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敛财经
2021-07-28郭红敏
郭红敏
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建景区
陈玉明,1952年1月21日出生,阜新县人,1969年11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他担任阜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13年1月退休。
阜新县宝力根寺风景区管理处于2006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最初名为阜新县白泉寺风景区管理处,2015年7月31日更名为宝力根寺。徐某捐赠800万元,陈某捐赠49万元,陈玉明是该风景区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者。
陈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241万元,其中110万元用于宝力根寺的建设及经营。陈玉明在县直委办局干部任职任命、县直委办局评议、人大代表选举、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69人合计131万元。2011年11月,陈玉明以宝力根寺风景区修路为由,要求阜新县交通局给宝力根寺解决修路款,在县交通局主持工作的刘某交代县交通局公路段相关工作人员在相关工程中虚增40万元给陈玉明。2011年,陈玉明以宝力根寺风景区需栽树为由,多次向县林业局索要造林补助资金。同年10月,时任县林业局局长的张某与副局长顾某经商议决定从植被恢复费中给陈玉明20万元。2012年12月20日,阜新县财政局预备给某镇拨付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陈玉明给该镇镇长聂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办理手续将该款支付给宝力根寺,同时指派韩某编造用款的合同,2013年1月23日陈玉明派人将该款取走。
案发时,陈玉明拥有的财产价值3405万余元,有1959万元陈玉明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陈玉明系阜新县某幼儿园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者,2013年3月和5月,阜新市财政局和阜新县财政局下达了《关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陈玉明隐瞒幼儿园实为私办园的情况,指使园长马某按照文件要求虚假上报数据,以公办幼儿园的名义骗取国家农村校舍改建资金50万元。
2005年5月,陈玉明开始对宝力根寺风景区进行开发建设,当时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陈玉明擅自占用林地,修建景区附属建筑设施。2018年8月21日,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宝力根寺共占用林地资源总面积20.5亩,其中,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16.7亩、商品林林地面积3.8亩;宝力根寺地面建筑施工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土壤被严重破坏,林地用途被改变,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已丧失,林地资源遭到严重毁坏。
滥用职权为恶势力提供保护
2007年12月至2017年12月,鄧某任阜新县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邓某担任阜新县人大代表期间,通过其他人大代表认识了陈玉明,与陈玉明关系处得挺好。
2010年,邓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阜新县公安局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8月2日,阜新县公安局向阜新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暂停邓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大代表资格的请示》。按照规定,办案机关把暂停、罢免县人大代表资格的申请交给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办,代表办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收到请示后,陈玉明在县人大闭会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主持召开县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私自决定让时任县人大代表办主任孟某口头回复公安机关按治安案件调解处理。
2011年8月,邓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公安机关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年9月7日,阜新县公安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暂停邓某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收到报告后,陈玉明故伎重施,私自决定让孟某口头回复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2007年12月至2012年12月,吴旭峰任阜新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身为县人大代表的吴旭峰也是陈玉明的“铁哥们”。2010年6月,吴旭峰因涉嫌故意伤害,公安机关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6月8日,阜新县公安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暂停吴旭峰阜新县人大代表资格的请示》。收到请示后,陈玉明未主持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研究,私自决定让孟某口头回复公安机关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
2012年4月,吴旭峰因故意伤害他人,公安机关拟对其采取行政拘留处罚。同年4月5日,阜新县公安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拟对吴旭峰行政拘留处罚的请示》。收到请示后,陈玉明仍私自决定让孟某口头回复公安机关按治安案件罚款处理。
孟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孟某按照陈玉明的指示对阜新县公安局的四次请示回复按治安案件处理。又按照陈玉明的指示,找到邓某和吴旭峰,让他们主动去公安局配合案件调查,消除影响,同时做好被害人的工作,争取获得谅解。对于向公安局的回复,由于没有开会研究,所以只是以电话告知,没有书面答复。
2019年11月8日,邓某因犯强迫交易罪、盗伐林木罪、盗窃罪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并认定邓某是该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者、指挥者。其中强迫交易罪涉及的即为阜新县公安局2010年8月2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处理的内容。
2020年5月21日,吴旭峰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认定吴旭峰等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吴旭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包括2010年6月8日阜新县公安局向县人大提及的情况。
终审获刑20年
2019年4月28日,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0万元;对受贿罪、诈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陈玉明不服,提出上诉。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玉明利用担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具有建议、评议、任免县域内干部的权力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1万元,构成受贿罪;陈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中1959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农村校舍改建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玉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数罪并罚。
2019年9月27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玉明犯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彰武县人民检察院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玉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为黑恶犯罪分子提供保护和帮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玉明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本案漏罪,故依法应当予以并罚。
2020年11月27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玉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原判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63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30万元;继续追缴受贿罪、诈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所得及收益。一审宣判后,陈玉明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29日,阜新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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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