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家庭异质性与幸福感
2021-07-28孙武军顾蔚文
孙武军 顾蔚文
[提要]居民家庭配置商业保险能够增强风险抵抗能力,带来安全感,已是共识。但是,配置商业保险能否提升居民家庭的幸福感,尚不清晰。基于此,使用CHFS(2013)调查数据,文章研究了商业保险对居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通过有序Probit、有序Logit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均能对居民家庭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在已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商业保险能够显著提升居民家庭的幸福感;居民家庭异质性使商业保险带来的边际幸福感提升有显著差异,收入越高的居民家庭因配置商业保险所带来的边际幸福感会更高,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家庭因配置了商业保险所带来的边际幸福感也会更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新年贺词中指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了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胜利。”①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更是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②。而在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时就强调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③,这一切都与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息息相关。王延中(2011)指出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其能够缓解贫困、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对居民幸福感有着不容忽视的、基础性的作用。[1]与此同时,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④确立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即商业保险由原先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支柱中的重要补充角色转变为与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并列的支柱之一。由此可见,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的认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确立了商业保险在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的历史性地位。
回顾历史与考察现实,逐渐完善的社会保险对居民家庭的幸福感有着基础性的作用,这一点已经得到理论与实践的证明。而我国快速发展的商业保险对家庭幸福感有着怎样的作用,当前却少有研究涉及。的确,普惠的、低保障的、高覆盖面的社会保险是居民家庭幸福感最为基础的来源,但是,社会保险“广覆盖、低保障”的政策目标设计意味着其仅能实现居民较为基本的幸福感,并且社会保险的地区差异也会对居民家庭的幸福感产生较大差异,从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为进一步完善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弥补社会保险在居民幸福感保障方面不足或缺失的部分,发挥商业保险无可替代的作用已成共识。在现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对幸福感的提升作用宏观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业保险通过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来实现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缓释政府财政压力,政府财政支出就可以更多地投入到其他公共品的提供上,从而增进社会福利和家庭幸福感。商业保险在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方面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实践与贡献,特别是自2013年提出的“精准扶贫”⑤思想的实践中,商业保险通过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等多种方式,发挥了其“精准扶贫”的独特作用。例如,郑伟(2018)指出河北平阜“保险+政府+银行”的农村保险扶贫、云南大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险”的健康保险三重保障模式等,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2]
国内外的保险理论发展与实践告诉我们,商业保险能在改善民生保障、增进幸福感方面发挥独特且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关于商业保险能够提升居民幸福感的针对性研究很鲜见,但商业保险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前面,亟需相关理论来指导实践,特别是为我国正在深入推进的保险参与“精准扶贫”的实践找到理论支撑点。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回答,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辅相成的社会保障作用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保障功能以提升居民幸福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文章使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简称CFHS)2013年的数据,构建有序Probit模型实证检验了商业保险是否能对居民家庭幸福感的提升产生显著影响。文章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研究假设的提出;第三部分是变量介绍与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是模型设定与实证检验;第五部分是结论与建议。
