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国际比较研究
2021-08-09王泽宇陈童李美娜
王泽宇 陈童 李美娜
摘 要:在“十四五”规划提出的“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政策指导下,我国将可能在短期内成为世界第一大进口国。与此同时,进口商品总量上升以及种类的多样化将给我国进口商品安全管控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世界主要进口国与地区在进口商品安全管控方面的政策与做法,进而分析适合我国的管控模式。研究发现:第一,国外大都采用以信用监管为主的管控模式;第二,信用监管模式要求建立一整套服务于进口商品报检通关全流程的“见证放行”制度;第三,信用监管要求将大部分的检验职能从政府主体让渡给市场和社会主体。研究结论表明,在我国进口商品领域逐步实行以“见证放行”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模式是兼顾进口商品质量安全和通关效率的重要举措。以上研究结论与建议有助于理解“十四五”规划关于国内大循环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政策要求,并为政策的落地提供了客观依据。
关键词:十四五规划;双循环;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一、引言
“十四五”规划提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经济发展模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的具体方针举措(周志龙等,2021)。由此,我国的进口商品总量将迅速得到提升,海关及相关监管部门承担的通关检验压力也随之上升。据2019年我国海关总署统计,我国进口额为14.3万亿元,较2018年增长1.6%。面对日益增加的进口额,我国海关推行了一系列如“两步申报”等改革举措,在上述政策改革的推动下,2019年全国进口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缩短62.3%,降至36.7小时。
但是,随着进口商品报关通关流程得到进一步简化,能够被进一步压缩成本的申报环节改革的边际效益越来越小。而我国以“直接查验”为主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如需进一步兼顾进口商品安全质量与通关效率问题,则需从管控逻辑、监管主体、监管职能方面进行优化调整。面对日益增长的进口商品贸易额以及日益繁多的进口商品種类,各个国家都在试图兼顾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与通关效率,由此采取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本文将系统分析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的优劣势,并与我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地,讨论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如何引入国外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的优势做法,从而兼顾我国现阶段的通关效率提升与质量安全稳定的发展要求。
二、文献述评
基于现有研究发现,关于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的相关研究大多围绕着如何提升通关效率(包括检测、认证、流程设计等问题),也关注如何加强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的管控。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的国际模式研究多从单一商品种类、单一监管手段入手,对国内海关的研究仅局限在效率或安全某一方面,研究内容相对浅显,从细分角度切入对比国内外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基本上,针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的分析会选择关于通关效率的提升或是对质量安全的管理两个方向。但是,仅是局限在效率和安全的某一细小环节的优化难以同时应对质量安全和通关效率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相当文献均是介绍世界上主要国家相关制度设计的优越性,将国外的制度设计优越性与我国现实国情进行妥善结合。
(一)基于进口商品属性角度匹配监管方式
部分研究从进口商品类型角度出发,包括由商品自身的特定属性决定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国家根据其部门设置特点,诞生了一整套服务于不同种类商品的具体管控方法。通过对管控模式的分析,能够更好地、更宏观地把握安全现状(汪全胜、宋琳璘,2021)。如欧盟利用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收集来自边境控制、官方控制、公司自检、消费者投诉、食物中毒和媒体监测的信息,分年度通报来自数百个国家和地区输欧食品安全情况,并总结各国被通报涉及食品种类和风险因素(王冉等,2013;杨洋等,2015)。日本对进口加工食品的管理主要分为六个方面,包括适用对象、确认体制、确认事项、召回与废弃等,以此对进口加工食品的监管要求和责任划分进行规范化管理(边红彪,2011)。综合比较美欧日的进口食品相关的法规制度,部分学者认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以风险分析为重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政府市场等多方的监管力量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探索出的宝贵经验(汤丹、胡月珍,2017)。除了进口食品,近年来进口消费品如进口汽车、玩具、服装出现质量问题的新闻频频出现,横向对比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消费品管理机制,建立完善消费品安全法规、明确消费品横向和纵向的安全标准、对进口消费品进行安全评估和动态监测是提高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关键(李晓宇,2016)。
(二)基于监管效率角度建立指标体系核算通关效率
