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优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举措的方法研究
2021-08-06袁嫣
袁嫣
【摘 要】在我国“互联网+”战略深入实施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与各个领域的融合日益深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更是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越来越多。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等突出特点,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风险因素。如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大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监管,是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论文就政府如何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在简要分析互联网金融以及主要发展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同时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就如何促进政府更科学、更有效、更系统地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提出优化策略与方法。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the in-depth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 strategy, the integration of "internet +" and various fields is deepening. In this context, internet finance is showing a good development trend, with more and more internet financial platforms. Due to its outstanding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openness, internet finance also faces a series of risk factor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How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ituation and vigorously strengthen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risks is a major issue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alway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is paper studies and discusses how the government can further optimize the risk supervision of internet finance. On the basis of a brief analysi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main development modes, it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isks faced by internet finance.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comprehensive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isk supervision of internet finance.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optimization strategies and methods to promote the government to carry out risk supervision of internet finance in a more scientific, effective and systematic way.
【关键词】政府;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Keywords】government; internet finance; risk;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7-0069-04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匮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从总体上来看,随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力度的加强,互联金融在规范化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且也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和提升,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复杂多变,危害性愈发严重,如果不继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势必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和健康发展,甚至会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而,政府应当切实发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的作用,既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同时也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着眼于解决政府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改革、创新与发展,努力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取得更大突破。对此,政府特别是监管部门应当深入研究加強和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有效路径,努力提升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水平,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2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运用现代的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以及一系列现代信息化科学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模式。从总体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产物。由于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融合性和互动性,这使互联网金融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使其具有较强的发展能力。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来看,突出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具有规模效应更大的特点,这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已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发展体系当中,而且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更加重视规模效应,这使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商业银行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扩大规模,倾力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特别是在“线上”模式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比较优势,这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交易成本低的特点,最根本的就是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由于互联网的速度十分快捷,因而在处理各种业务方面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参与更加广泛的特点,最根本的就是互联网金融可以在政府、企业、个人等诸多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在应用的过程中更具有便捷性,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十分便捷,目前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各个领域和行业都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来。
2.2 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性的金融发展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效应,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使其具备十分强大的综合效应,而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之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模式。①第三方支付。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支付宝”“微信支付”“京东支付”等已经具备了十分强劲的发展势头。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第三方支付具备较强的发展能力,而且也得到了方方面面的青睐和认识,但第三方支付也面临一系列风险,如果不加强对第三方支付风险的监管,势必会对第三方支付科学和健康发展十分不利。②P2P网贷。随着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P2P网贷过去得到了快速发展。从总体上来看,P2P网贷在满足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由于其发展缺乏规范性,我国对P2P网贷进行了很大力度的监管,很多P2P网贷平台都已经消失,而且很多地方对P2P网贷还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在持续减少。③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近年来,很多企业和个人都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总体上来看,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模式,而且也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参与者相对较多,但也需要进行规范。④互联网理财。作为“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财具有较强劲的发展势头,特别是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变化,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多。“互联网+理财”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普遍形式,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都将大力发展理财产品上升到战略层面,而且在互联网理财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如一些商业银行在发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为使其更具有便捷性和效能性,不仅在官方网站销售理财产品,而且还建立了专门的APP平台,使理财业务形成了“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尽管互联网理财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而且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目前很多客户对互联网理财的信任度相对较低,因而互联网理财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3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开放性,特别是能够融合各方资源,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渗透性与互动性也很强。尽管从总体上来看,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越来越重视,使互联网金融在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方面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而且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诸多风险。①安全风险。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尽管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和提升,而且也具备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也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但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使其安全隐患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如个别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注重安全防范与控制,不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各类数据、信息的有效管理,直接导致出现了数据、信息风险,甚至会对互联网金融平台造成较大的影响。事实上,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尽管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且也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但由于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直接导致出现了很多安全风险。因而,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安全隐患,是政府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②操作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在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应当防范和控制可能出现的一系列操作风险。从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来看,操作风险是其比较突出的风险之一,既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操作风险,也包括用户的操作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看,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业务人员自身风险意识不强,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也缺乏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直接导致业务人员风险意识、风险管理能力相对比较薄弱,进而造成了較大的操作风险。从用户的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需要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才能发挥作用,同时还要通过计算机、平板以及智能手机进行操作,由于个别用户不注重安全管理工作,在使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过程中缺乏安全管理意识,不能有效识别各类网站,被“钓鱼”的现象频生,直接导致出现了较大的风险,造成了经济损失。③法律风险。尽管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越来越重视,而且还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与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使其更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制作用。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赛程中仍然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例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都采取“协议式”的支付规则,法律对此还没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发生纠纷,只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解决,必然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操作。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表现为个别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在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更加重视“经济效益”,而对其“社会效益”存在一定的漠视现象,如不注重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甚至个别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出现了违法的现象,如P2P网贷平台“跑路”的现象相对较多。
