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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下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创新研究——以审判权构建为视角

2021-08-23吴云朋田景超

南海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区域间审判协作

吴云朋 田景超

(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法院,河北 保定 071799)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生态环境变化直接影响文明兴衰演替。”①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台阶》,《求是》2019年第3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应有之义。京津冀区域内三水相依、地缘相接、人缘相亲,任何一地生态环境被破坏,其他两地都难以独善其身。近年来,京津冀区域内环境与资源类案件审理与以往相比变化明显,不仅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而且案情也愈加复杂,诸多变化使得三地法院办案压力陡增,也给区域内生态环境司法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协同发展”,发展是目的,协同是方法,是路径,因此,京津冀区域内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强交流协作,携手打造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新模式。京津冀区域内司法机关应以审判权为核心,用绿色发展的思路来解决环境资源案件矛盾,对审判实践中的各项要素进行系统整合和归纳,探索出一条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新道路,构建一套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治理新机制,为三地绿色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京津冀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构建背景

(一)京津冀域内生态环境严峻的现实需要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我国高度重视京津冀区域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采取多重措施来治理区域内的环境与资源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取得些许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问题依然严峻,尚需继续重视,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效能。据有关调查显示,京津冀区域内民众对生态环境的总体评价尚不满意者占比20.4%,很不满意者占18.1%,而很满意仅占17.7%。(如图1)①云小鹏、马莉:《京津冀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法治完善研究》,《经济师》2020年第12期,第11页。通过上述数据足以看出三地民众对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现状尚不满意,区域内生态环境污染现状依然严重。

图1

京津冀区域位于太行山东侧和燕山南侧,且大部分为平原地区,使该区域呈现半封闭式分布状态。受山地—平原热力环流、海陆环流双重影响,使得区域内污染物不易扩散出去,易形成雾霾现象。②葛全胜、董晓峰、毛其智、张文忠、杜龙江、张伟、何春阳、吴殿廷、吕拉昌、陈明星、孙进柱、孙斌栋、赵鹏军、潘竟虎、彭建、强海洋:《雄安新区:如何建成生态与创新之都》,《地理研究》2018年第5期,第855页。尤其是在秋冬季节,北方居民采取烧煤取暖的方式也进一步加重区域内大气污染程度,使得三地多个城市污染值爆表,在全国“名列前茅”。京津冀区域内同时流经四大水系:黄河、淮河、海河和长江。虽然区域内坐拥四大水系,但依然无法避免水资源承载力不足,湿地生态系统退化严重等生态问题。以雄安新区为例,该地多年平均年降水量500mm左右,水资源总量不足1.5亿m3,且地下水超采严重。使得华北明珠—白洋淀滩涂面积大幅缩减,现已由历史上360余km2缩减至78.5 km2,已不及过去的四分之一。③同上:第850页.除以上案例外,京津冀区域内还存有许多生态环境破坏的例子,无法一一列举。总而言之,通过京津冀区域内生态环境现状,可见当前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依然严峻,且存有类型多样、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在生态环境依然严峻的现实需要下,京津冀三地急需合作共治,形成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合力。

(二)环境资源案件分布失衡的司法需要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环境资源类案件数据按照年份进行逐类排查发现:京津冀三地环境资源类案件受理共9710件(如图2所示),其中京津两地数据显示受理量相差不大,均约占总量的12%,而河北省案件受理量却占比为76%。以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类型划分为依据统计显示,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案件总量的绝大部分,京津冀三地共受理8648件,占三地环境类案件总和的89.06%,民事案件共699件,占比7.2%,而行政案件仅有363件,占3.74%。以行政地区为划分依据统计显示,京津冀各地环境类案件中依然是刑事案件居多,行政类占比最小。北京市三类案件分别占比为:刑事58.71%、民事23.53%、行政17.76%;天津市分别为:刑事83.56%、民事13.44%、行政3%;河北省分别为:刑事94.75%、民事3.6%、行政1.65%。