从监管效率角度出发,影响海关通关效率的因素众多,普遍的做法是用平均通关时间衡量海关效率。已有研究主要通过定量法、问卷调查法和数据整理法对通关效率进行测算,包括通过线下调研获取主要海关数据,通过组合评价模型对海运空运下的通关效率进行计算(魏格坤,2017);使用DEA-综合评价方法定量测算直属海关在四种主要运输方式下的进出口通关效率(温雪等,2019)。另外,有文献通过构建通关便利化测评指标体系,包括司法独立等方面指标,利用问卷调查方式对每个指标进行规范性打分(张昊等,2016)。进一步地,基于上海、广州、深圳海关等抽样样本数据,对其中的平均总耗时、通检阶段、查验阶段等十个环节的耗时时长进行横向比较,对比分析三个海关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放行实效(江小平、周卓见,2016)。
(三)基于监管安全角度建立质量安全管控模式
从监管安全角度出发,部分学者对我国现行的进口商品管控模式和改革措施进行研究,包括风险分类监管、企业信用评估、AEO制度等(刘卉等,2014)。进口商品风险分类管理依据商品特征、质量数据、敏感因子综合得出进口商品风险分级,从而建立起由建立标准、评估定级、实施到动态调整的监管闭环(葛连成等,2014)。目前,我国海关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已取得部分成效,建立起以《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使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差别式优惠待遇等规范化、标准化,特别是上海、深圳和南京海关的进口商品信用监管取得较为明显的突破(陈隆,2017)。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我国海关正有序推进AEO制度的构建,并且在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认证种类等方面与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相融合,但在企业分类管理和海关信用评估深度融合的可行性上仍需进一步改革(程虹等,2020)。
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本文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现状及其在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上的相关政策与做法,并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点进行总结;其次,对我国的进口贸易现状以及现行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进行分析,并与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通用做法进行比较;最后,基于我国国情提出如何在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领域平衡进口质量安全和通关效率的相关政策建议。
三、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分析
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9年美国货物进口总额为2.5万亿美元,鉴于美国人口为3.3亿,可估算出每个美国居民每年的进口商品需求约为7600美元。分商品来看,包括计算机在内的机电产品、交通运输设备、化工产品、医药品和光学技术及医疗器械是占据美国进口额前五的商品,其中医药品、光学技术及医疗器械和交通运输设备是进口增速最快的三类商品。欧盟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19年欧盟27国货物进口总额为2.3万亿美元。进一步地,将其拆分为不同商品类型,机电、矿和化工产品是2019年欧盟进口商品总额中排名前三位的进口商品。日本海关统计数据表明,2019年日本货物进口总额为7.2千亿美元,分商品类型来看,日本进口额前三位商品分别为矿、机电和化工产品。
但是,从通关效率的排名来看,各进口大国的通关效率排名差距较大。2019年世界银行综合各国进出口经济和时间成本分析给出跨境贸易排名情况,美国的跨境贸易排名全球36位,日本排名56位,我国排名65位。通过对比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的进口总额和跨境贸易排名发现,同样在面对不断提升的进口商品贸易额的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效率更高。
(一)美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分析
1.美国对不同种类的进口商品采取专业职能部门垂直监管模式
从进口商品种类来看,美国政府并没有对HS编码中涉及的全部进口商品进行监管,而是对部分重点进口商品进行了监管,重点商品种类包括消费品特别是婴幼儿消费品、食品、药品、交通运输设备等直接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商品。针对这些进口商品,美国实行专业领域的职能部门垂直监管。而海关仅是根据各联邦机构下发的“通行证”,对其进行放行/扣押/销毁等处理。美国政府一般不对其他进口商品进行直接抽检,非直接抽检的进口商品通常取得相应许可证和备案后就可进入境内销售。
在其他监管部门与海关的协同管理方面,美国的部门分工完成度最高,管理权责划分规范。总体上看,对进口商品检查认证、抽样、送至实验室检验等具体工作由各联邦机构承担,海关边境保护局根据具体监管的反馈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进口商品放行。具体监管部门和海关边境保护局协同合作,呈现部门监管特点。不同部门的具体合作方式略有不同。海关更多程度上只是通关行为的具体通关命令的执行者。
可以看出,当涉及众多领域商品的进口执法时,由于海关边境保护局没有各个领域极其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检验能力,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部门进行协同合作,共同监管进口商品的安全。海关不直接承担商品监管任务,对进口商品的核心监管职能分散在各部门。同时,将监管范围约束在少数涉及核心安全监管领域,其他领域政府并不对其进行直接的行政监管,更多的是依靠行业协会的约束力量。总体上看,对进口商品检查认证、抽样、送至实验室检验等具体工作由各联邦机构和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海关边境保护局根据具体监管的反馈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进口商品放行。
