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遍地花开,背后是API抄袭的十年之诉
2021-08-19钱芸
钱芸
Android抄袭的历史问题
将近10年的甲骨文控告Google侵权使用Java SE API的官司在4月份落下了最后的结果-Google使用Java API并未违反著作权法。这桩官司起于2012年Java持有者甲骨文控告Google集中在Android系统中,侵权使用37项Java API程序代码的“结构、串行和组织”,要求赔偿88亿美元。后来提高到200亿至300亿美元。最高法院以6:2的大法官判决结果,推翻了2018年10月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判决,认定Google对Java API属于合理使用,软件从业者们也卸下了心中的大石。
时间回到2005年,当时还是诺基亚、黑莓机等“半智能手机”横行的时代。智能手机山雨欲来,但尚未呱呱落地,具有代表性之作苹果iPhone要2年后才会问世,许多公司正紧锣密鼓地秘密开发智能手机。
其中一家公司便是Google,Google仅花5000万美元便并购了新创公司Android。Android团队决定以Java语言为核心,建造新一代的手机操作系统。当时Java主要用于电脑与服务器。而团队负责人安迪·鲁宾指出Java己有众多的开发者与详尽的文件,是发展智能手机系统最好的起点。
问题在于Google需取得Java的拥有者异阳(Sun MicrOoystemo)的授权。Sun Microsystems是IT及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创建于1982年,主要产品是工作站及服务器。1995年Sun Microsystems开发了Java第一个通用软件平台,在1997年Sun Microsystems开始推出其新的64位元服务器家族Sun Enterprise 10000,同年又开发出Java 2。
然而与舁阳的合作始终无法谈成,最终安迪·鲁宾在一封内部信中留下两个选项:
(1)放弃并改用微软的CLR VM与c#语言;
(2)硬做Java,然后捍卫决定,树立更多敌人。
后来的进度表明Google选择了(2),其采用了一个巧妙的做法:它没有照抄Java所有的程序码,而是只抄袭了Java的应用程序介面( Application Program11ming Interface, API)。
“拿来主义”伸向Java API
API翻译过来为“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是一些预先定义的函数,目的是提供应用程序与开发人员基于某软件或硬件得以访问一组例程的能力,而又元须访问源码,或理解内部工作机制的細节。
比如研发人员A开发了软件A,研发人员B正在研发软件B。有一天,研发人员B想要调用软件A的部分功能来用,但是他又不想从头看一遍软件A的源码和功能实现过程,怎么办呢?研发人员A想了一个好主意:我把软件A里你需要的功能打包好,写成一个函数:你按照我说的流程,把这个函数放在软件B里,就能直接用我的功能了!其中,API就是研发人员A说的那个函数。
Google重新写了实际制作部分的程序代码,主要是为了配合手机的特性,这部分称之为执行码( implementing code)。但Google照抄Java共37大项,11500行的部分,称之为属性宣告码(declaring code),然后还照抄了其组织方式(如下图)。
抄的好处当然多,当Java的工程师转过来工作时,就不用重新学习API架构,只要使用已知的指令呼叫方式(method call)就能上手。
Google的策略成功了,Android免费、开源,迅速席卷市场,成为市占率最高的手机操作系统。相对的,异阳却日落西山,于2010年被甲骨文并购。
甲骨文于2010年控告Google侵犯其著作权,此案缠讼10年,不仅影响数百忆美元的手机市场,也牵动软件业的运行方式,被称为“十年来最重要的著作权案”。
而今年这一旷日持久的官司盖棺论定:Google胜诉,推翻之前要求Google赔偿88亿美元的大法官斯蒂芬·布雷尔表示,允许甲骨文在其程序码上执行著作权,将使其成为限制科技未来创造力的枷锁,从而损害公众利益。
Google胜诉i软件I业的影响
为何Google摆明是抄袭,而且还挖角别家的开发者,却可以胜诉?
首先要理解著作权是一种手段,不是结果本身。著作权的存在是为了鼓励创作,特别是鼓励创作那些易于复制的东西,例如电影、书、音乐等。如果没有著作权保护,作品可以任意复制,作者无法从作品中获利,那就没有人进行原始创作了。如此来看,著作权是激发科学与艺术绽放的“催化剂”。
从某种意义来说,著作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著作权本质上是为了一个人(著作权人)的利益,限制整个社会的行为。所以一些国家也设下许多限制,限缩著作权的涵盖范围。例如若一个领域就算没有著作权保护,也可以蓬勃发展,那么著作权就不需要过度的伸张。
而美国最高法院本次判决的核心,就是认为允许Google抄袭Java的API反而有助于创造更活络的软件环境。不过这是跳到结论,我们先倒回去,讨论个别的论点,Google在上诉中提出了两个主要辩护论点。
第一,Google主张API不受著作权保护,就像物理课本里的地心引力公式,或是字典的索引不应该受著作权保护一样。
相反的,甲骨文则主张设计API是需要高度创造力。因为设计一套直觉、易记的API并不简单,跟写出《哈利·波特》一样需要创意。而且API有许多种设计方式,微软与苹果后来都开发出自己的API,因此甲骨文所选的设计当然应该享有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