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之未遇”“学之未学”及“能预之预”
2021-08-02李军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信息流行病”。当前,“信息流行病”的防范和管控,已远远超出信息流行本身。各级机构特别是政府部门,应在保证公共信息充分透明公开的同时,做到依法保护涉事者的隐私。重大疫情及时权威发布,是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宝贵经验。对待“信息流行病”,要有规律性认识。文章通过对几组信息发布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只提轨迹不提人是政府部门“遇之未遇”“学之未学”“能预之预”的具体成果,信息发布机关须掌握依法有限原则,常态化防疫必须固化于法律,这是祛除“信息流行病”的关键所在,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关键词】“信息流行病” 隐私 信息发布 学习型社会 法律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3—005—07
【DOI】10.13786/j/cnki.cn14-1006/g2.2021.3.001
“信息流行病”(infodemic)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后,基于新冠肺炎信息的爆發和蔓延,由信息恐慌造成集体性心理应激反应的现象。学者据此得出一个“病名”,意在警示公共部门在组织安排和协调涉公共利益特别是重大疫情信息发布中,应充分考虑舆情的负面作用;警示公共媒体在披露和传播信息时,做到时度效的统一,做到准确和及时,避免造成公众对信息辨识的不确定性,引发社会集体的恐慌。笔者曾撰文提到,权威、准确、及时和公正的信息发布,构筑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才是抵制“信息流行病”的最佳“疫苗”;立言立公立信立德,才是祛除“信息流行病”的治世之法和媒介之道,也是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是媒体守望社会的使命担当和社会责任。[1]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进一步研究发现,“信息流行病”的防范和管控,已远远超出信息流行本身。由于信息具有披露盲点和公众窥私的“原罪”,故考验着信息发布者的水平、能力和智慧。各级机构特别是政府部门,必须在保证公共信息充分透明公开的同时,做到依法保护涉事者的隐私权。
重大疫情及时权威发布,是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宝贵经验。当前,人类和世界各国,一方面与肆虐的疫情作殊死搏斗;另一方面也在向这场灾难学习。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在互联网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挑战下,学会依法、高效、透明、平衡把握信息发布的内容特别是涉事者的信息内容。
对待“信息流行病”,要有规律性认识。“遇之未遇”是指人们遇到了从未遇到之事;“学之未学”是人们要学习未曾学过的东西;“能预之预”即人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不仅要有预防之策,即未雨绸缪,更重要的是,要有有效长效的措施。对信息社会特别是网络社交来说,对公共部门、公共媒体而言,发好信息是本位、用好信息是本事、驾驭信息是本领。“遇之未遇”是“因”,“学之未学”是“求”,“能预之预”是“果”,这是深化疫情防控的迫切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遇之未遇”“学之未学”“能预之预”是构建疫情防控长效机制的逻辑链条、社会链条,更是政治链条。对于“信息流行病”来说,遇到它,并不奇怪,关键是治愈它、有办法、管住它。
一、信息披露的几则研究案例
为便于研究、比对和分析,笔者客观全面地将有关信息发布案例辑录如下。①
【案例1】上海2021年1月22日新增3例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发布。
上海市卫健委1月23日通报:2021年1月22日0时—24时,通过口岸联防联控机制,报告8例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增治愈出院1例,来自以色列。[2]
病例1,中国籍,在日本工作,2021年1月19日自日本出发,当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关后即被集中隔离观察,观察期间出现症状。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2,中国籍,在以色列工作,2021年1月19日自以色列出发,于2021年1月20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关后即被集中隔离观察,观察期间出现症状。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3—5,均为中国籍,其中病例3、病例4在黑山工作,2021年1月17日自黑山出发,经塞尔维亚、丹麦转机,病例5在英国留学,2021年1月18日自英国出发,经丹麦转机,与病例3、病例4乘坐同一航班,于2021年1月20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关后即被集中隔离观察,观察期间出现症状。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6,中国籍,2021年1月20日自美国出发,于2021年1月21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关后即被集中隔离观察,观察期间出现症状。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7,中国籍,在加拿大工作,2021年1月8日自加拿大出发,于2021年1月9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关后即被集中隔离观察,解除隔离前出现症状。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8,中国籍,在意大利生活,2021年1月17日自意大利出发,经瑞士转机,于2021年1月18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关后即被集中隔离观察,观察期间出现症状。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8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已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已追踪密切接触者73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观察。
