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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获鹿县档案的史学价值

2021-07-19任哮岗

档案天地 2021年5期
关键词:康熙乾隆土地

任哮岗

获鹿县现名石家庄市鹿泉区,位于现在的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西部。地理位置十分特殊,县城西、北、南三面环山,东属冀中平原。古往今来素有“燕晋咽喉”之称。

获鹿县在禹贡时为冀州之城。周时属并州,战国始名石邑,属中山国。秦属巨鹿郡。西汉名石邑县,属常山郡。隋开皇六年(公元586)隶恒山郡,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设鹿泉县,隶并州。唐天宝十五年(公元755年)改为获鹿县,金兴定三年(公元1219年)升镇宁州。元初改称西宁州,不久复称获鹿县,隶正定路。明、清两代属正定府。

河北省档案馆藏清代获鹿县档案的形成时间,自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止。记载了清代获鹿县的司法、邮驿、田赋、人口、学堂、矿山开采等诸多事务,内容较为翔全。下面仅选“田赋”“邮驿”两部分档案文献加以综述探究。

一、赋征的重要依据——“审册”

在清代获鹿县档案中,有很高史学研究价值的是327卷审册。审册即编审册,是清初田赋征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核实人丁、地亩数目,做为收缴丁银、纳粮的依据,以此聚敛财富巩固其政权统治。在清代男子满十六岁为丁,六十岁除名,女子为口,未成丁者也称之为口。

编审制自顺治十四年 (公元1657年) 开始实施,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百余年历史, 于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废止。起初,编审为每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为五年编审一次。由各州、县造册上交至府,府再造总册上交布政司(主管财赋,民政的机构)。其编制的重要意义有二。

其一,达到土地的高度集中。审册档案的研究与发掘充分揭示了土地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最稳固的社会财富,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列宁说:“地主的力量在哪里呢?在土地。”地主阶级拥有了大量土地,也就有了社会地位。纵观旧中国各帝王朝野,对权力和财富的欲望哪个不是建立在土地这个最稳固的社会财富上呢?清室自入关以来,统治者以圈地的办法进行土地再分配,来满足贵族对土地的要求,仅直隶地区被圈占的土地达16.7万顷,加之连年战乱,民不聊生,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各种制度有待完善,土地的数目涉及众多税目的来源,组织全国编审统计全国土地,按册征赋是富强国力的出路之一。

其二,顺畅丁银主税征收。丁银亦称算赋,自汉代始对成年人所征的赋税,为人头税性质。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规定,凡年在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赋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商人及奴婢加倍。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为奖励生育,又定十五以上到三十岁不嫁女子,每年纳赋五算。后世按人口征税皆由此而来。唐称庸,宋称丁钱,元称丁税,明、清两代为丁赋或丁银。清初,国家统治者仍是采取直接对人或物的简单直接税。由于战乱频频,各种间接税源得不到较快的恢复,延用老的人头税丁银有其操作容易,且见效快的特点。因此顺畅丁银征收成为统治者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编制审册核查天下人丁,按册征银是最好的手段。

在清初,编审制是封建地主集权对人民直接进行剥削的统治制度。其以人丁、地亩统一编册征收的手段来达到聚敛财富的目的。

编审征收的组织形式,是按封建社会最底层的统治组织“里社”来征缴。清代里社制是沿用明制。里社制规定每里有一百一十户,其中丁数众多的十个大户选为里长,其余一百户编成十个甲,十个里长轮流管理一里赋役,十年轮一周。清初,赋役以田赋和丁役为主要财政收入(后改为丁银或实物),在封建社会中田赋和丁税为正赋之首,正赋不畅则国力减弱。自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清政权实施编审制,畅通田赋后,随着政权的不断巩固,采取了与民生息政策,奖励垦荒屯田,减免赋税,兴修水利,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到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人丁2462万,丁银达335万余两,财力得到相应增强,丁银不再影响赋税的收入。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便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之谕。雍正元年(公元1721年)清政府采取了“摊丁入亩”的措施。即将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体征收(《雍正王朝》电视剧中有明显表录)。从此,人们把田赋称为“地丁”,成为田税和丁银的合称。这两项制度的施行,编审制基本上已是名存实亡了,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清政府下今全国永停编审。

