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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老人的遗产究竟归谁所有

2021-08-13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1年11期
关键词:夏某三无继承人

杨学友

空巢老人身故家中,法院公告引来“权利人”

空巢老人顾晓萍(1958年1月4日生)生前无子女,丈夫于1998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去世,之后她开始了独居生活。其间,顾晓萍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相继过世。2018年8月11日,顾晓萍在家中被发现已经死亡,群众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法医现场勘查诊断,确定其死亡原因为疾病。因顾晓萍去世时系一个人独立生活,身边并无亲人及赡养人照顾,经公安机关联系社区,顾晓萍的丧事宜由社区兰花居委会主办,其丧葬费用开支系顾晓萍的侄女齐某、外甥尚某自愿出资共9220元,因数额不足,兰花居委会出资1000元。办理完顾晓萍的丧葬事宜后,兰花居委会于2018年8月14日召开顾晓萍遗产问题专门会议,齐某、尚某等顾晓萍的亲戚到会。居委会发现,顾晓萍生前没立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便于2018年10月8日向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顾晓萍所遗留的财产为无主,申请归其居住20多年的社区,即申请人兰花居委会所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0月24日以特别程序发出公告,在公告期间,顾晓萍的婆婆夏某向法院提出顾晓萍生前系其子齐玉宣(已死亡)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遗产应当由她继承。因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多方举证主张继承遗产

兰花居委会认为,顾晓萍生前居住生活在本社区,在顾晓萍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亦无其他赡养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应当归作为基层群众组织的居委会。兰花居委会便以主张继承顾晓萍遗产的夏某为被告,以顾晓萍的侄女齐某、外甥尚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死者顾晓萍的财产无主,收归原告所有。

“三无”老人遗产归国家所有(图/视觉中国)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夏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死者顾晓萍所有的遗产及丧葬金和抚恤金由被告继承。夏某还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案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系齐玉宣在世时的单位集资房,但同时也是齐玉宣与顾晓萍的夫妻共同财产,齐玉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父母与顾晓萍已经就齐玉宣的遗产作出了协商处理,案涉房屋归顾晓萍所有,并已过户到其名下;2﹒顾晓萍生前的职工档案载明齐玉宣系其丈夫。法院认为,该证据能够印证被告欲证明的身份关系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这一事实。3﹒法院公告后,被告递交的、对案涉财产提出请求之申请书等资料。法院对被告在公告期间提出过财产请求这一事实予以认定。4﹒被告所在的xx居委會提供材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与顾晓萍生前关系较好的事实。但法院质证后评判认为,社区居委会盖章行为已超出其职权范围,无法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5﹒齐某某、张某某出庭作证之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告与顾晓萍生前关系较好。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不予认定。

第三人齐某、尚某主张为:判令死者顾晓萍的遗产归第三人继承。因为第三人在顾晓萍生活困难期间、患病住院期间给予经济资助、住院护理和照顾。同时,第三人提交三份证据:1﹒第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顾晓萍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法院当庭予以认定;其中证明第三人经常照顾顾晓萍的事实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对此法院不予认定。2﹒尹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顾晓萍生前接受第三人照顾,但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法院对其证言不予认定。3﹒顾晓萍生前住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其住院期间由第三人照顾),但法院审理发现该诊断证明书并不是医疗机构在顾晓萍住院期间的原始诊断证明;且由谁照料顾晓萍不属诊断证明的范围,故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法院不予认定。

此外,法院审理还查明,顾晓萍与夏某、齐子荣(已过世)之子齐玉宣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1998年12月9日,齐玉宣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999年1月19日,夏某、齐子荣就继承纠纷一案向法院对顾晓萍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中顾晓萍与齐玉宣共有的、齐玉宣单位集资房一套由顾晓萍继承。顾晓萍于2000年12月18日依据法院调解书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顾晓萍生前系单位退职人员,其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定分止争

焦点一,确定顾晓萍遗产。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房屋,其他遗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关于该房屋是否系顾晓萍个人财产的问题,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顾晓萍自丈夫齐玉宣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一直独居在该集资房内,该房虽然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齐玉宣过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顾晓萍、夏某、齐子荣(已过世)已经就齐玉宣的遗产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一致分割意见,案涉房屋已不再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属顾晓萍生前个人独有。故对被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关于顾晓萍是否有法定继承人及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本案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继承顾晓萍的遗产的问题。顾晓萍在死亡前未留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顾晓萍、齐玉宣生前未生育子女,顾晓萍的父母也早已过世,且顾晓萍无其他兄弟姐妹,故顾晓萍无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顾晓萍在其丈夫齐玉宣过世后与夏某虽偶有联系,但夏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对顾晓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且从顾晓萍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可以看出,顾晓萍生前是较为富裕的,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况且夏某自身年纪较大,也无法为顾晓萍提供劳务方面的主要扶助,故夏某无权继承顾晓萍的遗产。同理,齐某、尚某虽然陈述其在顾晓萍生活困难期间、患病住院期间给予经济资助、住院护理和照顾,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其应当可以分得顾晓萍的遗产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兰花居委会是否有权接收顾晓萍遗产的问题,兰花居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顾晓萍生前给予了力所能及的帮助及照顾,兰花居委会要求将顾晓萍的遗产收归其所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做出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兰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第三人齐某、尚某的独立请求。法院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然而,本案的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虽主张应由自己继承顾晓萍的遗产,但在居委会(仅仅是基层自治组织)并非系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情况下,三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对顾晓萍扶养或者照顾较多,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顾晓萍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最终,只能等待顾晓萍所在地的民政机关代表国家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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