一、文献综述
幸福感的相关研究已经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Diener(1999)给出了在学术界对主观幸福感(Subjective Well-Bing)具有较为一致认可的定义,即幸福感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包括人们的情绪反应、领域满意度以及对生活满意度的整体判断。[3]而国内对幸福感的研究也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提升,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和感受逐渐得到关注。邢占军(2002)通过对国内外主观幸福感测量的总结与研究,指出幸福感是生活质量指标的总体生活满意感和具体生活领域满意感,以及心理健康指标的情感反应,包括正性和负性情感。[4]
影响幸福感的因素有很多,已有研究分别从人口特征、收入、失业、通货膨胀、生态环境和政府支出等社会经济变量方面对幸福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讨论。除此之外,制度因素方面,王延中(2011)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其能够缓解贫困、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因此能对居民幸福感产生基础性的重要影响。[1]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从原来的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为补充的非均衡三支柱体系,正在朝着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均衡发展的三支柱体系演变。在我国,由于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制度设计致使整体规模积累缓慢、覆盖面极低,因此学术界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了三支柱中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际上,社会保险对幸福感的影响方面国内外已有较多成熟研究,并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即社会保险是实现并提升人们幸福感的积极因素。社会保险主要通过有形和无形两个方面对人们的幸福感产生影响。有形方面,Feldstein(2005)认为社会保险是政府支出的一种,能重新分配收入给那部分由于触发福利支付的事件而暂时贫困的人,从而有助于家庭获得平等的经济福利。[5]Sjöberg(2010)指出社会保险作为集体资源,能够在失业救济方面对人们的主观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6]无形方面,陈怡安(2015)指出社会保险可以降低人们因为失业、疾病、养老等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压力,增强人们的安全感。[7]阳义南(2016)通过研究亦发现,我国社会保险存在的覆盖面缺口和待遇差异会对居民的幸福感产生不利影响。[8]殷金朋(2016)也通过实证研究论证了社会保障支出中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显著的地域差异,从而对居民家庭的幸福感也有着不同影响。[9]张子豪(2018)则将社会保险的评价细分为覆盖面、全面性和可持续性三个方面,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全面性对国民幸福感有着积极影响。[10]
由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对二者关系的厘清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张伟(2005)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社会保障福利与商业保险没有明显的相互替代关系,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人们生活缺乏安全感,仍需商业保险发挥作用,并且由于社会保障的费用并不需要居民直接承担,居民可在不降低自身已有的社会保险基础上增加商业的保险消费。[11]何文炯(2010)指出,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有“挤出”效应,即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绝对替代量就越多。这是因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越完善,就越能满足社会成员的保障需求,从而越多地替代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需求。[12]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仍然不完善,这种“挤出”效应在我国并不明显。
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尽管能对居民幸福感产生积极作用,但其存在的显著不足之处导致这种积极作用的发挥被打了折扣。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弥补社会保险对居民幸福感保障缺失或不足的部分,商业保险这一重要支柱作用的发挥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事实上,徐文芳(2009)指出商业保险由企业承保、商业化运作、市场化程度高,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均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13]例如,朱俊生(2010)指出,社会医疗保险可以实现共性需求,而消费者多样化和高程度的差异性需求部分,需要由商业健康保险实现补充。[14]江洁(2018)亦指出,我国大病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对低收入人群而言是巨大的支出压力,而政府通过补贴商业保险的形式资助这部分人群以实现保障。[15]其次,在扩大保障覆盖面方面,何文炯(2010)指出商业保险能够满足社会保险提供的基本保障水平以上的那部分风险的保障需求。[12]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家实施的精准扶贫战略中,商业保险与地方政府积极创新合作模式业已取得了良好成效。