2021年1月22日0时—24时,新增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例。
病例1、病例2,为夫妻关系,系21日确诊病例的密接者。作为确诊病例密接者排查,22日市疾控核酸检测均为阳性。经市级专家会诊,结合临床、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核酸检测结果,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病例3,系21日确诊病例的朋友,住在黄浦区酒店。作为确诊病例密接者排查,22日市疾控核酸检测为阳性。经市级专家会诊,结合临床、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核酸检测结果,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案例2】北京市2021年1月22日0时至24时新增3例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发布。
2021年1月22日0时至24时,北京市新增3例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相关情况通报如下。[3]
病例1,**岁,现住大兴区某社区。1月18日作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月20日进行核酸检测,1月21日报告结果为阳性,当日出现头晕、发热等症状,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至区属医疗机构,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1月22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已转至市级定点医院治疗。
病例2,**岁,现住大兴区某社区。1月19日参加社区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月21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1月22日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至定点医院。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病例3,**岁,现住大兴区某社区。1月19日参加社区核酸筛查,结果为阴性,1月21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1月22日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至区属医疗机构,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已转至市级定点医院治疗。已对上述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北京3例本土病例轨迹公布:1人曾乘机抵达大兴机场。
确诊病例1,**岁,单位位于海淀区。现住大兴区某社区。主要行程轨迹如下。
1月7日至18日,除居家、在单位上班外:
1月7日,12时乘坐南航CZ3099航班抵达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乘坐滴滴打车到融汇社区,15时30分自驾车前往天宫院凯德Mall商场地下二层永辉超市购物。
1月8日、1月11日至15日,每日自驾车上下班。
1月9日,13时自驾车送孩子前往天宫院上课,13时53分自驾车前往绿色兴华菜市场购物,15时15分返回接孩子回家。
1月10日,11时自驾车前往天宫院凯德Mall商场地下二层永辉超市购物。
1月16日,9时前往天宫院庆祥北路的福特及沃尔沃4S店看车,13时送孩子前往天宫院上课,13时40分再次前往天宫院庆祥北路的福特4S店、沃尔沃4S店看车,14时45分前往龙湖天街商场购物,15时30分接孩子回家。以上均为自驾车。
1月17日,8时30分自驾车前往绿色兴华市场购物,在麦当劳买早餐。
1月18日,转运至集中观察酒店。
1月21日,转运至区属医疗机构。
1月22日,转运至地坛医院。
确诊病例2,**岁,单位位于朝阳区。现住大兴区某社区。主要行程轨迹如下。
1月7日至21日,除居家外:
1月7日,12时乘坐地铁4号线、10号线由天宫院站前往惠新西街南口站,随后步行至北京藏医院开药,15时原路径回家。
1月11日,8时乘坐地铁4号线、2号线、8号线由天宫院站前往奥体中心站,16时原路径回家。
1月21日,转运至集中观察酒店。
1月22日,转运至地坛医院。
确诊病例3,**岁,退休。现住大兴区某社区。主要行程轨迹如下。
1月7日至21日,除居家外:
1月7日至15日,每日19时30分左右,在小区内散步。
1月10日,11时步行前往珺悦国际办事,停留30分钟后返回。
1月14日、15日,每日11时步行前往龙湖天街商场地下一层物美超市购物。
1月16日,11时步行前往天宫院凯德Mall商场地下二层永辉超市购物,19时到小区内购物。
1月22日,转运至地坛医院。
【案例3】2021年1月27日下午,北京市召开第222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确诊病例轨迹。[4]
大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韩新星在发布会上介绍:1月26日,大兴区新增4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1例无症状感染者,均住大兴区天宫院街道融汇社区,已转运至定点医院。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确诊病例涉及区域和场所的情况如下。
1月11日至17日,大兴区天宫院凯德Mall商场,融汇社区果果鲜水果超市、西门饼店、志广果蔬、融汇生活超市。
1月13日,丰台区温州快餐沙子口店。
1月14日,大兴区天宫院熙兆大厦底商图文快印。
1月15日,房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1月16日,大兴区天宫院龙湖天街购物中心、优加阳光教育、京南长福福特及沃尔沃4S店、明发广场联亿牛羊肉店及中亨酒行。
1月17日,房山區首开熙悦汇小区。
1月18日,房山区良乡医院、北亚骨科医院、碧桂园小区社区菜站。