2.美国认可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和担保证明
在美国进口商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中介服务主体、商业服务主体在具体质量监管中都能发挥其作用。美国政府要求所有进入美国的商品均需进行质量认证。联邦认证共有61种,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民间认证可以分为五种类型。政府认证与涉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密切相关,比如食品、药品、医疗服务相关商品、日用消费品、汽车、飞机等。民间认证则发挥专业团体的检测能力和市场公信力,比如UL认证是美国甚至全球公认的安全认证。
美国对重点进口商品设置对应领域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核查后,将进口商品数据传至海关边境保护局,海关仅是根据各职能部门下发的“通行证”对其进行放行。所有想要进入美国境内的商品都由海关边境管理局最后确认是否同意入关,在商品入境之际,将入关信息通过数据平台(如AMS系统)发送至各联邦机构(如FDA、CPSC),由这些监管机构根据进口商品的历史入关记录、商品种类、认证证书等进行差别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反馈至海关边境管理局,由边境管理局给出“通关”、“扣留”、“销毁”等具体指令。为了应对进口商品潜在的危险因素,CBP综合内外各监管机构在信息获取和交换上的高效,成为一个全员参与信息、情报经营的部门,利用风险管理和重点筛查技术,由管理局一个机构统一管理进出美国的货物。
3.美国可通过实体清单禁止或限制部分进口商品与企业进入本国
除普通消费品外,美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品实施特殊监管,当发现进口商品存在国家安全隐患时,政府将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具体的商品、企业和行业进行规制,要求停止或限制其进口。美国对进口商品进行国家安全监管的途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以立法形式确定国家安全的管控领域。如《国土安全法》明确规定17个经济领域为关键基础设施/关键资源。第二,通过清单形式对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约束。截至2020年年中,我国共有近300余家企业及个人被纳入“实体清单”,将受到美国商务部等部门的审查和制裁。第三,实施国家安全的独立审查制度。
(二)欧盟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分析
1.欧盟对部分进口商品要求遵守安全指令或取得许可证再进行通关
相比于独立的国家主体,欧盟是一个由共同体和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一体化联盟。因此,欧盟对进口商品的管理不同于中国、日本依靠明确的进口商品目录和HS编码进行监管,也不像美国有独立的专業部门如FDA负责某一领域进口商品全流程监管。原因在于,欧盟由于一部分监管职能放在欧盟层面统一执行,一部分监管职能由成员国自身的海关执行,因此,欧盟更倾向于用政策、法案和标准标明需要监管的进口商品对象,由成员国共同遵守这些监管细则和方法。欧盟对进口商品种类的划分有以下三种:第一,按照商品种类划分,将进口商品划分为一般商品、化学品、医药和化妆品、机械和技术类商品,欧盟要求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品需遵守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第二,限制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出于贸易保护的农产品、涉及国防安全的军事用品、涉及资源安全的钢铁铝产品、毛坯钻石以及限制进口的涉及动物保护的动物皮毛制品,欧盟要求该类进口商品需要提供许可证文件;第三,政策类关注商品,分为环境保护类,例如温室气体、濒危动植物、废弃污染商品。欧盟及其成员国一般仅关注以上几类商品,其他进口商品一般是取得相应的权威认证标志即可进口。
2.欧盟负责进口商品法律法规与指令的制定
在欧盟层面,欧委会、企业总司、消保总司等一级政府主体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进口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欧盟成员国海关主管机关相对于美国海关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欧盟下属成员国需要将欧盟法规(如指令)转换为国内法规,设立执法部门监督本国市场主体履行义务。欧盟立法规定成员国市场监督当局应根据通关文件决定查验力度,市场监督当局可要求进口商、分销商、商品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当局提供商品的相关数据和文件,并对相关测试报告或证书进行验证,必要时市场监督当局将提取商品样本。当商品没有随附相应的相关欧盟协调法规所需的书面或电子文件,或没有按照该法规加贴标志时,海关会立即暂停放行商品并通知市场监督当局。另外,依据进口商品信息、进口商品生产企业与经手进口商的历史记录、RASFF的通报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会在进口环节对进口商品实施报关文件复核以及实验室检测等更为严格的监管方式。
3.成员国负责核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欧盟安全指令与许可证要求
各成员国可将欧委会制定的法规与指令,按照本国国情转换为本国法律法规,包括对进口商品如何进行检查、召回、处罚以及维权等。同时,欧盟各成员国可以设立专门负责进口商品相关事务的执行机构,以保证进口生产者、经营者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在出现安全等问题时,及时减少损害。
(三)日本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分析
1.日本进口商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进口商品认证与技术规范
