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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政党政治比较视阈下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研究

2021-07-12张宁

理论导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政党政治人民性

摘 要:政党的执政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也是现代政党政治学的前置问题与基础命题。廓清中西语境下合法性的概念阐述及合法性标准的评判差异是论证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理论前提。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源自其生成逻辑、理论体系、执政理念、政治实践四重维度上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并具有合律性、合理性、合价值性、合实践性、合历史性、合民意性等内在特质。面对来自西方政党政治逻辑、意识形态的外部挑战和国内经济发展放缓、国家治理效能亟须提升的内部挑战,需要在执政合法性话语体系的自我建构、历史叙述模式的创新发展、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多元重塑、执政效能提升与党的自我建设、推进法理型合法性建设等方面实现党执政合法性的巩固与维护。

关键词:执政合法性;政党政治;人民性;执政实践

中图分类号:D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6-0037-08

作者简介:张宁( 1990-) ,男,成都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西方尤其是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先发优势和文化霸权而在政治哲学和政党政治学领域存在对非西方意识形态的遮蔽效应,进而垄断了合法性概念阐释及标准评判的话语权,造成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曲解与“附魅”。因此,讨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必须走出西方民主政治的陷阱及其政党政治的话语体系和叙事逻辑。西方民主政治关于政党合法性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政党生成逻辑及其特定的政治环境和历史现状。与西方秉持的“竞争选举范式”的合法性价值理念不同,“保持与最广大民众的密切互动和融合,是中国共产党继续拥有执政合法性的关键所在”[1],坚持人民主体意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既包含理论维度上的形式合法性,也包含实践维度上的实质合法性,是形式与实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一、合法性概念辨析及其话语权争夺

执政合法性实质上是一个复合型概念,是在政治实践中不断构建、补充、完善的,因而任何单一维度的解释都存在局限性。合法性的实质是表征合法性内涵的概念,而对某一政党合法性的价值评判则体现了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因此,合法性问题既是概念问题,也是标准的制定问题。由于中国政治学科发展滞后、中西意识形态差异及西方学界刻意排斥等原因,中国学者在国际政治学领域尤其是在政党政治学领域处于“失语”“失声”状态,对西方学者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质疑无法在理论与实践上作出有力驳斥。面对西方政党政治逻辑的攻势,要在祛除其政党话语体系遮蔽效应的基础上争夺合法性话语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话语体系,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理论与实践合法性发声。

(一)政党执政的合法性

马克斯·韦伯关于合法性的概念界定在政治学领域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并對后来的政治学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他认为“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2],并将合法性来源归结为传统型来源、领袖魅力型来源、法理型来源三种类型。合法性的传统型来源是指政权依靠某种传统的家族式、亲缘式的方式进行传承来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这种合法性来源在部落时代和王权时代具有典型性。合法性的领袖魅力型来源又称为卡里斯玛型来源,卡里斯玛意为“神圣的天赋”,基督教用来描述具有超凡能力的人,后来逐渐引申为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人物。合法性的法理型来源是在王权政治向政党政治转换时期生成的,指政权的合法性基于制度、法律、程序赋予的权威,尤其重视政党的“竞争选举范式”。法国政治学者让·马克·思古德认为“合法性事实上与治权有关。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3],并且“这种认可是建立在一系列条件基础之上,而这些条件主要与认同、价值观及同一性和法律有关”[4]。阿尔蒙德认为“合法性是一种体系文化,表现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与对政治秩序的自觉遵守”[5],并且这种自觉遵守首先不是由于制度、法律、程序赋予的权威,而是源自情感、信仰与价值认同。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6],这显然是将对合法性的认同与某种政治体系的有效性结合起来。尽管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政治传统、政治实践,人们对合法性及其来源产生了差异性表述,但是“无论是在政治学还是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执政合法性都超越了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更多地指向民众对政治体系的信赖、情感和价值认同,具有先在性、抽象性和普遍性”[7]。因此,总体而言,合法性就是一个政党或者其代表的政权为被统治者认可与接受的程度,这种解释应当是基于各类型分歧上的“价值共识”。