4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现状与存在问题
4.1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现状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已经上升到战略层面,而且在“顶层设计”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突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拥有了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也不断加强和改进方法措施,使互联网金融的整体水平在不断提升。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无序”发展状态,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工作力度,除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之外,也在管理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而且在监管政策方面也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都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此外,各地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过程中也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如2017年江苏省出台了《P2P备案细则》,对P2P网贷进行了规范,使其具备了一定的科学发展能力。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視,而且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也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整体性、综合性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十分巨大,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空白点”。因而,需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面临的问题有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优化和完善。
4.2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①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缺乏创新性。深入分析政府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缺乏创新,最根本的就是一些地方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还没有把促进互联网金融科学和健康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更多的是“整顿”,而不是从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采取更加科学的方法和策略。有些地方不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尽管能够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监管,但却没有从当地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有些地方则不注重运用多元化的方法和措施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如缺乏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教育和引导,“前置监管”不到位,在调查研究与分析问题方面显得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有效开展。②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缺乏完善性。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来看,也包括在监管机制建设方面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水平不高。如在监管政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不注重监管政策的多元化和系统性,“部门监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涉及方方面面,“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还没有形成,同时在行业监管方面也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缺乏完善性,也表现为不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建设,特别是在优化和完善监管制度方面还没有进行科学设计,如没有将PDCA循环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当中,在持续优化和完善相关制度方面仍然不够到位。③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缺乏系统性。健全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对于更有效地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整体运行情况来看,尽管国家已经进行了“顶层设计”,而且还出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但一些地方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不注重监管体系建设,不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构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方面不够到位,表现为还没有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当中,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各类媒体、社会公众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渠道还相对较少。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缺乏系统性,也表现为不注重加强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如在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方面仍然缺乏全面性。④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缺乏融合性。从当前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模式来看,尽管与过去相比有了一定的创新性,但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融合性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还没有将各种监管模式进行有效结合,监管模式的“叠加”效应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有的监管部门不注重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的有效结合,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还没有将信息技术等广泛应用其中,如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相对较少,在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还不到位,而且一些监管部门不注重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点”排查与监测平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缺乏融合性,没能将管理与服务进行有效结合,如在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方面相对较少,“事后监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5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策略与方法
5.1 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
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因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就需要政府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进一步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应当将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同时还要在促进互联网金融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取得更大突破。对此,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拥有良好的法治保障。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找出面临的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进而出台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也需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眼于强化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功能,切实加大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能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在应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过程中能够确保安全。
5.2 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健全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建设至关重要。对此,政府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把完善监管机制上升到战略层面,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策略,努力使其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还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制度,如将PDCA循环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当中,对于各地具有较强特色化、针对性、实效性的监管制度,应当进行总结和推广;对于已经过时的监管制度,应当进行优化和完善,努力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长效创新机制”。在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的过程中,还要大力推动“联合监管机制”建设,改变传统的“机构监管”方式,切实发挥各个部门的协同作用,如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协调机制”,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相关的部门应当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
5.3 优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政府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强化综合效应,特别是要在优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方面加大力度,努力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形成强大的合力。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地以及监管部门应当从促进互联网金融科学和健康发展的角度入手,倾力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重中之重是要大力推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将“社会治理”理念融入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当中,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有效解决政府监管不足以及有关领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可以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当中,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的作用,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管职能,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商会能够在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自我管理、自我提升、自我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资源体系建设,构建政府、司法、社会、媒体、公众“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切实发挥各类组织和群体的积极作用,努力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体和监管领域得到有效拓展。
5.4 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
为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取得更大突破,还要在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各种监管模式的有效融合,将法律监管和技术监管进行有效融合,重视监管技术的创新性,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当中,构建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平台”,促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信息的共建、共享和共用,这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向纵深开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针对性,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大数据平台”,收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以及各方面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要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点”排查、监督平台建设,将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结合,形成“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进而才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更具有实效性。
综上所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是政府需要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政府应当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上升到战略层面,特别是要着眼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采取更加科學的方法和措施,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整体水平。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既要深刻认识到大力加强和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政府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改革、创新与发展,重点要在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优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等诸多方面加大力度,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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