倒换作为现年应还之款,未得一体豁免。又藉称应差派捐谷石、编排保甲,勒派银两等款。……郝天寿曾充总甲。”[13]总甲郝天寿似乎经办应差派捐事宜。
至于“团总”一词,在《清高宗实录》并未查到。不过鉴于清前期实行过团练,如乾隆三年(1738年)五月,大学士鄂尔泰等遵旨议覆湖广总督宗室德沛条奏苗疆事宜:“(德沛)又称:边地官兵,势难寸节分布。请照山东沿海地方及滇、黔、蜀、粤各省之例,团练乡勇。应如所请,饬地方官于近苗地面分设练长,但四民各务本业谋生,仍不许官役借端苛求,违时妨业,并不许乡练擅持器械,用以私斗。”[14]可知乾隆初年湖广近苗地面推行过团练乡勇。乾隆五年(1740年)五月湖南巡抚冯光裕奏,城步苗瑶不法,现拨大兵征讨。“城步县凶猺1沈老野等,在竹岔山据险聚众,明火执械,肆行无忌。城步、绥宁二县民人,多被劫掳。督臣班第不肯轻易调兵,现密扎飞谕辰永靖道团练乡勇,协同汛兵作速围拏”[15]。八月,又奏:“至保护内地,则有团练之乡勇,地方官勤加董率,亦足资守望。” [16]这些记载更证明团练乡勇的存在。笔者推测,“团总”或是“团练”与“总甲”的合称,或是“团练”之总的意思,也未可知。
《清高宗实录》还反映出乾隆时期湖南推行保甲的一些情况。乾隆初年在雍正朝基础上,仍在力行保甲。乾隆四年(1739年)湖广总督宗室德沛奏请乡镇紧要隘口树立栅栏,“即派栅内居民轮流经管,设立循环二簿,将名姓详细编载。如有迁徙,责令地方保甲填注。其零星小村,饬各营兵丁游巡,并派标营弁兵在水陆两途访缉。又于支河岔港中建立水栅,令汛兵看守。无塘汛者,就近保甲居民,严司启闭。得旨:如此办理亦妥。” [17]乾隆六年(1741年)十一月,湖南巡抚许容奏办楚省积匪,编查保甲。得旨:“所奏俱悉。实力稽察,毋致久而生怠可也。”[18]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湖广总督孙嘉淦奏:
苗人经剿洗就抚之后不敢多种田亩,而苗头人等恃强多占,苦乐不均。现饬理猺同知会同城、绥两县逐寨清丈。每卒一名授田十亩外,余为官田,召佃起租,给峝长工食并以充饷。惟猺人时出为匪多因无恒产所致,现亦饬查有无田庐,编立保甲,给种官田近山。照苗寨之例,设立头人约束。得旨:所奏俱悉,可实力妥协为之。至于抚绥苗猺一摺,言虽近是,不能无易视之之弊也。[19]
当时在湖南苗瑶民族地区编立保甲。乾隆八年(1743年)六月,署湖南巡抚蒋溥奏:
楚南盗匪公行,宜实行保甲,以杜盗源。如烟户迁徙改业必督责保正、牌頭随时禀换门牌,改注册籍。至于查点,亦不必拘定时日,则奸伪自无所容。再缉拏盗贼,设立赏罚规条,分别轻重办理。得旨:是。现在固应如是,永久更当如是。[20]
湖南仍在强调发挥保甲维护治安的作用。乾隆后期,湖南保甲仍在维护着社会秩序。乾隆四十一年(1752年)十一月,升任湖南巡抚布政使敦福遵旨覆奏:
汉苗杂处地方,留心查察情形。查湖南省九府、四直隶州,除长沙、常德、岳州、澧州四府州外,其余各有苗猺杂处之区。自康熙年间至乾隆初年,先后剿抚,并设总兵道员,弹压抚驭,久已怀德畏威,抒诚向化。现居近城市,衣冠耕读无异编氓者十居五六,其未经改装与齐民耦居互相姻娅者十居二三。其余箐居峝处,耕凿自安,畏官守法,从不与汉人往来。向例止令千户、百户督率峝长、寨长,严密稽查,如有汉奸窜入滋事,随时禀究。仍责成塘汛弁兵及附居保甲互相觉察,并督饬文武认真稽防,未敢稍懈。是以近年来汉奸煽诱滋事之案甚少。臣于上年巡阅营伍,亲历其地。见各苗猺甚属宁帖,诚恐日久懈弛,随在严饬有苗各属,慎密稽查,以期永远绥靖。报闻。[21]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戊申,吏部等部议覆:调任湖广总督舒常奏称:
