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男子“流氓罪”争议
2021-07-23
一起案发时间为1988年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潘清岳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后,湖南省湘西州永顺县检察院于2010年6月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年10月,湘西州检察院以永顺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确有错误为由予以撤销。同年12月21日,湘西州保靖县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判决潘清岳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潘清岳不服上诉至湘西州法院。今年4月16日,湘西州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合议庭评议案件违法,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认定的几起犯罪事实
潘清岳,绰号“潘大”,生于1963年,湘西永顺县人。法院审理查明了潘清岳在1988年11月10至12日发生的几起犯罪事实。
1988年11月初,潘清岳请假从长沙电视学校回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永顺县。听说向昌永、王光义一伙把广播剧的录像场砸了,潘清岳很生气。
11月10日上午,潘清岳和好友彭植在百货公司门口大街上,碰见了向昌永、王光义的同伙向友华、曾传兴,便上前将两人打倒在地。潘清岳对他们说:“我请了一个星期的假,在街上看到你们一个打一个。”
11月11日上午,潘清岳在街上碰到向昌永。向昌永对他说:“下午3点到我的修理厂里来,我喊他们向你认个错。”当天下午3点左右,潘清岳来到修理厂找向昌永,两人发生了争吵。这时,彭植带了10多个人赶来,双方对峙了一会儿,没有动手。
11月11日晚上,潘清岳与彭植等人在酒馆喝酒,向昌永、王光义等人也来到酒馆,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在此期间,潘清岳和王光义打了起来。潘清岳被刺了一刀,王光义逃跑了。
11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潘清岳邀人一起找王光义赔医药费。
在路上,他们碰到了向昌永、曾传兴、向友华等人,双方发生冲突,向昌永等人被殴打。之后,潘清岳在酒馆找到王光义,用铁罐打了他几下。
11月12日晚,张建等6人在永顺县的青江旅社喝酒。路过此处的潘清岳和米显东(已判决)与他们发生了争吵。
潘清岳当即拿出一把刀架在石老二(张建的朋友之一)的脖子上,石老二用手夺刀,右手掌和左手背被潘清岳划伤。这时,站在石老二身后的张建说:“你想杀人!”潘清岳便反手打了他一巴掌。
见状,与张建同桌的其他人急忙跑到旅社门口的柴堆里拿柴棒进行反击,潘清岳被打伤后离开现场。米显东与对方继续打斗,并用木棒击打张建的头部,致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32年后再次进入追诉程序
2008年12月23日,潘清岳到永顺县公安局投案,被依法逮捕。2009年3月10日,他被取保候审。
2010年1月23日,潘清岳与被害人张建的母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他向张建的母亲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取得了谅解。2010年6月28日,永顺县检察院对潘清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去年10月,湘西州检察院以永顺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有错误为由,予以撤销。之后,湘西州保靖县检察院对这起时隔32年的刑事案件再次进入追诉程序。
10月14日,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潘清岳被保靖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去年11月27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清岳犯寻衅滋事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88年11月10至12日,被告人潘清岳为逞强耍横,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殴打向昌永、王光义等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修订的,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293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流氓罪判刑
去年12月25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清岳为逞强耍横,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寻衅滋事)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即按流氓罪定罪处罚。最终,保靖县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刑法(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条款,认定被告人潘清岳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公开资料显示,流氓罪系1979年刑法中设定的罪名,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为什么法院没有采纳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而认定潘清岳犯流氓罪呢?
保靖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寻衅滋事罪第二款量刑幅度(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流氓罪第一款量刑幅度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较为适宜。
那么,什么是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该规定主要是针对1997年刑法颁布前的行为如何适用等问题。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颁布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如果适用1979年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则应对被告人适用1979年刑法。如果是适用1997年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则应对被告人适用1997年刑法,这便是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该原则。
该案引发争论
然而,该案在庭审时争议颇大。
潘清岳的辩护律师王梓涔提出,2010年,永顺县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撤销不起诉决定,并再次提起公诉,属于法律重复评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该案超过了追诉时效。
另一名辩护律师杨东兵也在辩护意见中指出,湘西州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存在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客观等情形。
针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保靖县法院认为,本案案发于1988年,2008年12月23日,潘清岳投案自首。由于刑事案件的最长追诉期限为20年,本次追诉行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湘西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永顺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因此,撤销不起诉决定有法律依据,不存在重复评价,且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审判决后,潘清岳不服,向湘西州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16日,湘西州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书。湘西州法院认为,该案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合议庭评议案件违法。
“此案的疑点很多。”王梓涔说,“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暂不宜公开。”
(《重庆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