据馆藏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版《获鹿县志》记载,获鹿县编审始于康熙五年(公元1666年)。河北省档案馆藏获鹿县审册起自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止于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这些审册全部是五年一编审,中间没有中断。共记载了获鹿县十七个社的丁银、地亩、粮亩的变化情况,其记载形式采用以“里社”为单位,即综上所述的百户分十甲,每甲编造审册一部。审册书写格式为:首页正中题写年、月、日并盖县印一方;左起顶天题写里社名称、甲别。例如:“康熙四十五年(获鹿县印)龙贵社十甲审册”。审册内页分三部分书写,第一部分为上记书写:记载人丁姓名及功名(清获鹿县审册中有功名的,大多是“生员或吏员”他们有享受不纳丁银的待遇,生员是通过最低级考试得以在府、县读书的人,生员有应乡试的资格,通称秀才;吏员即没有品级的小公务人员),丁銀数;第二部分为侧记书写(均为左侧):记载土地的亩数变化;第三部分为下记书写:记载粮亩数(亩产粮食数量)。又因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直隶省实行“摊丁入亩”,丁银数摊入地赋征解,不再登记,所以馆藏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以后的审册没有登记丁银数。审册中无地被除名者,在以后编审当中不计丁口数,也不再记载。馆藏这部分审册的各种数字记载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占有情况,是揭示封建土地占有制的有力证据。

封建土地占有制分三种形式,除国家土地占有制外还有两种占有形式,即地主土地占有制和自耕农民土地所有制。

在馆藏清代获鹿县档案中,国家土地占有制形式的档案很少,不成体系,而审册档案文献主要是反映了后两种封建土地占有形式。

地主土地占有制: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就是地主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享有不受任何人限制、自由支配土地的权利,地主的土地可以自由典当买卖,可以传诸子孙,可以自由租佃给农民,收取地租,再以地租的一部分向国家缴纳赋税。其可利用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强占农民的剩余劳动,地主还可利用权势扩大田地据为已有。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前面曾提到“生员”“吏员”,在康照四十五年龙贵社十甲审册中,有“功名”的这些人占有土地者多则七八顷,少则五六十亩,并有收扩他人土地和传袭后代的记载。例如,康熙四十五年龙贵社十甲审册中第30页记载:“史书字,生员,旧管上中地叁顷玖拾陆亩玖分肆厘肆毫捌丝。收本甲(本)庄刘向高,一上九中地肆亩玖分,实在共地肆顷壹亩捌分肆厘肆毫捌丝”。第55页记载:“史贵德  监生故。除(红笔勾),(史)天估,(丁)一钱三分,旧管上中地贰顷伍拾陆亩叁厘参毫,收本户史国祥一上九中地叁亩柒分,实在地贰顷伍拾玖亩柒分叁厘叁毫”。这些记载大都是当时的大中级地主,即使没有功名的小地主,占有土地也在几十亩。

自耕农民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种土地占有形式。自耕农占有一小块地,利用自己的工具耕种,劳动产品除缴纳田赋外归自己所有。虽然自耕农不免受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压迫,但与地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亦不受地主的经济剥削。自耕农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有的遇自然灾害被迫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极少数自耕农有能力购买土地,并雇工耕地或出租,变为地主。然而,自耕农从产生起到清初在自耕农比重增加的情况下,其土地占有也不是主导地位。清获鹿县审册档案中不难看出这一点,除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外,自耕农的土地占有量是有限的,多的为数亩,少则几分。有的则被地主收去土地,失去了生存能力。例如,康熙四十五年龙贵社十甲审册中第31页记载:“史直,生员,旧管上中地伍拾贰亩陆分柒厘叁毫陆丝;收本户史奇玉一上九中地壹亩柒分,史祥一上九中地捌分;收本户史大存一上九中地壹亩叁分柒厘,实在共地伍拾陆亩伍分肆厘叁毫陆丝。”第47页记载:“史奇玉,除,丁壹钱壹分;旧管上中地贰亩捌厘伍毫,开本户史直一上九中地壹亩柒分;开本甲石玉才一上九中地伍分壹厘,实在共地无”。通过上述记载,显然这个叫“史奇玉”的人,由一个自耕农民,因种种原因失去自己土地后被除“册”,成为无土地之人。

虽然,清盛时期实行了摊丁入亩政策,使数千年的丁税制度至此基本废除,仅对清政府来说,保证了税收,稳定了财政来源,经济实力得到增强,有利于手工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赋役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民的经济地位。无地的农民虽不用纳丁银,但掌握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增加的负担又通过地租的形式转嫁到农民身上。同时,农民还要承担其他附加税,他们的实际负担并未减少多少。

馆藏这部分审册依序自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至康熙六十年(公元1721年)四次编审,共记载了十二社,审册70卷;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至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两次编审,共记载十一社,审册62卷;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 至乾隆三十六年 (公元1771年)八次编审,共记载十七个社,审册103卷;另外无年代还有92卷。其历经三朝六十六年十四次编审,较为系统、完整地反映封建社会末期,最基层村社土地占有关系,这批珍贵档案留存至今,是研究考证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和田赋、丁口不可多得的珍贵文献。

二、京畿通达四方之镇宁古驿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经过清初的恢复和发展,清朝在18世纪中叶进入了全盛时期。古老的邮驿也在康照、雍正、乾隆三朝达到了高峰,不仅沿袭了明制,而且集中了历代之大成,结合本朝特点又加以变革创新,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前朝的框限。其中,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编造的《获鹿县镇宁驿支用驿马、差收钱粮册》和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编造的《获鹿县移查附近充军西至陕西西安府醴泉、咸阳县道里印册》及《获鹿县移查附近充军东至江苏苏州府震泽、吴江县道里印册》,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绘制的《获鹿县合境全图》是研究清代直隶邮驿史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

