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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1-08-24尹永才梁剧

河南科技 2021年10期
关键词:缺陷

尹永才 梁剧

摘 要:技术调查官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应用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诉讼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建立的时间较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首先分析技术调查官产生的背景及其优势,然后探讨我国技术调查官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为我国技术调查官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诉讼;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10-0147-03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or System

YIN Yongcai LIANG Ju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en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Zhengzhou Henan 450002)

Abstract: As a new technology fact finding system applied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technology investigator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xisting judicial practice. However, due to its short establishment time,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which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d the background and advantages of technical investigators, then discuss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echnical investigators in China,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related problems,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investigators in China.

Keywords: technical investigator;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defect

1 技术调查官产生的背景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类案件技术事实的认定难题,不同法系的国家采用了不同策略:英美主要依靠专业证人方式的运用逐步辨明技术事实;德国采用培养兼顾法律和技术能力的技术法官;日韩则在法院内设置专门的技术调查人员,辅助法官理解技术问題,从而达成事实与法律的判定[1-4]。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英美的专家证人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存在制度差异,难以借鉴;德国的技术法官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过高,人才难以培养;可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日韩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适当改变,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类诉讼的需要[5-6]。因此,为满足日益增多的技术类案件纠纷解决的需要,2014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建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以辅助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官审理相关知识产权类案件。技术调查官制度极大地推动了知识产权诉讼高效、公正地进行,有效解决了现有技术类案件中采用的技术鉴定费用高、耗时长、程序烦琐,专家证人缺乏中立性,咨询专家难以保证结论准确,专家陪审制难以找到合适的领域技术专家的问题。

2 技术调查官的优势

2.1 专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任职条件,其将具有与案件待决技术事实相关的技术背景知识作为技术调查官人选的基本要求,且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也发布了具体的任职条件。从其规定的具体任职条件可以看出,技术调查官必定是某一领域的技术人员。实际选拔过程中,技术调查官一般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中进行选择,选择标准是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领域的经验和专业领域的相关知识。技术调查官负责案件的分析,能从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稳准狠地直击案件要害。

2.2 高效性

技术调查官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其他技术查明手段如司法鉴定等存在耗时长,影响案件审判效率的问题。对于容易查明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可以直接解决。对于某些复杂的、具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参与庭审,了解双方对案件的辩论,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这不仅能保证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精确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保障审判过程的公平正义,提高案件审判的司法效率。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技术调查官与技术咨询专家、专家陪审员和技术鉴定人相辅相成,均是扮演解说员的角色,扫除彼此之间在专业术语上的沟通障碍,使彼此沟通更加顺畅,更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当中的技术事实认定。

2.3 中立性

技术调查官的定位是法官的辅助人员,其属于法院内部人员,避免了中立性缺失的问题,具有独立客观的法律地位。同时,其与法官之间存在辅助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决定了其不受制于法官。在实际工作中,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客观公正地为法官答疑解惑,提供意见;在调查取证、证据呈现方面,技术调查官应忠于事实,坚持中立的立场,恰如其分地参与诉讼活动。

3 我国技术调查官的缺陷

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主要是借鉴了韩国、日本的有益经验建立起来的,该制度的出现能够很好地解决以往技术事实审查存在的问题,使技术性事实审查更加专业化、高效化、中立化。但是,由于其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实践发展过程中,也反映出其不足。

3.1 选人之困

首先,选人标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暂行规定》未对选人条件做出详细说明,现有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选任条件、任期等存在较大差别,易引发社会各界质疑技术调查官任职资格、交流机制及技术审查意见的权威性。其次,技术调查官薪酬待遇较低,难以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放弃优厚的收入从事该工作,且实际司法实践中的技术调查官人数偏少,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不足以涵盖所有技术领域,难以满足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诉讼需求。最后,现有的技术调查官大部分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内的相关人员,易造成当事人质疑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3.2 管理之困

首先,现有的技术调查官大多数是兼职和交流的技术调查官,由于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难以对其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评定等方面的工作。其次,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之间的实际工作量差别较大,例如,电子信息领域和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较多,涉及该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工作量较大,且经常会到法庭外参与现场的保全工作,而涉及生物领域的知识产权类案件诉讼较少,涉及该领域的技术调查官需要协助的案件数量比较少。对此,缺乏不同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薪资待遇和晋升标准。最后,对兼职技术调查官或通过派遣方式招聘的技术调查官进行追责的程序复杂且非常困难。