湖南巴陵县,当长江洞庭湖交佰之冲,所管湖面,向有塘汛保甲稽查。所管江岸,西至荆河脑,东至城陵矶为止,下至荷叶洲九十里,西岸隶湖北监利县,东岸隶湖南临湘县。水面则均系巴陵管辖,此一带观音洲、白螺矶、象骨港、道人矶等处,商船停泊,匪徒撬窃,巡缉难周。请将该处水面于江心分界,西归监利,东归临湘,各设卡派兵巡查。应如所奏。从之。[22]
可知湖南巴陵县长江洞庭湖湖面,向有塘汛保甲稽查。乾隆四十九年九月,根据前任湖南巡抚李绶奏,湖南湘潭、武陵、沅江等县,俱有学习天主教之人,正饬各州县严密访查。乾隆帝谕军机大臣等,此事著交与接任湖南巡抚陆燿督率地方官,随时访察。不久陆燿奏:“伏思此等传习天主教之人,所存经卷神像本属私自收藏,不使人知。若闻有司查禁,势必愈加秘惜。惟令各州县因公下乡并清查保甲之便,随时随地,留心觉察。并不令随从胥役人等,窥见意指,借端生事,恐吓乡民。则于若不经意之中转易得其真情,庶几形迹不露,摘发易施。”[23]陆燿查禁天主教利用的是清查保甲之便,可见编查保甲一直进行,属于长期任务。
乾隆朝刑科题本中记载的保甲,是湖南基层社会地方职役处理刑事案件的记录。题本揭示的保甲有着多种面相。当案件发生后,保甲有到州县报案的职责。例如乾隆五十五(1790年)年郴州直隶州宜章县李珑发与黄邝氏通奸本夫黄石祥殴蹬邝氏身死一案,案件是“投保报县”的[4]376。又如表格中序号12的靖州直隶州会同县事例,“当即投鸣保长一同具报,已蒙验明了的”[3]240。再如前引序号25的长沙府益阳县案例,“郭平先当投保甲,欲行报验……旋闻该县回署,即行具控”[3]682。
湖南保甲具有突出的地方社会职役调处功能。如长沙府攸县谭长明欲赎已经三易田主的土地酿成人命一案,据凶犯张俊万供称:谭长明“就投了保正邹奉山,处令小的出一两六钱银子,给谭长明作续价,小的应允”[3]409。保证的调处似有作用。长沙府湘乡县彭验外已卖之田被人转卖按乡例向索尽字钱案中,“投保彭逢济向论,给牛退钱” [3]559。保正亦发挥作用。常德府沅江县俗规:买主于正价外另给卖主挂红钱,乾隆五十年(1785年)刘泽宏兄弟将山场卖与丁庭贵,外出贸易的刘泽宏兄弟回家后,“央了原中与乡保李允霞催取。丁庭贵说,从前买价已贵,不肯再出”[3]567。则乡保的调处似无效果。长沙府湘潭县的案例,张开源将原卖邱再扬之父邱蒂基田亩,转售陈芳桂管业,邱再扬勒索画字银两未遂,牵走张开源牛只,张开源“当央甲邻苏五典、马尊三调处”[3]576。衡洲府常宁县谢宗永因批字定有年限反对地主李元进增租案,谢宗永供称:谢氏兄弟租李姓公共荒地垦种,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春天,谢氏才把稻谷种下,李姓“他们又央保正李白通来说增租的话,小的弟兄总不应允”[3]689。这里保正的调处作用也不明显。或许是出自土地债务类刑科题本,保甲担负着调节民间经济纠纷的职能。
保邻对于民间纠纷的调处应是秉公办事。宝庆府兴宁县张万友恃横越界强占谢周山地土,中经“保邻公议”[3]91。郴州直隶州桂东县罗科发等因欠租被令退佃一案,其中“经保邻议明”[3]731。
官府惩处办事不公正的地方社会职役保甲。上述序号25的长沙府益阳县案例,因保甲试图私和,清廷三法司审案结果:“郭景元、杨书秀、刘荫南等系牌、保、甲长,均应革役。”[3]683
