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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家书看清代山西商人家庭的分家习惯

2021-08-05殷俊玲薛吏婷

史志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清代

殷俊玲 薛吏婷

摘要 本文以《晋商史料集成》中清代山西商人家庭的分家书为中心,讨论商人家庭分家的缘由、家产分割的程式、内容以及分家书的确立过程。清代山西商人家庭一般因人口众多、家庭不睦、生计艰难以及父母年迈等原因分家,财产分配始终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由家中长辈主持,请德高望重的宗亲平均分配家产,保证分家公平公正,最终以确立分家书的形式确定财产的最终归属。分配的家产包括房屋、田地、店铺、铺银及日常生产生活物件等。通过研究分家书,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清代山西商人家庭的分家过程,还可透视民间社会经济生活和民俗习惯。

关键词 清代 山西商人 分家书

分家书是指在分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和继承的契约文书,是分家行为的重要凭证。清末,山西商人在其晚年将家产平均分成数份,令诸子以抓阄的方式继承产业,最终以立分家书的形式确定财产的最终归属。虽然一般家庭的分家书不经过法律认定,但在当时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因为这是在族人合议和中人见证之下确立的。分家书对所有参与分家的人员都有约束作用,不允许再有争端或异说,是参与分配者保护其财产权的有力凭证。

目前学术界对分家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徽学领域,如日本学者内田智雄的《中国农村的分家制度》对家、分家以及宗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中岛乐章的《明代中期徽州农民的家产分割》以祁门县三都凌氏为案例,考察了该家族的分家和承继文书,展现了小农家庭分家的实态,揭示了民间分家习惯的多样性。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学者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国内学者张海鹏、王廷元的《徽商研究》对徽商的两个家族进行个案研究,分析了家族的财产分割和生意状况。张研对徽州分家书的书写程式作了考察与分析。此外,有学者对山东广饶杜氏家族的分家书进行过整理和分析。

国内外学者对徽州分家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对清代山西地区商人家庭分家行为的研究,目前仅见郭兆斌的《清代民国时期山西地区民事习惯试析——以分家文书为中心》,该文章探讨了山西地区的民事习惯。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晋商史料集成》中清代山西商人家庭分家书的深入考察,探讨山西商人的分家过程,以期更好地了解商人家庭的生活习惯,丰富山西商人社会经济研究。

一、清代山西商人家庭分家的缘由

累世同居、人丁兴旺、家庭和睦是中国人理想的家庭景象。但随着父母年迈,人口渐多,经济压力增大,传统大家庭内部的矛盾日益凸显,分家成为化解家庭矛盾最为实际且有效的方式。清代山西商人家庭在每份分家书的开头都会说明分家原因,其中以人口众多、家庭不睦、生计艰难、父母年迈或一方去世等原因居多。

(一)人口众多

《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王佐执兄弟分爨簿》在开头提到,“常谓父子者,天性之恩;兄弟者,一气之谊。虽百世之远,宜友爱不分。然树大分枝,而流长派别,物无一致之理,气有闽闢之殊,是以有一世之生长,必有一世之分异”,以“树大分枝”作为分家的原因。兹举数例,如表1。

由表1所列的分家文书可知,因家口浩大、子孙繁衍,造成同居不便,难以共炊而食。因此,山西商人家庭通过分家来解决因人口众多带来的种种问题。

(二)家庭不睦,互相争斗

清代山西商人家庭人口繁多,再加上长期从事商业经营,难免出现利益冲突,造成家庭成员相处不睦,有伤和气,分家便成为解决家庭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这种情况在山西具有普遍性,如表2。

郑振满对闽北分家书的分析表明,“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逐渐疏远,各种矛盾不断深化,分家便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清代山西商人家庭的分家原因与其具有一致性。

(三)生计艰难

清代山西商人因店铺、商号经营不善,导致家庭外欠债务、生计艰难,因此出现了分家行为。现就此情况进行整理,如表3。

张研指出:“清代家庭结构受经济、生理、伦理道德、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首要是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商人经营遭遇困境,日给艰难,无法维持大家庭的生存需求,导致人心离散,分家便不可避免。

