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治的继承与发展
2021-07-13汪博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传统儒学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531118010547)、湖南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课题“儒家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逻辑与时代价值研究”(XSP21YBC221)的阶段性成果。
[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生成路径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内生性演化路径,在继承中国传统“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同时从制度属性、人民地位、法治类型、价值理念四个方面推进中国传统法治的更新发展,此即“一个继承,四个发展”。从继承与发展的视角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治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传统文化意蕴,树立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传统法治;内生性演化;文化自信
[作者简介]汪博: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传统文化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当下及未来中国法治实践的根本精神和指导原则。2020年11月16—17日召开了党的历史上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由此成为标志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法治体系。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创新的代表性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吸收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法治资源,并加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其中,习近平在建构法治体系时,特别注意从中华传统法治文化中吸收营养,展现出立足中华民族法治文明并予以传承创新的大历史观和文化自信。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后,学界掀起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熱潮。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5月18日在CNKI发表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篇名搜索的学术论文就有224篇(若以主题来搜索,数量要更大),而且发文趋势还在迅速增长。单就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法治的关系这一论题来看,学界近期亦展开比较丰富的探讨,主要成果有罗连祥.习近平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与创新[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王永力.善治视阈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秀传统法治思想的重要论述探析[J].毛泽东思想研究,2020(2);李文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意蕴[J].大连干部学刊,2021(1);吕廷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J].前线,2021(2);陈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国传统法文化根基[J].大连干部学刊,2021(3).相比已有研究成果,本文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法治的主体关系明确概括为“一个继承,四个发展”,从而能更加清晰凝练地揭示前者对后者的继承性和发展性。本文在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以“一个继承和四个发展”的结构性框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法治的内在关系,从而更加完整清晰地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传统文化渊源及其内生性演化路径。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与特征
法治是现代世界主流制度规范,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基本因素。在历经四十余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已然深度参与全球化,成为世界命运共同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样一种发展潮流下,中国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然要开展法治建设,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生成的。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提炼,是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论指导,具有极其丰富的思想内涵,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有学者从多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加以全面分析,笔者基于本文需要只选择三个重要方面加以概述。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01):622.
1.法治概念论
法治概念论是对“法治是什么”的回答,着重阐发法治的本质性内涵。习近平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9.法治即依法治理,要认识法治首先要认识法(法律)。习近平以“准绳”来比喻法律,其内在含义就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而所谓法治即用法律准绳对社会生活加以评判和引导。在此须注意,法治有两重作用,一是作为静态的标准对事物加以衡量,从法律中见是非对错;二是作为规范对社会生活加以动态的引导,使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不断趋向法律的要求。
汪博: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治的继承与发展《文化软实力》2021年第2期要深刻法治的概念,还需要辨析“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前不久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04):8.法制是法治的前身,是法治的规范载体,但不是法治全部。依以上静态与动态的分析,法制偏向于静态的设定,而法治将静态法制予以动态的运用,更强调依法治理的过程和效果。当代中国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将法治贯彻于方方面面,而不能是一个高悬的摆设。
2.法治关系论
法治关系论是对与法治密切关联者的关系辨析,从边界上树立法治的合理范围。(1)法治与人治。关于这二者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2.习近平没有简单地扬此抑彼,而是清醒地意识到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是数千年人类政治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始终纠缠在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个焦点。然而,习近平更坚定地表明,无论历史状况如何,未来任何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就必然要走法治之路。(2)法治与党。在中国,要全面推行法治必须要说明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3.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牵涉国家兴衰。那么二者究竟关系如何?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4.全面依法治国不是以法代党,而是以法促党,通过治理法治化促进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水平。由此来看,二者所处地位不是相同的,党的领导占据绝对核心地位;但从内在理路来看,法治与党的领导相表里,党成为贯彻法治的最重要力量。
