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同政策环境的“一带一路”电力工程安全投资决策演化博弈分析
2021-07-16杨太华李志翔
杨太华, 秦 静, 李志翔
(上海电力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上海 200090)
随着“一带一路”和电力行业“走出去”战略的全面推进,沿线国家的投资项目,尤其是南亚、东南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电力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据统计,到2018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1 298.3亿元(包括1 205亿元的非金融类投资),同比增长4.2%,而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就达156.4亿美元,同比增长8.9%。其中能源类项目占了很大一部分,是中国海外投资与建设最热门的行业。然而,在实际的能源电力项目投资中,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地理环境的不同,其投资建设的风险也不一样,这直接影响到项目投资的成败及人员生命的安全。因此,“一带一路”能源电力战略合作过程中,如何提高投资项目的风险保障水平和绩效是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首要问题。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的成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1-2]。能源电力投资项目因其对国民经济的先导作用而得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重点支持,但中国企业在选择能源电力投资项目的目的地国家时,其重要的决策指标之一就是“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安全风险指数[3-6]。这一结论与文献[5]和文献[7]中作者的分析结果一致。所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以投资风险比较分析为主,而对投资项目安全保障水平和安全成本的形成机理考虑较少。实际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国企业作为电力投资项目的两个完全独立经济主体,在决定项目的安全投入方面存在利益冲突。双方围绕电力投资项目相互博弈[8-10]。作为理性的经济个体,虽然双方在获取相关知识、处理项目信息等方面的能力有限,但在“一带一路、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理念下的公平偏好是存在的,这已为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所证实[11-12]。因此,为了实现“合作共赢”,必须使电力投资项目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水平,使各方的安全投入决策处于纳什均衡的最佳状态。
与现有研究中对“一带一路”国家政府的政策和投资风险关系的静态分析不同,本文将从博弈论视角,探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政策演化调整过程中电力投资项目的安全保障机制。从模型构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不同引资政策的安全效用入手,对当地政府政策调整与企业安全投入行为的相互作用机理展开研究,并将“公平互惠”理念纳入项目安全投入博弈模型中,进一步探讨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力投资项目安全效用最大化的“合作共赢”机制,为中国企业“一带一路”能源电力投资决策和政府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1 “一带一路”电力投资项目的安全风险
1.1 “一带一路”电力投资项目安全风险特征及安全投入内涵
中国企业“一带一路”电力投资需要考虑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收益问题。经济全球化不仅受到各种传统安全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到若干非传统安全因素的挑战。一方面,大国间的博弈必然引起传统地区地缘政治及军事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还面临民族主义、恐怖主义、武器扩散、跨国犯罪、走私贩毒和非法移民、海盗等非传统安全的威胁,以及长期面临的经济及金融、生态环境、地质灾害、资源能源、信息通讯以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安全威胁[13]。2014年商务部在《境外企业项目外源风险管控评价体系》中界定“一带一路”电力投资项目面临着政治、社会、恐怖主义、经济、法律、环境健康等6大安全风险[14]。由于各国生产力水平不同,电力投资项目面临的安全风险也不同[15]。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相当多的国家依附于西方大国,给投资项目带来不确定性;受宗教文化和社会制度影响,其投资项目的政策取向也不一样;受民族主义和极端思想影响,恐怖主义蔓延,电力项目被损坏、员工被绑架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国家的社会政局长期动荡,经济发展水平低,通货膨胀严重,投资项目安全成本高;各国法律法规不同,项目合同关系复杂多变;自然生态环境差异较大,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医疗卫生条件相差很大,人员健康安全没有保障等。本文将重点考虑“一带一路”国家政策演变对电力工程项目安全投入及其收益的影响[16-17]。
电力投资项目安全投入是指为了保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和投资目标实现而必须投入的人、财、物、时间和空间资源的总称。足够的安全投入使建设项目人、机、环境系统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功能[18],使投资项目主体双方获得的安全效用最大化。
1.2 “一带一路”政策演变对安全投入的影响
