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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2021-07-11法制司水运局

中国水运 2021年4期
关键词:营商港口船舶

法制司 水运局

日前,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我部出台了《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修改决定出台背景及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港口是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和重要支撑。《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09年颁布以来,对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优化升级、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正式实施,对优化港口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放宽港口经营限制,增强港口经营活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需补充完善港口绿色发展、安全生产、反恐防范等制度内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放宽港口经营限制,优化港口营商环境。一是打破拖轮经营者需在港口所在地注册的条件限制,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拖轮市场。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不再强制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交书面材料,同时简化港口经营延续申请材料,便利相对人。三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港口经营许可时限从30日压缩到20日,许可变更和企业登记变更不再绑定。四是要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多渠道公开,保障港口经营公平透明。

(二)强化港口污染防治,推动港口绿色发展。一是依法落实国家关于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有关要求,在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中依法增补对岸电设施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港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类别,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以源头加强污染防治。二是明确港口经营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和接收义务,以及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的要求,满足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三)加强港口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经营安全。一是因港口大型机械受风力影响较大,安全风险高,要求港口经营人落实相关防风措施。二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三是加强作业管理,要求港口经营人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功能等级,装载作业、旅客登船不得超过载货和载客定额,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航区内河船舶提供装卸服务。四是加强危险货物过程管理,明确作业委托人的信息告知和船舶提供适装证书义务,港口经营人发现夹带、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者对于不符合适装证书明确的危险货物范围的,不得提供服务或装卸作业,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五是完善港口应急管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明确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任务;细化应急物资配备、培训演练、预案修订与衔接要求。六是落实反恐防范要求,规定港口经营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四)加强港口监督管理,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一是强化信用监管措施,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录入职责和渠道。二是對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等新增义务依法设定处罚。

交通运输部将制订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手册和港口服务质量、市场秩序与安全督查检查年度计划,逐级加大督导督促力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落地生效,有力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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