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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命的法制史教学如何成为可能

2021-07-29王雅云

中学历史教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继承法中华案例

王雅云

法制史的教学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占有较大的篇幅。在人民版教材中,法制史主要分布在与中外政治制度相关的专题。在此基础上,新的部编版教材在法律与教化、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等专题中又增加了法制史的内容。篇幅的扩充表明法制史愈加受到重视。但另一方面,法制史具有跨度大、理论性强的特点,教学实践难度较大,不利于学生的知识掌握和情感体悟。那么,如何使法制史的教学更为生动?如何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通史思维和思辨能力?选用合适的法律素材是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可选用继承法作为案例。首先,继承法涉及群体广、现实关照强,学生容易产生代入感。其次,古代中国的继承法具有完整的发展脉络,与中华法系的整体理念、发展趋势基本吻合。基于以上,笔者拟以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为核心,以继承法的演变为主线,探讨如何在课堂中建构生动、感性的法制史教学。

一、梳理与归纳:古代中国的法律沿革

高一阶段后,学生对法制史已有所了解,但仍较为碎片化,尚未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体系。因此,教师可对历代法律沿革进行梳理,深挖其内在逻辑。

表一是依据教材梳理的古代中国法律演变梗概。这种梳理重在罗列史实,突出时空定位,可以理解为中华法系“表象沿革”的第一重框架。然而,史实梳理却不能从内在逻辑层面解释中华法系。

鉴于此,教师可归纳历代法律的逻辑,即中华法系“纵横相继”的第二重框架。横向而言,历代法律包括律、令、格、式、判例等,构成了中华法系的主体;纵向来看,历代法律具有承继关系,详见下列沿革图。[1]根据下表及教材表述,引导学生总结出“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这一结论。

随后,将继承法纳入古代中国法律演变的整体框架中分析: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夏商周时期的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二者最终以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延续下来。但需注意的是:继承内容方面,春秋战国时期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开始分开;汉代强化了嫡长子继承,在财产继承方面又增加了遗嘱继承,承认其他子女的财产权利;继承人方面,身份继承严格遵照嫡长子继承原则,财产继承人也有特定的顺序(诸子及诸孙优先继承[2],在室女及赘婿次之,出嫁女最后)。

将上述演变过程与律令沿革相对照,可引导学生归纳总结以下知识:春秋战国时期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的分开盖因私有制的发展和阶级流动性的增加;汉代强化嫡长子继承,离不开儒学的影响;宋代对嗣子、寡妻、女儿的财产继承的严格规定,体现了理学、礼教的烙印。概而言之,整个继承法反映了中华法系的道德主义、家族主义、以礼入法等特点,亦体现了中华法系“理念传承”的第三重框架。

总的来说,通过对表象沿革、纵横相继和理念传承这三重框架循序渐进的引导,可帮助学生从继承法这一侧面去理解古代中国法制演变的内在逻辑,使枯燥的律令沿革的知识点生动化和形象化。

二、延伸与扩展: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

法制史的教学离不开对司法实践的延伸和讨论。本节探讨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促进学生理解司法实践与法律观念、社会习俗间的互动?笔者选用案例分析法。

第一个案例涉及庶子和寡妻的财产继承权。

案例一:宋代潭州知州王罕遇一精神失常妇女告状,“罕独引至前,委曲徐问,久稍可晓,乃本为人妻,无子,夫死,妾有子,遂逐妇而据家资,屡诉不得直,因愤恚发狂。罕为治妾而反其资,妇良愈,郡人传为神明”[3]。

此案中,王罕判定老妪可获应得之产,但“没有按照老妪的意思剥夺妾子的权利”[4]。根据现在的法律常识,学生或许会对这样的判决产生疑惑。但事实上,王罕的判决合乎当时的法律和礼教。礼教鼓励寡妇守节,法律也认可寡妇有权继承亡夫遗产以作守节之用。王罕的判决兼顾了情理、礼教与法律,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理念、条文、情理等对司法实践的共同作用。

第二个案例涉及独子的出继与兼祧问题。清代以前只有判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规定:“不可以一子为两家后。”[5]清中期因独子出继引发的争产案件层出不穷,如:

案例二:(雍正初年)县民李三锡有兄李六皆,夫妇皆早亡,遗子李廷芝由婶母李胡氏抚养……族人李贯一因为李廷芝是李六皆独子,根据独子不得出继的惯例,不应再作李三锡的继承人……知县认为:“夫六皆只生一子,不应出继,然三岁孤儿,苟无胡氏顾复……尚能留贻至今乎?”随即命李廷芝同时作为生父李六皆、叔父李三锡二人之嗣。[6]

通过案例,学生能够清晰地体会到知县的判决兼顾了人情与礼法。类似的案例为清朝出台“独子兼祧例”的規定奠定了基础。[7]

以上两个典型判例,综合考虑了情理、礼教、家族、法律等因素,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推动民间宗法关系乃至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至此,学生的认知水平也从“中华法系”概念深入到了司法实践的历史情境当中。

三、辩证与反思:古代中国的法律缺陷

上述案例培养了学生“史料实证”的核心素养,使他们体会到了古代中国法律设计者和实践者的智慧,也利于培养“家国情怀”。但是,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是完美无缺的吗?又有怎样的局限?相关问题的探讨对强化学生的辩证思维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古代继承法的局限之一在于重视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上述案件中,涉事双方均不持有遗嘱,属于法定继承范畴内的争产纠纷。实际上,有部分案件涉及到遗嘱继承问题。

案例三:(西汉)沛县富家翁育有一长女、一幼子(母亡、别无亲属),死前于族人面立遗嘱:“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其子十五岁时,因姐姐拒绝交剑而告官。郡守不顾遗嘱,判处所有财产归于儿子。[8]

案例四:(北宋)杭州富民死前儿子三岁,立遗嘱请女婿代管家产,遗书:“他日欲分财,即以十分之三与子、七与婿。”后因分家见官,知州判决财产的十分之七归子,十分之三归婿。[9]

两个案例成为后世遗嘱继承判决的模本,但也让学生感受到了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尊重个体意愿等问题的漠视。

另一个较为明显的缺陷是女性继承权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唐代无嗣者之寡妻,按律须立继,“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10]。后世基本沿袭此法,明清两代规定得更为详细:

《大明令·户令》“夫亡守志”条曰:“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11]

不难看出,寡妻须立继,此后家产的所有权是归于嗣子的,寡妇仅在嗣子年幼时代管家产。若寡妻改嫁,则完全丧失对前夫家产的继承权。[12]这种围绕宗法礼教施行的法条,注重长幼有序、男女有别,能否保证基本的公平正义,是值得怀疑的。

上述问题反映了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与社会习俗共同塑造了一个忽视个体意愿、漠视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与之对比,教师可提供材料,帮助学生认识当代中国法制的突破。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继承的基本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13]

这些规定无疑体现了当代中国继承法的进步性。它不仅承认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重视权利與义务对等,更承认了男女平等和配偶的优先继承权。教学至此,教师可补充强调这些变动离不开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这样,学生不仅回顾并加深了对已学知识的理解(如启蒙运动、辛亥革命、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等),更能够深刻理解具有生命力的法制史。

小结

本文的问题探讨和教学片段以生动的历史案例促进学生实践“史料实证”和“历史解释”,提升“时空观念”和“家国情怀”。内容的安排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做到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从理论到实践,最终回归理论并实现情感升华。本文的案例教学既能帮助学生理解中华法系在古代中国起到的社会教化作用,也认识到法律变更和司法实践所体现的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进而更能体会到社会进步的来之不易。

【注释】

[1][8][9]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0、94、198—199页。

[2]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嗣子等。

[3][4]郭志伟:《试论宋代庶子的继承权》,《绥化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第44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隋唐五代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 208页。

[6]郑小悠:《清代“独子兼祧”研究》,《清史研究》2014年第2期,第57页。

[7]乾隆四十三年,乾隆帝对独子可出继兼祧的谕旨被写入《大清律例》中。

[10]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7页。

[11]怀效锋:《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41页。

[12]至宋代,出嫁女才被赋予财产继承权,继承顺序在嗣子之后。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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