郑伟(2018)针对现有保险扶贫的两个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商业保险不仅发挥了保险机制的内生保障功能,还发挥了金融体系中的增信和融资功能,并且针对不同贫困群体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供了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取得了良好的扶贫效果。[2]张梦林(2020)概括了现有的商业保险参与精准扶贫的方式,一种是“政府+保险机构”的合作模式,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是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另一种则是政府对贫困家庭购买商业保险的保费支出进行补贴,使贫困人口获得远超其保费支出的较高的保障程度。[16]此外,在减轻政府负担方面,商业保险可以分担政府社会保险支出的压力。朱铭来(2009)研究指出,由于“福利刚性”的存在,会导致福利性的政府支出只能扩大不能缩小,结果是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因而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支出提供的保障水平是难以为继的,而商业保险的参与可以通过替代关系释放一部分财政压力,使政府支出可用于其他公共品,进而增进社会福利。[17]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肩负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织牢织密民生保障网、防范重大风险等关键性作用。但是,受限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以及国民对保险认知的缺乏,相较于社会保险对于提升人们幸福感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商业保险与幸福感关系的研究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长久以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对称地位,以及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过度依赖所导致的对商业保险的“排斥”,使得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着眼于商业保险与居民幸福感关系的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有鉴于此,在国家把商业保险确立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的大背景下,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践中,文章研究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商业保险能否弥补社会保险对居民幸福感保障缺失或不足的部分,从而论证商业保险对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具有积极影响。这对丰富社会保障制度内涵研究,而不仅仅是着眼于社会保险对于居民家庭幸福感的基础性作用,理论意义重大,且能够为前期商业保险深度参与扶贫攻坚的实践以及守住脱贫攻坚胜利成果,提供理论支撑。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家庭幸福感是家庭成员对生活质量的整体评估,包括积极情感、消极情感和生活满意度。社会保险具有普惠性和社会公共品属性,目的就是兜底保障社会福利和提升家庭幸福感。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另一重要支柱的商业保险,同样也能对居民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而言,根据商业保险的独特属性,可以从有形和无形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有形方面,商业保险可以给予遭遇不幸事件的家庭以合同规定的有形经济补偿,缓解其生活压力和不幸福感;无形方面,商业保险可以满足家庭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缓解居民家庭因为未来生活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不安全感和不幸福感。因此,我们提出本文第一个基础性研究假设:
假设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能对居民家庭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两大支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同一体系中是一种“竞合关系”,既有竞争,又紧密合作。首先,竞争性关系体现在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有“挤出”效应,即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需求的替代量就越多,商业保险所能带来的边际幸福感也越少。然而这种挤出效应在我国现阶段还很不明显。其次,合作性关系体现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处在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中,社会保险虽然能对家庭幸福感带来积极影响,但其普惠、低保障所产生的幸福感仍有很大缺失或不足的部分,这就需要商业保险进行弥补,从而可以全面提升居民家庭的幸福感。事实上,商业保险可以在居民家庭已有社会保险基础上通过两个方面对幸福感产生增量影响。