【案例4】河北省公布的石家庄部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轨迹。[5]
确诊病例28:**岁,藁城区某村人。
2020年12月28日至31日,每日从山西忻州市宁武县煤场拉煤到石家庄辛集市奥森钢材厂卸货,其间两地往返。
2021年1月1日4时30分至12时到石家庄辛集市奥森钢材厂卸货,13时返回家中,16时前往藁城区张家庄镇大丰华村菜店购物,17时返回家中。
1月2日居家无外出。
1月3日11时30分自驾车从中姚村出发,于1月4日7时30分到达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1月4日7时40分至14时45分于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煤场装货。
1月5日由陕西至湖北路上,1月6日2时13分到达湖北恩施建始县高坪镇沥青厂,14时24分从湖北恩施高坪镇上高速,从襄阳西高速口下,走207国道到达河南,22时在河南省南阳市构林高速口旁边的清真饭店就餐,22时30分在河南省南阳市构林高速口北300米的汽车修理店维修汽车后出发。
1月7日2时30分到达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南河店镇的如雪钙业有限公司装货,8时30分出发,从南召县高速到达郑州,18时49分从京港澳高速石家庄机场东出口下高速后,因交通管制直接转运至藁城区指定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月14日核酸检测呈阳性,当日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建华院区;1月15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30、43、55先后7次核酸检测呈阴性,第8次核酸检测呈阳性。
确诊病例6、19、31、39、40、41、46、53、54、59、61、63、70、79均为在校学生,涉及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等。
【案例5】成都市郫都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行动轨迹公布。[6]
2020年12月8日,0时—6时,成都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1人为昨日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另外2人为某村居民。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患者1,**岁,居住于成华区崔家店,系郫都区昨日确诊病例的密接者。12月8日检出核酸阳性。经省、市、区专家会诊,综合临床、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核酸检查结果,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已转运至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医院隔离治疗。近14天内,患者主要停留的场所包括:中冶中央公园、嗨蓝调美甲店、小巷巷麻辣烫、海雾里小酒吧、playhouse酒吧、赫本酒吧等。
患者2,**岁,居住于郫筒街道某村,系确诊病例的同村人。12月8日检出核酸阳性。经省、市、区专家会诊,综合临床、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核酸检查结果,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已转运至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医院隔离治疗。近14天内,患者主要停留的场所包括:太平村一茶馆、太平村一小诊所、新民场镇。
患者3,**岁,居住于郫筒街道某村,系郫都区确诊病例同村村民。12月8日于太平村居民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经省、市、区专家会诊,综合临床、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核酸检查结果,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已转运至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医院隔离治疗。近14天内,患者主要停留的场所包括:太平村菜市场、三道堰镇三堰村安置点。
二、五个案例的比较研究
比较上述四个省市的新冠肺炎疫情确诊病例发布,可以看出信息发布的几个要点。
1. 有关性与无关性
病例居住地、经历的场所及停留时间与事由、接触的物品人群等,及其密切接触者人数与分布,是信息发布的关键点,对于公共部门发布、公共媒体披露来说,是有关性公共信息。除上述信息外,其他信息如姓氏、性别、年龄等,对流调部门来说很重要,而对公众不重要,公众不需要了解。对于公共部门发布、公共媒体披露来说,是无关性公共信息。
2. 碎片化、拼接与复原
病例的信息具有碎片化特征,但在发布以后,人们或有需要时,会拼接信息并复原。如果将病例居住地、经历的场所及停留时间事由、接触的物品人群等信息,与病例姓氏、性别、年龄等拼接联系并加以复原,就会很容易被“人肉搜索”出来,被网络暴力侵害。
3. 無意性后果
从这五个案例发布情况看,案例2、案例4,已摒除患者姓氏,而案例1则全部摒除患者姓氏、性别等与公共信息无关的信息,只公布病例居住地、经历的场所及时间等最需要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案例3更是将几个确诊病例合并,更为模糊地处理了确诊病例轨迹信息,极大地保护了确诊病例患者的个人信息。着力突出这类有关性信息,摒除无关性信息,便于进一步流调和优化管控预防,极大地避免患者个人信息被“人肉”,从而保护患者。
值得特别关注且必须避免的是成都病例赵某信息的发布。由于发布者的无意,事实上,造成患者赵某的个人权利被不法侵害,这是无意性后果。随着网络发酵,这种无意性后果变得越来越不可控,滑向恶化的方向。不仅赵某被侵害,与其密切接触的未隐瞒行程的成都女孩,也逐一被“人肉”出来遭受网络暴力。这就是在网络社交环境下,信息发布者造成的无意性后果。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声制止针对感染者的网络攻击,主播海霞说:“我们的敌人是病毒不是感染者。”四川省委书记做出批示: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坚决制止网络暴力。[7]
