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我”与“自我”
2021-08-10林修能
林修能
摘 要:老子哲学中的“慈爱”思想和墨子哲学中的“兼爱”思想都被认为是“无差别之爱”。但是二者有着深层次的区别。笔者认为,老子的无差别之爱其实是齐“自我”“非我”于“无我”,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弱化、人完全遵从“道”的规律的基础上,而墨子的无差别之爱其实是将“非我”纳入“自我”之中,人的主体性由此凸显。二者的无差别之爱的深层次结构性区别在于他们各自的哲学中“人的主体性”的不同。
关键词:无我;自我;慈爱;兼爱
中图分类号:B2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06-0041-03
从古至今,学界对于墨子“兼爱”思想和孔子“仁爱”思想关注甚多,不少学者常常将二者拿来对比,比较出来较为一致的结论是:孔子的“仁爱”是“差等之爱”,而墨子的“兼爱”是无差别的爱。这种差别是对于客体对象而言的,孔子所提倡的“仁爱”根植于差序格局秩序之中,暗含有中心—边缘的“爱”的程度差异;而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则展现出对爱的对象的平等关怀。
值得关注的是,诸子百家中还有另一个明显提倡“无差别之爱”的思想家——老子。老子所言“天地不仁,以萬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在王弼及其他后世译注中,大多被认为是指:天地对万物没有偏爱、圣人对百姓没有偏爱。再加上在老子哲学中,万物平等、皆生于“道”已成为共识,因此老子哲学的“爱”被认为是“无差别之爱”没有太大争议。
然而,目前学界对于墨子“兼爱”思想与老子的“爱”的思想这两个“无差别之爱”进行比较的并不多。笔者认为,二者虽然同样是“无差别之爱”,但其思想内涵有着很大的差异,对这二者的“爱”进行对比探析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这有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把握两位哲学家的思想核心。
一、齐“自我”“非我”于“无我”——老子“爱”的思想探析
《道德经》中关于“爱”的表述并不多,有学者统计,“爱”在文中只出现了五次。诸如第72章的“自爱”等。但是《道德经》中蕴含着“爱”的思想的地方却有很多。最典型的莫过于“慈”。在《道德经》第67章中,老子将“慈”作为“三宝”之首。因此使得“慈”字备受后世关注,由于“慈”在后世的注释中大多被认为是“慈爱”的意思,因此许多学者对老子“爱”的思想的论述便是从“慈”出发。笔者认为,从“慈”出发,结合“无差等”这一关键特征对老子的“爱”的思想加以考察,可以对这一问题产生更全面的认识。
《道德经》第67章是对“慈”的集中表述,全书出现了七次“慈”字,而第67章占了五个,另外两个是与“孝”合用,不是单独出现。详细考察第67章中的相关表述,我们可以体会到老子一以贯之的辩证法思想和他对“慈”的重视。“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慈故能勇,俭故能广,不敢为天下先,故能成器长。今舍慈且勇,舍俭且广,舍后且先,死矣!”后世的解读一般是认为,这里的“慈”指“慈爱”,统治者对百姓慈爱,军士就会愿意为之效忠,因此显得英勇。同样的逻辑可以推广到“俭故能广,不敢为天下先,故能成器长”,统治者不追求奢华,天下自然可以广厚,圣人谦逊、不为人先,百姓感念其德性,自然会推举其为首领。而如果不这么做,直接去追求“勇”“广”“先”,那就会一无所获。老子在这里并不是毫无缘由地劝告人们“反其道而行之”,而是揭示中间变量在实现目标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变量虽然看起来与目标是相反的,但其实却是实现目标所必需的,这充分体现了老子哲学思想中的辩证法色彩。但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并不认为“勇”“广”“器长”是老子个人所追求的目标,他在这里的表述更多的是为了揭示道理、劝诫世人。虽然此三宝是“我”的,但这些目标并不一定是“我所欲”,而是由这三宝自然而然产生出来,老子以此劝告世人认清因果机制,不要妄图“舍慈且勇,舍俭且广,舍后且先”。
之后老子进一步对“慈”加以说明,“夫慈,以战则胜,以守则固,天将救之,以慈卫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慈”并非内生而得,而是“天”所给予的。如果把这句话和“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结合起来看,那么老子所强调的“爱”似乎存在着一些矛盾:天地对万物一视同仁,但是天会将“慈”给予一些人,拥有“慈”的人能够得到支持,战则胜,守则固。这样一来天对芸芸众生的爱真的是一视同仁的吗?