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从而对家庭幸福感产生积极作用。社会保险“广覆盖、低保障”的普惠目标意味着其仅能实现居民较为基础的幸福感,而社会保险基本项目之外、基本保障水平之上的那部分幸福感需求,就需要商业保险来满足。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内容更精准、多样,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水平更高,可以满足人们更为多样的风险保障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从而增加居民家庭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尤其在贫困地区,一些家庭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超出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的意外事件,通过配置商业保险来缓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压力,效果就非常显著。实践已证明,国内多个地方的保险精准扶贫的成功案例就是地方政府通过和商业保险的合作来提高贫困人口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分担和缓解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险支出的压力,从而增进社会的总体福利。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福利性支出的一种,往往受到“福利刚性”的影响,即财政对其的投入只能增加而不能减少,导致财政不堪重负,保障水平难以有效提高,且存在可持续压力。而商业保险的参与可以替代一部分社会保险的需求,从而释放政府的一部分财政支出用于其他公共品投入,进而增加全社会的福利和家庭幸福感。此外,社会保险也可能因为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落实情况不同而产生保障水平的差异,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服务则更为市场化、标准化和合同化,能使居民家庭更易感受到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增进其幸福感。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本文的如下假设2:
假设2:在已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配置商业保险能显著增加居民家庭的幸福感。
现有社会保险尽管覆盖面较广,但其保障水平仍存在较大的地域性差异。相比欠发达地区的家庭而言,发达地区的家庭通常拥有相对更为全面和完善的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的完善程度对商业保险有显著“挤出”效应,因而在发达地区社会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居民家庭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因此,发达地区的家庭已然通过相对更完善的社会保险获得了较为饱和的幸福感,即使他们配置了相应的商业保险,边际幸福感的提升也不显著,也即这样的家庭对商业保险所带来的“增量”幸福感不太敏感。故我们有理由认为处于发达地区的家庭因为配置商业保险所带来的边际幸福感提升幅度会比欠发达地区的家庭要低,也即欠发达地区的家庭会更能感受到由于配置了商业保险所带来的增量幸福感。
此外,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因为配置商业保险而获得的边际幸福感也会不同。低收入家庭购买商业保险主要是用于风险保障,而商业保险的保费支出必然会挤压家庭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因而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可能不愿意、也没有能力通过配置商业保险来增进自己的幸福感。即使他们购买了商业保险,额外支出的保费负担也会导致其生活压力增加,生活质量降低,最终这种负效应会抵消部分商业保险带来的正向边际幸福感。而高收入家庭更关注的是把商业保险用于家庭资产配置进行家庭全生命周期的财务管理,而非纯粹的风险保障,即商业保险带给这部分家庭的效用和幸福感更多地来自于财富管理与资产保全,这种幸福感受由于不太受到家庭收入的制约,从而主观感受更强。故我们认为,相对收入较低的家庭因为商业保险所带来的正向边际幸福感会比相对收入高的家庭要低。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假设3:
假设3A:在已有社会保险基础上,不同地区的家庭配置商业保险所获得的增量幸福感存在显著差异,即欠发达地区的家庭获得的边际幸福感相对发达地区家庭更高。
假设3B:在已有社会保险基础上,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配置商业保险所获得的增量幸福感存在显著差异,即收入水平较高的家庭获得的边际幸福感相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更高。
对于假设3B,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低收入水平的家庭特别是广大贫困家庭,如果从生活必需品开支中列支商业保险保费,其负面效应会更显著,因此这样的家庭并无内在激励去配置商业保险,而是更多地依赖起托底作用的社会保险。这也可以从我国商业保险保费更多地来自于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家庭得到佐证。而如果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配置商业保险的保费支出更多来自于政府补贴,或者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小额”普惠性保险,并未过多占用家庭生活必需品的开支,则边际幸福感的提升会更加显著,因为本质上这相当于增加了家庭的收入。
三、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3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⑥。该调查由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开展,样本数据涵盖全国29个省,262个县,1048个社区,共完成样本28228份,反映了包括家庭人口统计特征、资产与负债、保险与保障、支出与收入等信息,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为研究需要,我们对CHFS(2013)的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一是将个人调查数据以户主为筛选单位进行筛选,并与家庭调查数据中的家庭单位进行配对,即以户主是否有社保与商保情况和个人特征来代表家庭的情况;二是对缺失数据的处理:删除缺失家庭幸福感和收入数据的家庭样本;将社会保险情况回答为空白的家庭视为没有社会保险,职务情况为空白的家庭视为普通职工对待;三是对户主年收入进行对数处理。最终得到7963个研究样本。
下面具体介绍本文所涉及的相关变量。
(一)被解释变量:家庭幸福感(Happiness)
家庭幸福感(Happiness)是一个定序变量,根据问卷问题A4011c“总的来说,您现在觉得幸福吗”,分别对非常不幸福、不幸福、一般、幸福、非常幸福五个选项赋值为1、2、3、4、5。这一问题调查的是一个家庭最直接的主观幸福感受,是对生活情感体验的评价,作为家庭幸福感指标非常合适。
(二)主要解释变量:商业保险(Ins)