乾隆朝湖南刑科题本反映案件的发现过程,有比较固定的档案文书格式,如同湖北。一般是百姓投称在前,概述案件后,再佐证职役的报案。例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宝庆府武冈州的案子,“据州民刘荣奉报称:……并据保正邓盖世报同前由”[3]202。又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长沙府湘潭县的一个案件,“据湘潭县民张开纶报称:……并据保正陈国书报同前由”[3]448。但是也有不多见的例外格式,职役报称在前,民人投称在后,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岳州府华容县的案件,“据总甲王辅世报称:四月二十四日,有何必爵之妻何陈氏投称:……”[3]157
二、嘉庆朝湖南的地方社会职役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全三册)[24]收录78件湖南刑科题本,《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上、下册)[25]收录湖南刑科题本87件,这165件题本中有123件记载了报案的地方官役名称,据之制表2如下。
统计以上123个湖南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明显表明属于保甲的多达121个,其中保正一词有114个之多(其中第95例所载题本中同时出现“牌保”一词),保甲3个,甲长2个,保邻、峒长、地保、牌甲各1个。保正是保甲制度中保的负责人,说明嘉庆时期湖南报案主要由保正所代表的保甲系统执行。较之乾隆时期,新出现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是峒长、地保,关于峒长,清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及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更定十五条,其中包括:“矿厂丁户,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窑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26]可见峒长是山区、矿厂管理丁户的职役,亦属于保甲系统。至于湖南,苗瑤少数民族聚居区,则设立百户、峒长,乾隆四十年二月(1775年)暂署湖广总督陈辉祖为查缴禁书鸟枪奏请统归编保时说道:“湖南有苗瑶错处地方,在官兵役不许擅入,向系责成百户、峒长稽管不同民户,编排应仍其旧。”[27]关于地保,萧公权先生指出:“‘地保一词,或许取自于‘地邻保甲(地方邻居及保甲头人)……‘地保一词或许就是从简称‘地邻保甲而得来的。”还认为:“作为清政府乡村控治的代理人,‘地保出现得相对比较早,或许在18世纪中叶以前就产生了。最早提到地保的官方文献之一,是1741年江西巡抚陈宏谋发布的一项檄文。”[28]我们在湖南的刑科题本里罕见地保一词,而邻省的江西大量出现,地保的含義是地方与保长的结合。乾隆十一年(1746年)瑞金县萧奕琫欲回赎山地,八月十二日,“至先在官保长詹亨志、地方曾上夫家经鸣,求其向赎……十六日,该地、保同至奕琫之家”[3]359。表明地保为保长、地方两种职役组成。比较湖南与江西的地方社会职役,与湖南的保甲作为地方社会职役主体不同,江西在康雍乾时期也力行保甲,乾隆朝刑科题本中保正(保长)较“地保”为多,地方职役比较多样化,然而嘉庆朝刑科题本中“地保”绝对性地增多,以“地保”为标志的地方社会职役更加深入基层社会[29]。