图2

再按年份统计京津冀三地2016年至2020年每年度的环境类案件受理量,并绘制出折线图(如图3)可见:在京津冀三地中河北省变化趋势最为明显,2018年和2019年度环境类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2019年度案件受理量同比上涨49.6%,2020年基本与2019年持平,整体呈上升趋势。而北京、天津两地则走势平整,变化较小。之所以呈现河北省案件受理量多的现象,除河北地域面积大、人口多的因素外,还与河北以重工业为主的经济模式有关,很多污染型企业集聚于此,可见该地生态环境不容乐观。也进一步说明河北省亟待转型升级,优化经济结构,转变治理模式。

图3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数据可知京津冀三地环境资源类案件分布不均衡的特点:首先是案件类型分布不均衡,三地均以刑事案件为主,且占绝对多数,民事和行政两类案件均占比较小,特别是河北、天津两地表现明显;其次是案件数量地域分布不均衡,不论是从案件总量还是年受理总量来看,河北都远多于京津两地,可见河北的生态环境压力远大于京津区域。另外,刑法具有谦抑性,一般不能轻易运用刑事法律去惩罚违法者,可是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却存有大量的刑事案件,这足以说明我国对污染环境者虽然处罚严厉,但整治结果却并未尽如人意。所以探索一套新型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三)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需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对我国未来总体发展布局、长远规划等具有里程碑意义。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时隔一年,即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该纲要经过多次研讨、修改,对京津冀未来协同发展进行畅想,基本完成该战略的顶层设计。①梁平:《京津冀司法协同治理的模式转型》,《河北法学》2019年第11期,第63页。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积极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201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优化法院的审判职能,以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服务质量。同年9月份,京津冀三地法院共同签署《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的诞生为三地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协同处理提供有效指引,推进三地法院合作联动。2017年随着河北雄安新区的设立,为尽快完善、优化雄安新区的司法服务职能,以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步伐,最高院先后出台《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批复《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9年6月5日,京津冀三地高院在第三届京津冀司法论坛会议上共同签署《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保障雄安新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涉及“三环节两建设”,即立案环节、审判环节、执行环节、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力求实现三地法院机构协作全方位、工作联动性、资源共享性。

以上种种政策性文件、协议等,都充分说明国家高度重视京津冀三地间的司法协作,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出台相关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增强三地法院的凝集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搭建司法合作平台,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二、京津冀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价值分析

(一)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具有整合的区域价值

司法体系具有社会治理功能,司法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②程竹汝:《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司法治理》,《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第3期,第17页。司法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环不仅体现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还体现为在司法理念下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参与,保障区域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实现。环境资源司法治理作为司法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首先能够有效化解环境资源矛盾,保障区域生态完整与安全。环境资源区域司法协作作为环境资源司法治理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充分整合京津冀三地优质司法资源,提升京津冀区域整体环境治理效能。其次,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有利于破除区域固化思维,形成区域协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京津冀司法协作体制能够促使京津冀三地机关树立起全局意识,着眼于整体区位利益,而不再局限于局部利益,进而形成区域绿色发展理念,共同推动区域间环境资源生态的协同保护。最后,环境资源司法协作还有利于创新区域治理水平,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成功实践将成为区域协同治理的微观缩影,对于京津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五位一体区域协同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进而保障京津冀国家宏观战略有效实施。

(二)环境资源司法协同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京津冀区域环境资源问题共性与个性兼具,复杂性与综合性明显,仅凭一方之力治理生态环境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虽然三地都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来进行治理,但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各自的环境状况,并没有将三地的综合情况考虑其中,带有明显的“属地环境治理”色彩。①郭雪慧、李秋成:《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路径与对策》,《河北法学》2019第10期,第195页。这种环境治理方式与国家提倡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背道而驰。其区域内环境资源现状决定了京津冀三地必须协同治理,三地合作可以整合地方性制度、打破观念壁垒、规避“地方保护主义”、构建生态治理统一体系。②周英:《充分依靠法治,推动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评〈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20第5期,第199-200页。京津冀三地协同治理一方面有助于形成区域环境资源系统治理体系,保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三地共享各类环境资源类信息,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对系统整治区域内大气污染、水污染、湿地资源破坏等具有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三地协同治理还有助于形成京津冀区域环境资源系统保护机制,打破环境资源保护地域壁垒,形成共同治理生态环境新局面。从而提高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效能,弥补区域生态环境失衡状态,使得京津冀区域间生态环境绿色和谐,走向新型绿色发展之路。