根据问卷问题F6001“有没有以下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包括商业人寿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商业财产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在内的综合持有情况。解释变量商业保险可以从两个方面量化,商业保险参保与否反映家庭商业保险配置的有无情况,商业保险拥有量则反映家庭所拥有的商业保险种类的多样性。商业保险参保与否(Ins1)定义为家庭是否有以上任意一种商业保险,若有则Ins1=1,否则Ins1=0。商业保险拥有量(Ins2)定义为家庭参保上文所述的五种商业保险的数量累加,赋值为0、1、2、3、4、5,其中0表示没有商业保险,1至5表示拥有以上商业保险中的一至五种。样本中拥有商业保险的家庭为1046个,占比为13.14%。从险种数来看,928个家庭拥有一种商业保险,拥有两种、三种、四种商业保险的家庭数分别为88个、24个、4个,仅2个家庭拥有五种商业保险。目前商业保险在居民家庭中普及率尚不高,且主要以商业寿险为主,因此,当家庭在养老、疾病、财产等方面遭遇意外致使不幸时,是否拥有商业保险及拥有的险种数不同,必然会导致家庭间的幸福感产生显著差异。
(三)主要解释变量:社会保险(S_Ins)
CHFS(2013)问卷中的社会保险分为五大类,即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本文以问卷中的问题F1001B“退休/离休后领取的是下列哪种退休/离休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来衡量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问题F2001“目前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大病统筹和商业医疗保险”、问题F3001“有没有失业保险”、问题F4012“有没有工伤保险”、问题F4013“有没有生育保险”来衡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情况。
同样的,社会保险对于幸福感的影响也可以从“有无”和“多样性”两个方面量化。“有无”考查社会保险参保与否,“多样性”考查社会保险种类是否全面。就“有无”而言,样本中有社会保险的家庭数有6947个,覆盖率高达87.24%。刚过去的“十三五”期末,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目标已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⑦,可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覆盖面非常广泛,因此,仅根据是否拥有社会保险来衡量家庭幸福感就缺乏结构性差异考量。事实上,政府通常提供不止一种社会保险形式为家庭提供兜底保障,故家庭间拥有的社会保险种类差异亦可能使其幸福感有显著不同。问卷数据就显示出,家庭在社会保险拥有量上有较大差异,部分险种覆盖率不高。因而一旦居民家庭在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遭受意外冲击,就可能因为社会保险的种类差异而导致家庭幸福感有所不同。因此,相比社会保险的“有无”,本文更关注社会保险的“多样性”对于家庭幸福感的影响。我们使用社会保险拥有种类(S_Ins)来衡量家庭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的“多样性”,定义为户主拥有以上五种社会保险数量的累加,取值为0、1、2、3、4、5,0表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1至5表示同时有以上社会保险中的一至五种。
(四)控制变量
除主要解释变量外,文章还控制了其他一些可能影响家庭幸福感的变量。考虑到文章主要以户主为代表进行讨论,故家庭幸福感会受到户主特征、家庭结构特征、收入状况的影响,我们选择的控制变量如下:户主年龄的平方(Age2);性别(Gender),男性赋值为1,女性赋值为0;婚姻状况(Marriage),参照问卷的赋值,数字1至6分别表示未婚、已婚、同居、分居、离婚、丧偶;健康状况(Health),1至5分别表示不好、一般、好、很好、非常好;受教育程度(Edu),参照问卷的赋值,受教育程度越高,赋值越大;是否担任职务(Position),担任职务赋值为1,不担任则为0;家庭规模(Scale),参照问卷中的家庭人数赋值;年收入,并进行对数处理(Ln_Income)。为了控制地区差异,并避免多重共线性,在问卷所给的农村变量和地域因素变量中,我们选择地域因素变量(Region)来控制区域差异,根据问卷的赋值东部为1,中部为2,西部为3。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下(见表1)。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模型设定与实证检验
由于被解释变量“家庭幸福感”是一组分类排序的数据,因此文章采用有序Probit模型(Ordered Probit Model)进行依次递进的分步回归。首先,在不纳入控制变量的情况下,考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对家庭幸福感是否有显著影响,以此检验假设1;其次,逐步加入对幸福感有潜在影响的控制变量,这一步将“社会保险”作为控制变量以检验假设2;最后,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尤其是家庭异质性变量,以此检验假设3。
(一)模型设定与检验
为避免多重共线性,文章构建了相关系数矩阵,结果显示所有变量前的相关系数绝对值都在0.4以下,最大的相关系数绝对值为0.3837,最小的相关系数绝对值为0.0067,说明变量间不存在显著的多重共线性。
首先,检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否都能对居民家庭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即验证假设1。为此,构建如下模型:
Happiness=α+β1Ins1+β2S_Ins1+ε
(1)
其中,Ins1表示家庭商业保险配置与否,取值为0,1;S_Ins1是家庭社会保险参保与拥有量,取值为0、1、2、3、4、5;ε表示残差项。回归结果如下(见表2)。