日本进口商品的监管以安全为原则,日本海关依照海关法对进口商品进行监管控制,以防止毒品、枪支以及与恐怖事件有关的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社会安全的物品走私进入日本。在此过程中,日本海关同国内外相关机构、业界、各国海关和国际机构相互合作,搭建了公正的海关执法平台。
在监管对象方面,海关与消费者安全协会等监管机构基本按照HS编码对进口商品实行分类认证监管,具体分类情况如表4所示。对涉及消费者日常生活的消费品、日用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强制性认证等额外的监管手段;而对一般安全性要求的进口商品,采取自愿性认证即可。
2.日本认可市场主体提供的多种信用证明作为进口商品通关凭证
日本进口商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是进口商品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具体的信用监管手段包括企业信用层面的AEO制度、自我承诺与声明等,商品信用层面的第三方协会出具的安全标识、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信用担保、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等。信用信息贯穿进口商品监管的全流程,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以及销售信用体系共同组成社会信用管理模式。通过多种监管手段综合给出某进口企业/商品的信用信息,海关有效采信自市场、社会主体的商品/企业信用信息,并基于不同的信用情况进行风险监管、直接监管和事后监管,因此可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约束到重点、信用较差的进口商品上。
3.日本利用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力量共同约束进口商品质量
对监管主体进行分析发现,日本海关作为最主要的政府主体,主要负责制定进口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美国类似,日本以海关为中心,将监管权力分散到相关的进口商品监管职能部门,由专业监管部门进行全程监管,并在专门针对海关技术的分析研究机构进行专业化研究。
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制度是社会主体参与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的典型案例。进口商等企业加入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就拥有通过行业协会查询其经营状况、诚信状况等权力。进一步地,日本信用机构成立对应的行业协会,实现信用信息互通且可查询。协会会员企业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商业公司等,基本涵盖所有商业行为的信用信息。同时,日本行业协会存在会员企业失信联合惩戒,会员企业间可通过行业协会查询其他会员企业信息并根据其信用情况决定是否交易,一旦某会员企业被行业协会出具了失信通告,所有会员企业将联合抵制。因此,行业协会更有动力去约束会员企业保证进口商品质量,以保证协会的信誉和权威。
(四)我国进口商品安全风险管控模式分析
1.我国实行以法定检验为核心的直接检验模式
法定检验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强制手段,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全部纳入法检目录。我国实行目录内商品法定检验制度,在 2020年的法检目录中,进口监管的商品总计4596项,基本上覆盖了HS编码中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类别之外的所有类别的进口商品。
我国现行的进口商品質量安全监管的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以海关为主体的直接检验。直接检验仅针对法检目录上的进口商品,几乎覆盖所有进口商品类别。同时,我国对实行直接检验的进口商品按照是否涉及敏感品名、是否需要查看外观等考虑,实行不同类型的直接查验方式,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实行的分部门针对具体类别进口商品实行监管的逻辑不同。
2.我国海关负责绝大部分类别的进口商品检验
在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具体检验中,海关扮演“监管者+检验者”的角色。海关总署下属的动植物检验司、商品检验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以及风险管理司等部门在进口商品监管方面分别承担着动植物及其商品检验检疫、商品法定检验、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市场调查、贸易调查,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等职能。进口商品检验基本由海关下属机构分别负责。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海关主要负责通关收税、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商品安全检验,我国海关在进口商品入关时除需要执行通关手续和收取关税等职能以外,还需要在入关时对所有种类的进口商品进行安全监管,国内具体的职能部门大多只对其所负责的国内商品进行监管,并在进口商品的前置监管方面与海关进行配合。海关承担着大量的监管和检验检疫职能。
3.我国尚未对进口商品质量和信用证明类型进行明确认定
对发达国家进口商品安全管控中信用监管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进口商品安全管控能够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的同时兼顾效率,其核心就是见证放行,“证”即信用证明,包括商品信用证明和企业信用证明。信用监管贯穿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实际上是信用证明贯穿进口商品监管全流程。信用监管是贯穿进口商品检验全过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监管模式与配套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并不完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对企业和进口商品进行“企业信用评价”和“进口商品信用评价”。
