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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

2021-07-19潘兴晨

理论与创新 2021年6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金融机构

潘兴晨

【摘  要】在金融机构中,违反适当性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进行划分时,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应该归为法定义务,如果投资者一旦出现不正当的操作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应该注意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不应该界定为承担过失责任,而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金融机构应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建立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场。本文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并付诸相关的案例进行详细的描述,帮助金融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医务;民事责任

引言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具体是指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详细的分析,通过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将金融产品通过风险配备的方式,传达到投资者手中,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的进行金融活动,帮助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率。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具体表现在要对金融产品充分的了解,能够充分掌握客户的情况,帮助进行匹配工作,然后,应该注意进行适当性的评估,帮助更好为客户服务,从而满足客户的需求,帮助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促进金融事业的进步。

1.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

1.1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可认定为信义义务

适当性义务,最先来自于美国。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介绍产品时,由于投资者对相关证券的核心认识较少,所以,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有一定的依赖性。而且在后续的使用中,也需要证券经纪人的帮助。而且,能够进入证券行业介绍金融产品,那么,其应该经过专业的培训,能夠掌握证券的相关理论知识,所以,具有一定的信义义务。履行信义义务,应该帮助他人进行利益的承担。有些专家认为应该依照美国,直接将其判定为信义义务。但是,有些专家则认为我国缺少对信义义务的规范,所以只能够通过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依赖程度进行判定,在依赖基础上进行信义义务的理论建设。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后一种观点,根据两者的依赖关系进行判断,认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可以归到信义义务当中。

1.2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适合界定为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记住合同形式,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意见达成一致。并在其中明确规定双方要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保密工作,能够协助完成金融工作,更好的配合。与此同时,应该去注意其中的内容应该公平公正,在法律的规范内进行制作,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金融产品营销的过程,产生的适当性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存在不同,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行为。适当性义务,是针对具有专门的营业资质,且部门人员具有专业能力的金融机构对投资者产生的义务,存在特殊的形式。这种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更高,其中的普通买卖合同,对风险配备没有过多的要求,所以,仅仅依靠诚信原则来判定金融机构的责任,存在不合理性。而且,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违反适当性义务惩罚力度不大。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且带来的危害更加的严重,其危害程度与侵权行为大体相同。所以,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在先合同义务的范围内。

1.3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应作为法定义务

在以上的阐述中,明确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规化为法定义务。在金融机构中,通过承担侵权责任,能够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帮助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如果在进行金融行为时,存在过失行为,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则需要对合同中成立以来产生的依赖利益进行赔偿,赔偿减少,不同进行更广范围的赔偿活动。除此之外,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而且存在补充的特性,介于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

2.违反适当性义务与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案例分析

有些专家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适当性义务的划分,将其规定为不同形式的案件,有些规定为合同纠纷案,有些则在财产损失赔偿纠纷的案件中等。所以,违反适当性义务有很大的可能会被划分为缔约过失责任中。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案件的划分时,应该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判定。除此之外,有些案件没有找到相关的案例,无法进行判定其性质,则需要排除适当性义务以往合同的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进行分析,帮助分析是否与违反侵权的责任一致,帮助进行合理的判定。通过对一下案例的分析,帮助人员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进而在工作进行正确的行为。

2.1适当性义务的内容

在进行“李新德案”时,进行判定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在进行金融产品的售卖过程中,缺少对投资者的认识,没有很好的进行风险的匹配,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而且,在进行售卖的过程中,没有详细的向投资者进行产品风险的介绍,致使投资者在没有完全认识金融产品的情况下购买,不利于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整体认识,影响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在这项案件中,从风险的介绍以及介绍方式两方面进行分析,判定其产生的行为是否与适当性业务保持一致。通过这项案例,有效提醒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应该全面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注意风险的介绍,帮助更好的为投资者进行服务。

2.2风险揭示义务

在“王会兰案”中,充分指出应该进行风险揭示,提前对投资者进行分析,能够了解投资者的经济情况和拥有的投资知识,然后通过书面文件的介绍,帮助投资者进行金融加购存在的隐患,最后,应该注意投资者进行确认,明确已经了解这项金融产品存在的危险。

2.3投资者的“与有过失”

在“胡胜利”案件中,投资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而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能够拥有劳动能力和经济能力。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如果对产品的认识模糊,并且不符合自身的经济情况,那么产生损失,当事人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该结合自身经济情况进行购买,与证券经纪人进行交谈时,应该告知自己的经济情况,帮助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在证券经纪人进行产品描述的过程中,应该认真倾听,如果有疑问,应该立即询问,帮助更好的了解金融产品,进行合适的购买活动。

3.结束语

在金融机构中,如果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会受到民事责罚。在判定是否违反适当性业务,是通过推介方式和风险介绍进行。因此,金融机构人员应该向投资者全面展示金融产品,通过投资者的状况进行合理的推介,并告知投资者金融产品可能会发生的风险,让投资者可以更好的了解产品,帮助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袁雨庭.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实证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1(04):58-59.

[2]杨长舰.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探究[D].南京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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