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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研制目的、价值取向与主要内容

2021-07-20洪秀敏

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

【摘要】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研制并发布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对《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研制目的、价值取向和主要内容做深入分析,有助于准确把握《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纲领性要求,促进《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贯彻落实,推动托育机构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工作;价值取向;研制目的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21)05-0003-06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组织研制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大纲》于2021年1月12日正式發布。本文对《大纲》的研制目的、价值取向和主要内容做深入分析,有助于托育机构工作者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大纲》对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纲领性要求,并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要求,以推动“十四五”时期托育机构的高质量发展。

一、《大纲》的研制目的

1.回应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需求

婴幼儿照护事关千家万户,关涉家庭福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育儿理念的不断提升,公众日益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对此的需求与日俱增。特别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推行,公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显著提高。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资源严重短缺等原因,我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现有托育机构远远无法满足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要,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蓝图中,将“幼有所育”排在首位。民心所向,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人民满意,是改革成效的重要衡量标准。针对当前广大家庭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和资源供给不足、家庭育儿支持不足等之间的突出矛盾,政府部门必须加快托育服务供给侧改革,并确保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以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与向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信任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2.保障托育机构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

0~3岁是个体发展的开端。玛利亚·蒙台梭利(Maria Montessori)认为,“人出生后头三年的发展,在其程度和重要性上,超过人整个一生中的任何阶段……”。〔1〕陈鹤琴也提出,“幼稚期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个时期,什么习惯、言语、技能、思想、态度、情绪都要在此时期打一个基础,若基础打得不稳固,那健全的人格就不容易形成了”。〔2〕科学优质的照护服务直接关系到婴幼儿在托育机构能否获得身心健康发展。规范托育机构照护服务,照顾好婴幼儿在托育机构的一日生活,为婴幼儿提供健康成长和早期学习的有利环境,才能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实现身心健康成长。

3.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关于托育机构照护服务发展的规范要求

为健全“幼有所育”制度体系,《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同时,《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这标志着我国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规范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施和健康有序推进的新阶段。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应当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应当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所提供的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4.确保托育机构照护服务实现有质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据调查,由于当前托育机构发展缺乏规范,师资质量有待提升,在择托难的原因中,近半数家庭(44.7%)表示因为“优质托育机构资源少”而不愿意让孩子入托。〔3〕在托育事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托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备案后,应当怎样合理安排托育机构的一日活动,如何加快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特别是构建适宜婴幼儿发展的环境,提升保育人员的科学照护和保育水平,从而促进婴幼儿顺利适应托育机构生活,并能够在托育机构中获得身心健康成长,已成为当前托育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强调要“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在此背景下,国家卫生健康委研制和发布《大纲》,旨在进一步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对托育机构保育工作提出方向性指引和规范性要求。

二、《大纲》的价值取向

《大纲》强调托育机构保育工作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文件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即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大纲》充分体现了以婴幼儿健康发展为本和坚持“保育”新内涵的价值取向。

1.坚持“一个中心”:以婴幼儿健康发展为核心价值追求

首先,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坚持兒童优先,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婴幼儿期是个体身心发展的最初阶段和最稚嫩时期。《大纲》指出,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作为一切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本底线。不论是保育方案的制订,还是各方资源的整合,托育机构开展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应当以儿童的利益与发展需要为首要考虑。托育机构应当尊重和保障婴幼儿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婴幼儿;应当提供健康、安全、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3岁以前是个体身体、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和习惯养成的重要奠基时期,托育机构应当注意了解婴幼儿学习和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点内容,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正如《大纲》所要求的,托育机构的保育内容应当涵盖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七个重要领域。

其次,托育机构应当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逐渐成熟完善,其身心各方面的发展变化都有规律可循。年龄特点代表着特定年龄阶段多数婴幼儿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他们适合学什么,适合怎样学。深刻理解和把握婴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发展过程、发展方向及影响因素等规律,是托育机构保育人员真正理解婴幼儿以及有效开展保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大纲》充分体现了尊重不同年龄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核心价值追求,强调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和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婴幼儿的发展需求。

最后,托育机构应当积极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大纲》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应当通过创设适宜环境,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应当细致观察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给予及时、恰当的回应,让婴幼儿在机构中有充足的安全感。此外,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托育机构应当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一方面,充分整合各方资源支持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形成教育合力;另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家庭、社区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共同营造有利于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的支持性环境。

2.坚持“两个基本点”:准确把握新时代“保育”新内涵

长期以来,“保教结合”是我国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模式。学前教育语境中的“保育”,以往通常主要指向身体和生活层面的照料和保健。实际上,广义的保育范畴,不仅指身体保育,而且包括精神或心理的保育。《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保育”的解释是“经心照管幼儿,使好好成长”。这里的成长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联合发布《培育性照护框架》(Nurturing Care Framework),将“培育性照护”描述性定义为“一个由照护者创造的环境,旨在确保儿童身体健康,饮食营养,保护他们免受威胁,并通过互动给予情感上的支持和响应,为他们提供早期学习的机会”,明确提出保育工作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营养、安全、回应性照护和早期学习机会”。〔4〕2021年1月,《大纲》明确指出,托育机构保育的内涵是“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由此可见,在新时代托育机构中,“保育”一词同时肯定“保”和“育”的价值,体现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的精心照料、保护和培育。考虑到我国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成熟的、可供借鉴的经验,有些问题难以预见,故《大纲》采用了“试行”的文件名称表述,意为先期试行,再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和需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大纲》的主要内容

