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
2021-08-10孙佳佳张云丹肖宇彤
孙佳佳?张云丹?肖宇彤(北京)
2021年5月19日,由中國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21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9(2021)》《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No.7(2021)》《珠海法治发展报告No.3(2021)》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笔者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并分享了对2020年“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的观察心得。
境外裁决境内承认体现对
国际支持态度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途径检索2020年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案件发现,2020年全年共计37起涉及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
通观此37起案例,虽因存在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超期申请、未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等诸多事由,境外仲裁裁决、判决遭遇到承认/认可和执行中的挑战或最终不被承认/认可和执行。但总体而言,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情况良好,被承认/认可率达到了75.68%。
尤其在与中国境内司法实践存在显著不同的仲裁裁决、判决在境内申请且获承认/认可的案件中,中国司法机关充分体现了其司法公开、求真务实、尊重差异的开放态度。以“安富尔案”【(2020)粤72协外认1号】与“奥克塔福案”【(2019)浙05协外认1号】为例,在“安富尔案”中,仲裁庭除对仲裁申请事项进行裁决外,还进一步就超出仲裁请求范围之外的被申请人应支付的相应利率及利息进行了裁决,此举确与中国国内仲裁严格依据“不告不理”原则的仲裁实践不同。但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中最终通过查明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仲裁规则认定案涉仲裁裁决不属于“仲裁范围以外事项”,进而认定不存在“超裁”情形。
在“奥克塔福案”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仲裁申请书应包含的事项,其中第五项英文原文为“the general nature of the claim and an estimate of the value of the dispute, if any”,即按照仲裁请求的一般性质及如果可以明确,则明确估计的争议金额,故仲裁规则本身并未要求申请人起先就提供确切数额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请求书及之后索赔声明无明确的数额并无不当,此举确与中国境内仲裁机构实践中“需于仲裁申请提出时对仲裁请求予以明确”之操作不同。
中国国际仲裁的新机遇
2020年“境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的重大政策推进以及实践突破,为中国国际仲裁带来了新机遇。
一方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总体方案》、《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等政策的利好刺激下,为境外仲裁机构开辟中国境内市场创造了良好政策条件。
另一方面,2020年度重磅案件“布兰特伍德案”【(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无疑又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披荆斩棘。该案已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也即,被申请人不履行此类仲裁裁决的,申请人不必通过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方式先申请承认/认可,而可直接按照中国境内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将有更多的境外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并在国内进行仲裁,这无疑将大大促进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的快速发展。“鲶鱼效应”之下,也无疑将催生境内仲裁机构的更多改革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内地香港仲裁补充安排》”)的颁布实施,更有利于保护内地与香港两地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未来两地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道路也将更通畅。
《内地香港仲裁补充安排》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立足内地与香港分属两个法域的法理基础,同时考虑部分仲裁裁决仅需认可的现实需求,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第二,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第三,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第四,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推进,涉及的跨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的未来仍待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突破和完善。
当前立法与实践中仍有如下问题尚且未决:境外(含港澳台)法院和仲裁调解书在境内的承认与执行;涉及澳门以及其他赌博合法化国家的赌博债务的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承认和执行的机会与挑战;承认/认可和执行程序中的翻译费、公证认证费可否如同诉讼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推定互惠原则的落地、积极促成互惠关系,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的进一步实践等。
(作者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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