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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最大公约数:城市社区协商的运行逻辑与实践路径

2021-08-18胡佳孙鲁毅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最大公约数城市社区

胡佳 孙鲁毅

[摘 要]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城市社区协商是在理性交流基础上,多元主体沟通和协商、多元利益凝聚与整合的过程,其实质是寻求最大公约数过程。撬动参与点形成最大公约数的出发点,激发参与活力构建最大公约数的支撑结构,寻找议事触发点推动最大公约数的凝聚,促进形成社区共识是社区协商中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运行逻辑。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协商;最大公约数;社会共识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1)03-0088-08

一、问题的提出

城市社区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最直接、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形式。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更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举措。

在国家制度建设层面,从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央先后印发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系列文件,从顶层规范了我国社区协商治理。在地方层面,社区协商成为地方政府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重点方向,多地在激发基层社会共治内生动力方面进行多层次多样性的实践,探索出城市社区协商的多种有效形式。针对社区环境、治安和养老等公共服务问题或决策,“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评议会”和“圆桌会”等多种协商形式广泛在基层实践,落实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民主目标。如何实现居民个体利益有效表达与社区公共性发展需求合理满足的有机统一,在社区协商中求解“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进而形成多方参与、民主协商的多元参与协商合作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意义。

近年来,社区协商治理是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已有研究聚焦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等方面。协商民主能够为城市基层治理提供公共参与的协商机制、沟通机制、利益整合机制,促进公民间的良性互动[1],能够让基层治理高效运转[2]。相关学者探讨了已有的社区协商经验,包括社区共营模式[3]、党领群治模式[4]等,并提出社区协商有效运行的思路。从微观层面看,社区协商发展需要通过社会组织的嵌入[5]、协商单元的构建[6]、技术操作[7](序三)。从中观层面看,讨论了社区治理协商系统的条件、类型与质量[8],社区协商的对话体制、协商决策体制、协商治理耦合机制[9](P189),以及行政机构植入、社区组织互嵌和居民内生三条推动路径[10]。从宏观层面看,总结了社区协商在社区多元治理结构的意义,从制度实践[11]、治理共同体[12](P186)等方面,以社区协商推进社区治理模式的转型。已有研究注重宏观的理论叙事而疏于微观机制分析,对实践中的复杂性及实践现状背后的深层机制研究欠缺。作為一种已被广泛推广的基层微观政治创新,其运行过程有待学理分析。本文从微观视角,对广西南宁老友议事会的发展过程进行总体性观察,在寻求最大公约数的目标下,探讨社区协商共识达成的运行逻辑。

二、城市社区协商的约束性条件

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居民参与表达利益诉求日益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然而,社区利益多元而制度供给不足,群众参与不积极、社区公共事务特殊性等约束性条件影响了城市社区协商的运行。

(一)“自上而下”管理供给与“自下而上”需求满足的矛盾

社区协商大多与基层社会治理困境相伴而生。单位制解体后,社区成员由依附单位的“单位人”逐渐向“社会人”转变,社区社会结构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异质化。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多元、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分歧和纠纷增多,利益博弈过程非均衡和非对等,不利于社区共识的达成。社区运行中的行政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等多个主体在社区公共决策中展开博弈。如果基层政府仍沿用传统管控方式和整合机制,政府管理供给不能满足居民需求,容易出现“政府给的老百姓不想要,老百姓想要的政府给不了;政府买单,群众不买账”的问题,使政府公信力降低,公共政策难以落地。同时,社区居委会忙于上级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布置的行政任务,或忙于各种检查和竞赛,行政逻辑使其不顾居民意愿,替民做主、替民行动成了社区居委会的行为模式[13]。

(二)居民参与不足或被动参与

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应是集中的,而应是多元的、网络的、多样性的,涉及多层次的权利和利益的协调。

但是,“我们的基层群众自治一直没有摆脱政治与行政的过度控制和干预”[14]。一方面,居民有权力意识而无责任意识。居民对社区无感,普遍存在参与意识不强、自组织能力不足、“搭便车”等现象。居民参与仅限于满足自己或小部分群体利益、偏好和需求,社区公共生活“形聚神散”。居民遇事找政府或者找社区的依赖心理根深蒂固,稍有不满意之处,就会通过投诉或举报等方式反映问题。另一方面,居民有权利主张而无公共精神,部分居民社会自主意识、公共意识和自治能力欠缺。中青年工薪阶层和中产阶层参与社区活动频率较低,老年退休者群体更关注社区文体类活动的协商,体制外主体参与多元治理的积极性不足。尽管通过相关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关注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拓宽参与渠道等,但往往效果不明显。