(二)西方政党体系的遮蔽效应

依据马克斯·韦伯关于合法性来源的传统型、领袖魅力型、法理型三型分类法,普遍实行政党政治的现代西方社会弱化了合法性的传统型、领袖魅力型来源,将合法性囿于法理型,尤其强调竞争、选举对政党政权合法性的意义。应当说,政权合法性的法理型来源是政党体系趋于成熟、完善的标志,但法理型是一种“后天来源”或者“后天标准”。然而,合法性不仅具有后天性意义,更应该“先在性”地被认同,所以法理型并不是判断政党合法性的唯一标准。由于不同政党的生成逻辑不同,法理型合法性对于不同政党的意义和先后逻辑就具有显著差异。西方政党普遍是内生型政党,是在旧式政权的母体中形成的,与旧式社会及其法律制度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法理型也自然在旧式社会的基础上同政党一同诞生,因此西方内生型政党生成的政治环境与政治实践赋予了其追求法理型合法性的现实条件。中国共产党是典型的外生型政党,它诞生于旧式政权之外,彻底打破了旧式社会的制度习俗、法律法规及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因此对于外生型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法理型合法性是一个建构过程,是需要在社会治理、政治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的。判断一个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应该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境遇中,而不是囿于一定的政党政治话语体系。西方学者用内生型政党的法理型优势质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此外,任何未经“审视”“质疑”的法理本身的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旧式“制度、法律、程序”何以具有正当性而被民众普遍接受仍然是一个值得怀疑的前置性问题。内生型政党因其与旧式政权的暧昧关系而无法自证法理的清白,因而其法理型合法性缺乏牢固的理论基础。

此外,西方政党的民主制度普遍带有形式主义色彩和虚伪性,以西方最为强调的竞争选举制度为例。迈尔曼认为:“在国家治理中,执政者应当让人民学会识别什么是正当的与不正当的,而人民只有在经过反复训练与体悟后,才有可能懂得并赋予某统治以合法性,这种政治学习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8]选举就是民众将权力让渡给被选举者赋予其执政合法性的过程,但现实情况往往是选举者并没有经过专门的政治训练与政治学习,其投票充其量只是一种集体无意识行为,或者是被口号选举、金钱政治操控的游戏行为,而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或者说并没有表达真正的“民意”。综上,西方政党的法理型合法性、竞争选举范式、大选公投制度本身充满了悖论,建构于此悖论基础上的西方政党政治话语体系、叙述逻辑就是值得怀疑的理论。因此,批判西方民主政治的话语体系、西方政党元概念的理论基础及西方政党法理型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祛除西方政党体系遮蔽效应的关键所在。对于中国共产党政治合法性的实现,不应该迷信于宪政与民主的形式,“真正的合法性在于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有效为人民群众谋取幸福生活”[1],坚持人民主体意识才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依据。

(三)执政合法性的判定标准

合法性问题不仅关乎合法性的内在规定、来源,更涉及了合法性的判定问题,即以什么标准衡量一个政党、政权能够并且应当被民众普遍认同。“能够且应当”实际上牵扯出了合法性判定问题的两个子问题:实然和应然的问题。首先,合法性的判定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而需要在政治实践中不断验证其正当性、有效性,因而执政合法性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倘若这个政党、政权在国家治理、政治实践中始终“有效”,那么便可以称其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也可以说它在实然维度完成了自证,但这种自证并不充分,它依然需要应然的补充。因为政党执政的有效性同样是一个多方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执政合法性不会必然导致治理的有效性,治理的有效性也不一定是执政合法性的必然结果。但并不是说二者毫无关联,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政合法性有利于执政效能的提升,为治理的有效性创造基础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治理的有效性也同样能表征执政的合法性,并为执政合法性提供更多物质基础支持。因此,除了考察治理的有效性之外,还要在应然维度考察合法性。应然维度的合法性是指政党、政权是否在政权的获取方式、政党的历史使命、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的民意基础等方面获得了民众的普遍认同。这种有效性与合法性、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共同构成了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判定标准。