(三)环境资源司法协同具有高效的司法价值

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对提高区域审判效率和提升区域案件审判质量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一方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有利于构造立体型全方位司法机关合作新模式,以此提高区域案件审判效率。以往司法机关跨区域协作模式可以划分为纵向型、横向型和统筹型三种展开形态。纵向型协作即由共同上级司法机关组织所辖区域内机关实现协作;横向型协作主要表现为跨省级行政区域间司法机关的多向合作;统筹协作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统筹指导特定区域内下级机关开展司法协作。③张小波、肖明明:《由竞争走向合作:中国地方法院区域协作的实践与改革》,《法律适用》2021年第2期,第150页。当前纵向型与横向型司法协作模式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形态,这种单一制的司法协作模式往往因地域限制而产生高效合作壁垒,从而使得合作效率大打折扣,呈现低效化、表面化的“镜像合作”。尤其是对于跨区域间的环境资源案件,若因合作机制不畅通而导致案件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时,影响的不仅是司法效果,还有社会效果。而构建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有利于促进京津冀三地司法机关高效合作,从而打破司法机关管辖上的地域限制,破除环境资源审判地域壁垒,将以往单纯的纵向型、横向型司法合作模式变为全方位立体型合作模式。从全方位畅通区域审判流程和审判环节,提高区域间环境资源审判效率。另一方面,还有利于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绿色审判新体系,以此提升区域案件审判质量。当前,京津冀区域各级司法机关并未形成统一的审判体系,尤其是地区间发展的巨大差异性导致案件的审判质量参差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类按不同判的乱象。对于环境资源案件在三地的差异性表现更为显现,这不仅严重影响区域间的环境资源案件质量标准,损害司法公信力,还严重破坏地区间环境司法生态的平衡。构建京津冀环境资源协同机制能够从根本上统一区域间环境资源裁判的尺度和标准,从而有效提升三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整治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乱象。

三、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作现实困境

(一)京津冀区域间发展呈现严重失衡状态

京津冀区域虽为同一个整体区域,但其内部发展却存有显著的差异性,呈现出以北京市和天津市为峰顶,以河北省为低谷的“凹”字型发展布局。主要表现为:第一,京津冀区域间经济水平严重失衡。2020年度京津冀区域三省(市)发布的人均GDP:北京市人均GDP为167640元、天津市人均GDP为90176元、河北省人均GDP为47691元,从三省(市)发布的人均GDP数据可知,北京市是河北省的三倍有余,天津市是河北省的近两倍,可见区域内三地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经济失衡导致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损害赔偿标准及处罚标准上便产生巨大差异性。例如: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民事损害赔偿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便会产生差异性。第二,京津冀区域间产业布局构造不同。根据2020年度京津冀三地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可知:北京市第一、二、三产业结构为:0.4:15.8:83.8;天津市产业结构为:1.5:34.1:64.4;河北省产业结构为:10.7:37.6:51.7。上述数据反映出天津市、河北省第二产业占比偏高,对能源需求依赖严重。产业布局的构造不同使得环境污染程度及案件受理的数量均产生巨大差异。第三,京津冀区域间公共资源分配不均。在京津冀区域间由于科研院校的分布不均,使得三地教育资源产生严重差异。尤其是就北京市与河北省而言,北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众多,使得环境法学背景方向的人才众多,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良好的人才支撑。而对于河北省由于知名院校的缺失,使得环境与资源方向的人才数量相比其他两市而显得稀少。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使得北京和天津两地也同样产生巨大的人才“虹吸效应”,从而使得区域间环境资源人才分布和人才素质严重失衡。正是由于京津冀区域间发展的失衡,使得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作的基础变得薄弱。