(三)社区公共事务的复杂性

诸多社区公共事务不能通过政府或市场有效解决。社区的基层属性决定了社区相关社会性事务带有天然的民主需求,容易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中,如果没有完善的协商机制和决策机制,社区自治将难以达到“治”的良性状态。与新型商品房社区不同,老旧小区大多为市场化改革前由政府、单位出资建设的职工社区,地处老城区,居住人口密集,房屋产权归属复杂。由于建设年代久远,规划不够科学,老旧小区的配套设施薄弱,公共服务整体滞后,如果征求居民意见不及时、不全面,或者群众对项目不理解、不支持,都可能影响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进展。

三、城市社区协商的内在需求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城市社区协商结合中国本土化的城乡社区实践和外部客观环境,更加注重对话和过程,培养公共理性和公共责任感,体现了价值理性。

(一)城市社区协商是理性交流的过程

协商民主的基础是公民间的理性商谈和沟通互动。“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15](P335)。协商过程不仅强调最终结果的数量,更强调协商结果的质量,进而找到最大公约数。协商过程的合法性不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基于集体理性反思的结果,理性具有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的优势。借助地方搭建的各类沟通平台,社区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沟通和讨论,通过反复的协商、协调和协议,比较不同方案的优劣。参与者不仅要为自己的主张进行合理性说明和解释,以期改变他人的想法,而且也需要聆听他人的意见,并相应重新评估和修正自己的观点。所以,作为协调多元利益关系的手段,社区协商强调利益的共存共赢,以多元利益主体的理性沟通,达到协调、平衡与合作的政策效果。

(二)城市社区协商是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和沟通过程

如何更好地实现人民权利是社区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内在价值规定。围绕“民主必须始于公民的家园,而这个家园就是我们邻里的社区”[16](译者前言),社区协商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公约数。社区是联系基层群众的第一线,以社区作为最大公约数的考察点,以民生为载体的民主建设容易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民主的日常化和生活化,进而提高群众参政议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同于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主张以公民协商和讨论的方式进入治理过程[17]。通过开展社区协商,让群众有事商量着办,通过讨论、商议和表决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一方面,有效回应了群众多元化、碎片化的利益诉求和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期盼,能够在社区内部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参与体系;另一方面,有效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在群众中形成广泛接受的共识、汇聚各方力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基层民主健康发展。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应充分考虑地方的差异性,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充分应用民主协商方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推动民主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三)城市社区协商是多元利益的凝聚和整合过程

如林德布洛姆所言,西方国家是多元主义文化基础上的利益集团政治,政治过程中遍布了“否决者联盟”而使得法律、政策难以制定,决策中的否决点越多,推出政策的可能性越小。中国是一种典型的“和合”文化[18](P7),传统政治中的最大遗产就是协商政治,这种包容性而非对抗性文化的基础是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要素。越是多元利益,越需要多元主体通过理性参与、互动和博弈,形成共同利益的均衡点。最大公约数理念要求最大限度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寻求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利益,既能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能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張,使少数人的意见得到尊重,最大程度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

一方面,在公共事务的讨论、审议和协商中,共同制定和优化政策,从而能够更好地反映普通公众的利益需求。由于协商决策凝聚了协商共识,政府能够在政策制定或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和整合,从而扩大国家决策合法性基础,使决策的执行更顺畅,降低执行成本。另一方面,相比社区管理层闭门决策,在协商的过程中,尽管有不同的意见,参与者被要求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交换意见[19](P94)。社区协商通过有效沟通和交流共识,多人同场商议的机制改变个人成见,促进偏好转化并达成共识。

四、城市社区协商的地方实践:广西南宁老友议事会的个案针对老旧小区改造问题,广西南宁成立了业委会的过渡性居民自治组织——老友议事会,探索“党建引领,议事协商,居民自治”的社区协商模式[20]。

(一)构建社区协商平台

通过党建共建的方式,成立过渡性议事组织,搭建以党建为核心的社区协商组织架构。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社区党支部指导监督开展议事协商事务,包括明确各类协商的规则和流程,设定资源吸引群众参与和把控议案关键节点等。老友议事会一般由社区党委组织召集,在各类项目议事协商中,议事会理事长均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社区积极动员党员群众成为老友议事会代表。