笔者认为,应该将“慈”和“爱”相统一起来,这一矛盾才可以较好地解决。上天将“慈”给予某些人,并不是为了让其去战、守。战则胜、守则固诚然是这一品质可以带来的结果,但这一品质真正的核心在于去平等地“爱人”,对他人充满爱而不偏私。天将“慈”给予这些人,其实是赋予这些人平等爱人、自然无为的态度,从而将天的平等之爱以这些人为载体,给予众生。从而可以呼应“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圣人对百姓的爱没有差别,这种爱和“慈”是一个含义。
由此看来,圣人在老子的叙述中似乎扮演着天的使者的角色,受天委托,平等爱人。这种爱的给予者,与其说是圣人,不如说是天。圣人将爱洒向百姓,其实并不是“自我”将爱给予“非我”,因为在这里,无差别之爱的真正来源是天,“自我”与“非我”在天看来是同质的,“自我”奉天之命去将爱无差别地给予众人,因此从源头上来说,这种爱都是天所给予的。对于这种爱来说,这里其实是一个超越“自我”和“非我”的源头,或者说,这是一个“无我”的源头。
或许有人会质疑老子之“爱”的“无我”源头这一判断,因为《道德经》中关于“自爱”的表述,难道这不能说明人的主体性没有被突出吗?对此,需要仔细考察第72章关于“自爱”的表述。老子在这一章中所说的“自爱”是针对“自贵”而言的。老子说“圣人自爱不自贵”,他强调的是圣人不把自己看成比他人更高一等的人,而仅仅是“自爱”。在这里恰恰体现着“平等”的思想,而在后世的注释中,蒋锡昌认为“自爱”的意思其实是“清静寡欲”。笔者认为,即使“自爱”单纯只是字面上的意思,即“爱自身”,这也是和“无我”之境相符合。因为天地对万物的爱是平等、无差别的,圣人对其他人的爱也是平等、无差别的。而“自我”恰恰是因为处于“无我”之境,所以能够“自爱”。也就是说,“自爱”其实是将“自我”与“非我”等同之后,处于“无我”之境所做出的行动。因此笔者认为,老子的无差别之爱其实是齐“自我”与“非我”于“无我”之中。
二、“非我”纳入“自我”——墨子哲学“兼爱”的解析
如果说老子哲学中的“爱”是处于一个“无我”的状态,那么墨子哲学的“爱”应该是更多地处于“自我”状态。在墨子的“兼爱”理论中,“自我”与“非我”的区分极其明显,兼爱所隐含的深层次含义在于“自我”将“非我”纳入“自我”之中。
墨子将“兼”与“别”相对,提倡“兼以易别”,在论证的时候他所说的一番话带有一定的功利主义色彩,他用了诸如“藉为人之国,若为其国,夫谁独举其国以攻人之国哉?”这一类反问句,强调如果每个人都把别人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最后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和冲突都可以得到避免,从而实现了整体的利益。有学者就墨子所追求功用这一现象,强调墨子和老子哲学中“爱”的本质区别在于“墨子的兼爱是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而老子的慈爱则是自然、自发、广泛……超越了一切狭隘功利,是对一切对象的平等付出”。这一说法诚然是抓住了二者“爱”的思想的重要分界,但缺乏对二者思想差异的深层次结构性探究。在笔者看来,重要的不是这种差异本身,而是这种差异背后的思想结构。无疑,墨子提出的“兼爱”是为了应对当时国与国之间战乱频仍,人与人之间钩心斗角的混乱场面,因此这一学说带有功用追求,但是如果深入探究這种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论证,我们可以发现墨子隐含的一些假设。
首先,墨子承认了人普遍具有的自利心理。他所有的论证都不是基于人具有“利他”本性,而是基于人的“利己”本性。所谓的“为人之家,若为其家,夫谁独举其家以乱人之家者哉?”这类反问句,其实隐含着对人自利其家、自利其都、自利其国的“利己”心理的伦理承认。
但另一方面,这种“利己”是广义上的“利己”,其伦理对象不仅仅是自身,还包括自身偏爱的社会关系存在,“家”“都”“国”其实都超出了自身范畴,但是又是自己的家、自己的国都、自己的国家,自己对这些社会关系存在感到认可,将之视为广义的自身的一部分。而这种人的广义利己属性决定了每个人不会对自己的家、都、国做出祸害之事。