(二)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裁判存在区域差异化。

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在京津冀区域内呈现多元化和差异化,从而导致案件审理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类案不同判的乱象。主要表现为:第一,三地区各地法院标准不一,各地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视程度、人员配置、裁判标准等存在巨大差异,从而使得区域间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缺少一致性。第二,三地区各地法官水平不一,由于北京、天津巨大人才“虹吸效应”,使得两地法官在法律基础知识、环境资源专业知识、审判经验等方面与河北省地区存有较大差异。第三,三地区各地裁判结果不一。在京津冀三区域司法实践中存有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路径探索——以天津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样本》,《天津法学》2018第1期,第76页。例如:对于侵权行为相似的环境侵权案件,有的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而有的法院则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甚至对于同一行为引发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有的法院认定犯罪成立,而有的法院则认定犯罪不成立。

(三)京津冀区域间缺少环境协同审判机构和机制

京津冀区域缺少环境资源协同审判机构,将使得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面临行政区划体制障碍。一方面,从横向维度上看,我国法院系统的设立一般按照行政区划予以划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首先由行政区划内的同级人民大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便使得同区域间的法院无法独立而不同区域间的法院相互独立,从而缺少司法协同的机构基础。另一方面,从纵向维度上看,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由省级人民法院统管,这便使得地方法院无法脱离省级行政区划。①陈焘、刘宇琼:《区域协同治理的司法促进——基于京津冀司法协同的考察》,《河北法学》2020第6期,第117页。而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同属于跨省级协作,从而使得司法协同存在地域障碍。京津冀地区环境协调审判机制也同样缺位,致使京津冀三个区域都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衡量与保护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②郭雪慧、李秋成:《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路径与对策》,《河北法学》2019第10期,第193页。各地域司法机关存有区域思维定势,缺少体系性思维模式,从而使得部分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及重大污染案件缺少联动有效的配合,从而造成部分环境资源案件成为久拖不办的“僵尸案”和“骨头案”。

(四)京津冀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缺少统一信息共享机制。

京津冀区域间环境资源司法协作面临着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区域间缺少高效的环境资源动态数据库,使得三地区数据动态更新不及时,更新周期长,从而使共享数据最终成为形同虚设的“僵尸数据”。其次,区域间缺少统一的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导致环境资源动态数据更新迟延,案件信息共享不便。这便使得三地司法机关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上形成相互独立的“孤岛状态”,严重影响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最后,区域间缺少司法机关密切的合作机制,使得出现环境资源跨域办案繁和异地办案难等现象。例如:京津冀三区域部分地方法院对于本区域内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程序上便利,而对于外区域司法机关办案则出现诸多限制,甚至出现应景式的表面合作。这不仅严重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

四、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创新路径

区域司法协同治理,可以以司法的力量化解区域性矛盾,在司法的领域探索区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多元实现路径,推动区域社会的良法善治,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③张丽艳、夏锦文:《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区域司法协同治理》,《南京社会科学》2016第5期,第83页。因而区域司法协作是环境资源类案件妥善解决的重要保障,也是形成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关键一招。如何在环境资源系列矛盾的处理上发挥司法的核心作用,是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当前面对京津冀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出现的诸多困境,有必要打破当前京津冀区域司法保护的单一机制,创新性的构建一体化的司法协同机制。

(一)构建京津冀环境资源综合审判法院体系

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作的首要关键是构建环境资源综合审判三级法院体系,具体可创新设立京津冀区域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巡回法院和京津冀区域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基层法院。京津冀综合审判巡回法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配合方式设立。

具体而言,京津冀区域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巡回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成立模式,设立最高人民法院京津冀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巡回法庭。环境资源综合审理基层法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方式设立,即分别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北京通州区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区、天津滨海新区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区、河北雄安新区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区作为三地主管京津冀环境资源系列案件的基层法院。在京津冀环境资源综合审判法院体系构建上一方面要保证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的统一性,发生环境资源类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应由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法院集中管辖和统一审理,具体而言发生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应根据管辖权先由北京通州区、天津滨海新区、河北雄安新区三地基层法院管辖和审理,如对一审案件裁判结果不服,可分别上诉于三地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以河北雄安新区为例,如对河北雄安新区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不服的,可上诉至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由北京通州区、天津滨海新区、河北雄安新区三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上诉环境资源案件及环境资源再审案件应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京津冀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巡回法庭统一管辖和审理。另一方面,还要保证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的独立性,打破环境资源案件地区行政保护,实行跨域交叉审理机制。具体操作方式以民事案件为例:对于当环境资源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隶属北京市和天津市时,应当由河北省环境资源综合审判法院管辖和审判;当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隶属北京市和河北省时,应当由天津市环境资源综合审判法院管辖和审判;当争议双方分别隶属于天津市和河北省时,应当由北京市环境资源综合审判法院管辖和审判。(如图4)