具体而言,这种应然与实然相统一的合法性判定标准又可以分为是否具有合律性、合理性、合价值性、合实践性、合历史性、合民意性。尽管合律性是检验政党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但决不能将其神圣化,因为“合法律性是不问法律承受者的态度和动机的”[9],“如果凡是法定的就都是合法的,那么任何在法律上有依據的政权也都自动获得永续存在的法理依据,民众在权力面前就会处于绝对受动的地位”[8]。合律性实际上是一种形式标准,而非实质性标准。合理性是指政党的执政实践是否符合科学、理性的原则,是否遵从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内在规定。合价值性是指政党的执政理念、历史使命是否代表最广泛的民意,是否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价值取向。合实践性考察了政党执政的有效性,倘若政党在国家治理与政治实践中切实保证了社会公平、经济增长、文化繁荣、生态安全,那么这个政党在执政合法性上就具有合实践性。合历史性是指政党政权的获取是否基于历史的必然。合民意性是指政党的形成、执政的实践是否符合民众的期望并获得广泛的价值认同。

合法性的概念阐述、来源界说、标准制定是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判定基础,倘若在合法性的解释上丧失了话语权,必然导致在合法性判定上遭受不公与误解。西方学者质疑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就是依据其“竞争选举范式”的政党逻辑和法理型合法性原则,并按照西方的政治话语体系给中国共产党贴上“一党制”“党国体制”“权威体制”“极权体制”等标签。面对“西方政党制度话语体系的遮蔽效应”[10],要避免陷入别人话语体系和叙述逻辑的“泥沼”,就应构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论与实践优势回击对手的污蔑。中国的政治学者和政治学科必须在国际政治学领域争夺合法性的解释权、话语权、判定权,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论证发声、亮相。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

政党的合法性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中国革命时期,作为革命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众多党派的一员,随着历史的推演,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并成为执政党。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是历史与人民赋予的,或者说中国共产党的生成逻辑、执政理念赋予了其执政合法性基础。20世纪中叶,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实现了国家独立与民族解放,开辟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为新中国的和平崛起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稳步增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国家治理效能显著提升;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以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历史剧变为发展目标,带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共同绘制全面小康的宏伟蓝图。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与政治实践,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使其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得以稳固。

(一)中国共产党的生成逻辑

西方政治学者惯于从法理型合法性原则出发质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认为中国共产党不符合“一人一票”的普选制的法理精神,缺乏程序正义。且不论程序正义对于正义理解的狭隘性,西方学者这样的指责完全是无视中国共产党的生成逻辑和中国近代的历史现实。程序正义的实现要以法理、制度的完备为基础,近代中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现实并不能提供可以遵循的法理程序。对于外生型政党而言,法理的确立必定晚于政党的形成,因此用西方内生型政党的叙事逻辑质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显然是枉顾历史、滥用正义原则。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基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是历史的必然与人民的选择,因而它的执政合法性首先来源于历史的逻辑和自身的生成逻辑。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社会历史的必然。中国共产党诞生于政党政治兴盛的20世纪上半叶,这是中国社会矛盾最为尖锐、民族压迫最为沉重、人民生活最为悲惨的历史时期,中国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国家危机、民族危机。这个时期诞生了代表不同利益群体、遵循不同价值理念的形形色色的各类党派。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所有政党面临的都是一个政治黑暗、社会混乱、民生凋敝的旧中国,不论是北洋军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既无法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也无法救民族于危亡,更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因而不具有执政的合法性、有效性,新政党的出现就具有历史必然。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因此,中国共产党首先不是主观意识的产物,而是特定社会思潮与社会历史现状结合的产物,并且后者对于政党的诞生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与工农阶级相结合的产物,正是基于这样的政党生成逻辑,因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具有“先天”的合法性。其次,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选择的结果。“自清季革命运动的酝酿到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覆灭,半个世纪时间,先后在政坛活动的政党政团高达数百种,最多时曾出现300余种”[11],但这300多种党派最后都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人民幸福,完成了近代中国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救亡图存”的时代重任。“政党必须顺应历史潮流的前进方向,才能发展;反之,逆流而动必遭历史遗弃。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是中国革命唯一正确的领导者。”[11]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历史赋予了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合法性。最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价值主体和意志所在,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源泉和执政之基,中国共产党的形成、发展、壮大离不开人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所取的巨大成就离不开人民的参与。

(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体系

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与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内在的革命性、科学性、先进性赋予了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因此,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依据同样来自其理论逻辑,来自其意识形态的价值观指向。