此时,墨子的“兼爱”方案呼之欲出了:如果把别人的家、都、国视为自己的家、都、国,那么人自然不会对其他人做出祸害之事。也就是说,面对“以邻为壑”的伦理困境,墨子式解决方法莫过于:将“邻”视为“己”。
在之后的论述中,墨子指出了“兼爱”的美好前景。他认为这是“天下之利”,可以使得老有所终、幼有所养。虽然人有着自利心理,但这种狭隘的自利心发展到极致会导致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和战争,而选择“兼爱”则会有另一番图景,而且他用了“兼士”与“别士”、“兼君”与“别君”的例子来说明人们其实对“兼爱”持有一种崇尚、认可的态度。最后墨子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证“兼爱”的可行性,他首先指出古代贤君就是“兼爱”的践行者,这证明了“兼爱”并非无法做到,之后他认为君主对“兼爱”进行推广可以使得上行下效,使得其普及开来。在这种论述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墨子哲学的“兼爱”并不是一种“本性”,而是一种“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进行的,并不受外在力量(诸如“天”)的指点或干预。而且“兼爱”的践行者不只是君主、圣人,它需要靠所有人来践行。
这样梳理下来,我们会发现墨子一系列的论述就是为了让人们施行无差别的平等之爱,虽然这不能说是人的“本性”,却是人可以做出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有着光明的前景。但是我们时刻要牢记他在论述中暗含着对人的“自利”心的承认,他让人们做出“兼爱”的选择不是要求人们放弃“自利”,而是要求人们放弃狭隘的“自利”,提醒人们意识到,选择“兼爱”才是对自己、对天下最有好处的。他在针对关于“忠亲”的质疑的回复中,反问道:孝子是想要别人去关爱自己的父母,还是想要别人去祸害自己的父母?他认为孝子应该“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别人就会“报我爱利吾亲”。这也可以实现“爱利吾亲”。换句话说,仍然可以达到“孝”的效果。在墨子哲学中,“自我”与“非我”的界限仍然是存在的,他认得清“自我”和“非我”,并且“兼爱”的践行者是“自我”。
或许有人会因此认为墨子只是一个“间接功利主义者”,通过“兼爱”去获得天下的报答,从而实现“自利”,但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狭隘。墨子所举的一系列可以“利己”的例子并非目的,而仅仅是选择“兼爱”的美好图景。他真正关心的应该是“天下之利”,而要实现这种“天下之利”,就是要求每个人超越自己狭隘的“私利”,将“天下”作为自己的“私”,也就是将“自利”的范围扩大开来,将“非我”纳入“自我”当中,以实现美好理想。
墨子从始至终没有否认“自利”。倘若人不是“自利”,而是“自害”,那么以天下为己之“私”,不就是害了天下吗?墨子所有的美好图景的勾勒都没有离开“利己”的预设,区别只是在于“利己”的“己”的范围大小,至于“利”的本性,是确定无疑的。换句话说,其“自利”的突破口在于“自”而非“利”,墨子接受了“利”的预设,他力图调整的伦理范畴是“自”,通过“自我”的无限扩张,将“非我”纳入“自我”之中,从而实现伦理上的“公”。
三、人的主体性——无差别之爱的差别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老子与墨子虽然都秉持着“无差别之爱”的主张,但老子的无差别之爱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天”的授命,他其实是将“自我”与“非我”全都等同起来,其“慈爱”的实现本质上靠的是一股“无我”的力量在推行。相较而言,墨子注重人的实践主体性,其“兼爱”的实现靠的是“以天下为己利”,将“非我”纳入“自我”之中。因此笔者认为,二者所提倡的“爱”最大的深层次结构性区别在于两位哲学家对人的主体性的不同认识。