3.法治标准论
法治标准论是对“什么是好的法治”的回答,为法治建设提供评价标准。(1)道德性。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就密不可分,法律唯有成为道德的才是良法善法。针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性,习近平指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66.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仍然要追求道德、体现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主义法治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不能被资本主义的或封建主义的道德所误导。(2)人民性。法治不是神秘之物,而是应用于人民大众的规范性存在,只有获得民众认可才能普遍实行。习近平指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J].求是,2019(18):9.法治必须坚持人民导向,为民而立,为保障人民利益而行。(3)公正性。习近平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求是,2014(21):22.同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9.法治一旦成为非公正的,将丧失其权威性,必然会被人民大众所抛弃。这是因为法治面向所有人,人们要么普遍服从它,要么普遍反对它。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树立公正的良好形象。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在具体内容上内涵丰富、体系完备,而且在整体形式上具有諸多重要特征。通过对其基本特征的把握,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图景。
1.时代性
时代性是指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时代趋势、立足中国实际而构建。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强烈的问题意识。习近平指出:“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67.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频繁密切推动法治改革,正是直面社会生活各领域矛盾以及法治本身突出问题,以适应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要求。其次是全球化视野。全球化不仅是经济的全球化,背后更有法治的全球化。在以法治为主流治理模式的当今世界,一个国家若不能展现良好的法治环境,则难以被其他国家所认可和信任,从而导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互动成为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世界法治发展潮流,积极吸纳时代法治成果,构造出既能与世界法治接轨又能适应中国实际的法治体系,这是其时代性的集中体现。
2.原创性
原创性是指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程度高、自身特色鲜明。毫无疑问,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法治文明进行大量吸收和转化,但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简单沿袭和成套搬用,而是在既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的创新性发展。在概念方面,习近平提出大量新概念,如“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在命题方面,习近平同样提出许多新论断,如法治兴则国家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法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等。这些概念命题有些是原来就存在的,但习近平赋予了其新的时代内涵,有些是习近平根据实际情况所提出的全新理念,是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创性发展。
3.系统性
系统性是指习近平法治思想各方面内容统筹协同、浑然一体。法治并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项系统工程。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04):10.习近平强调要全面依法治国,这更加需要从系统性方面加以设计,增强法治各方面的协同性、互补性。在理论方面,习近平提出,“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04):10.在涉及领域方面,习近平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法治覆盖全领域;在实施方面,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04):11.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从而涵盖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
通过以上从内在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特征进行简要分析,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特色鲜明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作为中华民族法治创新的最新成果,在生成上遵循内生性演化路径,与中国传统法治之间存在密切关联。以下本文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治加以比较,以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厚的历史文化意蕴。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治的继承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扎根中国大地、展现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是在中华法治文明脉络中演化发展而来。在其法治思想建构过程中,习近平特别注重汲取中华优秀法治资源,并加以现代性转化。
(一)中国传统法治的基本内涵
中国传统法治是在中国本土自然生成的、支撑古代中国近两千年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在维护中国古代社会秩序、保存中华文明价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传统的特色在于礼与法的结合。礼作为中国传统理念与制度形式,历史极为悠久,它的长处在于道德教化,让人们从内心树立道德感和尊严意识,自觉遵从和维护现有秩序,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规训模式。与礼不同,法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规范,明确直接,见效快速,可以有效贯彻统治者的意志,是以在春秋战国时期成为主流的国家治理措施。二者功能不同,但互补协作,相辅相成,在不断的实践磨合中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两大要素。相比西方传统法治,这一法治模式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一是教化为本。在传统法治体系中,礼在国家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法主要用于维护礼教和弥补礼教之不及。礼与法的功能特性不同,礼主教化,善于引导和培养人的自觉性和羞耻心,而法主惩治,通过赏罚措施,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惩罚,从而为社会底线秩序提供保障。基于这种礼法关系和二者的功能差异,中国传统法治呈现鲜明的教化特征。二是纲常等差。“三纲五常”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价值体系,是传统法治的价值归宿。传统法治中的礼本身就是伦常关系的制度化,它以软性的教化方式使纲常观念渗透人心,同时,“亲亲”的人伦价值观和“尊尊”的差异化观念也被引入法律规范,通过法的强制性来保障纲常等差的实施。三是慎刑少讼。礼法模式以教化为本,重在维系伦理纲常,则一切奖赏诉讼都是一种工具与手段,故应当加以限制。就刑罚与诉讼本身来说,刑罚残害身体,只能禁恶,不能劝善,效果是有限的,故应当慎刑;诉讼伤害人际关系,影响社会和谐,应尽量通过调解平息纠纷,以达到无讼的理想。这三个特征表现出中国传统法治的独特价值取向与制度建构特色,也是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法系相区别的根本所在。