从表2第一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在不含控制变量时,家庭商业保险(Ins1)和社会保险(S_Ins1)对家庭幸福感的边际效应均显著为正,假设1得到验证。其中,社会保险变量前的系数为0.0616,在5%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社会保险对促进家庭幸福感的提升有积极作用。而商业保险变量只在10%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亦能说明商业保险对家庭的幸福感提升有着正向积极的影响。这主要缘于商业保险自身特有的风险保障功能使其能在有形(经济补偿)和无形(心理慰藉)方面增进家庭幸福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Ins1)对家庭幸福感的正向影响仅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可能的原因在于,虽然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可以带给家庭幸福感,但这两种幸福感的贡献是有区别的。被解释变量家庭幸福感(Happiness)在问卷中是未作具体区别的综合幸福感,因此,综合的家庭幸福感更容易被占比重较大的社会保险带来的那部分幸福感解释,占比重较低的商业保险虽然能够对家庭幸福感产生一定影响,但是解释力相对较弱。此外,还可能的原因在于模型(1)中未加入任何控制变量,而这些控制变量亦对家庭幸福感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模型(1)验证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确实对家庭幸福感有着积极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研究表明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存在“挤出”效应,即越完善的社会保险越会挤出商业保险所带来的家庭幸福感。但是,这种挤出效应的大小取决于社会保险的完善程度。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程度距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还不能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保障给予居民家庭,其保障缺失或不足的部分仍然需要商业保险发挥作用来弥补。如果上述逻辑成立,即可认为居民家庭在已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对幸福感理应也有显著影响,即假设2成立。为此,在模型(1)的基础上对家庭的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控制,删除没有社会保险的家庭(S_Ins1=0),然后得到样本数6947个。为更具体地探讨商业保险对家庭幸福感的影响,我们将原有的商业保险配置与否替换为商业保险拥有量,取值为0、1、2、3、4、5,分别表示拥有0-5种类别的商业保险,数值越大表明家庭拥有的商业保险越全面。进一步,考虑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挤出效应”这样的相互作用,引入二者的交互项来实证检验偏效应,由此构建模型(2):
Happiness=α+β1Ins2+β2X1+γS_Ins2+ε
(2)
其中,Ins2表示家庭商业保险的拥有量,取值为1、2、3、4、5;S_Ins2表示拥有社会保险家庭的社保拥有量,取值为1、2、3、4、5;X1=Ins2*S_Ins2,表示家庭商业保险拥有量和社会保险拥有量的交叉项。
下表2中第二列模型(2)的回归结果反映了只控制社会保险(S_Ins2)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交互项对家庭幸福感的影响。结果显示,尽管变量前系数都为正,但是仅有社会保险拥有量(S_Ins2)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商业保险及交互项均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家庭幸福感作为一个综合性幸福感指标,必然存在一些其他变量对家庭幸福感产生影响,但模型(2)尚未把这些控制变量纳入其中,导致在幸福感这一综合指标中,数据占比较低的商业保险所带来的幸福感贡献仍然较低,表现为商业保险对幸福感的解释力不强。因此,将其他可能对家庭幸福感产生影响的控制变量纳入模型中进行进一步回归就显得十分必要。
此外,某些变量之间会存在着交互作用,即某一变量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与其他变量发挥协同效应,甚至依赖于其他某一变量。例如,家庭的异质性(家庭收入、地域因素等)就与家庭的商业保险配置与否存在着交互作用,这部分交互作用也会影响到商业保险单独存在时的效应,因此引入交互项会比只使用商业保险对家庭幸福感有更好的解释效果。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进一步将家庭异质性与商业保险的交互项纳入模型中,以检验假设2、3,最终构建模型如下:
Happiness=α+β1Ins2+β2X1+β3X2+β4X3+γ1S_Ins2+γ2Control+ε
(3)
其中,X2=Ins2*Ln_Income表示家庭商业保险拥有量和家庭收入的交叉项;X3=Ins2*Region,表示商业保险拥有量和地域因素的交叉项;Control为控制变量,包括家庭异质性(家庭收入、地域因素),以及户主的个人特征(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是否担任职务)、家庭结构。其他变量含义与模型(2)相同。
表2第三列模型(3)的回归结果反映了考虑控制变量并进一步加入家庭异质性与商业保险的交互项后,商业保险对家庭幸福感影响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在控制家庭已有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拥有量系数为0.8867,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假设2得以验证,即在已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家庭商业保险的配置能够正向影响家庭的幸福感,也即“增量”幸福感是显著的。
表2 Ordered Probit Model回归结果
控制变量方面,我们主要关注社会保险、家庭异质性的主效应,以及其与商业保险产生的交互项的偏效应。主效应方面,社会保险种类变量前的系数为5%显著性水平下的0.02448,说明社会保险种类越多对家庭幸福感越有积极提升作用;家庭收入变量前的系数为1%显著性水平下的0.0576,说明家庭可支配收入越高,生活压力越小,个体的需求和生活质量越能得到保障,安全感和幸福感就越强;地域因素变量前的系数为5%显著性水平下的-0.0426,根据CHFS问卷给出的地域变量赋值,东部为1,中部为2,西部为3,说明越欠发达地区幸福感越弱。这可能是由于相比发达地区的家庭,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家庭在物质和精神层面普遍得到的满足程度较低,幸福感也会更低。
