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2021-08-10毛萍
毛萍
[摘 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融合发展无论在企业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既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克服自身发展困境、转变运营模式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同样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固、持久发展以及应对全球化的激烈竞争,这种融合模式是必不可少的。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产权界定、制度安排、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要确保融合取得实际效果,则需要深入探索,制定可靠、合理的执行方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合发展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0.086
在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随着制度、政策的变化,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融合成为客观要求。但两种企业模式本质上存在差异,由此在融合发展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制度运行的效率。所以当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融合发展在明确具体意义的基础上,要有效规避“短板”,从而寻求适宜融合发展的路径,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本文即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融合发展为主题,探索两种企业模式融合发展的重要性和问题,相应提出具体策略。
1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在全球化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核心竞争力上有所增强,产业布局结构得到优化,但发展质量和发达国家相比尚且存在一定的问题,资源型企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盈利能力较弱,杠杆率较高,在很多方面阻碍了发展。企业只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获取更好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核心竞争力,其中融合发展则是企业转变的重要手段,这一方式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获取经济效益的实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两者各有缺陷,如民营企业创新不足、管理落后、市场竞争力薄弱等,国有企业则在制度建设、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有待改善,两者在很多方面具有互补性,融合发展成为克服自身缺陷的必要条件;另外,当今处于全球化时代,企业的生存除了与本土行业竞争,还需要和跨国企业抗衡,巩固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所以要充分意识到资源优化配置、合作互补的现实意义,通过融合发展保证更多具备足够实力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与国际接轨,提升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存在的问题
首先,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融合发展中尚且缺乏良好的互动机制做支撑,难以全方位认识双方的优势,过度依赖自身的优势资源。由于建立的契约缺乏完整性与合理性,很多制度实践上存在形式化、真空化的问题,特别是在管理资源的整合与企业文化的融合方面有着明显的不足;其次,在私有产权方面我国有着清晰的归属界定,但公有产权在归属方面界定不清,致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融合发展中就产权制度方面存在较大阻碍,使得“制度”短板问题较为严重。除此之外,在融合发展的目标上,部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并没有达成一致,比如一些民营企业强调利润最大化,而国有企业则注重预算最大化,从而导致融合中存在较多的阻碍。很多的国有企业在融合初期并不全面、公开化地与民营企业共享资源,民营企业则由于规模、制度的缺陷处于被动地位,并不愿意深度进行融合发展,从而导致一开始无法获取明显效益[1]。
3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的策略
3.1 健全融合互动机制,创新融合发展方式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全新的时代进行融合发展。首先,要形成完善的互动机制,针对融合发展的模式、要素和保障措施都需要通过契约形式来明确。为增强融合发展中制度的可靠性和实践性,需要保证互动机制的灵活性和动态性,以容许融合企业双方可以基于发展战略目标对其进行优化。其次,从实力角度而言,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融合发展多由国有企业主导,而在融合过程中,民营企业会借助国有企业所具有的资源优势来提升自身的实力与竞争力,所以在不同竞争领域,需要适当放宽限制,使部分民营企业在融合发展中可以实现有效的主导性,从而在市场机制中掌握更多的发展机遇。最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需要创新融合发展方式,分别从产业、资本、业务等不同层面着手,开创多样化的融合模式。比如在资本层面,既要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同时也要鼓励国有企业联合民营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促使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能够建立资本共投、成果共享的良好发展局面。
3.2 加强产权制度建设,提升整体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产权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要在融合发展中完善产权制度,则需要从“增强产权归置效率,减少产权分配成本”的方向着手,对双方企业所具备的产权边界明确定义,建立良好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从而实现交易成本的控制。如若融合发展中产权出现矛盾,建立的产权制度可以对边界进行再次界定,使得原有外在化的融合发展达到内在化特质。通常来说,融合发展中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出现不满意的评价基本来自不科学的交易价格,按照与市场公允价值不相匹配的价格来做交易,会提升负外部性。所以两者在融合实践中需要贯彻市场化原则,基于市场价值来维护双方的利益,达到互惠互利的融合效果。产权制度的建设最终要保证发挥效力,可以约束企业行为,因此各项制度的规划需要同时对融合发展下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起到规范作用,防止出現形式化问题[2]。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所具备的其他企业没有的优势或者能力,通常需要企业内部制度的构建作为支撑。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需要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部分家族制民营企业,需要增强现代制度建设观念,逐步提高自身的服务和品牌思维,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并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当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后,对于存在的缺陷需要通过制度引导来实现,从而为竞争构建新的优势,促使制度效果和综合竞争力得到同步强化。除此之外,整体核心竞争力同样离不开信息革新与技术创新的支持。所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中要保证信息资源更新力度,让技术创新得到强化,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持。要增强研发和产业的结合,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利用水平,更好地把握当前市场的先机,以此让融合发展后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具备与国际竞争的强劲实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