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能源电力投资市场的政策变化划分为3个阶段[10],作为双方动态策略的选择。
(1) 完全开放型阶段 即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电力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既不鼓励也不限制,而且没有采取任何的激励政策或安全方面的投入措施。
(2) 规制型阶段 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中国能源电力投资企业进行规制,包括安全环境规制、资源利用限制和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
(3) 公平互惠型阶段 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中国电力投资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如:税收优惠、征地优惠、入境审批优惠、必要的安全措施等激励政策;中国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可能多地进行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提升项目安全保障水平。
2 基本假设及模型构建
假设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与中国企业为委托代理关系,“一带一路”国家政府为委托人,中国企业为代理人。一个安全、成功的能源电力投资项目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将该项目的投资、建设等委托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作为代理人在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时,不仅要考虑能源电力项目的投资收益,还需考虑“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基础、偿债能力、政治风险、自然环境等安全风险,即项目的安全保障投入。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可以认为作为委托人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是风险中性的,作为代理人的中国企业是风险规避者。
假设2 “一带一路”国家对项目的安全保障付出值为e1,即“一带一路”国家政府开放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安全付出值;中国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保障投入值为e2,即中国企业按电力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保障水平进行的安全保障投入值。
假设3 电力投资项目安全保障投入的产出函数为
π=f(e1,e2)+θ
(1)
式中:f(e1,e2)——“一带一路”国家政府和中国企业对项目安全保障投入而获得的总体效用;
θ——安全保障投入决策对某一经济个体i的效用影响值。
θ=yi(ei)-ci(ei)
(2)
yi(ei)=(1-p′)S(π)-p
(3)
p′=p-γe2≥0
式中:yi(ei)——安全保障投入过程中仅对经济主体i的效用价值;
ci(ei)——经济主体i(i=1,2)的安全成本,且ci(ei)>0;
p′——安全保障投入后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
S(π)——投资项目收益函数;
p——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γ——安全保障投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影响度,主要受项目安全技术水平的影响,安全技术水平越高,安全保障投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力度越大,即安全技术水平系数越大。
考虑到θ为正态随机变量,且E(θ)=0,D(θ)=σ2,假设项目安全保障投入的价值为1,其产出函数可表示为收益函数S(π),即
S(π)=R+rf(e1,e2)
(4)
式中:R——投资项目的固定收益;
rf(e1,e2)——变动收益,r是中国企业对项目f(e1,e2)的分配系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安全收益分配系数为1-r,并且0≤r≤1,为
(5)
式中:ei——经济主体的安全保障投入;
bi——安全成本系数,且bi>0。
本文仅讨论不同政策对电力投资项目的安全效用和企业安全保障投入决策的影响,不考虑对安全成本的影响,故令bi=1/2,i=1,2。
3 演化过程中各阶段博弈纳什均衡
3.1 项目安全收益模型分析
从上述假设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追求的是电力投资项目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安全风险偏好为中性,无需考虑安全风险成本,θ为正态变量,且E(θ)=0,D(θ)=σ2,故政府的期望效用Eu等于期望收益,即
(6)
中国企业是电力投资项目安全风险的规避者,不能单纯追求投资项目收益的最大化,而是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安全效用最大化。假设复杂条件下电力投资项目收益M是一个确定值,u(ψ)为投资企业的安全保障投入效用函数,则
u(ψ)=A-e-ρψ
(7)
式中:A——项目投资企业的安全保障投入安全效用饱和值;
ρ——安全风险规避度,ρ=-u″/u′,u″/u′为安全保障投入效用函数u(ψ)的一阶导数和二阶导数。
投资企业的项目收益M所带来的复杂条件下投资项目安全效用期望值为
E(u(ω))=A-e-ρM
(8)
由此得到
(9)
对电力投资项目安全投入效用最大化的求解相当于求解式(9)的最大化。同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不同政策阶段均可求解得到类似的结果。
3.2 博弈模型分阶段演化特征
3.2.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实行完全开放政策
