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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

2021-07-11芦琳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煤炭资源环境保护法律

芦琳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区对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的需求量也不断加大,吕梁市作为煤炭资源型地区的优势得以体现,煤炭产业得到快速发展。伴随煤炭产业给吕梁市经济作出巨大贡献的是对当地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针对煤炭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环境恶化,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建议如下:完善和细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实施的监管机制与监督机制;加强各部门统一联合治理,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

【关键词】 煤炭资源;环境保护;法律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102(2021)03-0071-02

21世纪头十年的煤炭行业“黄金十年”,吕梁GDP增速曾连续多年保持山西省内第一,粗放式开采的后果就是当地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引发了土地资源破坏严重、水资源污染和破坏、大气污染等问题,但吕梁的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性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吕梁就是整个山西省的缩影,如何能更好地从法律的层面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

(一)山西省目前适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仅从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损害从而进行保护方面,为了有效规范煤炭行业的发展,确定煤炭行业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涉及的法律法规属于宪法及法律级别的有8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级别的有10余部,山西省及吕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也有7部之多,具体法律法规名称在此不一一列举。仅从数量的角度来看,体量不可谓不大,种类不可谓不全,但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多年来都不尽如人意。

(二)山西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

1.立法缺少可操作性,执法难度很高

有关煤炭资源开发的法律原则性规定过多,在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点。2015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环境保护法,对执法的要求更加规范、严格,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权,但是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权有限,且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造成地方政府部门没有能力执法和不敢执法,同时法律规定对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模糊不清,造成多个执法部门或者主管部门遇事时相互推脱、相互扯皮的现象,一些环境问题不能及时处理,也使得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在某种情况下得不到解决,甚至造成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2.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责任未落实到位

环境保护部门对其主管区域内的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治理恢复等工作起着主导及监督管理的作用,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工作时要给予协助。吕梁市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是重要的地方环境监管机构,承担着监管当地环境情况的责任并且需要对监管不利负责,在经济形势不太乐观的大形势下,煤炭企业大多数为国有大型企业,是吕梁市的纳税大户,考虑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吕梁市政府制定政策时或多或少会忽视环境的保护。同时监管机构对煤炭行业的监管会有所放松,甚至纵容、包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煤炭行业的环境监管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环境保护出现漏洞。

3.环境保护公众关注度不高、参与不足

有关煤炭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相对缺少,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占绝大多数,导致社会大众对煤炭的立法关注度不高。而且相当一部分公众的受教育程度较低、没有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受害公众在面对环境污染时只能默默忍受,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利,公众参与制度在煤炭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未得到有效落实。因此,提高社会大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已经刻不容缓。

二、解决山西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可以以吕梁市为试点对山西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以下完善:

(一)完善和细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是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起航的攻坚之年。环境保护要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煤矿开采严格依法进行,尤其是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需要尽快完善和细化当地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吕梁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借鉴其他地区的环保制度和方法,制定、修改、完善煤炭开发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使得环保制度与时俱进,符合当前阶段社會发展的要求。此外,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具体得到运用,不能出现执法工作不作为现象或者执法工作流于形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环保法律实施的监管机制与监督机制

在煤炭开采的过程中,吕梁市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扩大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提高其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效率,落实监督责任,避免行政主体间责任推脱、监管不力的情况,明确行政机关执法的时限和追责程序。吕梁市对煤炭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的进展等要进行有效监测,督促煤炭企业依法进行煤炭开采、及时进行污染的治理,将环境监督管理与煤矿开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可以通过“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强力措施保障监管的效果。

与此同时,政府可以依靠社会大众,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监督积极性。政府需要把煤炭行业的污染治理和环保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实现信息共享,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对举报环境污染的人员给予明确数额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保障公众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三)加强各部门统一联合治理,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

环境治理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某一个部门,地方各部门可以加强与中央和兄弟省份的合作,同心协力、积极采取措施,从前期的建设排污系统、使用中的排污系统、日常的监管排污系统、后面的抽查排放是否合格等,实现制度“一体化”。建设“环境监测大数据库”,在治理过程中引入无人机监控,各主体联合治理环境污染的同时,为了防止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以及地方政府牺牲生态环境、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情况发生,还有必要明确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由于政府部门的领导及负责人员对煤炭开采决策不当、执法不严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导致本辖区及临近省市区域环境破坏或者污染的,应当追究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结语

通过对山西省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吕梁市作为煤炭资源型地区,在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时刻,要以其环境现状、环境保护现状、环境法治建设现状为借鉴,促进山西省紧抓生态文明建设,以“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要求来衡量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内容,以期以吕梁市为试验田促进山西实现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最终实现省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参考文献】

[1]张萍.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地方政府环境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N].晋中日报,2019-12-31(004).

[2]杨相楠.煤炭资源型地区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晋城为例[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

[3]李运仓,王晨,张建学.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煤炭技术,2013,32(8):25-26.

[4]刘国庆.鹤岗市环境现状及法律保护对策实证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6(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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