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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协作助力困境儿童回归家庭的怀抱

2021-08-13姚彦静

检察风云 2021年11期
关键词:普陀区徐某人民检察院

姚彦静

2019年3月28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被告人徐某在18岁时与常某相识。二人恋爱同居,四个月后徐某意外怀孕。孩子的到来使二人原本就捉襟见肘的生活更加不堪重负,两人关系逐渐破裂。2017年8月徐某产下男宝天天(化名)后,狠心要把宝宝“送出去”。于是她通过网络找到买家,以13万元的价格将两个月大的天天卖出并与常某分赃。

2018年3月,天天被解救后送往上海市临时看护中心进行临时看护。同年9月,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常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遗弃的天天在临时看护中心一点一点地长大,他未来的生活应当由谁来照顾?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常某具有法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他们不仅不履行监护职责,且贩卖未成年子女牟利,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了避免天天再次遭受伤害,二人的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

就后续抚养问题,承办检察官首先征询了徐某、常某及二人亲属的意见。徐某的父母及常某的哥哥均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为了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检组首次进行异地协作,承办检察官分别委托徐某父母户籍所在地检察院、常某父母户籍所在地检察院以及常某哥哥常住地检察院三地检察院对三个家庭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经评估,最终确定正值壮年、经济条件较好的徐某父母可被指定为监护人。

2018年11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向天天的临时看护场所临时看护中心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中心启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依法申请撤销徐某、常某的监护人资格。2019年3月,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依法撤销徐某、常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徐某的父母、天天的外公外婆为其监护人。

(上述所有案例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撤销亲生父母监护权之后,孩子该由谁来监护?这是未检组检察官每一次在办理遗弃儿童案件时都要思考的问题。《中華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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