电力投资项目的安全产出函数受投资企业安全保障投入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政策双重影响。此阶段不考虑电力投资项目的互惠产出,其安全产出函数可表示为
f(e1,e2)=e1+e2
(10)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为式(6),项目投资企业安全保障投入效用函数的期望收益为式(9)。
项目投资企业满足参与的约束条件(IR)为Ev1≥Z。其中Z为保留效用。
这里,投资企业愿意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电力建设的条件是其投资项目安全效用不小于保留效用Z。在此情况下,投资企业会优先选择安全保障投入e2以使自己的确定收益达到最大化。对式(9)进行e2求偏导,得到激励约束(IC)为
e2=2r
(1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和投资企业的最优决策分别为
(1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最优期望效用为
(13)
项目投资企业的最优期望效用为
(14)
模型分析表明,在完全开放政策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给予的收益分配比r越高,投资企业对项目安全保障投入的积极性就高(∂e2/∂r>0),而企业安全风险规避程度ρ越高,则项目安全保障投入e2的积极性就越低(∂e2/∂ρ<0,∂e2/∂σ2<0);投资企业的收入分配比r与风险规避度ρ和产出方差σ2负相关(∂r/∂ρ<0,∂r/∂σ2<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投资项目的付出e1与其他因素无关(∂e1/∂ρ,∂e1/∂σ2=0)。
这一结论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投资企业具有不同的风险规避度,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比例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局是否稳定以及投资项目的安全保障水平都是影响企业安全投资的重要因素。
3.2.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实行规制型政策
考虑到电力投资项目规模受投资企业自身安全保障水平和市场环境的影响。这里可以用(e1+e2)来表示投资项目的规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投资企业的规制函数为β(e1+e2),β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约束系数(0≤β≤1)。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实行规制型政策下,各方在电力投资项目上获得的收益是不一样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期望效用为
R+β(e1+e2)
(15)
投资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Ev2=R+r×(e1+e2)-β(e1+e2)-
(16)
参与约束的条件(IR)满足
R+r×(e1+e2)-β(e1+e2)-
(17)
激励约束条件(IC)满足
(18)
电力投资项目安全保障投入的最优决策为
(19)
(20)
由此可得
(21)
(22)
由模型分析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投资项目的规制程度β越高,企业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就越低(∂e2/∂β<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投资项目规制程度越大,企业获得的期望效用就越低。最终会导致企业对电力投资项目安全保障投入的意愿显著降低甚至退出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可以提高投资企业的项目收益分配比,以弥补政府规制带来的效用损失(一般∂r/∂β>0),调动企业积极性。
3.2.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实行公平互惠型政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期望效用为
(23)
投资企业的期望效用为
(24)
投资企业参与的约束条件(IR)为
(25)
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仅改变企业的固定收益,故激励约束条件(IC)满足
e2=2(r-β)
(26)
(27)
可得
(28)
对ζ求导,得
ζ=[(1-r)+β]2+ω
(29)
式(29)表明0≤ω≤ζ,证明了本文的互惠行为存在的假设。
当ω≤ζ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为投资企业多提供固定收益,投资企业表现出提供足够安全保障投入的“互惠行为”,此时,其获得的安全效用高于无互惠情形。因此,双方的行为具有互惠特点。
由上述分析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互惠效用函数为
(30)
投资企业的互惠效用函数为
(31)
ζ≤2[(1-r)2-β2]
(32)
4 应用实例分析
东南亚某国水电站是中国企业在境外电力投资项目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一带一路”进程中的重要合作项目,总投资达36亿美元,装机容量600万kW。该项目在开工近2年突然宣布停工,其搁置期间合作双方都承担了巨额损失。中国企业在设备撤出前的设备停放及维护费用每月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撤出后至今,还要承担每年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财务成本。该国政府除了经济损失外,其信誉受损导致外来投资大幅下降。以该项目为背景,我们对当地政府实施完全开放型、规制型和公平互惠型3种政策环境下电力投资项目安全保障水平及其安全投入期望效用进行分析,以验证不同政策阶段项目期望收益博弈模型的稳健性,并寻求不同政策环境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电力投资项目的安全投入决策及确保双方项目收益最大化的最优解。