疫情期间,公共部门及时准确权威发布确诊病例个人信息和出行轨迹,是进一步提高流调效率、警示公众“三早”(早发现、早上报、早控制)、提高精准防疫和有效管控的必要措施。但是,不加区分地将无关信息发布,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造成公民私域被不法侵害,还会造成民意撕裂,伤及政府公信,加大社会治理成本。
三、几点启发
1. 确诊病例的行动轨迹是私权,紧急状态时,这部分私权向公共权域做了部分让渡,发布机关公开时须掌握依法有限原则
(1)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有完备的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是对公民私权包括私人住宅、私生活等免受干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继续彰显公民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防因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
网络社交媒体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依法保护问题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各种社会戾气充斥于网络空间,杠精们在这—“避风港”里肆意妄为,网络平台对流量恶意收割,被不法侵害的势头凶猛,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倍增。公共部门、公共媒体有责任率先垂范,更加自觉地将信息发布纳入法律框架。
(2)紧急状态下,公众隐私权部分让渡给公权。行踪隐私属于公民隐私范畴,安宁权是民事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他人侵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时期,作为私权的行踪隐私权可以让渡于公权力的知情权,但作为民事权利的安宁权,法律要予以维护。通俗地说,涉事者有关信息公布是让渡,无关信息公布后导致公民安宁权被不法侵害,这就是过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仅特定机构(主要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基于疫情防控的目的追踪个人行踪或人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上述规定,对公权赋权和私权让渡做了明确规定。从法理层面看,在公共安全处在紧急状态时,个人隐私让渡于公共安全权利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合法合规,确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需要时,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需注意的是,上述私权让渡公权,是部分让渡而非全部让渡,是有限让渡而非无限让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36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第40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根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机构、法律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是收集疫情信息合法主体,除此以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可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包括媒体。公共部门和媒体需要熟知上述规定,避免知情权过度侵犯隐私权。
2. “只提轨迹不提人”标志着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日趋熟稔
2021年1月,新华社发表评论《“只提轨迹不提人”,新流调报告值得提倡》。评论指出,近日,北京、上海等城市流调报告出现一大变化:新增确诊病例流调报告中隐去了病例的性别、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以涉及区域和场所的信息披露为主。[9]这种在尊重个人隐私、弱化病患及家人压力的同时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做法,值得赞誉和提倡。评论认为,北京和上海只提轨迹不提人的流调报告方式之所以赢得好评,在于把握好信息披露的分寸,拿捏好公权与私权的边界。
《人民日报》也发表评论文章《跑赢病毒与保护隐私,上海努力兼顾》,[10]文章以上海发布为例,提出跑赢病毒与保护隐私可以有机合理地结合起来。文章尖锐地指出,此前,我们常见的流调公布,是直接点出姓氏、居住小区,并公开病患的逐日、逐地行踪。这是必要的提醒,但在一些地方也偶见引发网络群嘲,甚至网络暴力。比如成都女孩个人信息被全盘端到网上,网络暴力對她而言,甚至猛于新冠病毒;“可恨!26岁石家庄女子确诊前连续六天下班后兼职”这样的冷血评论,[11]出现在某官网上;上海去年也有一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详细信息被好事者全盘曝光,引发大规模调侃。网上甚至出现一个热转的段子:“为了流调信息体面点儿,这几天出行轨迹该高档高档,该休闲休闲,大家人生可能就这一次全国露脸的机会,好好表现。”既是玩笑,也透出一丝无奈。而今,病患“全国露脸”方式正在悄悄修正。
疫情是百年未遇之变局,对党和政府来说,是执政大考。只提轨迹不提人是政府部门“遇之未遇”“学之未学”“能预之预”的具体收获。其启发在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既要有“三早”这样的刚性约束,也要有以人为本的柔性治理和灵活调整,这是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3. 仅有信息发布是不够的
近期,吉林省通化市发生疫情,物资配送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人民日报》四问通化物资配送问题。[12]据有关媒体报道,由于封城太突然,很多人都没有储备粮食,网上订购配送乏力,导致很多居民“断粮断水断药断供”。
笔者认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一年前的武汉毫不奇怪,但是发生在一年以后的另一座城市,就令人惊诧。难道通化市没有应急预案吗?难道该市没有完善、充实和演习过应急预案吗?
