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中师生冲突关系的形成与疏解
2021-08-14王昭君李宝庆
王昭君 李宝庆
摘 要
教育惩戒是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是由于师生主体间性缺失、师生间信任缺乏、师生契约伦理淡漠导致教育惩戒中师生冲突关系的形成,面对教育惩戒中的师生冲突教师应该树立正确学生观尊重学生、健全自身人格感染学生、增强权利意识保护学生等来有效化解师生冲突以维护和谐师生关系。
关键词
教育惩戒 师生关系 师生冲突
师生关系是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教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师生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它在以发展为目的的框架关系下形成了师生的身份、角色和与之相符的权利、义务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不仅有助于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而且有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以及增强学生管理有效性。但是,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和谐的师生关系有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在教育惩戒发生时犹为凸显,严重影响师生关系的和谐。面对师生冲突,教师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而不是激化,因为“冲突既不是一个天然的敌人,也不是固有的坏事,人们既不应该压制它,也不应助长,而应当对冲突加以化解”[1]。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健康的师生关系,才能更有效的促进师生共同进步。
一、教育惩戒中的师生冲突
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中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不仅要求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而且列举了惩戒的具体形式以及何种情形可以实施惩戒。可见,惩戒权是教师的法定职权,教师有权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惩戒。例如在课堂纪律管理方面,有的学生在课堂中以消极的方式对待教师合理的教学要求,甚至公然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和教师正常上课,此时教师就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的惩戒来维持正常的上课秩序。《规则》还提出教育惩戒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目的,但是当前有些教师在使用惩戒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认识不足,會出现“滥用”的情况,引发学生的不满。“如果教师在处理违规的学生的时候,使用了惩戒权,然而学生却对教师使用惩戒权的行为心存怀疑,就会导致学生的不服从,甚至反抗行为,也就导致了冲突。如果教师使用惩戒权过度,同样会引起冲突”[2]。因此,教育惩戒中师生冲突主要是指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时引起学生心存怀疑或不满“导致的冲突情绪升级而出现的冲突互动行为,这种冲突互动行为特指顶撞、争吵、暴力冲突等外显性过激行为”[3]。而师生冲突关系也正是在这种师生冲突中得以形成。
二、师生冲突关系形成的原因
1.师生主体间性缺失
主体间性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性和统一性,是两个或多个个人主体的内在相关性”[4]。主体性是主体间性的前提,没有主体性就没有主体间性。“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即在主体和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能存在。”[5]可见,主体间性的交往关系是以主体与主体的平等和相互尊重为基础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教师与学生是相互交往的主体,双方应该人格平等、相互尊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交流与沟通。但是在现实的教育管理中,教师常常把自己当作是管理的主体,把学生当作被管理的客体。因此面对违规违纪学生时,教师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对学生进行了批评,有时不问缘由、不分场合就直接进行惩戒,使得学生对教师的惩戒行为不满意,甚至公然反抗。教师的这种惩戒没有把学生当作管理过程中的交往主体,缺少对学生应有的尊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无法达到惩戒的初衷。所以在教育惩戒中师生主体间性的缺失使得师生关系常常处于紧张之中,更容易产生冲突。
2.师生间信任缺乏
师生信任是指“建立在师生双方情感交流的基础上,经由矛盾冲突的不断调和,为促进彼此的发展提供保障,并在教学、管理的交往互动中构建双向化的责任感”[6]。师生信任是在教学和管理活动之中以双方情感交流为基础并通过不断调和矛盾冲突来实现的。但是在教学和管理活动之中,师生间往往缺乏信任,面对矛盾不交流不沟通,教师往往以权威者自居。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首先摆出了惩戒的姿态,想要通过惩戒阻止学生类似错误的再发生,可是对于学生犯错误的缘由很少了解,更不相信学生能自行纠错。面对教师的不信任,学生对于教师的惩戒也往往会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师生之间由于教师惩戒而产生的师生不信任感也越来越深。在管理中教师扮演的是“制度权威”,教师希望学生听从管理,对学生管理缺乏民主、平等,过于强调“规训”。由于信任是双向化的责任感,所以教师对学生的不信任,导致学生对教师的不信任。学生对教师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惩戒会产生疑问甚至是抵触,使师生关系处于紧张之中引发师生冲突。
3.师生契约伦理淡漠
契约伦理是契约社会的基本伦理,但是“契约伦理并不是简单的契约加上伦理,而是以契约精神为核心扩张而成的社会关系性理念,并成为人们行动的基本准则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7]。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折射出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存在于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也表现出鲜明的道德特点。教师与学生作为师生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在关系建立之初就已经达成了一种基本的契约关系,这与师生在相互依存的教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关。师生的契约关系规定了教师对学生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现实中师生契约伦理往往会被忽视,有的只是教师为了实现教学与管理的目的而忽略了对学生相关权利的维护及自身义务的履行。而学生也缺少了对教师应有的尊敬和对规章制度的遵守。由于师生契约伦理淡漠,教师在惩戒过程中可能违背了惩戒的初衷,忽略了学生对于惩戒的感受,使惩戒更像惩罚,这样很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使师生关系陷入紧张之中,尤其是在教育惩戒发生时,更容易诱发师生冲突。
三、师生冲突关系的疏解