首先,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革命性政党,革命性政党大多是诞生于旧式政权之外的外生型政党,因而具有彻底的批判精神、革命精神、否定精神。这种“革命性”首先体现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利益代表,其体现广大劳动群众的意志集合,与旧有的封建主义、新兴的资本主义、外部的帝国主义截然不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性还在于它的彻底性、纯粹性,与内生型政党和旧式政权的暧昧关系不同,中国共产党是坚定的无产阶级政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意识,不与旧式政权妥协、同流。此外,这种“革命性”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自我建设中。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具有极强的自我修复能力。”[12]因此,“自我革命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革命性的第二重特征。其次,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科学性政党,其科学性主要架设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科学性、真理性上。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共产党人提供了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赋予了其进行革命斗争的“批判武器”,并在思维方式上使共产党人摆脱了旧式哲学的形而上学主义和机械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生产方式内在困境的基础上,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了理论阐述与合理预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揭示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是客观实际的真实反映,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的客观真理。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学说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前进性、上升性、辩证性的普遍规律,论证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然性、科学性。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共产主义学说为中国共产党人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使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富有科学性、真理性。最后,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先进性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思想上的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政治实践上的求真务实、实事求是;坚持社会治理上的人民主体、公平正义。这种先进性可以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概括: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综上,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科学性、先进性在理论逻辑上赋予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

(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

执政理念是指政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诉求,执政理念深刻反映了一个政党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治国理政的战略规划与行动纲领之核心与灵魂,直接关涉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13],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合法性尤其表征了它的道义合法性。

政党执政理念的道义性可以使其获得人民的情感认同,从而使政党不仅获得“统治的合法权力”,也可以获得“统治的心理权力”。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代表与意志所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是为了人民,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内核深刻体现了道义上的合法性。“当社会民众相信政党的意识形态或执政理念的合理性时,不论该国处于多么恶劣的环境,也不管人民的生活条件多么艰苦,民众还是会认同这个党并自觉地支持它,不会发生执政的合法性危机;相反,一旦民众对执政党宣称的那套思想理论发生普遍性的信仰危机,即使国家处于和平的环境,人们的生活水平比较富裕,最终也会发生执政的合法性危机。”[14]执政理念的“缺失”与“移位”会导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反之,具有道义优势的执政理念会在人民群众中形成强大的战斗力。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早在革命时期就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执政理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之所以能够取得最终胜利,离不开“群众路线”执政理念的道义优势。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立场为根本立场,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利益,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以人民幸福为根本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15]27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赋予了其道义上的合法性,并获得了人民真挚的情感认同。

(四)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

政党政治实践的有效性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尽管不能将执政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完全等同,但有效性仍然是考量一个政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愈是在较长的时间维度内,政党执政的有效性对合法性的验证作用就愈发明显,因为即使存在偶发性因素干扰,一个政权也不可能在缺乏合法性权威的条件下保持长时间的执政有效性。中国共产党长期的政治实践在“结果正义”的角度完成了其执政合法性的自我确证。中国共产党的外生型特征决定了其不可能从“程序正义”的维度解释自身的生成逻辑,这也是外生型政党和内生型政党的本质区别。程序正义预设了一个合法性体制的存在,一切政党都要在这个合法性体制内获得正义,但这个合法性体制本身的合理性、正当性无法得到理性说明。因此,程序正义原则存在类似“绝对理念”那样的唯心主义错误,程序正义的合理性必须以结果正义的有效性为前提。对于外生型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结果正义对于程序正义具有逻辑上的先在性。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人民幸福的宏伟夙愿,在实践中了确证了结果正义,这种结果正义的政治实践有效性赋予了其长期执政的合法性。