礼与法的融合代表一种兼容并蓄的文化精神和政治视野。礼治的继承和宣扬,表明执政者深切体察到道德教化和思想教育对于维护长久稳定统治的根本作用,法治的坚持和展开则表现出执政者务实沉稳的治理取向,故礼法合治最终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导模式。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传统文化渊源
传统视域下的礼法关系或德刑关系,其本质就是现代意义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学史上的一个争讼不绝的重大理论问题,尤其在近一百年中争论尤剧。在近代西方的分析法學家那里,法律与道德被彻底区分,成为两种相异的社会规范,在此基础上,道德因与法律相异而被从法律体系中排除出去,法律由此成为一种价值中性的、技术控制性的事物。在德法分离的背景下,法律虽然得以摆脱沉重的道德责任,但也不再强调承担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维系人类核心价值的传统使命,这看似是对法律纯粹性的保护和提升,但却对全体人类社会的延续、稳定、和谐构成了实质性威胁。
习近平在构建法治思想时,没有依循西方德法分离的路径,而是积极吸纳传统法治中的德法融合理念,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型治国方略。法与德之所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必须相结合,首先在于道德和法律的内在一致性。虽然道德和法律在概念上相对独立,但二者可以相互诠释。法律可以看作内在道德准则的成文化,道德则可以看作存在于内心之中的法律。德与法一内一外,但二者的价值指向都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可以说德与法殊途同归。其次则因为德与法的功能差异。道德是一种内在约束,通常采用教化方式使道德规则内化于心而发挥作用,特点在于自觉性和长效性;法律是一种强制约束,借助国家机器维护统一规范,特点在于强制性和统一性。二者功能相异,但恰可以协调互补:“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6.法治具有强制性,通过以德入法的方式,可以从底线层面促进软性的道德的提升,而道德深入人心,具有无形的教化作用,对贯彻执行法治文化具有独特的支撑作用。鉴于法与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效用,法德合治被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成为指导中国法治建设、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理念。
从习近平关于德治作用以及德法关系的论述可以看出,习近平展现出超越现代西方法治的文化视野,而这一超越得益于其对中国传统法治的吸收与转化。中国传统法治重教化轻刑律,对德的追求贯穿整个历史进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德治比法治占据着在先且更重的地位。而且数千年的传统法治实践证明,“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具有重大治理功效,是不能轻易否定的。但在现代世界中,再继续实行德主法辅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深刻挖掘传统德治的精髓要旨,另一方面则在法治基础框架下对德治予以适当的安顿。
(三)从传统到现代:法治的内生性演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传统法治中寻求智慧和资源,既是中华民族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是当代中国建构自身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在几乎整个二十世纪,中国在寻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过程中,始终不懈地探索一条符合现实国情的法治道路。在西方法治文化的强势主导下,中国通过引进、学习和模仿,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这套法律体系从西方法律移植而来,在理念、模式、方法等多方面与中国现实难以契合。即使在当下中国,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和评判标准依然被西方法治理论所主导,这对提升中国法治主体性、参与全球法治治理极为不利。鉴于此,习近平首次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0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奠基于中国数十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具有深厚的历史性与丰富的实践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时代背景下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道路,是一条与西方法治模式不同的新型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法治模式不是从西方移植而来,而是在中国本土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演化而来,这一演化模式被称为“内生性演化”。中国历史文化传统表现在法治上就是中国礼法传统,它与西方法治具有明显差异,分属两个独立的法治体系,其精髓便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亦即德本法用。德本法用是我国五千年多年来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至今仍具有普遍价值。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中国要避免在法治全球化运动中陷入依附发展,开创一条与西方法治模式不同的法治道路,就必须汲取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要实现这一点,关键就在于将中国礼法传统中的德本法用理念加以继承和转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升为法治五大原则之一,一方面在主体性精神上继承了中国礼法传统的优秀基因,使传统法治文明获得新的生命;另一方面则对传统理念加以创新性转化与发展,扭转礼法传统中的道德理想主义倾向,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充分发挥二者协调互补的综合效用,这是对传统法治在德法方面的重要发展和完善,展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现代性与发展性。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选择,继承中国传统法治、实行法德共治模式同样也是构建法治的中国特色的根本选择。借助对中国传统法治的继承和转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得以形成独特的主体内涵和文化个性,成为延续发展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一环。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治的发展
在对中国传统法治的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念,使传统法律智慧焕发新的生机。但相较于中国传统法治的社会阶段与时代局限,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建构现代法治模式,吸收新时代价值理念,从多个维度实现对中国传统法治的推进和发展。
(一)在制度属性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社会主义法治推动传统法治革新
每一种法治都具有相应的制度属性,这与其所处社会阶段的政治经济性质密切关联,尤其受到政治的根本影响:“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4.法治與政治之间具有内在必然关系,一种法治文化通常会反映出其背后的政治逻辑。就此而言,中国传统法治形成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其观念形态与实践模式都与封建社会的经济文化背景相适应,必然反映封建社会的政治立场与政治逻辑。与之相比,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建基于社会主义政治立场与政治逻辑,在制度属性上要异质于传统法治。因此,我们在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法治的关系时,一方面要紧紧把握二者的社会属性的差异,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集中体现,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在中华民族大法治文明史的视野下辩证看待二者的传承递进关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看作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发展。
