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特钢原董事长腐败细节曝光
2021-08-05孙庭阳
孙庭阳
东北特钢集团原董事长赵明远腐败案细节,逐渐曝光。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向赵明远行贿的商人何东明。何东明向赵明远行贿2700万元,出资1100万元购买别墅、花385万元装修后送给赵明远,行贿一辆价值106万元越野车,代表赵明远向寺庙捐款100万元。
受贿数千万,还向寺庙捐赠
大连中建耐火保温材料制品公司法人代表何东明为何要向赵明远行贿?
从2004年8月到2016年2月退休,赵明远一直是东北特钢集团董事长。
东北特钢集团是当时中国北方规模最大、最具市场影响力的特钢企业。这个大型特殊钢材生产企业,由原大连钢铁集团、抚顺特钢集团和北满特钢集团在2004年5月重组而成。抚顺特钢集团是上市公司抚顺特钢(600399.SH)的控股股东。
赵明远曾任大连钢铁集团董事长,也是东北特钢集团首任董事长。
2008年至2013年,东北特钢集团的大连基地实施环保搬迁和升级改造,这一工程历时5年,耗资140亿元。
何东明行贿赵明远就发生在这段时间。据判决书披露,何东明在东北特钢大连基地搬迁改造期间,多次向赵明远请托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予好处。
赵明远接受何东明请托,利用主管东北特钢全面工作,对供货业务分包、货款拨付具有决定权的工作便利,授意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何东明关照。
在赵明远的帮助下,何东明不但通过挂靠的一家企业获取了向东北特钢集团供货的业务,获利数千万元,还作为中间人帮助山东鲁阳、江南阀门、山东华凌、浙江万马承揽业务及催要货款,并收取好处费3800余万元。
何東明也给了赵明远“丰厚回报”。
何东明向赵明远行贿2700万元,还出资1100万元购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一栋别墅,并支付装修款人民币385万元;送了一辆鉴定价值106万元的英菲尼迪QX56越野车;还代表赵明远向大连市普兰店清泉寺捐款100万元。
2016年2月赵明远退休。在他退休一年半后,即2017年8月,东北特钢集团破产重整。
这次审判,是何东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的二审。
何东明的上诉理由包括:他向赵明远请托事项是正当合法事项,赵明远并未因此实施违背职务要求的行为。虽然他给予赵明远财物,但不构成行贿罪。还有,他代表赵明远向清泉寺捐款100万元,赵明远并没有收受、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这是他个人捐赠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二审法院驳回了何东明的上诉。
理由如下:
其一,何东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行贿罪。
其二,给寺庙的100万元捐款,赵明远没有实际占有。但在赵明远的授意下,由何东明出资以赵明远名义进行的捐赠,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何东明的行贿款。
二审法院驳回何东明上诉,维持原判。
窝案
何东明案和赵明远案,关键时间点高度吻合。
两案案发时间接近。2019年2月26日,即赵明远退休3年之后,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赵明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4天后,即当年3月2日,因涉嫌行贿罪,何东明被辽宁省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从海南省三亚带回调查,被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两案立案时间接近。2019年8月17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赵明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称,赵明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违规扩大投资规模,指使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虚报利润”。
6天后,即当年8月23日,何东明被刑事拘留。
两人被逮捕时间也接近。当年9月2日,赵明远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大连市检察院审查后,对赵明远决定逮捕。次日,即9月3日,何东明被逮捕。
当年11月28日,赵明远案一审开庭。辽宁省国资委部分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共56人旁听。庭审还原了赵明远从一个鲜花掌声无数、荣誉光环云集的明星企业家,到身败名裂、面临审判的全过程,旁听的领导干部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
2021年3月25日,何东明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证监会还对赵明远在担任抚顺特钢董事长期间的财务造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02年2月至2015年4月,赵明远任抚顺特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0年至2017年9月,抚顺特钢滥用特殊钢原料投炉废料可作普通钢原料的特点,伪造“返回钢”入库凭证虚增库存,虚增利润约19亿元。证监会说,这一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一贯性,且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证监会最后定性,这是“一起国有上市企业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是2019年证监会稽查的20大典型案例之一。
2019年12月12日,证监会行政处罚抚顺特钢和赵明远等人。证监会称,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他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1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