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频繁探视孩子,能否请求法院予以限制
2021-07-21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的方式通常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见面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前者指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后者指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下面来看一则与探望权有关的纠纷案例。
读者 黄莎莎:
我与前夫离婚时,约定7岁的儿子随我共同生活,前夫可以探望。可前夫事后几乎每天前来探视儿子,甚至长时间不愿离开,不仅严重影响儿子和我的正常生活,甚至已让儿子感到恐惧和厌恶,曾数次将其赶走。
请问,我能否诉请法院判令对前夫的探望予以限制?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你可以诉请法院判令对前夫的探望予以限制。
一方面,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必要限制。鉴于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给孩子营造良好、健康的成长、学习、生活环境,为此也就应当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方法进行必要合理的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探望权的行使处于良性、有序状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人文环境和家庭环境,建立和谐美好的亲情关系和家庭关系。
因为你前夫过于频繁的探望,严重影响儿子和你的正常生活,甚至已让儿子感到恐惧和厌恶、曾数次将其赶走,意味着其行为明显违反探望的初衷,对其加以限制已经成为必要。
另一方面,你可以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条、第66条也分别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从中可以看出,如果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未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进行约定或法院没有就此作出判决,或者虽然已经判决但因情势变更发生纠纷,都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
因此,你有权基于实际情况提起诉讼,要求对前夫的探望权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