《大纲》由“总则”“目标与要求”“组织与实施”三章构成。

1.第一章:总则

总则规定了《大纲》研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保育工作的重要性、主要内涵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说明了《大纲》研制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指出了《大纲》的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可见,《大纲》不适用于早教机构、亲子园等强调家长与孩子亲子互动和共同游戏,不提供监护人不在场情况下的托管性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明确了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内涵。“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内涵是“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提出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儿童。首先是“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权利”。在托育机构保育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与需求作为保育工作开展的首要准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其次是“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尊重不同年龄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将其作为保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再次是“关注个体差异”。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关注和尊重每位婴幼儿在发展优势领域、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方面的个体差异,深入了解每位婴幼儿的特点,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提供适宜的照护。最后是“促进每个婴幼儿全面发展”。婴幼儿时期是个体的生理、动作、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发展的关键奠基时期。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重视通过生活和活动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二是安全健康。婴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最初阶段和关键时期,安全健康是其发展的基础。托育机构必须将安全和健康作为保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底线,要“切实做好托育机构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从而保障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免受虐待与外部伤害。

三是积极回应。一方面,托育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支持性环境”,创设丰富且适宜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场地、设施和条件。另一方面,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应当“敏感观察婴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保育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婴幼儿的心理和生理需求,敏锐、细心、耐心、密切观察婴幼儿的语言、表情和动作,通过肌肤接触、眼神、表情、语言等形式及时回应婴幼儿。

四是科学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坚持科学的质量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自觉规范、完善保育工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规范标准,确保婴幼儿在托育机构生活各环节的安全,不断提高保育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一日工作流程和保育制度安排与实施应当全面关注不同年龄阶段婴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2.第二章:目标与要求

这章主要强调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同时还规定了托育机构在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上应达到的保育目标、保育要点,并提出了相应指导建议。

首先是明确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七个领域的保育重点。婴幼儿时期是个体快速发育的阶段,营养和喂养是婴幼儿体格和心理行为发育的基础和关键。睡眠对婴幼儿的体格生长、认知发育、情绪调节、注意力发展以及整体生活质量具有显著和广泛的影响。养成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不仅能有效促进婴幼儿神经心理行为的发育,而且能对个体健康产生持续终身的影响。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是婴幼儿感知觉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的重要组成和外化体现。托育机构日常保育工作应当以这七个领域内容为重点,将安全、伤害防护、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防控融入各环节,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其次是明确每个领域发展的保育目标。《大纲》以婴幼儿为目标主体,以婴幼儿各年龄阶段的发育特点为依据,提出了七个领域的保育目标,指导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以此建立合理的结果预期,开展日常保育工作。保育目标的拟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儿童的基本原则,将尊重不同年龄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作为保育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再次是明确三个年龄阶段的保育要点。《大纲》根据三个年龄段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提出了不同年龄段保育工作的要点,强调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和满足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发展需求。其中,7~12个月属于婴儿期,是个体出生后的生长高峰期,身高、体重增长最快,神经心理发展快速,运动、感知觉、语言和社会交往能力发展迅速。该年龄段婴幼儿需要的能量和营养素相对较高。该年龄段也是从液体食物向固体食物过渡的时期,是婴幼儿进食行为和睡眠节律等养成的起始和关键时期。该年龄段婴幼儿处于从坐姿向爬行至行走过渡的时期,且处于语言前准备期,很少通过语言进行表达,因而需要保育人员给予更多的关注。13~36个月属于幼儿期。这一时期婴幼儿的体格生长速度较婴儿期减缓,但语言、思维、动作和社會交往能力发育仍处于较快的时期,也是行为习惯养成的起始和关键阶段。尤其是2岁以后,婴幼儿处于主动语言发展阶段,开始发展伙伴关系,需要保育人员给予更多的引导。因此,将该年龄段分为13~24个月和25~36个月两个阶段,便于托育机构开展保育工作。

最后是明确各领域保育目标和保育要点达成的指导建议。保育目标的达成既需要托育机构整体环境的支持,也需要保育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 《大纲》的保育要点主要用于指导保育人员对婴幼儿开展日常保育,而指导建议则用于指导整个托育机构为保育工作提供重点支持。

3.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组织与实施部分主要规定了托育机构和相关人员在保育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以及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建议。

第一条明确了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环境要求,指出“托育机构是实施保育的场所,应当提供健康、安全、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

第二条明确了托育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指出“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保育的组织与管理,指导、检查和评估保育人员的工作”。托育机构负责人是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规范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组织与内部管理,通过指导、检查和评估保育人员的工作,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切实规范保育过程,主动接受家长及各方面的监督,形成依法办托、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托、科学保育落实到托育机构一日保育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明确了托育机构保育人员的职责和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保育人员是“保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在托育机构中,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和活动组织”,应当“主动了解和满足婴幼儿不同的发展需求,平等对待每一个婴幼儿,呵护婴幼儿健康成长”。

第四条指出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一方面,应当从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实际出发制订科学合理的保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并认真实施。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在保育工作中“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第五条指出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虽然《大纲》未单独设置健康管理、安全防护和疾病防控的保育内容,但其内容已经融入七个领域的保育内容之中。从机构管理的角度看,托育机构需要对婴幼儿的体格和心理行为发育指标进行健康管理,定期收集安全、传染病等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指导保育工作的开展。托育机构还需要制订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预防相关事件发生。

第六条提出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注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一方面,托育机构应当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主动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与合作,整合各方资源,争取家庭和社会的理解、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形成教育合力。另一方面,托育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专业优势,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宣传等多种方式,面向家庭、社区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为家庭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从而更好地促进婴幼儿发展。

参考文献:

〔1〕蒙台梭利.蒙台梭利方法〔M〕.江雪,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15-18.

〔2〕陈鹤琴.家庭教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2:3.

〔3〕洪秀敏.全面二孩政策下如何加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N〕.中国教育报,2020-02-01(3).

〔4〕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Nurturing care for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A framework for helping children survive and thrive to transform health and human potential〔R〕.Geneva:WHO,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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