《道德经》关于“慈”的叙述主要在第67章,这是“德经”的章节。“德经”其实要以“道经”为基础,是建立在老子宇宙观、本体论基础上的政治哲学。因此研读相关章节的时候要时刻牢记老子的“道”的相关思想。老子认为“道”具有自然无为的本性、“天”对万物一视同仁,因此其衍生出来的“德”论——即他所赞许的品质,也具有自然无为、无差别待人的性质。在老子哲学中,个人的主体性其实没那么突出,万物皆源于“道”,人并没有特殊性。这在后世的庄子哲学中就被进一步阐发成“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怪,道通为一”。同时庄子一向提倡的“齐物论”也是如此,在庄子看来,物我之差别未必那么重要,庄周梦蝶抑或是蝶梦庄周也并不那么重要,因为这一切在“道”之中都是一样的。这里可以看出道家哲学一以贯之的平等思想,人与其他万物都是同源,“自我”与“非我”在更高层次上的“道”看来是没有区别的,而以此为基础的政治哲学自然是处于“无我”之境。
在墨家哲学中,作为人的主体之外的“天”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墨家提倡的是“天命论”而非“定命论”,也就是说,墨子并不承认人会被外在的盲目力量所支配,他只是承认存在着“天命”,会对人的善恶做出奖惩,但每个人的具体实践都是靠自己。在这里,人的主体性是存在的,人可以控制“自我”。是否将“自我”与“非我”全都纳入“自我”中,其实是人的选择。但是不同的选择在墨子看来仍然存在着伦理上的差异,愿意“兼爱”的人无疑是道德上更优越者,主体性的凸显在此还表现出对每个人是非功过的奖惩,能够顺应“天”、做出兼爱的伦理选择的人终将得到好的回报。正是人的主体性的突出,使得墨子哲学的“无差别之爱”不同于老子哲学的“无差别之爱”。
四、总结与展望
老子哲学与墨子哲学虽然同样提倡“无差别之爱”,但背后隐藏着其对人的主体性的不同把握。老子哲学所蕴含的超乎“自我”与“非我”的“无我”之境,决定了道家哲学中“自我”的主体性的弱化。人顺从“道”的法则来行事,遵从自然无为、众生平等的思想,受天委托去施行无差别之爱,这就是笔者所认为的老子之“爱”的核心。而墨子哲学中人的主体性被突出,兼爱与否是人的选择,他只是指出了这种选择的美好前景和可行性。在墨子看来,兼爱就是要求个人把“非我”纳入“自我”之中,将“自利”的“自”扩大范围,以实现“天下之利”。二者无差别之爱的结构性区别在于他们各自哲学中“人的主体性”的地位,也就是“无我”与“自我”的区别。
如何去“爱”人这个问题关乎人性伦理选择,贯穿了几千年,在今天似乎显得尤其迫切。而先贤已经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很多不同的解决思路。在孔子的思路中,我們应当去践行“亲亲,尊尊”的仁爱,这种仁爱由亲到疏波及开来,是一种有差别的爱;墨子和老子提出的方案则更为激进,但是这种激进又分向了两条道路:在老子的道路中,“爱”会通向“无我”之境,每个人不再将自己看得太重,而是置身“天”的视角来将平等之爱散播给所有人,自己只是“所有人”中的一个,至多只是这种慈爱的代言者。在墨子的道路中,“爱”仍然依托于“自我”的存在,但是“自我”可以做出更高的伦理选择,可以将“非我”纳入“自我”之中,成为“兼爱”的践行者。
参考文献:
[1]老子今注今译[M].陈鼓应,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墨子[M].方勇,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5.
[3]庄子[M].孙通海,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
[4]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吴瑾菁.朴素人道主义的历史追问——关于老子“慈”范畴的伦理思考[J].伦理学研究,2007(3):53-57.
[6]谢扬举.老子慈爱思想辨析[J].中国哲学史,2012(4):62-69.
[7]许建良.老子道家“慈”论[J].伦理学研究,2011(1):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