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评
2021-08-13
独董有无股东大会“发言权”?
4月30日,爱迪尔收到深圳证券交易《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195号 )。5月21日,爱迪尔公司发布《关于深圳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9号),公告显示该公司独立董事王斌康先生称 :“2021年在公司召开的一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列席旁听。会议进行之中,我要求发言,被董事会秘书朱新武同志阻止,认为我作为旁听人员,只有旁听权,没有发言权。我明确提出,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没有表决权,但是应该有充分的发言权。结果董事会秘书朱新武对我拍桌子怒怼。在我的坚持和参加会议的与会者的支持下才同意我发言。实际上董事会秘书朱新武同志已经给独立董事正常履职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微评】
此次事件中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 :
其一,独立董事的“发言权”是什么?狭义理解,所谓独立董事的“发言权”是指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时,在公司董事会下各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等会议现场参会、网络参会时,实时或者实现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在这类会议中,独立董事可以自主发起表达,而无须有前置条件或者程序;同时,独立董事的“发言”也并不限于一轮,可以多次“发言”,充分表达其独立意见,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协助公司董事会实现科学决策。
其二,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中公司董事、高管有没有“发言权”?根据 2016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可见,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中的一员属“出席会议”而非列席会议。因此,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和董秘一般的参会权利。简单地讲,其他董事、监事或者董秘若有所谓“发言权”,那独立董事也应该有。就独立董事“发言权”的权利来源来看:一,可以来源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可以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三,股东大会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何获得“发言权”?除向股东大会报告相关议案内容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言”机会应当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获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换句话讲,在这种情形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言权”实际上是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甚至义务。显然,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发言权”与股东大会会议上的“发言权”无论内涵还是外延,无论实体还是程序,无论目的和作用,都是不一样的。
第四,发言范围应当限于相关提案范围之内。即使在接受股东质询时,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言内容,也应当限于提案的内容范围之内,否则就有可能形成实质上的新提案,从而在程序上难以维护股东权益。据此,大家可以不难分析出爱迪尔公告事件中的是非曲直吧?!
虚拟货币监管面临新难题
5月18日,中國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据报道,全球 75% 的比特币挖矿活动发生在中国,又多集中于四川、内蒙古、新疆等地。
【微评】
近日监管层对加密货币交易以及“挖矿”行为的监管措施不断升级,传递出对网络虚拟货币清晰的说“不”的信号。毋庸置疑的是,凡与货币功能有关的网络虚拟货币的“挖矿”、交易、使用等行为,将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势必处于取缔之列。具体到“挖矿”行为,涉嫌擅自发行货币自然应予以禁止,内蒙的八项措施中对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的“挖矿”行为,依据《电信条例》,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也只是从违反业务许可角度进行的追责,尚未触及货币发行的问题,不排除后续金融监管机构对此违规、违法行为的继续追责。
不过,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民法典》已然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那么,虚拟货币还是不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如果虚拟货币是网络虚拟财产,那么这种财产权利如何行使,尤其是在当下这种严格监管的态势之下?如果虚拟货币不是网络虚拟财产,那么《民法典》的规定相关规定是否需要作出重新的修订,以适应监管规则的变化,否则就会出现两难冲突。最后,对虚拟货币交易及挖矿行为的限制乃至禁止,其实无法从根本上对其进行禁绝,交易或者挖矿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在他国实现,这或许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监管政策的实际效果。更何况,挖矿背后还有巨大的行业和地方利益。
“瑕疵表述”引发股价涨停
6月9日晚间,科创板公司博睿数据发布《关于相关事项》的澄清公告,就公司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可能引发市场误解的瑕疵表述进行澄清。
【微评】
简言之,投资者询问博睿数据是否与华为鸿蒙有合作,公司回复 :“公司与华为云有业务合作。经公司内部测试,公司SDK产品技术适配华为鸿蒙系统。”存在所答非所问的现象。目前,虽然无证据表明公司有明显误导投资者的企图 ;但6月9日当天,博睿数据的股价一度冲上涨停板,成交额相比于上一个交易日增了近 10倍,足以证明该回复对公司股价确具价格敏感性。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市场投机炒热点的心理对上市公司股价涨停的影响,但公司的不准确表述的确有悖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公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等在回复投资者询问以及进行主动信息披露时,都应以及时、真实、准确为要,避免引起歧义,引发股价波动,甚至误导投资者,否则真是得不偿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