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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视角下互联网货币法律问题探讨

2021-07-23张凯

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17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货币监管

摘 要:以互联网货币为研究对象,综合分析互联网货币的法律关系,在探讨互联网货币面对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四个层面的监管体系,转化传统监管思路,加强风险监控,维护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以期做好互联网货币的监管工作。

关键词:互联网货币 法律

互联网货币作为信息时代中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的必然产物,象征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互联网货币的兴起与发展,反映出互联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然而,互联网货币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风险,若想进一步实现其健康发展,就必须正视并切实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货币的概念及其主要法律关系

(一)互联网货币的概念

互联网货币又被称为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可以在互联网指定区域与空间内充当交易行为中的虚拟兑换工具。互联网货币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三点:一是互联网货币由非政府主体发行,其发行与流通依赖于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二是互联网货币的使用者为互联网主体,包括互联网中特别指定的范围内的商业主体及个体;三是互联网货币属于一种虚拟的货币类型,其只适用于互联网中特定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从广义角度出发,其概念可延伸到其他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而发生的交易行为以及数字货币等。

本文从狭义角度出发,对互联网货币进行深入研究。即基于商业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虚拟互联网货币兑换的交易行为。随着互联网货币的迅速发展,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种互联网货币形式:一是在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二是在网站上用于交易的货币,例如腾讯Q币;三是在虚拟金融交易过程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其中,比特币为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由非政府机构发行并掌握的货币,其本质为基于加密防伪技术而产生的用于实现去中心化支付的支付系统,与传统的实物货币有着较大区别。

(二)互联网货币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在进行流通时,主要涉及的交易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发行者,即發行互联网货币的机构。其既要为互联网金融交易供应充足的货币,还要承担保证互联网货币安全的责任。二是使用者,包括使用互联网货币进行交易的消费者与厂商等。三是主权国家。由于目前互联网货币尚未突破国界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同,因此,互联网货币无法脱离国家而单独存在。此外,互联网货币的流通仍需要主权国家进行引导与监督[1]。

互联网货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为互联网货币本身,其与传统实物货币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虽然互联网货币具有虚拟性,但其主体之间又必须相互承认、识别并保存。互联网货币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账户余额,而账户余额的背后又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撑来保障其可识别性与安全性。有些互联网货币除了账户余额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例如比特币还表现出一定的编码或数据。

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与流通的过程中,发行者拥有决定发行数量、定价体系、流通范围、流通机制及兑换方式等权利。其义务包括:通过技术手段保证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稳定与互联网货币的安全、确保不超额发行、建立发行流通平台、并提供必要信用的义务等。其中,互联网货币的发行流通平台为互联网货币的生存基础,也决定了其能否实现广泛流通。而互联网货币的发行者应当拥有与发行货币的数量及范围相匹配的信用水平,且该信用水平应当获得广泛认可。

互联网货币的使用者包括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消费者与商品厂商。其拥有按照相关法规占有并使用互联网货币,以及利用互联网货币取得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拥有因自身的互联网货币遭受损失而要求互联网货币发行者及其他第三方进行索赔的权利。对互联网货币的使用者而言,互联网货币同样属于使用者的财产,可按照相关法律对互联网货币行使其财产所有权。而互联网使用者的义务包括:接受发行者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以及付出相应的代价获取互联网货币。

二、互联网货币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互联网货币的反洗钱风险

“洗钱”指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通过各种方式隐瞒其来源的行为。并非所有的互联网货币都会导致洗钱行为的产生,但在互联网环境下更有可能发生洗钱行为。目前我国严令禁止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进行直接兑换,然而依然有某些不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违法分子提供洗钱的场所。外加互联网交易平台支持匿名交易,因此无须用户进行登记与审核便可进行交易行为,其隐蔽性更是为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了便利。互联网交易平台不仅存在洗钱行为,还存在销赃、赌博等其他恶性行为,换言之,互联网货币的出现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完美的平台[2]。