据《清史稿》地理志载,参照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清时期),可知嘉庆时期湖南省领府九,直隶厅四,直隶州四,属州三,县六十四。府州厅包括长沙府,领州一,县十一;宝庆府,领州一,县四;岳州府,领县四;常德府,领县四;沣州直隶州,领县五;衡州府,领县七;永州府,领州一,县七;桂阳直隶州,领县三;郴州直隶州,领县五;辰州府,领县四;沅州府,领县三;永顺府,领县四;靖州直隶州,领县三;乾州直隶厅;凤凰直隶厅;永绥直隶厅;晃州直隶厅[30]。
嘉庆朝湖南地方社会职役出现的府县分布以及数量如下:
长沙府41例,长沙县保正2例;湘潭县7例,保正、保甲各2例,地保、牌甲、甲长各1例;湘阴县保正2例;宁乡县7例,保正6例、保甲1例;浏阳县保正4例;醴陵县保正1例;益阳县保正2例;湘乡县保正6例;攸县保正1例;安化县6例,保正5例、甲长1例;茶陵州保正3例;除了善化县各州县均有事例。职役名称最多样的是湘潭县,结合长沙县有1例出现了牌保,保正属于保甲的保的负责人,下有甲长、牌甲,保甲亦称牌保。宝庆府14例,邵阳县保正6例,新化县保正3例,城步县峒长1例,武冈州保正3例,新宁县保正1例,各州县均有。岳州府5例,巴陵县、华容县保正各2例,平江县保正1例,临湘县无事例。常德府4例,武陵县保正1例,桃源县保正2例,龙阳县保正1例,沅江县无事例。沣州直隶州7例,石门、永定二县各2例,安乡、慈利、安福三县各1例。衡州府7例,酃县保正3例,清泉、衡山、耒阳、常宁四县保正各1例,衡阳、安仁二县无事例。永州府13例,零陵县保正4例,道州保正3例,祁阳县保正2例,东安、宁远、永明、新田四县保正各1例,江华县无事例。桂阳直隶州2例,嘉禾县保正1例,不明属县保正1例。郴州直隶州5例,桂阳县保正3例,桂东、宜章二县保正各1例,兴宁、永兴二县无事例。辰州府8例,沅陵、溆浦二县保正各4例,泸溪县无事例。沅州府9例,芷江县保正5例;黔阳县3例,保正2例、保邻1例;麻阳县保正1例。永顺府3例,集中在龙山县,都是保正,其余永顺、保靖、桑植三县无事例。靖州直隶州3例,会同县保正2例,绥宁县保正1例,通道县无事例。凤凰直隶厅1例,为保正。可见,地方社会职役所在地区覆盖各府、直隶州,只有新成立的个别厅没有出现职役事例。
前面谈到湘潭县保甲信息较多,特别是嘉庆十七年(1812年)湖南湘潭县民唐席尚因公息银短少事殴伤邻人蒋安宝身死案,披露了一个村落的保甲运作机制。据钟敦伦、蒋渭滔同供:“小的们村内保甲,向系挨户轮充。合村有公捐银两,流交保甲生息,为地方公事动用。嘉庆十六年唐席尚与郭冠英充当保甲,领银二十两零九钱。十七年轮应小的们接充。二月初十日小的们邀同郭冠英、唐席尚、蒋安宝在万福亭算账、交代。唐席尚原领银两算该应交本利共二十五两四钱,唐席尚少银七两,蒋安宝当斥唐席尚不应那(挪)用公项。唐席尚分辩,彼此争闹。”[24]649该村保甲向系挨户轮充,每年有两位村民承担,同时负责合村公捐银两的生息。已经持续多年。
通过我们的上述表格可知,一般的案件是由保正向县衙报告的。有的刑科题本也记载案件当事人向保正报告案情,如湖南永定县民胡庭举杀死弟妻彭氏图赖朱鸣安案,据朱鸣安供:“小的投保郑得安将胡庭举捉获送案报验的。”[24]19湖南嘉禾县民邓闰珑祭祖起衅谋杀胞弟案,是邓理珑“投保报验”[24]64。报案过程中,邻居也会一同参与。湖南黔阳县客民王俊容投毒杀害族人二命案,就是据保邻谢帼羔、王帼三、王罄拔,并犯父王罄刚报告的,“保邻们把王俊容送案”[24]346。保正也协助破案,湖南芷江县民姚秀
