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周天命观的差异:君权神授、无关小民Vs王以小民受天永命
2021-08-12李竞恒
李竞恒
春秋时期继承周代并发展出的“先民后神”、“人为神主”思想,是把西周“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精神推展开来
严格说,天命观念是周人提出来的。商朝的天帝是商王室的祖先神,商王族的统治合法性就源自于他们是神子神孙,纣王在周人崛起并严重威胁到商朝的情况下,仍然非常自信地表示:“呜呼! 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因为他是合法的天帝子孙,其神子神孙的高贵血统,注定了要受到天帝保佑。
但牧野之战和周公东征分别消灭了纣王和武庚,“生不有命在天”的合法继承者消失了,周人便提出了天命转移的观念,所谓“皇天上帝改阙元子”(《尚书·康诰》),作为方国联盟盟主的天子,如果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盟主的职责,保护各方国成员们的利益,天帝便会放弃对盟主家族的保佑,转而选择另一家族将其取代,而不是只有一家神子神孙永恒坐庄。周人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蔡仲之命》),天帝没有血缘亲属,他选择的天子是模拟的父子关系,不再是商代理解的真实血缘,天命不断变动,选择有德的家族成为天子。这种选择,又和变化莫测的“民心”发生了联系。
甲骨、金文中的“民”字,郭沫若说是被刺瞎眼睛的“奴隶”,还说近代广东的“盲妹”就符合“民”的最初含义。这种说法,并无道理,就像他解释甲骨文的“众”字,是太阳下面一群“奴隶”在劳动,也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众”在商代社会地位并不低,商王迁都都要咨询“众”的意见,“众”是商代社会的主体人群,并不是什么奴隶。
同样的,“民”字最初应该是人身体形象的描绘,和“人”字类似,人就是民,民就是人,就是本族的普通群众。《尚书·洪范》中记载商王治国,除了谋及卿士之外,也要谋及“庶民”。庶民一词当为西周词汇,《洪范》文本也经历过周人修订,但其治理精神中也有民的参与,民对于各种政策也有自己的话语权,其实是商代的历史。民的地位并不是什么“奴隶”,而是殷周时期一般宗族组织中的平民成员,和“众”其实是一回事,也即民众。
商代的民有话语权,但这种话语权和卜龟、卜筮这些代表神意的话语权是并存的,并不是说民的意志就是神意的体现,当时还没产生这样的观念。但周人这里,“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已经和天命转移之间发生了联系,《尚书·召诰》中召公提出“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也是通过治民的德政,而获取天命的保佑。民众在悲苦之中,会“保抱携持厥妇子,以哀吁天”,带着老婆孩子,一起悲哀地向上天哭泣。而天也能听到民众的痛哭,“天亦哀于四方民”,周人的上天对民具有同情关怀之心。“乂民,若有功,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上下勤恤,其曰我受天命”。如果治理民众具有显著成就,民众的面貌便会呈现给天,君王便能获取“天命”的合法性。如果搞得“诞惟民怨”,那便会导致“天降丧于殷”(《尚书·酒诰》)。
《国语·楚语上》说“民,天之生也;知天,必知民矣”,必须通过民的意志来洞晓天意和天命。“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这是将民事的重要性,放置到了神之上,民意的重要性甚至超越了神意。《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引西周文献《泰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是在继承和肯定西周以来以民意为天意的思想。陈来先生指出,春秋时期继承周代并发展出的“先民后神”、“人为神主”思想,是把西周“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精神推展开来,从而导致了有关“神”的性格、意志的重大变化。
儒家学说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了天命和民的思想关系,《孟子·万章上》中,孟子也曾引用《泰誓》的另一著名格言:“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意思是民众听到的、看到的就是上天听到和看到的,民众的意志就是上天的意志。在这一段中,孟子讲虞舜部落继承唐尧部落,成为了当时夷夏联盟的执政盟主,虞舜能取得这样的成就,是因为他具有各种美德,能保护夷夏联盟各氏族、部落的利益,因此,“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意思是,各部族酋长们纷纷找虞舜提供当时习惯法的司法服务,纷纷找虞舜提供秩序和保护,并认同虞舜部族的盟主地位,这种酋长们的选择,就是“天意”。在此,孟子所说的民,是包含了贵族酋长和普通氏族平民在内的共同选择,因为在当时小共同体社会下,贵族酋长和氏族平民之间其实更多是有共同利益的,二者并不是后人想象的你死我活的矛盾关系。因此酋长们拥戴虞舜,也就是天意之民拥戴虞舜。
《孟子·万章上》引孔子之言说“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就是说夷夏联盟的禅让和汤武放伐,本质上是一回事。因为汤武放伐,也是因为夏桀、商纣不能再履行方国联盟盟主的角色,从而通过大会诸侯于亳、孟津大会这种酋长、方国大会,重新选举盟主,大会上酋长、方国君长们的选择意见,也就是“民”和“天意”的展现。
(作者系大学老师、历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