(二)互联网货币通货膨胀的风险

通货膨胀指在货币流通过程中由于货币发行量超过实际所需数量而导致的货币贬值及物价上涨的情况。关于虚拟货币供求关系与通货膨胀之间的联系的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一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因此互联网货币的供求不平衡同样会导致通货膨胀现象的发生,甚至有可能对我国经济体系造成严重的冲击。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货币只能在互联网环境下存在,无法对我国经济体制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导致通货膨胀现象的发生。双方学者产生矛盾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能否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就虚拟货币而言,在其法定价格恒定的情况下,虚拟货币的供求并不会对通货膨胀产生影响。然而,若是虚拟货币的法定价格产生了变动,则很有可能会带来虚拟货币真实价值的变化。此外,当虚拟货币无法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时,无论虚拟货币的法定价格如何波动,都不会对通货膨胀产生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并不存在不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我国所有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都可进行兑换,外加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尚未完善,依旧存在某些不法供应商肆意违法发行货币的现象,因此,我国仍然存在虚拟货币引发通货膨胀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货币的安全性风险

就消费者而言,购买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首先,虚拟货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若虚拟货币的服务商未对消费者账户设置保障措施,或者保障技术水平不到位,则不法分子很有可能会通过高科技手段盗取消费者数据,从而使消费者的虚拟货币财产受到损失。目前犯罪团伙盗取消费者账户中虚拟财产的不法现象频频发生,例如盗取Q币、游戏币等,消费者账户被盗的问题已成为虚拟货币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除账号被盗导致的财产损失之外,还存在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消费者在购买虚拟货币时,要提交个人资料,注册账号。其中会涉及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银行卡账号等隐私信息。因此,一旦消费者账户被盗,极有可能会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甚至存在不法分子盗取个人信息进行贩卖的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完善制度体系,实施严格监管

1.完善互联网货币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规划中,加入对互联网货币发展的研究,通过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和互联网管理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共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发展需求的互联网货币制度体系,作为指导互联网货币发展的法律准则;其次,在对《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与互联网货币相关的法律内容,使互联网货币的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后,央行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将制定互联网货币流通操作规范提上日程,从而实现互联网货币在健康与法制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3]。

2.加强对互联网货币发行机构的监管力度。采用综合性的监管措施,就互联网货币发行者相关资质问题进行研究,设定相关的资质审查流程。认缴注册资本时,要仔细核算其注册资本总额,且核实其缴资情况,然后根据其经营状况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若互联网货币发行商信用等级高、无不良历史行为,则可以适当地增加其发行总金额。不仅要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登记,还要加大对互联网货币的监管力度,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措施实现:第一,建立健全互联网交易平台注册机制,尚未注册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严禁进行互联网货币交易,对违反规定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予以严重的行政处罚。第二,央行负责牵头组织设立兼具规范性与统一性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由该平台对市场上流通的互联网货币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央行还可以牵头设立互联网货币交易监督管理系统,实时链接所有注册过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同时安排专员实时监督所有互联网货币交易行为,并做到发现问题即刻上报,并迅速介入处理。

3.完善互联网货币协调机制。成立由央行作为主导且联合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互联网监管机构和公安局等多部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用于处理互联网货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此外,也可成立互联网货币发展领导小组,由以上部门的负责人任该领导小组的成员,帮助高效处理我国互联网货币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疑难杂症。严令禁止法定数字货币和互联网货币进行兑换,并且及时规避互联网货币的风险,且将其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还要严禁地下钱庄参与到互联网货币交易过程中。

4.加大对以洗钱为目的的互联网货币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交易监管机制,增加针对互联网货币洗钱风险的预防措施。首先,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义务之一就是及时举报洗钱行为,并宣傳反洗钱知识。其次,要建立国家反洗钱监管机构,并将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以及发行机构纳入反洗钱管理体系中,进而促进反洗钱报告人和反洗钱管理体系有效合作的同时,也起到相互监管的作用,对于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中出现的洗钱行为可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并举报。最后,完善互联网货币交易信息保管机制,设置科学合理的保存期限,便于监管部门随时审查互联网货币交易行为。