保正在处置案情中发挥作用。长沙府宁乡县阳名彰殴伤小功服弟阳魁武身死私和匿报一案,刑科题本有较多的记载。署宁乡县知县陈玉垣详称:嘉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他访闻县属有阳名彰等殴伤阳魁武身死,私埋匿报情事。正在差查间,据保正喻慎武禀称:“本月二十一日,听闻保内阳魁武因令堂兄阳名彰买田不遂,于十六日夜,偕弟阳奉潮往掘田塍,被阳名彰、阳锡余等殴伤身死。有阳文彩、喻五功等在场,私和殓埋。随往查询阳奉潮受伤未愈,尸妻阳张氏及阳名彰等言语支吾。事关人命,理合报明。”于是,他随差拘一干犯证到案。验伤后“随问据保正喻慎武供与报词同”[24]1722 - 1723。不过湖南的刑科题本绝大多数记载案件当事人报案,而县衙核实保正案情。如新化县民张哲庭等殴伤刘伯生身死案,“据宝庆府属署新化县知县郭联辉详称,嘉庆四年十一月初六日,据刘俸来报称:蚁孙刘见组幼抱蚁婿张哲庭之女张氏为妻。十月二十六日,张哲庭带同张拨林、张锡珑、张乔喜等来家言蚁不应将伊妻即蚁女刘氏嫁卖伍见和为室。伊等遂将蚁孙媳张氏抢回,蚁男刘伯生与孙刘见组往夺。张哲庭将刘伯生殴伤身死,报恳验究。等情。并据保正戴礼侯报同前由,据此,随差拘犯证,一面带领吏仵,前诣尸所。据役禀称凶犯张哲庭业已逃匿,伍见和、张刘氏查无踪迹,余俱带到。饬令相验”[24]1036。
保正匿报案情会被责罚。湖南沅陵县谢守柱因越界砍柴纠纷致死张钲华私埋匿报案,沅陵县人谢守柱三十八岁,嘉庆十三年(1808年)九月初十日,将张钲华打伤致死。他堂兄张钲荣同黄棕益要捉他送官。其母亲恐怕他到官问罪,就央族人谢兆德、谢之风向张钲荣劝和,许给元银十九两,央求免报。张钲荣依允。其母又谢给谢兆德、谢之风银各三两。后有保正李旦荣走来查问,母亲央求隐瞒,并说报官定要拼命。李旦荣怕事,也没具报。访闻差拿,谢守柱逃外躲避,被缉获。廷臣认为:“黄棕益、黄棕奇因谢守柱牵伊牛只,前往牵回,尚无不合。惟张钲华被殴身死,并不报官,辄听抬埋,讯无说合及受贿情事,应与事后查知听从匿报之保正李旦荣,均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检验而辄埋藏律,杖八十,为从减一等,杖七十,各折责二十五板。李旦荣仍革役。”[24]1715
失察的保正也会被处罚。处罚依据的法律或是“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发落”。如长沙府宁乡县在配流犯陈士进因口角杀死伊妻陈氏案,流犯陈士进系山西平阳府翼城县人,因在原籍向其婶母陈范氏借钱争殴,误伤堂弟陈甲寅身死,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奉发宁乡县安置。该犯随带妻陈氏于嘉庆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到达配所,交保正熊潮连领管在案。此案“保正熊潮连失于管束,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发落”[24]966。再如,嘉庆十一年宝庆府邵阳县民刘守交砍伤小功服叔刘树荣身死一案,三法司认定该抚所称:“保正宁和傼失于查察,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革役。”[24]958