进一步考虑偏效应。社会保险拥有量与商业保险拥有量的交互项X1前的系数不显著,说明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没有明显的“挤出”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本文聚焦于研究商业保险对家庭幸福感影响的必要性和学术价值。商业保险拥有量和家庭收入的交互项X2前的系数为1%显著性水平下的-0.1045,进一步考察家庭收入变量的偏效应为0.1370*(-0.1045)+0.8867=0.8724(交互项前系数的权重为商业保险拥有量的均值0.1370,样本数为6947,下同),得到偏效应为正值,说明家庭商业保险拥有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收入高的家庭的边际幸福感相比收入低的家庭增加0.8724个单位,即持有商业保险时收入越高的家庭获得的边际幸福感越强。这可能是由于一个相对收入较低的家庭,商业保险越多,需要的保费支出越多,也就越挤压其正常的生活支出,因此家庭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商业保险带来的边际幸福感就会降低。商业保险拥有量和地域因素的交互项X3前的系数为在5%显著水平下的0.0873,进一步考察地域因素的偏效应为0.1370*0.0873+0.8867=0.8987,偏效应为正值,说明家庭商业保险拥有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处于欠发达地区家庭的边际幸福感相比发达地区家庭会增加0.8987个单位,即家庭持有商业保险对处于越不发达地区的家庭获得的边际幸福感越强。原因在于,发达地区的家庭已有的社会保障相对完善,商业保险带给家庭的边际幸福感会低于社会保障不完善的不发达地区的家庭。以上回归结果验证了假设3,即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家庭拥有商业保险时获得的边际幸福感有显著不同。
此外,经济学研究中允许控制变量有不显著的情况存在,因为如果将某一不显著的控制变量剔除,就会高估其他变量的影响力,从而对家庭幸福感的解释不够准确。由于这些控制变量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在此不做深入分析。
(二)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上述实证结果是否稳健,文章采用另一种离散分类选择模型——Ordered Logit Model进行回归,以便在假设随机变量服从逻辑概率分布的情况下考察两种分布的模型的回归结果是否具有一致性(见表3)。
根据表3第一列模型(1)的回归结果,在不包含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持有变量前的系数为10%显著性水平下的0.1035,社会保险拥有量变量前系数为在1%显著性水平下的0.0358,说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对家庭幸福感依旧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与前述模型(1)的实证结论一致。
表3第二列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明在仅控制已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商业保险拥有量与家庭幸福感依然未能呈现出显著的正效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交叉项也不显著,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控制其他可能变量才能更好地解释家庭幸福感。这与前述模型(2)的检验结果亦是一致的。
为更好地验证假设2、3,模型(3)在已有社会保险基础上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并且分别引入了商业保险和家庭收入、地区因素的交互项。表3第三列模型(3)的回归结果显示,商业保险拥有量变量前的系数为5%显著性水平下的1.4730,说明在已有社会保险基础上,商业保险持有增加能够对家庭幸福感产生积极的正向影响,这与前述实证结论保持了一致性。
表3 Ordered Logit Model回归结果
在控制变量及交互项方面,社会保险的主效应为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的0.0445,家庭收入的主效应为1%显著性水平下的0.1038,这两个变量对家庭幸福感仍然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地域因素的主效应为5%显著性水平下的-0.0639,对幸福感仍然具有负向影响。进一步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交互项前的系数仍不显著。商业保险与家庭收入交互项前的系数仍然为1%显著性水平下的-0.1707,其中家庭收入的偏效应为0.1370*(-0.1707)+1.4730=1.4496(交互项系数前的权重为商业保险拥有量的均值0.1370,样本数为6947,下同),得到家庭收入的偏效应仍然为正值,说明家庭商业保险拥有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收入高的家庭的边际幸福感相比收入低的家庭增加1.4496个单位,即持有商业保险时收入越高的家庭的边际幸福感仍然越大。同样的,商业保险与地域因素交互项前的系数仍然为5%显著性水平下的0.1414,进一步考察地域因素的偏效应为0.1370*0.1414+1.4730=1.4924,偏效应也为正值,说明家庭商业保险拥有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处于欠发达地区家庭的边际幸福感相比发达地区家庭增加1.4924个单位,即持有商业保险时处于越不发达地区家庭的边际幸福感仍然越强。上述回归结论仍然保持了与之前结论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有序Logit模型回归结果与有序Probit模型的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一致,上述三个模型均表现出了一定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建议
