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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其发展方向分析

2021-07-20郑广升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0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媒体报道

郑广升

摘 要: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标志着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十五年的时间过去了,这项制度在实务中运行情况到底怎样呢?本文从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产生入手,分析其出现的社会背景,在实践中考察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面对新闻发言人制度流于形式,止于表面的现状,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未来出路提出了个人看法。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媒体报道;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0.059

1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产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审判活动情况。2003年7月23日、200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宣布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信息。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标志着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

可以说,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的关注点不再仅仅限于物质方面,开始更多地注重精神追求,积极地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愈发强烈。而司法活动,因其同时涉及“权利”“权力”这两个敏感话题,故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活动中,作为最终裁决环节的法院审判活动,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无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所在之处。社会文明的进步赋予公众更多的司法监督权,公民不仅可以就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审判活动提出意见,对于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审判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

同样作为时代产物的媒体,是公众行使监督权最为便利的途径和极为有力的武器,在推动司法公正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充分利用所具备的独特优势,将角落中的审判活动,呈现到公众面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在媒体的报道之后,才得以沉冤得雪。但是在市场经济趋利性和记者同情与泄愤心理的共同作用下,他们常常会通过断章取义、夸大事实、主观宣传的方式煽动舆论,也就是我们常谈的“媒体审判”“舆论杀人”。很多人在论及媒体与司法关系时,都将“张金柱案”列为媒体干扰司法公正的反面教材。张金柱那句“我是死在了媒体手里”的临终之言令人悲悯,其辩护律师则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也发出了“记者杀人”的感慨。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肩负着协调两者矛盾的重大使命,在人类文明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应运而生。

2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适用现状

作為一项建立已十五年的制度,那它的运行情况如何呢?在此笔者翻阅借鉴了中国政法大学王梦颖的研究成果。根据其展示出来的数据,可以看出新闻发言人制度所引起的社会关注度远远达不到其应达到的程度。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五年多的法学院学生,笔者必须诚实地承认自己对这项制度一无所知,身边的同学同样表示很陌生。不仅如此,笔者也了解了几位在法院工作的师兄师姐,他们中只有少部分人表示听说过这项制度,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普及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2010年10月16日轰动全国的“我爸是李刚”案,由于本案中负责李启铭审判工作的法院一直没有及时主动向公众发布案情审理的相关信息,一时间谣言四起,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成为街头小巷人们的热议话题,也掀起一场对跋扈“富二代”的舆论声讨,但就算是这样一件引起举国上下共同关注的案子,依然看不到官方的身影,甚至无法找到是哪个法院对李启铭案进行审判,更不用提有新闻发言人对该案作出任何声明、解释了。

3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困境分析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一项制度流于形式呢?笔者通过研读大量相关文章,个人总结出以下几点缘由:

(1)现有相关规定不明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法院对于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等必须发布的信息外;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以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进行新闻发布工作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仅有严格客观的规定,还有一些主观能动性很强的规定,将决定权还是留在了法院及院领导手中。另外,尽管最高院有关于禁止公开内容的规定,但对于该公开不公开的法官责任问责机制,却找不到相关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说不说没有关系,说了不恰当的却要面对来自上级领导、媒体机构、社会公众的三重压力,想必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会使法官在权衡后倾向于沉默。

(2)司法人员与媒体专业不对口。不得不承认,司法人员作为专门人才,对一起案件可以客观理性系统的分析判断,相比较之下,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媒体工作者大多只能从朴素的社会道德层面去评析一个案件,于是两者的价值取向由此发生了分歧。很多案件都是在媒体报道后激起“民愤”,于是在一片喊杀声中,法官完全丧失了自我判断的权力,以至于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法院沦为了民意执行机构,不得不做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判决。面对法律思维与民众思维的差异,专业法律判断标准与媒体判断标准不同的情况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显得苍白无力,司法人员在向媒体以及公众公开案件时,不禁会有“对牛鼓簧”的无力感。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是法院刻意避免案件透明化,而是因为在公开一个案件后,需要很多后续的解释工作,向媒体、公众讲解基本法律问题。面对日渐沉重的工作压力,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司法人员逐渐感到力不从心,难免对这方面有所疏忽。加之两者知识储备、思维方式以及价值标准等的不同,法官认为自然而然无须解释的言论,可能会被媒体、公众误解歪曲,造成了不必要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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