因此,仅有疫情信息发布是不够的,必须有紧急状态下物资供应、食品饮水保证、紧急救援等配套的信息发布制度。特别是要坚决革除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对事,才是政府从这场灾难中学习的真正开始。
4. 向灾难学到的东西必须落实在学习型社会之中
灾难是大自然对人类的宝贵赠予,这句话不好理解。但是,2005年笔者去日本访问之后理解了,而且理解得很深刻。日本是一个多灾难国家,对国民的减灾教育和避险教育,是从娃娃抓起的。在二十多天的访问中,我看到多起防火防地震演习。城市避难所模式来自日本,避难所标志及其指示引导牌,是城乡密集处最明显的标志,且避难所标志在夜间是闪烁发出黄光的,非常醒目,平时还有专人管理和志愿者定向服务。
信息发布更是如此。疫情暴发以来,笔者研究过日本福冈核电站泄漏事故信息发布的特点。一是24小时滚动发布,二是黄金时段没有任何广告插播,不断重复哪里是最安全的、安全岛和避难所怎么走、如何防护、哪里有就近物资供应、救助电话等。电视媒体报道的用语平稳轻松和缓,一切按部就班、从容不迫,没有大祸临头、惊慌失措、一惊一乍之感。日本的做法,一是从小教育,养成政府行为、公民习惯,二是平时多演习,如避难所日常管理者、定向志愿者,平时就督促政府和社会组织、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进行演习。
实现公共安全利益的最大化,与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犯,是当前防疫工作的突出问题。于公,如临深渊,如面大敌,做到密无一疏;于私,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做到谨小慎微。这确需通过精准的政策措施,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落实下去。无数经验和教训表明,仅要求媒体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政府治理层面要先媒体一步、先公众一步;仅有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执法部门专业、精准、智慧和用心。这一点,北京、上海的做法值得学习,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北京、上海的公布方式,没有任何个人信息,只公布了相关具体场所,这就做到了内外有别、公私区分。既将公众的注意力高度聚焦到场所这个重要的信息点位上,又毫不泄露感染者任何私人信息,将公私两种安全、两种利益很好地统筹结合起来。此前,我们常见的流调公布方式是直接点出姓氏、居住小区、并公开病患的逐日、逐地行踪。这原本是流调部门需要掌握的、确无公开必要的信息,却被曝光在公众面前。而需要且必要提醒公众的比如场所等信息,却被其他信息稀释和分散了注意力资源,在有关地区还引发了网络群嘲,甚至网络暴力。不仅增加了公共卫生和社会治理成本,也增加了民意修复的成本。
5. 常态化防疫必须固化于法律才牢靠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开篇指明制度之治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13]
制度具有长期性、基础性和稳定性。常态化治理的根本是制度之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面领导全体人民抗击疫情,一面着手健全完善法制,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从信息发布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可采取中央地方齐动手或先地方后中央、先局部后全面、先急后缓的方式做出制度安排。比如制订《重大公共信息发布条例》《流行病调查信息公开规程》《中小学学生减灾及紧急避险教育大纲》《社会志愿者应征管理实施条例》《城乡公共场所、宾馆等商业设施及民宅紧急征用及其补偿办法》等。这既是常态化防疫的需要,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治理成果。
恩格斯说过,一个民族在灾难的时候,会学到比平时更多的东西;一个民族在灾难中失去的,会在进步中得到补偿。向灾难学习的内容和功课很多,学习和进步的方式更多。从非典到新冠,均突如其来甚至百年未遇,我们和世界各国都是在“未遇之遇”中,习“有备之学”、行“有备之问”、问“有备之策”、研“有备之术”、寻“有备之法”,再把这些“学、问、策、术”,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反映到社会治理之中;以教育和公约的方式作为公民文化继承下去,反映到公众的习惯、习俗、偏好和生活方式之中。而这一切的根本则是要“学而时习之”,而非“时习而弗学之”;要“学而用之”,而非“先学之而后忘再弃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能预之预”。
《三联生活周刊》副主编吴琪在TEDxGuangzhou 2020大会发表《网络社交媒体时代,公共媒体价值何在》的演讲,其指出,看到大型公共事件里具体的人和看到个体故事背后的错综复杂的时代与系统,是公共媒体在网络社交时代存在的重要意义。“因为我们认为自己跟历史学者有类似的功能,当这个事情过去之后,人家看我们的杂志,人家會通过这个了解当时的情况。”[14]这句话,对本文观点是一个支持。公共部门所发布的信息留存下来,同样具有公共媒体属性。“当这个事情过去之后”,后人会“通过这个了解当时的情况”。对于前人来说,留下的是财富,最好不要是遗憾;对后人而言,不是前车之鉴,便是后事之师。这就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参考文献:
[1] 李军.“信息流行病”与媒体履行社会责任[J]. 编辑之友,2020(5):5-7.