根据项目背景资料,已知完全开放政策下不存在规制,并且假设规制政策和公平互惠政策下的当地政府规制系数一定,即β=0.02,可以得出在不同政策环境下,电力投资企业不同风险规避度ρ(σ2为定值)所应进行的最优安全投入和安全收益比,具体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电力投资企业的风险规避度与其安全保障投入负相关,即企业投资风险规避度越高,其安全保障投入的积极性越低,项目安全保障水平越低,政府给予企业的安全收益比越低,企业越容易造成损失,这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此同时,企业风险规避度越高,企业相对愿意多付出的安全投入就越高。对比不同政策条件下,企业投资电力项目的风险规避度和安全投入的关系可以看出,电力投资项目在公平互惠政策下比完全开放型和规制型政策下安全投入的积极性都要高,投资项目安全保障水平越高,双方收益越大。由该项目相关资料可知,目前该国家政策属于规制型,很明显,并不利于激励中国企业进行安全保障投入以提高项目安全保障水平。所以,在投资建设电力工程项目时,合作双方应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有利于双方共同努力降低安全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表1 β=0.02时不同政策阶段电力投资企业不同风险规避度下的最优解
根据项目背景资料可知,假设电力投资企业风险规避度一定,即设ρσ2=2,不同政策阶段下,当地政府不同的规制系数所对应电力企业的最优安全投入和安全收益比,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政府规制系数与安全收益分配比正相关,与企业安全保障投入负相关,即政府规制力度越大,给予企业的安全收益分配比越高,企业进行安全保障投入的积极性越低,项目安全保障水平越低;随着政府规制系数的增大,公平互惠合作机制下,企业相对愿意付出较多的安全投入。对比不同政策阶段企业安全投入、政府规制系数和收益分配比的关系可以看出,在适当的规制和收益分配比下,政府实施公平互惠型政策时,企业安全投入的积极性明显大于完全开放型与规制型政策。从项目背景资料可知,当地政府采取的是规制型政策,并不利于激励中国企业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投入,因而该投资项目安全保障水平低或基本没有安全保障,势必造成损失。
表2 ρσ2=2时不同政策阶段政府不同规制系数下的最优解
针对“一带一路”国家政府不同的引资政策,中国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投入,提升项目安全保障水平,使项目的安全效用最大化。为验证不同政策阶段项目期望收益博弈模型的稳健性,令政府规制系数一定,即β=0.02,讨论不同政策阶段,企业不同的安全投入所获得的安全期望效用,具体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完全开放和规制政策阶段下,随着投资企业安全保障投入的增加,电力投资项目期望效用逐渐增大,即企业安全投入积极性越高,项目安全保障水平高,其安全期望效用就越大。当e2<2时,规制政策下的企业安全投入期望效用比完全开放政策下的投资项目安全投入期望效用低;当e2>2时,规制政策下投资项目安全投入期望效用比完全开放政策下的投资项目安全投入期望效用高。公平互惠政策阶段下,随着投资项目安全投入增多,安全保障水平提高,其安全期望效用总体增大的趋势稳健,说明政府和投资企业双方的利益都有保证,是当地政府和投资企业的理想选择。
表3 β=0.02时不同政策阶段电力投资项目不同安全投入所得的安全期望效用
5 结 语
“一带一路”电力投资项目的安全受到多种风险因素的挑战,其安全保障问题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不得不考虑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一带一路”电力投资项目安全风险特征,重点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政策演变带来的影响,对投资项目主体双方博弈中的安全投入决策机制进行了分析,通过引入委托代理理论和“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构建了“一带一路”电力投资项目安全投入演化博弈模型,并结合实例对中国投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安全投入决策和安全效用函数进行了算例分析和讨论。
研究结果表明:投资企业的风险偏好越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给予投资企业的安全收益分配比越低,企业安全投入积极性就越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规制程度越高,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比越大,投资企业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就越低;在投资企业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安全效用演化博弈过程中,其纳什均衡点出现在激励与规制相结合的公平互惠投资政策阶段,此时,双方对电力投资项目的安全保障投入能够达到项目的安全保障水平,使双方的收益达到最大化。这与当前“一带一路”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总体趋势一致。
本研究对我国能源电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启示是基于行为人具有公平偏好这一特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收益分配比和安全风险偏好策略,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的利益做出适当安排。中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倡议者,应优先考虑项目投资政策风险呈双向趋势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安全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上,进行足够的安全投入,提升项目安全保障水平,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真正实现可持续、互惠互利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