三、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巩固与维护

合法性本身是一个复合型概念,它的本质、来源、标准与判定逻辑处于动态变化中,不论是传统型合法性、领袖魅力型合法性还是法理型合法性都不是判断政党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实际上这三种合法性来源分别对应着封建王权社会、近代领袖社会、现代法理社会三种政治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性不是天生的,没有与生俱来的合法性,而是长期建构的产物。合法性基础不是一成不变的,合法性地位也不是一劳永逸的”[16]。政党合法性的巩固与维护是任何一个政权都应当重视的,“任何一个执政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扩大自己的执政基础,必须尽可能多地占有合法性资源,不能把执政合法性仅仅建立在一种资源的基础上。否则,一旦这种合法性出现问题,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就会面临危机”[17]。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正遭受西方政党政治逻辑、意识形态的外部挑战,国内经济发展放缓、国家治理效能亟须提升的内部挑战及“历史疏离”的传统挑战。应对挑战,需要在执政合法性话语体系的自我建构、历史叙述模式的创新发展、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多元重塑、执政效能提升与党的自我建设、推进法理型合法性建设等方面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巩固与维护,重塑与扩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一)执政合法性话语体系的自我建构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政党政治话语体系是巩固和维护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加强执政合法性话语体系的自我建构,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破除西方政党政治关于合法性解释、判定的话语霸权,揭示其理论的局限性与虚伪性。西方学者判断一个党派执政合法性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是否符合西方政治话语体系关于政党的定义、是否存在“异体监督”的政党体制等。首先,民主选举并非是政党获取执政合法性的唯一方式,作为外生型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生成逻辑对于西方“竞争选举范式”具有天然的排斥。其次,“部分才是政党”的政党元概念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价值内核,并不适用于作为全体中国人民利益代表和意志体现的中国共产党的政党逻辑。最后,西方两党制、多党制的政党轮值制度是不同资本集团利益妥协的产物,因而西方政党间形成了一种“强竞争”的相处模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基于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共同历史使命的政治共同体,因此不存在西方政党间的“竞争范式”,而是“强合作”关系。判断一个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应该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境遇中,而不是囿于一定的政党政治话语体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历史与人民赋予的。

二是建构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理论,将合法性的概念阐释、来源界说、标准判定置于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完成合法性话语体系的自我建构。政党的政权获取方式、历史使命、执政理念、执政效能、执政实践、执政的民意基础等共同构成了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对一个政党的执政合法性进行判定时要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而不是仅仅以西方政党的竞争选举范式和“一人一票”的普选制度为准则。实际上,西方政党政治是“虚假的民意”“缺陷的选举”“失真的票选制度”的理论糅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政治实践则真正契合了“结果正义”和“实质民主”的价值原则,具有长期执政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在于它的合律性、合理性、合价值性、合实践性、合历史性、合民意性,它的执政合法性来源于自身的生成逻辑、理论体系、执政理念、政治实践。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具有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應然与实然的统一、程序与结果的统一。

(二)历史叙述模式的创新发展

历史、传统及其意识形态是构建政党合法性的重要资源。“应该说,以意识形态和领袖魅力为牵引的合法性根基为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牢固与稳定提供了强劲的动力。”[16]共产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领导人的领袖魅力、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中所形成的红色文化、奋斗精神等都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内容。但是因为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的历时性,随着时代更替,这些重要资源会给人带来历史的疏离感,“部分年轻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历史心理感受开始弱化”[18],对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史开始遗忘,对领袖魅力的情感认同也逐渐弱化。随着现代化生活方式的形成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无法像在革命时代一样唤起人们心中的价值共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正面临着由于“历史的疏离”带来的历史、传统、意识形态领域的挑战。此外,红色文化、革命精神、奋斗精神、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传统讲述模式过于单一、陈旧,以宣教为主的历史叙述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无法达到价值传播的预期效果,这是利用价值共识与情感共鸣巩固中国共产党合法性面临的第二重挑战。因此,要在方式方法上合理、有效地利用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的重要资源。其一,强化主流意识形态传播。针对时代更替带来的历史疏离感和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文化侵袭给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带来的严峻挑战,必须在时间、范围上强化主流意识形态,尤其是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重任的意识形态传播,使人民的价值认同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同频共振、互相呼应。其二,创新历史叙述模式,综合利用各类型文化传播方式。利用现代传媒技术的便捷优势以及各种文学艺术形式进行革命文化、革命人物、革命历史的全民、全域、全时传播。其三,有效利用领袖魅力资源。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时期,“领袖的个人魅力尤其是毛泽东主席的超凡魅力在构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方面发挥着独到的功能”[16],尽管领袖魅力带来的情感共鸣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减弱,但通过“运用领袖人物著作及影像、历史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引导民众认同”[18],可以有效提升领袖魅力带来的价值认同,从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

