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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存量、遏增量、控风险”坚决遏制岁末年初事故多发势头

2021-08-18程程

中国安全生产 2021年12期
关键词:监察局细则专项

文/本刊记者 程程

2021年12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赵玉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察专员李大生,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王铁根,安全基础司副司长井健通报了前11个月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赵玉辉首先通报了2021年以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他表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2021年以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1月至11月,全国矿山共发生事故336起、死亡474人,同比减少59起、46人,分别下降14.9%和8.8%。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三个历史最好”成绩,即煤矿连续60个月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连续13年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煤矿连续24个月未发生重大瓦斯事故。进入12月,全国矿山周期性、阶段性、系统性安全风险相互交织叠加,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严峻形势。一是周期性风险高,年终岁尾,一些企业为赶工期、抢进度、完任务,无视安全盲目生产建设,非法违法、冒险蛮干带来的风险加剧;二是阶段性风险高,随着煤炭增产保供进入关键期,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冲动强烈,设备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转,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三是系统性风险高,2021年以来矿产品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一些企业为多出煤、多出矿,灾害治理工程跟不上,导致采掘接续紧张,带来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剧。

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推进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2021年10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监察专员李大生向记者介绍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具体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6个督查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和安全总监带队分别对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10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各督查组抽查了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矿山企业,共发现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各类问题319条,矿山企业隐患问题902条,其中重大隐患39条。各督查组分别向有关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了意见,并就各地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责成有关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总体来看,此次检查的10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能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防范遏制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一是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党委和政府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出台有关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措施。二是不断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各地通过制定集中攻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动态梳理和完善“两个清单”,推动解决了一批制约矿山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三是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不断提升。各地区将各类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每处矿山均明确了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明确了联系包保责任人;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明确了联系指导责任人,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盲区漏洞,执法质量显著提升。四是矿山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智能化矿井建设全面铺开,非煤矿山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不断建立完善。

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继续紧盯问题整改,督促各地举一反三,持续开展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研判,深入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压紧压实监管监察责任,严厉打击矿山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抓好隐患闭环管理,加大水害风险管控力度

在谈到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时,监察专员李大生介绍,这次专项检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牵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与检查,重点对浅表开采可能导通地面产生裂缝以及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上覆强含水层导通的煤矿进行了检查。共检查煤矿418处,查处隐患5217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22条,实施行政处罚387次,罚款3100.6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4矿次,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230个,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312台(套)。这次专项检查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一是精准确定检查对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会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煤矿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气象灾害特点等因素,分片区逐矿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精准确定检查对象;二是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各专项检查组根据风险研判情况,逐矿制定检查方案,调派精干力量、聘请专家参与,对标对表开展检查;三是精准处置风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进行了查处,对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落实驻矿盯守等措施,监督问题隐患整改,确保整改销号。

这次专项检查,主要发现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水害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对溃水溃砂风险认识不足,对水害威胁存在侥幸心理;对煤矿周边老窑、塌陷区等水害情况调查重视程度不够;对区域性极端暴雨天气应对处置不力;二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重视,工作流于形式;开展普查的手段单一,报告结论不可靠,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三是煤矿防治水专业力量普遍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煤矿企业普遍缺乏水害防治专业人员,现有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四是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存在差距,主要表现为防治水基础工作不扎实,防溃水溃砂措施不完善,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

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专门印发通报,就抓好问题整改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抓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条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二是加大煤矿水害风险管控力度,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过程管控,对不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不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强化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防治水专家会诊,严肃查处假普查、纸面普查、经验普查等“走过场”行为;四是加强煤矿防治水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防治水专业人员,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能力。

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针对矿山外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托管煤矿三个专项整治工作,安全基础司副司长井健告诉记者,为深刻吸取山东笏山金矿“1·10”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自2021年5月至12月,组织开展了全国矿山外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托管煤矿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矿山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资质挂靠,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煤矿未实施整体托管和托管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执法力度,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2021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范围、采掘施工外包队伍数量等要求,为推进专项整治提供了政策依据。从9月开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6个督导组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本着整顿一批、查处一批、清退一批的原则,对检查走过场、责任不落实的矿山企业和主管部门进行督导问责,严肃查处了矿山违规分包转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推动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截至目前,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三类矿山”3767处,发现问题隐患16284条,其中重大问题隐患134条,责令停产整顿矿山353处,实施行政处罚3626.6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设备74台(套),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3处,提请关闭矿山24处,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31人次,清退外包队伍382个。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了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推动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深化了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加大宣传力度,推进《细则》各项规定落地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王铁根表示,《细则》是《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部分的细化完善和执行说明,以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的防、灭为主线,确立了“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细则》共包括八章119条和1个附录,对煤矿防灭火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概括起来有7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煤矿防灭火工作指导思想突出早期预警。强调火灾防范关口前移,实现火灾早期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因地制宜选取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变被动治理为主动预防。二是明确自然发火预兆和征兆的概念。自然发火预兆是指煤氧化早期产生的一氧化碳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氧化进程自发加速,煤体温度持续升高的状态。自然发火征兆是指一氧化碳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出现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现象明显,濒临发火危险的状态。三是立井提升有关要求。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煤矿外因火灾事故教训,《细则》第三十四条对罐笼提升立井井口操车系统、液压管路、井筒及负层空间的线缆、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等的防火工作提出要求。四是井下动火作业有关要求。为吸取近年来动火作业导致多起事故的教训和深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对井口、井下动火作业作了进一步完善。五是井下柴油贮存有关要求。近年来,单轨吊柴油机车辅助运输系统在安徽、山东等地煤矿得到推广应用,提高了辅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但井下机车柴油的管理在《煤矿安全规程》中未有涉及,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细则》对井下柴油贮存进行了规定。下一步,要针对井下柴油硐室设计建设标准、柴油运输和加注等进行专题研究,加以规范。六是高分子材料使用要求。目前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在煤矿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防堵漏风等方面的应用日趋广泛。同时,由其引发的矿井火灾事故也屡屡发生,《细则》第四十条参照《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对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使用进行规定。七是防火密闭墙构筑要求。《细则》在《煤矿安全规程》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好的做法,对防火密闭墙的构筑条件、标准、管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细则》对煤矿防灭火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把《细则》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列为2022年重点工作之一,并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一是督促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监管监察人员、煤矿企业技术人员开展系统性培训;二是督促煤矿企业密切联系工作实际,加大《细则》的宣传力度,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开展对标检查,认真对照新规定、新要求,补短板、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强化应急处置,推进《细则》各项规定落地;三是督促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细则》要求进行煤矿火灾防治的监管监察执法,监督煤矿企业切实落实《细则》各项条款,充分发挥《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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