目前我国海关的监管重点是进口商品的检验,为保证监管有效,海关总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组建动植物检疫等司,承担了大量的具体的监管和检验工作。但海关应发挥在进口商品质量风险治理中制度供给的引领作用,通过制度供给引导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进口商品监管。政府特别是海关应从具体的检验行为中抽离出来,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制度供给。海关应通过目录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用監管制度、检验制度和事后追责制度共同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约束和监管。而在我国,对于这些种类繁多的信用评价,海关没有出台如何见这些证就放行的规章制度,信用监管也就无从谈起。通过建立以信用信号为基础的见证放行制度,对进口商品和企业实行见证放行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明确退出机制的触发条件和处置过程等措施能够极大提升海关的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四、我国与国外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的差异分析
(一)“直接查验”与“见证放行”的管控逻辑差异
我国实行以“直接查验”为主的管控模式并不是简单理解为每件进口商品都应进行开箱检验等直接查验的流程,而是应理解为基本上每件商品的进口,无论是拿到许可证还是其他证明,都需再经历海关的检验流程才通关。目前我国尚未大规模认可政府部门出具的免检证明之外的,来自于权威市场第三方主体的对进口商品的信用证明。我国海关对待第三方关于进口商品的信用证明,一般会将其视为一种质量信号,但是这种质量信号并不足以成为商品的免检证明。因此,我国海关由于“直接查验”的监管逻辑存在,使得我国海关将承担巨大的检验检测与通关压力。
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海关部门主要的监管模式是“见证放行”,对重点商品、一般商品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商品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见证放行”的“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通关证明,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其监管的食品药品所签发的允许通关证明(海关查验证明后可直接通关);第二类是企业的信用证明(第三方作出的信用等级、企业自身的信用记录和违规记录等);第三类是商品的信用证明(商品是否有担保证明、第三方认证认可等)。信用信息贯穿进口商品监管的全流程,包括在事前企业自我声明与承诺、担保公司的担保证明,在事中采信邓白氏公司等知名征信服务企业的信用报告,在事后采取失信联合处罚制度,由此形成信用信息流的闭环。海关有效采信来自市场、社会主体给出的信用信息,并基于不同的信用情况实行差异放行、差异式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约束到信用较差的进口商品上。
我国的管控模式有着其历史渊源与国情特点,应在“直接查验”的基础上逐步引入“见证放行”模式在特定进口商品领域的运行试点,在取得一定成效和改革经验后再拓展到其他商品领域。
(二)海关单部门主导与多职能部门协同监管的差异
通过上述各国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以海关为核心的进口商品安全风险管控模式,海关参与进口商品报检、通关以及后续稽查全过程环节。这表明,我国海关在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上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权责。其他部委一般仅承担发放进口许可证等工作,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进口商品检验检测的工作,后续的监管工作更多是配合海关进行。因此,我国海关承担了检验和通关的双重压力,将不利于通关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而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是由专业领域对口的监管部门对进口商品进行垂直监管,例如美国的FDA负责与食品药品相关的所有进口标准、许可证、检验以及后续督查的全流程监管。海关仅是通关指令的具体接受者与执行者。国外普遍是以分部门垂直监管的方式执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海关不直接承担商品监管任务,进口商品的核心监管职能分散在各部门。并且海关主要负责查验证书,下达是否通关的指令,具体的检验检测等工作是由专业的市场第三方机构及社会组织完成。
因此,我国可在现有以海关为核心的管控模式的背景下逐步进行权责的优化,可逐步将海关的压力向其他政府部委转移,使各部委在进口商品对口领域的专业领域,发挥其专业能力和自有检测能力。
(三)政府主体主导与政府市场社会多主体协同参与的差异
我国目前大部分检验检测业务由海关实验室进行,第三方检验检测与担保保险业务仅在特定的进口商品领域进行试点,尚未推广到各个进口商品种类领域。在我国,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口商品监管的深度和广度仍不够。我国检验检测的依据来源仍是政府机构及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未形成第三方机构符合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机制。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9472家,2018年底,海关总署更新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名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691家机构获资质,占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7.30%,这说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市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主要是在资质核发以及管理上,政府监管部门的精力应向这方面倾斜。