2.组建议事组织。成立具有地方本土老友文化特色的自治组织——老友议事会,引导居民议事协商和自管自治。老友议事会代表以小区为单位划分选举片区,以楼栋为投票单元一户一票形式选举产生。在小区各楼栋、单元中选出有威望、容易取得居民信任的居民议事代表,广泛吸纳相关居民、商家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业委会成员、社会组织代表等成员。议事代表对社区居民意见进行征集、整合,并进一步开会讨论解决方案;针对代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社区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逐一解决。

3.推进社区协商专业化。通过专业团队对社区工作人员和老友议事会代表进行培训,确保老友议事会协商议事的规范和持续运行。一是开展社区协商议事规则专题培训班。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区(村)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在城乡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等城乡社区工作者为主要对象,围绕社区协商的内容、形式、流程和规则等,开展了6期约640人次的议事规则普及培训。二是培育“金牌主持人”,为城乡社区议事协商提供人才保障。有针对性地开展主持人初阶、中阶、高阶专题培训,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实操训练,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为主体的,具有协商意识,能熟练运用议事规则主持会议的主持人队伍。三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培育登记了“南宁市社区发展服务协会”“南宁市一道社区发展促进中心”等社区治理研究领域的专业社会组织,对在城乡社区开展服务的社工组织进行议事协商能力培训。民政局购买国内社区协商领域的专业团队服务,对社区工作人员和老友议事会代表进行“罗伯特议事规则十三条”培训,帮助居民学会使用议事规则参与讨论社区事务。

(二)凝聚社区协商主题

以社区协商议题为中心,贯穿协商内容和协商流程,分类分层次确定协商议题的开放性和丰富性。

1.选准社区协商切入点。以协商民主为切入点,把协商共治贯穿于老旧小区改造、商品房小区、保障房小区和其他类型小区管理的全过程,探索出不同类型社区的不同协商模式和协商内容。在老旧小区中,借助老旧小区改造议题,老友议事会与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改造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改造方案的签字确认及居民个人的维修基金收集、方案公示等工作。在商品房社区中,议事会协商事项已经从最初的停车、门禁、养狗、灭鼠等物业管理基本问题逐步过渡到培育社区武术队、舞蹈队、书法班、绘本阅读小组、瑜伽班、垃圾分类等公共文化活动。在易地扶贫集中安置区社区中,围绕社区治理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探索完善易地扶贫集中安置区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推动党建引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治理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2.明确议事协商流程。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体系,确保议事协商和自治自管运行。一是制定《老友议事会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形成由社区组织成立选举委员会——议定小区议事代表席位——发布选举办法——组织候选人报名——组织居民投票选出议事代表的程序;议事会成立后需到社区备案,由社区向议事会成员颁发议事代表当选证书。二是形成自主提出问题——自主撰写议案——自主审议决策——自主折中妥协——自主协调施工——自主监督质量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社区议事代表、居民共同参与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并全程监督施工过程。三是在专题议事协商会议中引入议事协商工作方法,与政府部门、设计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多部门共同议事协商。

3.健全社区协商配套制度。成立议事会制度拟定委员会,由拟定委员会负责收集议事代表意见和建议,参与草拟老友议事会相关制度。制定出台《老友议事会选举办法》《老友议事会协商自治章程》《老友议事会提案范本》、“老友议事会成立程序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形成《社区议事会章程范本》《南宁市社区协商操作指引》等制度设计。老友议事会建立后,由社会组织协助各老友议事会完成《老友议事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的制定,明确出席方式和有效人数、议案审议流程、议事规则、表决比例、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内容,为老友议事会代表提供详细的操作规范,促进社区协商进一步程序化与规范化。

(三)规范社区协商过程

细化协商内容和规范协商过程,促进社区协商议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以老旧小区改造为例,老友议事会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十三条”为基本议事规则,分别明确各阶段议事议程。

第一次会议议程包括例行议事规则培训、验证出席人数、确认本次会议议程、讨论老友议事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讨论小区改造方案、物业服务方案介绍、自由评述和休会八个环节。第二次会议议程包括验证出席人数、例行议事规则培训、确认本次会议议程、协商并表决老友议事会议事规则、回顾会议纪要、修改内容确定、小区改造后期管理费用讨论、自由评述和休会九个环节。第三次会议议程包括验证出席人数、通过本次会议议程、老友议事会议事规则培训、回顾上一次会议纪要、明确改造方案和确定签字程序、确定维护费收取时间、改造项目提问与回应、自由评述和休会九个环节。