图4

(二)构造京津冀环境资源协同审判模式

由于京津冀区域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环境污染也具有流动性和区域性的特点,京津冀区域的环境治理必须从整个系统的站位来筹划。①王娟、何昱:《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立法机制探析》,《河北法学》2017第7期,第127页。打造京津冀环境资源协同治理体系有必要构造京津冀环境资源案件协同审判模式,具体而言,首先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搭建高效的协同审判云端平台,实行环境资源跨域云审判制度。具体而言对于审判平台搭建,可构造诉讼前端平台、诉讼中端平台及诉讼末端平台。对于诉讼前端平台,可建立智能化的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平台,搭建便利化的跨域协作电子送达平台,建立一体化的诉前云调解机制;对于诉讼终端平台可实行智能化跨域网络开庭模式,对于跨域审理及异地办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可直接进行网络开庭与网上审理;对于诉讼末端平台可搭建一体化执行系统,具体可包括可统一调度的电子执行指挥中心,一体化的网络财产查控系统、高效的网络执行联动机制等,从而提高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效率,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如图5)

图5

(三)打造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作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直接责任者和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参与者,环境资源审判人才队伍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关键一环便是打造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制度。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制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首先,对于环境资源综合审判法院应实行分类管理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制。具体可探索建立环境资源速裁调解团队,用以解决简单的环境资源案件;建立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团队,用以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引发的环境资源侵权纠纷;建立环境资源犯罪审判团队,用以解决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建立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团队,用以解决因环境与资源等引发的行政纷。其次,应实行专业化的陪审制度。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可优先选用具有环境资源学科背景的人员充当人民陪审员,具体可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部门、高等院校等建立合作机制,构建专业化的人民陪审新模式。最后,应全方位提升环境资源审理法官专业能力,京津冀环境资源协同审判的目标对法官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为妥善化解京津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产生的矛盾及保持司法裁判尺度的一致性,有必要针对环境资源审理法官探索建立统一的有关环境资源的动态培训交流、环境+资源全科培养、异地审判法院挂职锻炼等培养机制,用以提高环境资源审理法官的专业能力。具体而言,初期可采取挂职锻炼的方式进行有规划的、分批次的异地交流任职制度,以此达到培养专业人才的目的;中期可通过建立异地任职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法官异地流动;长期的方式可采用三地法院共同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对法官人员进行统筹管理,统一调度。①梁平:《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保障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路径——基于司法功能的视角》,《政法论坛》2020第1期,第175页。

(四)探索高效的审判信息共享模式

为了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京津冀三区域应携手共建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新模式。首先,应建立立体化的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共享数据库,将京津冀三地有关环境与资源类案件的审理信息统一同步录入信息共享数据库。数据库的建立可以采取立体三维模式:在第一维度上按照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环境资源审理法院地域划分;在第二维度上按照民事类、刑事类、行政类等案件类型划分;在第三维度上按照大气污染类、水污染类、土地资源等具体案由划分。数据库建成后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京津冀三地环境资源集中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季度、年度进行定期录入和更新数据。其次,应搭建智能化的环境审判信息共享平台,对区域内监测到的环境案件数据及审判信息数据实行高效整合和运用。平台的搭建具体可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为主导搭建,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环境资源集中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定期负责该平台报送数据的整合和运用。最后,应构造精准化的环境资源区域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用以统一裁判思路,弥补地区审判差异。环境资源区域典型案例的发布可由最高人民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综合京津冀三地年度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实行年度发布制,京津冀三地环境资源集中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各地区案件审理情况实行季度发布制。(如图6)

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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