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公众伦理的逻辑关联
2021-07-20郑婷
郑 婷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与合理的司法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则需要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法律人作为社会成员有着符合社会公众伦理的道德观念和对问题的评判标准。同时,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又有着与社会公众伦理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职业伦理要求。这两种伦理规范同时制约着法律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二者的冲突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反思两种伦理之间的逻辑关联就尤为必要。
1 法律职业伦理含义
1.1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在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时,首先我们需明确什么是伦理。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则或规范。法律职业可以泛指一切法律工作。法律职业者除了处于实施法律的核心阶层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外,还包括立法部门的专职人员、公证员、仲裁员、法学家等。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指的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2 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广泛性和法律职业活动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伦理有其不同于一般社会伦理的特殊性。
1.2.1 主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 法律职业者可以泛指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多种从业人员,主体广泛多样,但法律职业者分工不同,各司其职,其主体又具有特定性的特点。
1.2.2 内容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法律职业伦理是随着法律职业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发展的,是社会伦理在法律职业中具体运用与升华。所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要求具有某些共性,这就形成了法律职业伦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规范和原则。这些规范适用于所有法律从业人员,即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具有普遍性。但不同的法律职业者又各有自己特殊的职业技能与要求,法律伦理对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要求便各不相同,从而产生只适用于某种法律职业者的内容具有特殊性的法律职业伦理。
1.2.3 适用的自律性和他律性 国家为了调整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法律职业者违反职业伦理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法律职业伦理在实施时的强制性和他律性。但法律职业行为规范和法律职业责任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都需要法律职业者要有高于职业行为规范的伦理要求,这又体现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自律性。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公众伦理的关系 法律职业伦理是伦理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而社会公众伦理又从属于伦理学。因此,从逻辑角度分析,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在内涵方面有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各自的特有属性。法律职业者不可能脱离社会孤立存在,作为社会的成员必然要遵循一般的社会大众伦理。因此,人们很容易对法律职业伦理产生误解,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从逻辑上应该从属于社会公众伦理,法律职业伦理应具有社会公众伦理的所有本质属性。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人们往往不假思索地运用公众伦理的标准区分善恶,扶正祛邪。忽视了法律职业者因职业特点而产生的只适用于其职业活动中的伦理要求。当然,法律职业伦理和社会公众伦理也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都是调整人也人之间的关系,并让这种关系保持稳定,为人的发展提供空间与环境,同时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2 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公众伦理的冲突与平衡
2.1 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公众伦理的冲突 如前所述,法律职业者和普通大众在社会中扮演着各自不同的角色,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产生两种伦理的冲突。下面以律师的权利义务为例进行分析。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当律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这些事实检察机关并未知悉,那么根据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保守秘密。显然,这与社会公众朴素的伦理要求是相违背的。社会公众会认为律师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甚至是为虎作伥,这种观点符合公众的价值理念,因此律师的这一保密行为很容易引起全社会的口诛笔伐。但律师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予以泄露,并不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具有社会公众所不具有的职业理性并在对待当事人时采取统一的职业伦理标准。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看,律师的的保密义务有利于法治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若律师泄露了当事人的秘密,首先,有悖于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时人委托律师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次,律师的泄密行为必将使律师失去当事人的信任,甚至影响整个律师行业的信誉。再次,律师若披露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等于越权完成了本应由公诉机关完成的工作,使控辩双方力量悬殊进一步加大,显然这不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律师是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如果根据已披露的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罪孽深重,那么公众自然认为其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比如杭州的保姆纵火案,保姆罪不可赦,此时若有律师为其辩护,此举将被公众视为助纣为虐。特别是律师是在收费的情况下为其辩护,更被公众认为是见利忘义。既然如此,为何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呢?首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未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其次,法官的工作是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一个判决或裁定只有在控辩双方在自由、充分、理性的论证的情况下作出,才能被视为是公正的,才能被控辩双方甚至社会公众所接受。
法律职业伦理之所以会与社会公众伦理产生冲突,是因为社会公众伦理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是更加感性的,是未经反复论证的。社会公众伦理更倾向于用个人价值观来对一个案件作出判断,甚至只是个人内心道德的彰显。法律职业伦理是在制度框架内形成的,是更加理性的,更加长远的。法律职业者不仅仅是追求个案的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最基本的秩序才是终极目标。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分饰不同的角色,立场不同,看问题角度不同,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2.2 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公众伦理的平衡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法律职业伦理和社会公众伦理的冲突,该如何解决,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是相分离的,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非道德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虽有冲突,但二者是可以平衡统一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可以与社会大众伦理平衡统一的根本原因是,两种伦理的产生和目的是一致的。两种伦理都存在于规则框架内,只是制约的角度有所不同。集社会人和法律人与一身的法律职业者也不可能完全割裂二者间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关于律师的辩护权和保密义务,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到的是“非正义性”,但当某个社会公众角色发生转变成为犯罪嫌疑人时,又迫切需要辩护权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二者的冲突,法律职业者应优先考虑职业伦理的要求。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也是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与普通道德、伦理、习俗的重要因素。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解决纠纷才有司法的公平公正。
无论强调哪种伦理的重要性,同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两种伦理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保证公平,促进平等、保护人权;都是为了让整个社会在一定的秩序下稳定、有效地运转,使人们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发展,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正是存在诸多的一致性,两种伦理才有可能实现平衡与统一。
法律职业伦理和社会公众伦理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社会公共伦理角度解决纠纷往往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更关注个案的公平公正。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解决纠纷则应考虑到规则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更关注的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追求整体的公平公正。两种伦理虽有冲突,但终极目标的一致性,使两种伦理最终能够实现平衡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