清获鹿县镇宁驿沿用明代名称,其名称由来可迫溯到金兴定三年(公元1219年)设置镇宁州。清初,驿站一度因袭明制设驿丞管理驿站。后因这种体制弊端甚多:一是驿递自成系统,州县不管,府又鞭长莫及不利于管理;二是机构重叠,开支增大。顺治初年,陆续实行“裁驿丞,归州县”,由单一的管理改为“兼管、专管、代管”三种形式。对在城或离城较近的驿站,由州县衙门兼管,裁撤驿丞;离城较远的或交通要道、驿务繁忙且州县无力兼管的设驿丞;边防重镇驿站由武职代管。据《大清会典》中记载,直隶省设驿185处,其中就有镇宁驿,获鹿县镇宁驿丞裁撤于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馆藏光绪七年版《获鹿县志》卷十“官师志”中有详细记载。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平西王吴三桂在云南叛乱,为平定“三藩”之乱,康熙帝曾命加强对北京通往前线各干线驿站的管理,以便于指挥军情,但由于军费紧张,每年邮驿经费高达310万两,康熙十五年(公元1676年)砍支十分之四,充作军响,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三藩平定后,清政府财政有所好转,又特准增费十分之二,但驿站开支还是大得惊人。其间,镇宁驿在此时费用的裁复《获鹿县镇宁驿支用驿马、差役钱粮册》中有详细记载:“康熙十四、十五年两年、各案奉裁银一千二百六十五两二钱九分ー厘零......;康熙二十年钦奉:恩认事案内,复二银六百三十二两六钱四分五厘零,以上实裁存并复二共银四千九百一十两九分二厘零”。由此可见,封建帝王对信息畅通的重要性是十分看重的。清盛时的提、塘、驿、铺是最高权力机关的耳目,不惜巨额财力给与加强完善。

镇宁驿在清盛时期是西南驿路主干线,由保定、正定、顺德(顺德府现邢台),经中州(中州是河南的古称),一路通达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一路通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镇宁驿位于正定府西,是京城南通湖广,西达陕甘的重要驿口,所需开支、差役配置要比其他县驿庞大的多。据光绪七年版《获鹿县志》卷九之“兵防篇”和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编造的《获鹿县镇宁驿支用驿马、差役钱粮册》中记载了镇宁驿自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至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一百一十八年驿马、驿差、兽医、杂役、费用、粮草的裁添变化。其中两册均载:“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酌筹等事案内,奉裁迁安县七家岭驿马十二匹,夫六名;丰润县义丰驿马四匹,夫二名,拨增获鹿县镇宁驿供差,照依接站晋省甘桃驿之例”。《获鹿县镇宁驿支用驿马、差役钱粮册》中还记载:“乾隆五十七年连闰分,一原额驿马七十四匹,每匹日支豆草麦麸银三分六厘,日共银二两六钱六分四厘,一岁连闰应支银一千三十八两九钱六分......;一接递皂隶三十名,每名日支工食银一分五厘,日共支银四钱五分,一岁连闰应支银一百七十五两五钱......;一扛轿夫八十八名,内长养夫七十名,每名日支银五分四厘......”。由此可见乾隆年间镇宁驿是何等庞大。

清驿律中规定驿站有配合承解囚徒之责任,镇宁驿也不例外,为押解顺利,事先由驿站勘定核实沿途府县机构变化,所需里程。馆藏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的兩部获鹿县衙道里印册十分完整,为研究清代的驿程、刑律、府县设置等提供了可靠翔实的史料。其册均以“马上飞递”的形式传返,每册逐页详细记载了各关厅、州、府、县相互间的里程,并盖有各地官印,末页汇总全部里数。

在清代驿制中“铺”是最低级的官方邮驿组织,是靠步行传递通信的,在清政权不断完善下,“铺”成为继“驿”的另一主体通信系统。

铺也称急递铺,清代除东北,内蒙等少数地区外各省腹地衙署都设有铺司。据《清光绪会典》载,全国十八省有递铺13935处,铺兵44613人,清驿制规定,每15里设铺1所,铺司1名,铺兵4名。馆藏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绘制的《获鹿县合境全图》,详细的载绘了获鹿县在城铺、土门铺、安舍铺、赵陵铺、荆璧铺六铺的网络分布,铺兵人数和距城里数,以及县城位置,山脉河流走向,邻县接壤,村落分布,古建筑分布等。整图以微观写实的绘画手法,再现了当时社会原貌,是迄今为止最早的获鹿县地图。是配合研究获鹿县审册、区划、邮驿、军事、古建筑难得的辅助史料。

作者单位:河北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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