由于师生之间的关系是“属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交往,教育劳动凝结在受教育者的思想与行为的变化之中,而建立合理的师生关系又为教师职责所系”[8],所以在教育惩戒中师生冲突关系调适的主动方应为教师。
1.树立正确学生观:尊重学生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尊重学生都应该是教师处理与学生冲突的第一要旨,也是构建主体间性师生关系的核心。
一方面,教师尊重学生是具有独立意识的平等主体。师生双方在人格上是绝对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尽管双方承担的社会角色和职责不同,但是他们作为人的存在是相同的,学生与教师同样需要被尊重。教师在惩戒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主体尊严,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教师要主动积极地与其沟通,把学生当作是平等交往的主体,通过对话来解决问题。讽刺、挖苦、歧视学生是对学生人格的侵犯,是对学生尊严的侵害。教师对学生要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要有意识地追求与学生建立一种平等对话、互相理解的师生关系以更有利于师生冲突的解决。
另一方面,教师要尊重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每一位学生都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被教师剥夺。也就是说教师要认识到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权利主体,他们拥有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身心健康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教师在惩戒中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处处关心、呵护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生的权益,这样,才能避免由教育惩戒而引发的师生冲突。
2.健全自身人格:感染学生
美国社会学家彼德·布劳认为,师生关系应是一种交换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互相敞开和接纳的关系。教师要努力提高个人威望,以人格魅力来感染学生,使学生发自内心的接纳教师,而不是通过外在的权利来向学生施压,这样才更有利于师生冲突的化解。
首先,教师要信任学生。任何人都会犯错误,何况是未成年的学生,学生所犯的错误大多是违反学校相关纪律的错误,很少涉及道德层面。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教师使用惩戒的时候要注意惩戒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教师要在尊重和信任学生的前提下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改正错误。宋代程颐说:“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以术驭人者,人亦以术而待。”教师对学生的真诚信任是一种教育力量,学生只有感到被信任,才愿意去接纳老师。即使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也会感受到教师的信任与真诚,所以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教师更是要以真诚待之,不要总是揪着错误不放,这样才能更好地化解师生间的矛盾。
其次,教師要宽容学生。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教师要给予宽容。宽容是教师的一种美德,这种美德产生的教育力量有时候比惩罚更强烈。由于学生自制力不强,难免会犯错,这时就需要教师理解学生发展特点,宽容对待学生的错误。教师切莫过早给学生贴上“这是一个坏学生”“这孩子已经无可救药”等标签。
最后,教师要关爱学生。关爱学生是教师师德的核心。作为教师要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感受到被自然关怀,教师的自然关怀是“一种无需伦理努力激发的关怀形式”[9],是教师发自内心对学生无私的爱。有研究者指出“学生不再对教师的自然关怀充满期待是冲突产生的主要根源”[10]。所以教师要传承中华民族尊师爱生的传统,摒弃制度权威的束缚,努力塑造人格权威,重建教师对学生的自然关怀。当师生由于惩戒问题发生冲突的时候,教师应该发自内心的关爱学生而不是一味的批评,这样只会让矛盾升级。著名教育家陈鹤琴说:“无论什么人,受激励而改过,是很容易的,受责骂而改过,是不大容易的,而小孩子尤其喜欢听好话,不喜欢听恶言。”与其恶语批评,不如让学生真真感受到教师的关爱,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化解冲突。
3.增强权利意识:保护学生
“权利意识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意识,只有对自己的权利有很强烈感觉的人才能对他人的权利有同样强烈的感觉。”[11]教师作为教育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维护学生的权利,同时“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特别是行使其教育职业权利,是教师契约伦理的正当性的关键。”[12]这就要求教师要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依法执教。依法执教不仅可以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提供规范和保护的作用。当师生由于惩戒问题发生冲突时,一方面教师要依照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教师要保护学生的权利,履行教师义务,从而更好地化解师生冲突。
在师生契约伦理关系中教师能认识到自身的教育职责及把师生关系的建立纳入社会法律的视野,可以使师生双方权利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实现。教师要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认真学习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处理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教,不仅可以有效化解师生间的矛盾冲突而且可以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
总之,教育惩戒是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没有哪一种惩戒是让人获得愉快体验的,但是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的过程中应该让学生感觉到被尊重、被信任、被保护。因此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尊重学生,健全自身人格感染学生,同时增强权利意识保护学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化解教育惩戒中的师生冲突,使师生关系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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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96.
[12] 曾建平,邓俊超.教师契约伦理论纲[J].教育伦理理论研究,2019(01):79.
[作者:王昭君(1982-),女,辽宁大连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民族学院,副教授,硕士;李宝庆(1976-),男,山东菏泽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
【责任编辑 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