通过上述实践,多方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逐步完善,培育了社区民主参与氛围。议事协商由一方决策向多方决策转变,治理方式由单一治理向复合治理转变,打通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首先,居民参与程度大幅提高。居民从社区建设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从利益诉求的“被动者”变为“主动者”,有效地解决了老旧小区改造中居民改造意见统一难、改造资金收缴难、小区后续长效管理难等“老大难”问题,将社区协商有机贯通到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推动了社区日常公共事务和矛盾诉求的内部消化。其次,社区居民自治能力提升。在建立社区议事规则与制度基础上,激发内生动力,提升群众参与能力和水平。一方面,培养、挖掘社区居民议事骨干和社区居民领袖,一大批老党员、老干部参与到社区协商中来,有效利用了社区内部“能人”资源。另一方面,议事代表提出议案、讨论议案、作出决议等能力水平不断提升,提高了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和社区治理能力。最后,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通过社区协商的平台,让居民遇事有一个沟通解决的渠道和场所,弥补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的盲点和短板。通过倾听群众诉求,畅通利益表达,预防矛盾累积激化,促进了科学民主决策,居民幸福感大幅提升。

五、城市社区协商的建构逻辑

基于“老友议事会”社区协商的实践经验可见,围绕决策共识——最大公约数的获得,社区协商从协商什么、和谁协商、如何协商三个议题展开,构成了城市社区协商的运行逻辑(见图1)。

(一)撬动参与点:形成最大公约数的出发点

协商讨论什么事,是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出发点,形成面向社区情境的公共事务议题是社区协商的逻辑起点。面向社区情境的公共事务议题的特点包括两方面。

一是最大公约数应彰显公共政策的内在价值——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是最大公约数的内在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不同于追求效率目標的市场机制,

在利益分配中实现权利、机会、规则、程序公平,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结果公平,是最大公约数实现的深层价值,这与协商民主的核心相契合。协商民主的参与者是平等的政治主体,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资源平等,确保个人同意其他人提出观点时不是出于强制,不仅追求和体现一部分人的利益,还应考虑和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需求,这是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基础。

二是最大公约数应彰显公共政策的核心目标——公共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是公共利益的形成过程。公共利益体现了具有一致性背景的目标,如大多数公民所赞成的计划和政策就构成了公共利益[21](P20-21)。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产生出来的事务价值的总和,合作的目的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22](P316)。

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前提是形成公共事务议题,调动群众积极性。社区协商议题应围绕公众最紧迫的需求和“急难愁盼”问题来设定。“只有协商主题符合实际、贴近群众,协商于民、协商为民,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23]。例如,从安装监控、换排水管、停车位管理到小区改造、解决业主与物业矛盾等,涉及改善服务、社区发展、破解难题等议题。由于个体自利本性、竞争性与合作的动机共存,当利益相关方感觉到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通过参与、沟通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时,自然会积极、理性参与社区的各项事务。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民生问题,基层协商要求公众超越偏好结合中的私利,把目标导向公共利益,广泛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集思广益,凝聚公共利益和公共意见,找到利益交集点。

(二)激发参与活力:构建最大公约数的支撑结构

谁来讨论,是寻求最大公约数的主体建构。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在政治理论话语中广泛应用,其核心是权威的“多中心化”,而不再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中心”的政治权威,反映了民主自治传统在当代政治生活中的复兴与拓展[24](P259)。作为一项集体行动,不同公共政策需要公众介入和参与的程度不同,在公共决策的不同阶段,公共参与的广度、深度和密度也有所差别,寻求最大公约数不能搞“标准化”参与,应是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的过程。

1.搭建多元化协商沟通平台和社区议事平台。一元主体构不成协商,社区协商进行的结构基础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寻求最大公约数需要赋权于公民,使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决策,共同管理公共事务,需要在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间建立平等协作、良性互动的伙伴关系。以社区党组织为中心,政府、居委会、社区工作者、社区党员、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可以展开理性沟通,利用商讨对话和坦诚交流来分拣各种信息,以此了解各方关切和倾向性意见,规避信息遮蔽或“搭便车”行为。同时,由社区退休干部、辖区单位的退休领导、社区志愿者队伍骨干等具有较高文化素养、时间相对充足和较高威望的群众组成代表性议事会,通过居民议事会、业主委员会等平台促进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以组织化促进公众对公共议题的理性讨论,充分发挥居民自主性解决自治性事务。