(四)父母年迈或过世

诸子成家后,父母在年老衰弱、无力经营家务与店铺时,将家产分与后辈,各自经营;或因父母或一方去世,家中失去主心骨而走向分家,如表4。

民间文献中的分家书真实、具体地展现了山西商人家庭分家的情况。虽然官方并不鼓励分家行为,但在民间社会分家析产已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对分家现象解释道:“年轻一代对经济的要求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有了专有权。”分家的深层原因是对父辈或祖辈财产的继承和占有,而大家庭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成为表因。因此,山西商人家庭的分家更多是出于对现实和经济利益的考量,分家后不仅减少了大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还明确了各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更加积极地从事经济活动,进而提高小家庭的生产效率和生活品质。

二、清代山西商人家庭家产分割的程式

从《晋商史料集成》中的分家书可知,清代山西商人家庭的家产分割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式:

(一)确定原则,诸子均分

清代山西商人家庭分家一般遵循诸子品搭均分的原则,这不仅仅是民间习俗,同时也是由《大清律例》规定的:“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堰分。”这一原则几乎在所有分家书中都有提及。在分家过程中,“诸子即使亡故无子,也要以其兄弟之子為之立继,由嗣子代表已亡故之子这一房支参加分家”。如《同治九年三月十三日李程氏同子及孙立分关》:“立写分关人老母李程氏,所生六子,已亡其三,爱请亲族无后者议立其后,命长门次孙守玉承祧二门,六门孙来玉承祧四门,五子幼亡,兼无余丁,三门孙方锁兼桃,并将所有业产品搭停匀,按分(份)均分,以后各经各业,不得有词。”

清末山西商人家庭在分家时一般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但有时会出现家产分配不均的现象,这与分家参与者在家庭中的地位或所尽的义务相关。由于受传统的家产继承习俗的影响,长子长孙在家庭中具有特殊地位,所以在财产的分配上也略有偏向。《嘉庆九年七月十七日曹世谱立分书》中:“凡铺中生理本利银、家中人所借贷助人会银共存银二千三百两,分与长子思钧本银一千两,独应接亲友十年花费银二百两,十年以外与思鋕各自应接此银,或长或短,与思鋕无涉。”由于思鋕年幼,父亲在分家时将二百两分与长子以招待亲友。《嘉庆十年十一月初四日母左氏同三子及长孙立分书》中,左氏生育四子,长子珏、次子珖、三子琏和四子瑞。“长子珏在汉口生意所得利银,除家中使费外,尚存资本七百两。氏念孙年幼,命孙绍竞承受,珧等不得争论。”左氏預先把七百两分给长孙,以示看重,体现出长孙具有的特殊待遇。由于琏、瑞在外做生意,而珖在家经理家务,所以琏、瑞想要与长孙三人均分家产,不许琥参与分家。后因珧不同意,“琏、瑞商议愿将己等应分地十四亩贴与珖,永远作业”,且至今以后,琏、瑞生意所获利与珖等无关。《道光十七年五月初十日贾浩同五子立分书》中,贾浩生有五子,三子已成家,四子元魁为继出,五子年幼,所以将财产分与已成家的三人,另外将“南方三间并一应家居係五子元文承受”,造成五子家产分配不均的现象。

一些商人家庭在分家时,会为未婚的儿子或者还未出生的孙子预留部分资产。如《道光二十五年二月十三日焦范氏与三子立分拨遗嘱》中:“有典到董娃地六亩五分,价银二百两,作为亮完婚之费,不与云、宣相干。有谦益号生意作银二百两,与云执业,作为日后生孙完婚之费,不与宣、亮相干。”《咸丰十一年十月初二日石献清等兄弟七人立分关》中:“议将墒中地拨与懿德三亩五分,悖德十亩零二分六厘五毫以为长孙之田。”该家庭在分家前,将部分土地预留给长孙,先由其父亲承接。

