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警车泄愤被公诉
2021-07-28胡佳瑶
胡佳瑶
选题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网约车司机陈某为泄愤,开车连续两次撞击停在路边的警车,被撞的警车变形,所幸车内无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15日早上9時许,公安接报警称停放于外马路上交警支队门口的一辆警车被人故意撞击,警车尾灯被撞坏,后备厢明显变形,肇事车辆前引擎盖水箱冒烟,驾驶座以及副驾驶安全气囊弹出,车前方变形。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报警的人居然就是开车撞击警车的网约车司机陈某。
案发当日,陈某开着网约车经过某路口时,交警以路口有交通堵塞时未依次等候对陈某实施罚款200元记2分的处罚。由于车内还有乘客,陈某强忍着心里的怒火。就在两天前,陈某刚被罚了200元。
陈某向侦查机关供述:“当时我心里很不满,我就是想去报复一下交警。”他打开手机导航,发现附近距离黄浦区某交警支队最近。被怒气冲昏头脑的陈某按照导航行驶至交警支队附近,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警车,“这辆警车一定就是交警支队的车”。在确认车里没人后,陈某开车猛地向警车尾部撞去,撞了一次不够解气,他向后倒车并再次撞向了警车。
经过两次撞击,两辆车均损坏严重,陈某一下子清醒了,同时也感到有些害怕,他交代:“我知道自己逃不掉,所以我就等在警车旁边,打电话报警说我自己把警车撞了。”经评估,被撞的警车与租赁的轿车物损共计16000余元。
到案后,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人的帮助下对两辆车的物损进行了赔偿。
主讲检察官臧一鸣点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年轻人处理矛盾或纠纷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切勿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采用暴力手段解决不了问题,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臧一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