2.激发公众参与社区协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于身边的事情距离群众很近,事情的性质比较简单,民主参与的方式非常灵活,对参与能力要求比较低,参与的成本比较低,可以实现最广泛的参与[25](P175),这是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切入点。通过议事平台的构建及居民身边小事的解决,有益于合作与认同的产生。此外,不断拓展协商主体,开放协商空间,强化社区居民认同,使频繁的相互合作变为可能。应发掘新的自治资源,激活传统议事资源、引入新型议事资源,培育具有凝聚力和影响力的社区领袖,调动楼长、社工、志愿者等非传统力量,将自治和共治机制有机融合。

3.培育社会资本,满足参与公众的情感需求。社区群众间的情感联系是重要的社会资本,体现了群众间的相互信任和互惠合作关系,增强了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建立群众日常交往的情感交流纽带,消除组织者与参与者间的误解,降低交往成本,有利于共识的凝聚。交往互惠网络的扩散促进了社会资本的产生,提高了公众社区参与能力和参与效能感。以居民议事会为平台的社区协商需要投入诸多成本,在议事会选举成立、议事会的会议推进,以及发现问题、提案、讨论、表决和执行等过程中,均需要政府、社区“两委”的支持、培训和陪伴性成长。

(三)寻找议事触发点:推动最大公约数的凝聚

怎么讨论,是寻求最大公约数过程的核心。社区协商是各方利益主体充分表达、交换和妥协的过程,即将社会群体的认知、评价、态度通过理性协调、沟通等交互活动收敛演化为群内共识,继而推动社区内群众相互认同和社会共识形成。

1.寻求最大公约数过程是充分交流的过程。在公共利益的指向下,通过对话、讨论、协商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尽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力资源、社会地位各不相同,但借助特定的平台、机制和渠道,在协商和沟通中,各利益主体都以自愿和平等的身份参与协商。寻求最大公约数过程是一种双向交流,不仅仅是意见表达和谈话,还有认真倾听他人的观点,在对话、讨论、听证和辩论中,修正预期假设,使参与者发自内心地信赖、支持某种观点。通过实践使群众认识到协商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逐步接受這种模式。同时,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是有中心的,即有协商议题的发起者、组织者和推动者,通过民主恳谈会、居民评议会等形式,整合党内协商、社区协商、虚拟参与、居民互助和民意表达等多元沟通渠道,在共同寻找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建立共识与合作机制。

2.寻求最大公约数过程是充分权衡的过程。公共利益的最终形成有赖于各方利益主体间达成共识。从理论上讲,让每一个利益主体从公共政策中都获得好处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判断取决于个人偏好的构成,而要对不同的偏好进行整合,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很困难的。公众将利益诉求以合理的渠道和理性的方式表达出来,在交流、辩论和讨论过程中,各利益主体能够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理性权衡各方利益,而不是简单的利益聚合,保障少部分人的利益不被多数人利益所遮蔽。

3.寻求最大公约数过程是制度化与机制化过程。明确的操作规程有助于提高寻求最大公约数的有效性。针对社区议事中的随意性和随机性问题,需要引入科学的议事规则,为社区协商提供保障。通过制度化规范带动持续性集体行动,相关顶层设计为最大公约数的达成提供了政策保障。

如《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对社区协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协商保障等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顶层部署。应及时总结成熟做法并纳入制度体系,结合已有的国家顶层设计和村规民约等,形成协商讨论会、联议会等沟通规范。针对商品房小区、安置房小区、老旧小区等不同类型,各社区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社区议事规则,对社区议事范围、程序、决策原则等作出约定,包括议事制度(议事主体、议事内容、议事职责、议事程序)、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等。同时,以居务公开和社区论坛等形式,对如政策、办事程序、财务等社区事务定期公开,对共治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接受公众评价,由此形成最大公约数的反馈机制、监督机制和评议机制。

六、结 论

社区协商是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表达方式和参与性治理方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在社区协商和联动治理成为当下社区发展的实践探索和政策导向背景下,结合社区协商的约束性条件,更需要从微观层面阐释横向联动机制的形成逻辑,进而厘清城市社区协商的发展路径。作为一种已被广泛推广的城市基層微观政治创新,协商共识的达成过程是在理性交流基础上,多元主体沟通和协商、多元利益凝聚与整合的过程,其实质是寻求最大公约数过程。