文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3)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商业保险对家庭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家庭异质性对家庭商业保险持有时所获得的边际幸福感的影响,其中家庭异质性主要从家庭收入和地域差异两个方面因素来考察。实证结果表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能对家庭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并且在已有社会保险基础上,商业保险可以显著提高居民家庭的边际幸福感。此外,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家庭因为商业保险带来的边际幸福感不同,收入越高的家庭因为商业保险而获得的边际幸福感更高,处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家庭因为商业保险而获得的边际幸福感也更高。以上研究结论给我们带来了积极启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商业保险在提升居民幸福感方面的作用,文章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政府和社会层面,要在全社会营造“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积极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加强政府与商业保险的互动。特别地,在民生保障领域,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充分运用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抓手,为全社会织就全面、完善的民生保障网。例如,加大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大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报销比例等;在城镇地区推广政府购买商业保险经办的社区综合保险等服务,提升城镇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此外,为更有效地发挥商业保险对居民幸福感提升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要积极运用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更多的民生保障类项目中来。例如,在农险领域,积极鼓励并扶持创新型的农险产品,加大各级政府对相关农险产品的财政补贴力度;在精准扶贫项目中,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的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风险共担,切实地增进贫困家庭的幸福感。
其次,在市场主体商业保险公司层面,要积极主动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在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的创新产品与服务力度,强化多元化人才的培养。研究证明,商业保险对不同区域、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幸福感提升上有着异质性特征,因而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地区实际发展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切实增进本地区居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例如,针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尤其是精准扶贫对象群体,商业保险要发挥出自身公益性和社会性的特有属性,提供保费低廉并能够分散常见风险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针对收入水平较高和发达地区的家庭,由于这部分群体对风险保障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更高,为满足这部分群体的需求,商业保险要加强创新,努力提供多层次、特性化的中高端产品和服务,从而增进全社会成员的幸福感。
最后,在家庭和成员个体层面,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商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对商业保险的认知水平与参与度。特别地,要逐渐扭转完全依赖国家提供的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的思想认知,要能够在思想上认识并接受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对于家庭乃至每个家庭成员在风险防范和增进幸福感方面的同等重要性。目前,我国居民家庭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还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相对贫困的家庭;同时,我国商业保险的渗透率远远不足,多数家庭和个人处在风险暴露中,商业保险远远没有成为家庭和个人进行风险保障和财务管理的基本手段。因此,在国家和社会都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的时候,家庭和个体需要同步提高保险意识,消除对商业保险的偏见,理性参与到商业保险市场,从而发挥商业保险对增进家庭幸福感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参见:《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2021年新年贺词》,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2/31/c_1126934359.htm,2020年12月31日。
②参见:《习近平说,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18/c_1121819598.htm,2017年10月18日。
③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7年10月27日。
④参见: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4-08/13/content_2734444.htm,2014年8月13日。
⑤参见:《习近平扶贫新论断: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和精准扶贫》,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1601/03/t20160103_8019081.shtml,2016年1月3日。
⑥数据来源: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https://chfs.swufe.edu.cn/,2013年调查数据。
⑦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181097.htm,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