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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

2021-08-15张婷婉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城镇居民支配

张婷婉

(吉林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00)

我国经济自90年代以来迅猛发展,同时也出现了问题,在2004年市场当中出现了用工荒,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部分学者提出,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为工人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促使更多劳动力进入市场。我国的第一个最低工资的相关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20年代解放区根据地制定的《劳动法案大纲》。2004年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一直是关注的热点,通过研究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可以丰富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就业效应研究,为合理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提供依据,改善劳动力就业环境,保障民生和稳定社会。

一、文献综述

国外就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研究较早。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自新西兰建立以来,已有百年的历史了。Card(1992)、Card&Krueger(1994)利用美国两个州的快餐店数据,使用回归分析得出最低工资上升可能对就业产生一定的正效应。Stigler (1946)则指出政府提高工资会使市场无法实现均衡,导致劳动供给将大于劳动需求。国内就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研究较晚。张五常(2000)和平新乔(2005)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颁布,会引起企业成本的上升和低收入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等的现象,因此政府应该对最低工资的提高保持谨慎态度。蔡昉(2010)则指出,随着我国劳动力红利的消失,劳动力市场会出现用工荒,即由过剩转向短缺,政府应通过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实现工资增长。

二、模型构建、指标说明和数据来源

(一)模型构建

前文的理论分析说明,最低工资的提高可能是促进就业量提升的重要原因。由于中国各省份因发展情况不同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都是呈现相同的递增趋势。因此,本文以山西省为例,利用山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数据、山西省历年就业量数据和GDP等数据,验证最低工资上涨与就业量之间的关系。其中t表示年份。被解释变量为就业量,衡量山西省在t年就业量的变化。核心解释变量是山西省t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本文关注的待估参数,预期其符号为正。其他解释变量为山西省生产总值、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随机误差项。

(二)数据说明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西省统计年鉴》。最低工资标准数据是通过浏览政府网站、政策法规、统计公报,以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来获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生产总值GDP数据,来自山西省统计局数据库和《山西省统计年鉴》。此外,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每年都公布,所以有些年份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相同,将未公布年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后和其他数据进行匹配。本文最终使用1995-2019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就业量、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合并数据作为研究对象。

(三)描述性统计

表1为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观察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值大于中位数,数值分布右偏;标准差较大表明最低工资标准差异较大。生产总值最小值为1076,最大值为17027,说明增长速度存在较大差异。

表1 描述性统计结果

三、回归结果分析

(一)趋势图

本文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量有显著影响。所以,首先看一下最低工资标准与就业量的时间序列趋势图,从图1中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与就业量,具有向右上方倾斜的相同趋势,说明二者之间存在着正向的相关关系,这与本文的设想相吻合,为考察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量的影响提供了可能。

图1 最低工资标准与就业量的时间趋势

(二)基准回归

表2列出了最低工资标准与就业量的回归结果。OLS估计结果显示,最低工资、常数项和生产总值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地不等于0,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在10%地水平上显著不等于0;拟合优度R2=0.981,这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很好;F检验的值很大为358.536,说明最低工资标准、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实对就业量有显著影响。在假定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每增长1元,平均来说就业量会增长0.304万人。这与理论分析和经验判断基本相一致。

表2 回归结果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样本的计量分析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水平是具有正作用。结合前面的分析,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和GDP的提高确实对就业量有显著正影响,最低工资的提高增加了工人收入,吸引了更多的劳动力进入市场,而GDP的提高增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却对就业量有负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城镇劳动力大多来源于农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挤占了农村劳动力的份额,所以产生负的影响。

(二)政策建议

1.建立与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机制

最低工资标准分类设定机制的建立,应当基于行业与地区性质。中国目前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模式是地区模式,但是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同行业的就业影响是不同的,这样就造成不同的利润空间。所以,为实现就业与最低工资制度的相互协调,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并适当吸收他国经验,建立中国特色的最低工资标准分类制定机制。

2.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可以依据行业与地区的人均增长幅度,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同期相适应,从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幅度,使得低收入劳动者可以从经济增长的红利中,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3.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有监督部门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加强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细则,使权责利关系明确,保证制度的执行。

4.完善促进最低工资和就业协调的配套制度

现实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工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而且得不到保护。许多劳动者对社会保障不了解,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工人们为了能够继续呆在工作岗位,长期忍受着不公平的对待,使得合法权益一直受到侵害。因此,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才会有更多的劳动力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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