本研究立足广西南守老友议事会的实证经验,试图演绎和推导一种地方性实践经验中社区协商的微观生成原理和运行逻辑。围绕撬动参与点、激发参与活力和寻找议事触发点逻辑,即形成最大公约数出发点——构建最大公约数支撑结构——推动最大公约数凝聚,获得社区居民意愿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达成社区协商共识。在社区协商最大公约数寻求过程中,围绕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寻求公共事务议题,找到参与抓手;激发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育社会资本,搭建协商实践平台;通过充分交流和权衡,以制度化保障最大公约数的凝聚。

从实践来看,社区协商机制基本能够实现对于一般性事务的最大公约数获得,但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其作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对社区协商进行分类治理、全过程治理和精准治理。将协商共治的理念贯穿于老旧小区、商品房小区、保障房小区等各类型小区管理的全过程,探索出不同类型社区协商治理模式。针对社区协商议事内容,可将律师、社区规划师和社工队伍引入社区协商,为社区协商议题提供专业指导和规范程序。城市社区协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体制机制等层面综合推进而不是仅仅聚焦微观层面的共识达成。未来研究还需进一步考察地方创新与基层实践、国家政策等要素如何互动,即城市社区协商的理念、制度和流程如何嵌入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从宏观层面推动基层协商制度的生成与变迁。

参考文献:

[1]齐卫平,陈 朋.协商民主:城市基层治理的有效模式[J].理论与改革,2008,(5).

[2]闵学勤.社区协商:让基层治理运转起来[J].南京社会科学,2015,(6).

[3]韩福国,胡春华,徐晓菁.协商式共治:“社区共营”的中轴性程序及其创新价值[J].新视野,2020,(3).

[4]杨中艳.党领群治:十八大以来农村社区协商的经验成效与路径优化[J].社会主义研究,2016,(4).

[5]徐 珣.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的协商联动机制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18,(1).

[6]党亚飞,等.组织弹性与规则嵌入:农村协商治理单元的建构逻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

[7]韩福国.我们如何具体操作协商民主:复式协商民主决策程序手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

[8]张大维.社区治理中协商系统的条件、类型与质量辨识[J].探索,2020,(6).

[9]王洪树,等.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10]李 锋.社区协商治理的进路与方略——基于三种实践类型的分析[J].重庆社会科学,2018,(9).

[11]陈家刚.城乡社区协商民主重在制度实践[J].国家治理,2015,(34).

[12]何 威.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研究:以上海市普陀区为例[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20.

[13]陈伟东.社区行动者逻辑:破解社区治理难题[J].政治学研究,2018,(1).

[14]林尚立.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J].学术月刊,2007,(9).

[15]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三联书店,2004.

[16][美]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17]陈炳辉.国家治理复杂性视野下的协商民主[J].中国社会科学,2016,(5).

[18]张立文.和合哲学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9]何包钢.中国的参与和协商制度[M]//陈剩勇,何包钢.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20]庞革平,王凌云.老友来议事不怕有分歧[N].人民日报,2020-06-17.

[21][美]德博拉·斯通.政策悖论:政治决策中的艺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3]包心鉴.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民主协商共建共享的社会优势——关于基层协商民主的调研与思考[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4).

[24][英]戴维·郝尔德.民主的模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25]赵光勇.治理转型、政府创新与参与式治理[D].杭州:浙江大学,2010.

责任编辑:陈文杰

Seeking for the Greatest Common Divisor: the Operation Logic and Practical Path of Urban Communities Consultation

Hu Jia, Sun Luyi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and effective realization form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onstruction, urban community consultation is the process of multi-subject communication and consultation, multi-interest cohesion and integration on the basis of rational communication. It is to seek the greatest common divisor process. The operating logic of seeking the greatest common divisor in community consultations is to move the participation point, activate participation, and seek the trigger point and then form the community consensus. The community consensus can be reached by forming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greatest common divisor, constructing the support structure of the greatest common divisor and promoting the cohesion of the greatest common divisor.

Key words:urban community, community consultation, greatest common divisor,social consensus

收稿日期:2021-02-20

作者简介:

胡 佳(1982-),女,内蒙古包头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南宁 530006;孙鲁毅(1978-),男,山东莱州人,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常委,硕士生导师,广西南宁 530006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机制与对策研究”(批准号18BZZ032)和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立项科研项目“社会治理重心下移背景下社区治理创新的实践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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