(二)在人民地位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扭转了传统法治的君主—人民地位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王及附属官僚集团处于社会利益链的最高端,掌控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传统法治作为君主政体下的附属物,其存在目的便是维护君主及其官僚集团的核心利益,维持下层民众对上的忠诚与服从。同时,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传统法治通过系列法律规定,将各种利益向上层集中,并予以合法性。这样一种法治模式是以君主为中心的法治体系,人民的地位和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结晶,深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从法律上赋予人民以当家作主的崇高地位。这种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法律以人民意志为本源。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是从广大人民群众中选举组成的,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代表。由人民代表来行使立法权,就是把人民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法律直接成为人民意志的载体。其次,法律以保障人民权利为职责。人民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多方面,它们与每一个体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法律从宪法层面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在民法典中予以具体规定。再次,人民是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存在违法腐败行为,故必须予以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人民是监督法治各个环节的最高主体:在组织层面,对于国家所有职能机关的履职行为,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在个体层面,一切合法公民,依照宪法规定,都享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由此可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享有充分的主体地位,人民与法治具有内在统一性,服从法治便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而服务人民便是对法治的践行。这相比中国传统法治中人民屈居于君权的统治,在法律层面丧失主体地位,人民的权利被“合法”地剥夺,习近平法治思想铸造了一种新的人本法律文明,将人民地位提升到历史性高度,这是对传统法律文明的根本性发展。
(三)在法治类型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促使中华法治文明由人治向法治转化
人类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演化出法治与人治两种法治类型,且在不同时期各有不同的表现,但从社会发展规律来看,法治逐步取代人治,成为普遍认同的规范形式。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吸收外来法治文明而建构的新型法治类型,它在多个方面都展现出严格的法治精神: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构了一套完整系统的现代法律体系,包括从宪法到法律、地方法规等,从而为贯彻法治理念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权力的运行都被纳入法治轨道,从而为法律实施提供政治保障;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一切中国人民,立法机构为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赋予法以崇高地位,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遍的依法治理,从外在形式到具体实践上都浸透着彻底的法治精神,从而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法治,而非人治。与之相比,中国古代的礼法体系以尊君为根本原则,强调礼法规范要服务于君主意志,将当权者的人格、品行、智慧、能力作为国家治理成败的关键要素,权力的实施、制度的运行都高度依赖当权者的主观意志,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是与现代法治文明不相适应的法治形式。不过,传统法治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法治理念和举措,尤其是对统治集团德性修养的督促,在官员选拔时注重德位匹配,对在位者责任意识的重视,等等,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依然行之有效。因此,我们在对待传统法治时,不能因为其人治属性就全面抛弃,而要采取去粗取精的方式积极吸收其精髓。
(四)在价值理念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平等性取代传统法治的差等性
中国传统礼法以维护纲常等级秩序为重心,这种等级差异不仅体现在家庭成员中的父子、夫妻之间,更体现在国家中的君臣、君民之间,礼法体系致力于维护和巩固皇权的最高地位,以教化民众对君主的服从为自身要求,这说明中国法治传统本质上是一种等级规范。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各方面破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5.平等观念内嵌于社会主义法治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平等价值的坚守不是悬于理论和口号,而是从各个方面加以落实。首先是立法平等。国家一切法律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平等地位上,中国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文化水平、收入高低、健康状况等各种自然方面的与社会方面的差异,在宪法法律框架内都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在立法中拥有特权。其次是执法平等。在执法过程中,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规范,选择性执法、不公平执法等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违背。再次是司法平等。司法机关要在中立、独立的前提下行使司法权,不得因对象身份地位的不同而采取差异化对待。最后是守法平等。法律面向一切公民,任何公民都有责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特权。由上可知,平等贯穿于法治全链条,成为法律的内在规定,反过来看,法治也因其平等属性而获得广泛认同与合法性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类社会发展更高阶段的法治成果,它扎根于中国大地,在继承中国传统法治中的合理因素同时,从四个方面对传统法治实现创新性发展,表现出现代法治文明的价值性、科学性、先进性,在引领未来中国法治实践、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将发挥重大历史性作用。
结语
在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以及中华传统文化强势复兴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治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比较视角,集中探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治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个继承,四个发展”:“一个继承”是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对中国传统法治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理念的批判性继承和转化;“四个发展”则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对封建法治的发展、人民本位对君主本位的发展、法治对人治的发展、平等意识对等级意识的发展。由此可见,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自觉立足中华法律文明的发展脉络,创造性继承传统法治的精髓要义,向世界展现出新中华法系的巨大生命和普适价值;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面向世界法治潮流和中国发展实际,创新性发展传统法治,从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