(二)长者主持,宗亲见证

由于商人家产的复杂性,很容易造成产业分配不均。为保证析产的公平性,山西商人在分家时往往由长者主持,族人或亲戚到场作证。见证的宗亲通常是家族中有声望的长辈,也有异姓担任中人,他们多是具有权威的、被族人认可的人物。宗亲按照参与分家人数的多少,将产业品搭均匀,分成数份,通过诸子“拈阄”取得自己应分得的那份家产。他们利用自己在族内的权威,让诸子对家产分配行为产生认同,以此来保证分家顺利进行且公平有效。宗亲作为财产分割的见证人,多以中人的身份出现在分家书的落款处。

一些清代山西商人家庭的分家析产由母亲主持,或需要得到母亲的首肯。尤其在丈夫去世后,母亲成为一家之长,在分家过程中的地位十分突出。如《道光二十年三月十二日赵炳寰等兄弟四人立分关文约》,“母梁氏即命尔等将房屋、田地分派,以定公立分关为永远之据”;《道光二十七年八月三十日原锡龄等兄弟二人同侄道生三人立分拨),“今遵母命邀同亲族即将祖父遗业按股均分”;《光绪十年正月二十九日靳荣锦同靳荣禄立分关执照(一)》:“今奉母命邀请亲友将祖遗一切财产除拨养膳外,按两股配搭均分。”从以上分家书我们可以看到,女性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和财产权,表明妇女在分家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明文在约,不得违规

在中国传统社会,分家书以契约文书的形式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所谓“今恐无凭,立此分书”。清代山西商人家庭对分割财产有严格的规定,分家之后,如果出现财产纠纷,或遇子弟不遵遗命、违反分家议定条规的行为,一般在宗族内部协调处理,罚交银两或者粮食,以不孝论。如《嘉庆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王加思同四子立合伙占有典当股份分家书》,“如有利己私心,人股不得,罚银一百两整”;《同治九年三月十三日李程氏同子及孙立分关》,“谁敢较赖,亲族重处”;《光绪四年十月初十日谢旺科、谢门牛氏同六子立分家文约》,“日后有反覆者,即以不孝论”;《同治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赵振龙、赵振风及赵振耀三兄弟立分单》:“那家若有反言,罚白米十石。”若宗亲内部不能解决,则送官处置。如《嘉庆五年二月十七日杨奇文与二子立遗嘱》,“日后二人若有异言,准其执约到官以不孝不弟(悌)同罪”;《嘉庆六年卜月王洪同王发祥立分书》,“倘有违碍,举官究治”;《成丰元年八月二十四日李广林同李广存立分书》:“有不尊字言者,送官重处。”

“分家以订立契约的形式加以确认,以后倘若发生各类纠纷,分家文书便是具有法律意文的产权凭证。”分家书在当时成为最具法律意义的凭证,分家参与者必须遵守规定的内容,因此在分家书的开头和结尾都会反复强调“永远遵守,不得别起争端”“不可节外生枝”“各出情愿,不得反悔”“各执各业,不得争论”“并无异说”等,要求参与分家者遵守分家议定规约,不得反悔。

三、清代山西商人家庭家产分割的内容

分家析产是分家书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分家参与人数和所分家产数量。由于家产复杂多样,一份分家书中往往涉及多种家产的划分,例如铺面、资本、房屋土地以及细碎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用具等。王振忠通过对清代一个徽州小农家庭的分家书进行细致考察指出:在徽州,兄弟分家锱铢必较,对很小的物件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与徽州社会作为商贾之乡有着浓厚的契约意识相关。清代,山西作为商业发达的地区之一,契约意识十分强烈,因此商人在分家时对所有财务都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分割的家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房屋和土地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清代山西商人将资本的一大部分用于购置田房,所以分割的家产主要包括祖遗的房屋和土地。如《嘉庆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钮登仕同侄立分关书》,“今请家长亲友将祖父遗留田业、陆续自置地土品搭均停,与侄三俸均分”;《道光十四年二月初四日姚粹猷兄弟同胞侄承唐三人立分单》,“将祖遗……地亩、租粟、粮石并外该账目,以及村中地亩、房院……按三股均分,并无遗漏”;《同治四年十月初四日韩天棵等三人立分书》:“(樑分到)马寨地十四亩半,魏家东地十亩,田村地十四亩,赵家东地三亩,望春村南地六亩,本村西地四亩半,魏家村北地一亩,富贴找来申家堡地五亩。”

