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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

2021-07-08陈荣鹏

重庆行政 2021年2期
关键词:前科行为人刑法

陈荣鹏

近年来几次刑法修正,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纷纷入刑,明显扩张了我国轻罪犯罪圈。在此立法背景下,前科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对轻罪犯罪人和轻罪犯罪治理而言具有一定难度的挑战。因而,有必要立足轻罪制度体系,树立系统思维,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期有利于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优化我国轻罪犯罪治理模式。

一、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轻罪前科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明显

通常意义上,前科是指法院生效判决曾认定被告人有罪,具有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警示他人不犯罪的法律效果。同时,有罪判决作为被告人的一种记录,对其后续的社会活动必然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对此,前科制度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累犯和再犯制度中的前科评价。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第356条分别规定了累犯、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制度,具有犯罪前科是这些制度共同的基础。根据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可减半入罪。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将前科的相关要素作为增加基准性的重要参考,可见前科在量刑时的影响也较为明显。

入伍和就业中的前科报告。刑法第100条规定,有前科的人,需在入伍、就業时如实报告;同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不良诚信记录中的前科影响。随着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日益重视,贷款、就业、出国、户口迁徙、参与招投标等诸多场合,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具有前科的人,极有可能被排斥在外。例如,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包括犯罪前科在内的违法信息记录将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前科标签带来的其他不利影响。犯罪者本人承受犯罪前科的负面评价,尚属于责任自负的范畴,但实践中这种责任往往具有溢出效应,使得其子女、亲属,连带承担不利的后果。直系近亲属是否具有前科,往往会在子女出国留学、警察招录、户口落户等方面,成为重点审查的内容。这种对近亲属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能够发挥前科制度的巨大威慑力,这种威慑力甚至超过了对本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会使犯罪者产生更大的逆反心理,增加其对制度合理性的排斥。

(二)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备的有利条件

理论条件。前科消灭制度,是针对实施特定犯罪、通常为轻罪的犯罪人,在法律上宣告其所实施的犯罪不再受到负面评价的刑事制度。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犯罪治理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实施犯罪的动因是多重的。犯罪圈的扩张,更是让很多人有可能触犯刑律而成为罪犯,有必要区分犯罪人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对轻罪的人实施相对包容的处理。这既包括迅速接受审判、从简的诉讼程序、宽缓的量刑结果,也包括对其刑罚的后续效果给予慎重对待,尽量不因一次犯罪而终身受到歧视。

犯罪改造的经验也表明,人具有向善的潜能,人性善恶的争论,都不影响具有健全人格的社会人,愿意通过自己的行为,按照公序良俗的法则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和认可。知错能改,既是一种伦理的信条,也是现代社会应该具有的一种特质。犯罪是一种错,通过改造,后续不再实施犯罪,就应该有获得被宽宥的权利。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犯罪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的病态。实施犯罪与社会环境对行为人的影响不无关系。有效消除社会环境中可能引发犯罪的土壤,是减少和杜绝犯罪的重要途径。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可以将外界环境因素作为自己出罪的借口,但在治理者的视角,必须重视这种因素,并将其作为评估行为人社会处遇的重要方面。社会需要的是更多建设者,而不是更多对立者。例如,从危险驾驶罪设立以来,每年有20余万人被定罪。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在评价为犯罪的同时,社会必须考虑,这些犯罪与传统犯罪是有质、量的区别。继而,亟须合理地制度设计,在一定条件下消除犯罪的标签负面效应,让这类社会群体改头换面、正面积极地投身于社会建设,从而有效实现社会治理的多赢效果。

制度条件。经过多年的法治探索,我国现有刑事法体系中,已经形成了与前科消灭制度有密切关联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条件。与此相配套,刑法第100条规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相辅相成,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有几个特点:一是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有限。封存范围限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宣告刑在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二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同于犯罪消灭。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这种保密的记录均可以查询。有关单位是哪些,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三是对犯罪记录的查询情况需保密。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后果,缺乏相关规定,实践中基于信息数据获取的便捷性,加之对于保密意识的欠缺,未成年犯罪记录被曝光的情形还常有发生。

当前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然仅规定和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但其理念和精神是可以借鉴扩展的。在轻罪犯罪圈不断扩张的立法背景下,可以借鉴适用于轻罪领域,无论是否是成年人。犯轻罪的人,在刑事法领域犹如思想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未能有效约束自身行为而触犯了刑律,但当刑罚执行完毕,且真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认真悔改,法律不应该让其前科如影随形,而应建立一种鼓励性的制度,尽快让其获得同常人一样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合理界定轻罪的范围

合理界定轻罪的范围是科学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当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分层的明文制度设计。对此,刑法理论和实务中一般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界限。

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划分纯粹的轻罪和相对的轻罪。所谓纯粹的轻罪,即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内的罪名。比如,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内,二者就属于纯粹的轻罪。所谓相对的轻罪,指某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虽然超过了三年,但行为人触犯该罪名的最低法定刑档在三年有期徒刑以内的,该行为也可以界定为轻罪。比如,以窝藏罪为例,刑法第一档刑期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档刑期跨越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非情节严重的窝藏罪,则应在第一档刑期内定罪量刑,此时行为人所犯窝藏罪,亦属于轻罪。

(二)科学设置犯罪记录的封存期限

轻罪前科能否当然消灭,应与社会观念相适应。行为人实施轻罪,刑法应当为其设置迷途知返的路径选择。此时,可考虑将犯罪记录封存作为前科消灭的过渡制度。行为人实施轻罪获刑,一方面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约束后续的行为,不至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否则可能会导致更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期限,行为人没有再次实施犯罪,他可以获得和普通社会大众相同的社会处遇。这期限,是前科消灭的考察期,同时,在此期间,为确保行为人后续正常回归社会,亦应当是犯罪记录封存期。结合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犯罪记录封存期限宜设置为五年期限。五年内行为人又实施犯罪的,或成立累犯,或即使不成立累犯,但前科将作为一种不利评价加诸行为人。鉴于未成年人特殊情况,轻罪前科当然消灭,不需经过五年封存期限。

(三)以隐私信息保护为依托落实前科消灭制度

大数据时代,犯罪记录被当然地作为一种数据资源,在物理空间予以储存。在此意义上,前科消灭应被界定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即不能追求前科在物理意义上的永久消失,而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保障轻罪前科达到等同于消灭的社会效果。为此,必须结合公民隐私信息保护制度,统筹设计。轻罪前科达至消灭条件时,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行为人,其轻罪前科消灭,并阐明该制度的意义;在个人层面,已被宣布前科消灭的个人没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经的犯罪经历;社会组织层面,未经宪法赋权,任何组织不得对已被宣布前科消灭的人员过问、查询其轻罪记录;数据控制单位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并对因失泄密行为而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承担责任。

作 者: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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