[2] 上海2021年1月22日,新增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例 新增境外输入8例 治愈出院1例[EB/OL].[2021-01-23].https://wsjkw.sh.gov.cn/xwfb/20210123/020e1cd221c54cc0aaafcdd79f6e62f1.html.
[3] 1月22日北京新增3例 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治愈出院1例 [EB/OL].[2021-01-23].http://wjw.beijing.gov.cn/xwzx_20031/wnxw/202101/t20210123_2230434.html.
[4] 1月26日北京新增4例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1例无症状感染者 治愈出院4例 [EB/OL].[2021-01-27].http://wjw.beijing.gov.cn/xwzx_20031/wnxw/202101/t20210127_2233673.html.
[5] 2021石家庄疫情轨迹最新消息[EB/OL].[2021-01-27].http://sjz.bendibao.com/live/2020216/49909.shtm.
[6] 成都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EB/OL].[2020-12-0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5473885513878903&wfr=spider&for=pc.
[7] 四川省委书记彭清华: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坚决制止网络暴力[EB/OL].[2020-12-0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5576156394795993&wfr=spider&for=pc.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2014-10-11].http://www.cac.gov.cn/2014-10/11/c_1112781753.htm.
[9] “只提轨迹不提人”,新流调报告值得提倡[EB/OL].[2021-01-24].https://new.qq.com/rain/a/20210125A0113O00.
[10] 跑赢病毒与保护隐私,上海努力兼顾[N]. 人民日报,2021-01-22(007).
[11] 处理!用“可恨!26岁石家庄女子确诊前6天下班兼职”博眼球[EB/OL].[2021-01-19].https://m.sohu.com/a/445459888_100023511.
[12] 人民日报四问通化物资配送问题,当地回应[EB/OL].[2021-01-2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9777268232488654&wfr=spider&for=pc.
[13]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EB/OL].[2020-11-29].http://www.dangjian.com/shouye/zhuanti/zhuantiku/xuexihuoyewenxuan/202011/t20201119_5855976.shtml.
[14] 網络社交时代,公共媒体价值何在?|吴琪@TEDxGuangzhou [EB/OL].[2021-01-23].https://www.sohu.com/a/446300348_780493.
The Fourth Discussion on "Information Epidemic": "Downplaying Individual Information", "Focusing on Spreading Risks" and "Predicting the Predictable"
LI Jun(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Beijing 100005, China)
Abstract: The COVID-19 outbreak has spawned the "information epidemic". At present,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ormation epidemic" has gone far beyond the information circulation itself.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especially government departments, must protect the privacy of those invol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hile ensuring full transparency and openness of the public information. The timely and authoritative release of important information concerning epidemics is a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the initial success of the fight against the epidemic. To deal with the "information epidemic", we should have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of epidemics. Based on a comparison of several groups of information release cases, this research finds that the lessons learned by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are releasing the information about the traces of the infected cases while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which means downplaying individuals confected with the disease but focusing on controlling the spreading and predicting the predictable. Information release authorities must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law, and the normalization of epidemic prevention must be enforced by law, which is the key to dispel "information epidemic"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izing governance capacities.
Key words: "information epidemic"; privacy; information release; a society committed to learning;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