(二)商铺和银俸

清代山西商人在积累资本后,除了大肆购买房田,还会留部分资金用于置办店铺或者扩大店业。因此,一些商人家庭在分家产时会涉及商号、银俸和本利的分配。如《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杨元功、杨元长及杨元绩三兄弟立分拨约》,“将保安寺合盛号生意账目一并清算,兄弟等按俸股本利分讫”;《道光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孟开泳等六兄弟立分书》,“将父母所遗房屋三处作价银二千一百两,安和典人本钱二千串,作为一俸,隨人力三俸;庆丰号入本银一千五百两,作为三俸,随人力二俸;天元号人本银一千八百两作为二俸,随人力一俸,共人银俸股一十二俸,并出放银二千两,派搭均分”;《咸丰五年十二月初八日张积中、张积平立分拨生意执照》,“二人原有父辈分的山南药铺生意二分,每人各半”;《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宁金镛同宁金铣立分拨字据》,“将金盛通、金盛西号分拨清楚。”

(三)养老资金

分家之后,大家庭被拆分为若干小家庭,长辈的生活保障成了问题。因此,除分配家产外,明确赡养费用的来源也是分家书的主要内容。清代山西商人家庭中长辈的养老费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来源:

一是长辈在分家前自留部分田地或商业资产作为日常生活和丧葬费用。如《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宋锡瑾、宋锡璨及宋锡瑷立分单执照》,“至于焦二寨永成号本银二百两,保伙未分,其获利银与母养老所用”;《嘉庆十年十一月初四日母左氏同三子及长孙立分书》,“将祖遗及先夫所置地亩,氏留养老地十五亩外,下余以六俸均分”。

二是由诸子均摊赡养,每月上交一定的养老银、口粮等,为长辈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如《道光八年二月初三日段奇品同二子立分单》,“至于地土祗有十亩为吾二老养老,每年一人按月交杂,使钱一千文,不可推托”;《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初七日王门冯氏同二子立分书执照(一)》,“所有养老之资,兄弟二人每人期年供银四十两整,以三月一准为齐。”

三是由一子单独抚养。如《咸丰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曹门赵氏同媳暨孙男立分单》,“惟祖母赵氏,亲族议定荣堂每年奉养钱三十千文,麦子三石,高粮一石,谷子一石,豆则一石,生则奉养,终则殡葬,与锦堂无干。母冀氏,锦堂生则奉养,终则殡葬,与荣堂无干”。等到老人去世以后,后事所需费用由诸子分担,田地、资产由诸子均分。

一些分家书在结尾处增加了“加批”“又批”等补充条款,这些条款多是对分家之后新置家产、之前分割的财产、存众产业或长辈自留财产的再分配。如《同治四年十月初四日韩天樑等三人立分书》在四年以后又有补充:“全盛典借项银二百无约,日后生意赔赠,本利有天樑一面承管,不与字号相干。同治八年十一月初三日收全盛典借项银二百两,仝母舅首七安葬花费,剩银三股均分。王建邦铺房红契典约二张在天富手存放。”这是对当时立分家书时未解决的财产问题的进一步说明和分配。

四、结语

分家书作为研究民间社会经济生活的第一手史料,生动反映了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研究清代山西商人家庭的分家书可知,人口众多、家庭不睦使得家庭成员内部的矛盾日益尖锐,生计艰难导致人心离散,出于对现实和经济利益的考量,分家不可避免地发生。山西商人在分家时一般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但有时会出现家产分配不均的现象,这与分家参与者在家庭中的地位或所尽的义务相关。分家由长辈主持,请宗亲见证,保证分家的公平公正,并对违反分家议定条规的行为做出处置。分家书的确立,体现了清代山西商人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强烈的契约意识,这与徽商家庭的分家行为具有相似的社会经济背景。相较于清代山西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普通小农家庭,商人家庭在家产分割的内容、类型和规模等方面具有独特性,尤其是商铺和银俸的分配,成为山西商人分家极具特色的现象,深刻影响着该地区的民风民俗。 (责编:高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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