或是“应轻律,笞四十,折责革役”。如嘉庆十二年长沙府宁乡县民邹兰桂殴踢致伤孙继棕身死一案,“保甲刘竟成失于查察,应照不应轻律,笞四十,折责革役”[24]978。再如,长沙府安化县吴潮献殴伤缌麻服侄吴能辉身死贿和匿报案,“问据保正刘付祥供:年四十六岁。嘉庆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吴潮献怎样殴伤吴能辉身死贿和匿报,小的住隔得远并不知道。今蒙访闻传讯才晓得的,实是失于查察”[24]1794。三法司审定:“保正刘付祥失察,私和人命,应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各折责发落。保正仍革役。”[24]1795又如,湖南民卢礼全索要嫁嫂财礼钱殴伤颜成玉身死案,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廷臣审案奏请:“颜臻治、颜秉沅及失察之保正文中义各照不应轻律,笞四十。事犯在十九年二月三十日恩旨以前,颜臻治等笞罪均予援免,保正仍革役。”[24]1080
三、余论
上述乾嘉时期湖南的地方社会职役特别是保甲制,是建立在之前不断推行的基础上的。湖南在明代以及清雍正之前属于湖广行省,湖广行省还包括湖北,治所武昌。明万历二年(1574年)设“偏沅巡抚”,治理苗疆,半年驻在贵州偏桥镇,半年驻在沅州。清康熙三年(1664年),偏远巡抚改驻长沙,雍正元年(1724年)将偏沅巡抚改为湖南巡抚。康熙后期湖南南部零陵县候补知县朱尔介上奏,建议完善保甲制,提出四条建议:地名之宜画一,设立之宜画一,稽察之宜实严,惩劝之宜均。就第二条设立划一而言,他指出:
十家为牌,立牌头一名。十家轮充,以便稽查一牌之中,民则注为民户,军则注为军户,其它处贸易者,注为客户,别里寄居者,注为寄户,鳏寡孤独即附牌尾,注为余户。其连屋共居相去不甚远者,即多少一二户,均入本牌,以随民便。其迁移者,庐舍具在,后来者补之,其新开者并入本牌之内。十牌为甲,立甲长一名,专司十牌之事,地方一名,以佐巡查。而其连村共庄多少不及一甲者,亦照一牌之例,编入本甲之内。十甲为保,各立乡约一名,以司训导,保正一名,以资保固,里长一名,以司钱粮。即遴民间之素行无亏、家道殷实者,许其承充。庶董率得人,而甲牌效用。其单村独户,以及山居舟处,有相去寥远者,概附附近甲牌之中。而深山穷谷茂林密崝,人迹罕到,易于藏奸者,亦著附近乡保、甲牌不时察查首报。倘或有犯,均严失察、连坐之罚。 [31]341 - 350
朱尔介的奏请着眼于建立完善的乡保、甲牌制度,然而皇帝认为:“此事现在已行,似应不必。”[31]341 - 350说明当时已经推行保甲,康熙帝认为不必再事更张。
雍正皇帝力行保甲。雍正元年提出用三年的时间推行保甲,保甲制度主要形成于雍正四年、五年,湖南的保甲得到有效的推行[32]。雍正元年湖广总督杨宗仁收到推行保甲密谕后,即将编查之法备叙六条,通饬挨编,强调“十户共为一牌,一户稽查一日”。二年,湖广巡抚纳齐喀奏报试行保甲情况:“经臣通饬所属清编保甲,无论士庶统以十家为一牌,牌开各户姓名、人口数目于上,每日将牌挨次递交,每十日一户轮当甲长一次,周而复始,互相稽查。”[33]217 - 218据此湖广比较广泛地推行了保甲制度。就湖南而言,湖南南部汉族与少数民族交界地方社会秩序较差,设立保甲被提上议事日程。雍正二年八月初四日,有人奏请立法约束楚南苗瑶:
臣愚以为宜敕下督抚,令有猺苗之各州县将所属峝寨查明处所,亦照民例编设保甲,每峝寨设练总一名,寨长二名,择知法诚实者以充其役,以总其事,如有干犯,地方官着落练总寨长拘拿,不致违抗。1