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第三方检验检测业务以及担保业务基本上平均占总体检验担保业务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认为社会监管是进口商品入境后的主要监管力量来源,借助社会力量,如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等,对进口商品实现终端安全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安全监管力量的不足。权威的社会标准组织以自身行业地位和信誉为背书制定并提供进口商品标准。当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出现安全隐患或伤害事件时,有权向各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投诉渠道为官网举报栏和社交网站上的机构主页,监管机构及时处理投诉消息。例如,美国通过数据平台(如NEISS系统)汇总开展调查,以确认商品是否存在缺陷和是否需要启动召回。一旦决定启动召回,将会以通知书形式告知进口商并通知海关边境保护局。而我国也应动员发挥来自第三方主体的力量,目前的消费者组织更多是半政府组织,社会主体参与程度较低。
五、我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
总体而言,我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的核心与国际上主要国家一致,就是追求效率与安全的统一。无论是在以我国为代表的直接查验为主要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模式下,还是以美日欧为代表的信用监管为主要的管控模式下,各主体参与监管的设计、具体监管手段均是以兼顾安全与效率为设计原则。根据国内外的主要管控模式分析发现,直接查验是作为服务信用监管模式的一种有效监管手段,而很少作为主要的监管模式单独运作。直接查验实际上仅是针对少数高风险或涉及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品和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对于大部分一般进口商品和信用良好的企业基本上均在信用监管的管控模式下“见证放行”,海关将不对这部分进口商品和企业实行直接查验。我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要更好地实现效率与安全的统一,就应从现行以直接查验为主的管控模式转向国际通用的以信用监管为主的管控模式。为兼顾安全和效率的监管目标,建议我国开始实行基于“见证放行”的进口商品安全管控模式。
(一)建立以海关为核心多部门协同参与的“见证放行”模式
现阶段,专业职能部门,例如工信委等已经制定了其监管领域部分进口商品的准入标准,这表明专业职能部门有能力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进行准确的界定。由专业职能部门开具的进口许可等证明可作为通关证明实行直接通关,将核发许可的权责约束到海关以外的职能部门,从而厘清海关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另外,专业职能部门拥有强大技术能力的实验室,在硬件设施上也具备对本领域进口商品检测的能力,应协助海关进行对应商品种类的检验检测工作。因此,“见证放行”模式要求海关对各部门开具的进口商品认证信息进行采信,对于已经拥有职能部门认证的商品直接免检放行,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通关效率提升与质量安全的稳定性。
(二)根据商品风险与进口企业信用等级设置直接放行条件
对取得对应领域监管部门开具进口许可证明的进口商品实行“见证放行”。进口商品的见证放行制度主要是基于进口商品所取得的认证认可进行,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一般进口商品适用这一制度。一些强制性认证或者工业品等商品需要贴上统一的标签,海关在商品入关时需要对这些商品进行查验,若商品未贴有标志则不予通关,对商品进行扣留处理,并联系相应的运营商进行核查与处置。口岸监管司(处)在商品入关时对其所持有的证书进行核查,判断证书的真实性及大数据信息平台显示的商品的信用等级,根据核查结果发出通关指令。对于非涉及国家安全的商品,在进口商品取得进口许可证、商品备案以及相应的第三方检测和担保证明后,海关应对这部分商品采取直接放行制度,将监管重心放在事后质量问题溯源上。相关部委在特殊商品的前置监管应与海关部门进行合作,具体措施包括颁发进口许可证、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备案管理等,但获得许可证或备案的进口商品能否真正入关,仍取决于海关在进行商品入关检验时是否合格。
(三)进一步扩大进口商品信用证明的采信范围
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对持有资质受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证证明的进口商品实行“见证放行”。当进口商品获得来自权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具的质量证明后,海关可以选择对这部分商品采取直接放行制度,如若出现质量问题将追溯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同时,对未贴有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不予通关,并且对商品进行扣留处理,联系相应的运营商进行核查与处置。将国际知名度较高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商品认证结果作为判断商品信用等级较高的证明材料,包括UL认证、CE认证、SGS认证、intertek认证等、进口商/代理商可以在CNAS认可的认证。对于取得上述认证和证明的进口商品,在通关时上报海关,海关应当认可这些认证机构的检测认证结果,并可以考虑将这些结果作为“见证放行”的证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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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小平、周卓见,2016:《上海外高桥/洋山、广州黄埔、深圳盐田进口集装箱货物放行時效对比研究》,《海关与经贸研究》第5期。[Jiang Xiaoping and Zhou Zhuojian, 2016,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Release Time of Import Container Cargo from Shanghai Waigaoqiao/Yangshan, Guangzhou Huangpu and Shenzhen Yantian, Journal of Customs and Economic and Trade Research, 5]
