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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遭强拆 最高法再审后赔偿翻倍

2021-08-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20期
关键词:执法局环保部门养猪场

5月19日,最高法召開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村民养猪场遭遇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

据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2012年罗某明等五人成立某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该合作社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约6亩土地建造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

2015年,罗某明等五人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养猪场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15年8月26日,在未经上述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明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最高法在通报中介绍,在生效判决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情形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802439元,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64984元。最高法提审后,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逐一计算和认定养猪场被强拆所遭受各项损失,依法扣除未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因再审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合理的再审主张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最终判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罗某明等五人1691788元,一次性化解赔偿争议。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答记者问时表示,发布该案彰显平等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对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不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法人自然人均一视同仁。最高法通过再审改判,依法保护了一家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产权利益。

(摘自《红星新闻》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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