建议在有瑶苗之各州县,即熟瑶熟苗地方,照民例编设保甲,每峝寨设练总、寨长。雍正二年(1725年)十月二十日,杨宗仁奏称:
至于边苗地方督令各州县一体清编保甲,互相守望稽查,汛守严密,武弁不时游巡,间有苗性难驯,或挟隙伏草报仇行窃,发觉即令文武协缉追擒,是命是盗审确,遂案报参。臣总不敢讳纵贻患。[34]855
杨宗仁奏折还说,新抚臣王朝恩于十月初一日已经到任,诸事遵旨会议商酌而行。十一月初四日,湖南巡抚王朝恩奏陈苗瑶州县推行保甲,折中称:“今再移行文武严饬苗猺杂处州县实力奉行内地之保甲,加谨隘口之稽防,则民自为民,生熟苗猺各以类聚,不致彼此勾引,内外酿祸,边徼自然宁靖,不必专治苗猺而治法即在其中矣。”朱批:“是当之极。”[34]927雍正帝在折后还另写一段朱批,其中说:“你此奏甚得中而妥,与朕意甚合,严饬属员,实力行之。” 雍正帝对王朝恩等条奏给予了正面回应。雍正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广巡抚纳齐喀奏覆历奉密谕遵办情形折,提到试行保甲的情况说:
臣再敬查设立保甲清查地方,诚属缉盗安民之良策,经臣通饬所属清编保甲,无论士庶统以拾家为壹牌,牌开各户姓名、人口数目于上,每日将牌挨次递交,每十日一户轮当甲长一次,周而复始,互相稽查,奸顽自难容隐匪类,良善不致旷业办公。现今所在兴行,士民称便。臣复时加奖励鼓舞,俾地方官毋至勤始怠终,以仰副我皇上绥辑地方、保安黎庶之睿怀也。[33]217 - 218
据此,湖广比较广泛地推行了保甲制度。雍正四年(1726年)十一月初八日,署湖广总督傅敏奏陈整顿楚省吏治等六事,谈到缉盗问题时说:“再保甲最为良法,乃行之日久,变为当差。凡有官役差使,皆取资于保长甲长,民力不给,因而每日一轮。答应差使,不暇稽查,或有失事,彼此推诿。臣亦通行严禁差扰,仍令十日一轮,务使清查地方,便安百姓。”[35]可见这时该省保甲已经确立,但是事务繁多,“凡有官役差使,皆取资于保长甲长”。另据研究,雍乾之际包括湘西、鄂西以及川黔部分地区的土家族聚居区,实行了保甲制[36]。
乾嘉时期湖南的保甲制度推行并得以完善,充当了地方社会职役的主体,与湖北类似,共同构成华中地区地方社会职役的特色。湖南乾隆朝刑科题本28个地方社会职役事例中,明确属于保甲系统的有26个之多,其中保正16件(含保长1件)。嘉庆朝刑科题本123个地方社会职役的事例,明显表明属于保甲的多达121个,其中保正一词有114个之多。可知保甲系统是乾隆、嘉庆时期湖南地方社会承担地方事务管理的基本职役,民间命案的报案主要由保正承担,保正也具有调处地方社会关系、经济纠纷的职能。湖南的保甲制度为保、甲、牌三级,保设保正,甲设甲长,牌设牌头,十进制。乾隆三十年(1765年)长沙府益阳县的案例表明,牌头郭景元、保甲杨书秀、刘荫南在乡村发挥调处作用,官府称其为“牌保甲长”[3]682。嘉庆十七年(1812年)长沙府湘潭县案例,披露了一个村落的保甲运作机制。“村内保甲,向系挨户轮充。合村有公捐银两,流交保甲生息,为地方公事动用”[24]649。该村保甲每年有两位村民承担,同时负责合村公捐银两的生息。这些事例表明乾嘉时期湖南保甲存在的实态。清代湖南保甲制较为普及并作用较为突出,地方社会职役更加保甲化与统一化,同时保甲职能也综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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