[6]李晓宇,2016:《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思考与建议》,《现代商业》第9期。[Li Xiaoyu, 2016, Policy Reflections and Suggestions on Qualit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of Imported Consumer Goods, Modern Busines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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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of Imported Goods
——Based On the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he World's Major Importers
Wang Zeyu, Chen Tong and Li Meina
(Institute of Quality Development Strategy, Wuhan University;Macro Quality Management Coordination Center of Hubei Province;Competition Policy Economy Quality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Abstract:As its economic growth pattern turns towards being driven by domestic demands, China will soon become the world's largest importer. At the same time, the sharp increase in the total amount of imported commodities as well as their variety will bring great pressure to China's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mode concerning imported commodities which is mainly based on direct inspection. Therefore, by comparing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practices of the major importing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world, this paper makes a meaningful study and finds the following, Firstly, most foreign countries adopt the mode of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concerning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mainly based on credit supervision. Secondly, the core of credit supervision is to establish a 'Release based on Proof' system based on the process of imported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customs clearance. And thirdly, credit supervision requires that most of the inspection functions be transferred from government bodies to the market and social bodies. In this context, the paper makes a number of policy suggestions. First of all, steps should be taken to implement the credit supervision mode with 'witness release' as the core in the field of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of imported commodities in China, and define the quality or credit certificate of imported commodities applicable to 'witness release'. Secondly, actions should be exercised to optimize and adjust the function of customs clearance inspection. And thirdly, measures should be in place to cultivate the third-party market players such as inspection, guarantee and insurance operators.
Key Words:Imported Goods;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Credit Regulation
責任编辑 邓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