5.针对违法行为增设投诉举报渠道。制定相应的投诉举报制度,尤其要为互联网货币平台违法行为的投诉与举报提供便利的渠道。不仅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互联网货币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中,支持举报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还要为互联网违法行为增设投诉渠道,从而方便民众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其举报方式包括信访、网络与电话等,并大力提倡实名制举报。

(二)多种措施并举,盯防结合

1.面向社会开展与互联网货币相关的知识讲座,让民众更加了解互联网货币存在的风险。可借鉴资本市场风险揭示的先进经验,协调资源配置,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例如借助媒体平台对互联网货币存在的风险进行揭露,加强民众对互联网货币的认识与了解,理性对待互联网货币中存在的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另外,在对互联网货币发行机构、交易平台等审批的过程中,可以增设风险预警制度。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与运行体系中,要牢固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

2.全面加强对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管。可通过以下两种措施增强民众参与互联网货币监督工作的积极性:首先,强化监管力度,增加民众投诉举报的途径,以方便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受害者及时进行申诉与举报,从而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为知悉或了解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存在的人提供举报与投诉的条件,提高违法成本,迫使不法分子不敢触犯法律[4]。

3.建立举报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奖励机制。可以学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完善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并对提供有效证据且查证属实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相关奖赏。除此之外,要针对互联网货币发行机构及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奖励机制,为其提供比社会举报更加丰厚的奖励,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免受打击报复。还可参考公安机关的反假币奖励机制,在出现相似的互联网货币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据相关制度要求予以奖赏,增强人民警察打击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三)遵守规章制度,规范运营

1.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及发行机构的职责所在。建立互联网货币风险监督管理体系,确立监管范围,完善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首先,要明确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与交易平台的责任,当发生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时,可快速的追溯源头;其次,要明确互联网货币企业中主要部门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确立互联网货币主体的直接责任,包括部门责任、岗位责任,真正做到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2.设立多层防线,确立互联网货币风险界限。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与其交易平台应当参照互联网货币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业务特色,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合理设置业务经营准则。对于合法且顺应企业发展规划的业务要加大发展力度,可设置为绿色区域;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畴,但符合企业创新发展要求的业务要慎重发展,可将其设置为黄色区域;而对于那些法律禁止的业务,就算利润再丰厚,也坚决不可引进。

3.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找到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险防范与盈利之间的平衡点。对互联网货币的发行机构以及交易平台而言,风险防控比创造利润更为重要。因此,互联网货币发行机构与交易平台应当严格平衡风险防控与经营利润之间的关系,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注意调动资源,例如引进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风险防控管理人才、提高风险防控的技术水平,健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四)知防结合,安全第一

加强与互联网货币相关的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互联网货币的认识与了解,引导消费者接受互联网货币的收益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对互联货币相关知识普遍缺乏了解,因此,政府与企业要携手努力解决上述问题。要真正意识到开展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险性教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起到的关键作用。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互联网货币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借助媒体平台,提高互联网货币知识与风险防范措施的宣传力度,使消费者对互联网货币知识有所了解,理性对待互联网货币风险,并做好风险监管工作。除此之外,还要明确互联网货币发行机构与交易平台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消费者自愿性、公平性为原则,从而开展互联网货币相关服务。

参考文献:

[1]赵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改革的反思与重构[J].河南社会科学,2020(04):72-79.

[2]李俊生,姚东旻,李浩阳.财政的货币效应——新市场财政学框架下的财政-央行"双主体"货币调控机制[J].管理世界,2020(06):60-63.

[3]黄国平.主权数字货币研发加速[J].银行家,2020(01):27-28.

王鑫,李支.美国加密货币监管框架的构建及其启示[J].新金融,2020(02):57-64.

〔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与监管研究”(课题编号:L15CFX006);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及防控对策研究—以盛京银行为例”(课题编号:2020RWSK004)研究成果〕

(张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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