(三)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多元重塑

经济绩效对于巩固政党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党和政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最深厚的基础。”[17]但要警惕执政合法性对经济建设、经济增长的过度依赖,合法性究其本质来说是一个政治命题,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绩效对于合法性的意义在于其验证、维护、巩固后者的功能,而不是判断合法性的唯一标准。亨廷顿认为,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19],即一旦经济发展受挫就会给政党执政合法性造成巨大压力。经济绩效自身又面临双重考验,一是经济发展有其内在规律,任何政党都不可能保证经济永远持续增长;二是现代社会的世界历史性和全球化特征使任何一国的发展都离不开全球发展的总体态势,因此经济发展面临着内部与外部的诸多不可控风险。规避过分依赖经济增长带来的合法性危机,就要加强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多元重塑,建立“综合绩效”的合法性判定标准。执政合法性的多元重塑要综合考虑社会公平、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政治民主、生态适宜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15]35,这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布局,也是建立执政合法性“综合绩效”的必然要求。

(四)执政效能提升与党的自我建设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所以,党的执政合法性、正当性不是永恒不变的,要不断加强党的自我建设与自我完善。党的自我建设、自我完善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党能否始终保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上的先进性;能否始终坚定历史本色、发扬革命精神、奋斗精神;能否抵制贪腐与官僚主义,保持党的纯洁性,是获得民众情感认同的关键。这也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维持合法性信仰的意义所在,使合法性从“统治的合法权力”深化为“统治的心理权力”。此外,党的自我建设、自我完善有利于提高执政能力。政党的执政能力主要体现了其治理能力和政治实践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政府的有效性或是民众对政府有效性的期望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21],政党执政的有效性可以充分论证其执政的合法性。具体而言,党的执政能力及其有效性与党的合法性存在三层逻辑关系。一是党的执政有效性是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必然体现,二是党的执政有效性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巩固与维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外在条件,三是党的执政合法性为党的执政效能提升赋予了价值认同,并在政治基础、制度环境层面给予了重要保障。

(五)推进法理型合法性建设

推进法理型合法性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法理型合法性主要指制度、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现代社会“任何政权的有效运作都需要以一套完备有序的法治系统作为支撑”[22],法理型合法性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克服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经济绩效合法性失灵的重要补充手段。“中国共产党自从1949年建政以来,为了巩固其执政地位,先后采取了不同的合法化方式和路径去获取合法性,呈现了不同的合法性资源的归依,分别是1949-1978年以意识形态和领袖个人崇拜为根基、1978-1997年以经济增长和政府绩效为核心、1997年以后以制度建设为主的多元化阶段。”[16]在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尤其要通过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维护,因为随着历史疏离感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想信念对民众的“聚拢”作用就会减弱,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说服力就会乏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以“经济绩效”为核心的合法性判定标准逐渐居于主流,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经濟绩效的确极强地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但是,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导致“改革开放三十余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冲突日益增多;公权滥用、行政失范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恶化,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多种社会民生问题同样考验着民众对执政者的认同和信心”[22],进而造成了经济绩效合法性危机。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合法性资源由于“历史疏离感”、传统讲述模式的单一性、政绩困局等在新时代面临严峻考验,中国共产党亟须开拓新的执政合法性资源。法理型合法性建设既是现代政党政治的普遍共识,也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23],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法理型合法性建设不拘泥西方的民主、宪政体制,开创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法理型合法性制度建构模式。

结语

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源于历史的必然与人民的选择。西方所谓“部分才是政党”的政党元概念、竞争选举范式的民主逻辑、“一人一票”的普选制度并不适合中国的政治环境和国家体制。判断一个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应该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境遇中,而不是囿于一定的政党政治话语体系。中国共产党生成逻辑的历史性、人民性、外生性特点是其执政合法性的“天然”基础;中国共产党理论体系的革命性、科学性、先进性赋予了其长期执政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并以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与情感共鸣;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的执政理念赋予其长期执政的道义合法性;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佐证了其执政的有效性,并在结果正义、实质民主的角度完成了对合法性的自我确证。合法性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新时代面对内部与外部各种挑战,需要多措并举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巩固与维护,重塑与扩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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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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