3.3 培养之困

首先,当前的知识产权类专业人才缺失,合格的技术调查官更是稀缺,技术调查官制度缺乏新鲜的血液,缺乏相关技术人才作为支撑,难以满足解决复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的需要;其次,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技术层出不穷,一线的技术调查官处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类诉讼耗费大量精力,难以抽出时间脱离岗位通过专注科研和实践等方式进行“回炉锻造”;最后,兼职和交流技术调查官的期限较短,一般为1~2年,导致技术调查官队伍不稳定,难以与法官长时间面对面沟通。

3.4 调解之困

目前,技术调查官的职责管理中缺乏允许其参与调解程序的规定。技术调查官熟悉相关案件的技术知识,清楚地掌握技术事实,但难以在当事人证据交换、争议焦点辩论中发挥客观公正的作用,与调解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大背景不相符。

3.5 推动之困

最高人民法院会时常发布司法解释和给出相关指导案例,而刚成立不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缺乏相应的典型指导案例制度,其难以使相关工作标准统一,易造成不同地方的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出现差别,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另外,对于刚成立不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缺乏相应的研究机构,不利于该项制度的完善。

4 解决我国技术调查官存在问题的措施

4.1 统一选人条件

统一的选人条件和标准可以吸引优秀人才,也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一致性,加强不同地区技术调查官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各地区知识产权审判的协调发展,保障审判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相关详细规定,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技术调查官选人的相关规定,扩大选拔范围,只要能根据自己所学专业理解案件,并能灵活运用相应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技术事实认定,提出客观、中立、准确的技术审查意见即可,而非要求达到专业技术专家、科研专家的水平。当技术事实复杂难以判断时,可以向专家委员寻求帮助。对于市场稀缺的技术人才,可以适当提高其待遇,以吸纳更多的人才从事技术调查官工作。对于技术调查官的来源,可以扩充至生产、科研和高校等机构,多维度扩大技术调查官的来源,消除公众对其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疑虑。

4.2 完善管理模式、打通晋升渠道

对于前来交流与兼職的技术调查官,法院可与原单位协商,解决其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所造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定方面的问题,明确其在从事技术调查官期间的考核评定、日常管理和追责等标准;明确薪资和晋升标准,打通技术调查官职称晋升通道。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灵活调配不同身份关系的技术调查官,合理调配交流型、兼职型技术调查官的工作任务量,设置专门的技术职称评审组织来解决技术调查官的技术职称评定问题。

4.3 建立后备资源库

法院可以采取与相关高校、研究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局合作的方式,从这些部门选取符合技术调查官任职资格的人员,建立相关人才数据库,以保证相关人才储备充足。为保证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聘任型技术调查官,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合理分配技术调查官的工作任务量,给予其从事一线调研和学习的机会,促进技术调查官知识结构优化,以便更好地发挥技术事实查明的作用。另外,在平时要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以解决交叉学科的技术问题。

4.4 参与知识产权诉讼调解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可以提高协商效率。为了提高司法行政效率,可以借鉴日本的成熟经验,尝试赋予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和知识产权商事仲裁的权利,大力推行诉讼调解对接机制,以推动调解程序顺利进行。技术调查官可就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争议点与当事人及时沟通说明,采用调解方式客观公正地就该案的技术事实做有理有据的分析,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加快调解速度。

4.5 构建指导案例制度,并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制度对于典型案例的判定起到了标杆的作用。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判决要点,做到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于一般技术问题,法官可以根据典型案例的指引,通过自身的判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而对法官和技术调查官要求较高的杂疑难技术问题,需要技术调查官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人员共同协作,如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借鉴经典案例的同时,辅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对于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还可以在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研究基金和课题,挖掘该项制度完善的潜力,以期更好地为我国技术事实查明制度服务。

5 结语

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其诞生的时间较短,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满足司法改革举措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不断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具体构建及完善仍须不断探索,相信经过不断完善,其定能有助于充分激发技术调查官在案件中查明技术事实的作用与活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诉讼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司法保障职能。

参考文献:

[1]杜颖,李晨瑶.技术调查官定位及其作用分析[J].知识产权,2016(1):57-62.

[2]王志雄.技术调查官的社会分工意蕴与制度完善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7(8):59-63.

[3]李响.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刍议[J].知识产权法研究,2017(6):35-46.

[4]蔡学恩.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分殊与共存[J].法律适用,2015(5):90-93.

[5]俞风雷,杨再扬.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J].湖北社会科学,2015(2):144-147.

[6]孙海龙,姚建军.司法鉴定与专家辅助制度研究:以知识产权审判为视角[J].人民司法,2008(3):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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